□/丁及
司法拍卖管理方式应该改革
□/丁及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如何搭建“法槌”与“拍卖槌”之间,“拍卖槌”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隔离墙,是消除司法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串通谋取私利、被执行人与相关方串通阻挠拍卖、竞买人与相关方串通操纵市场等“乱像”的当务之急。
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通常认为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利益驱动下,拍卖场内的控场行为、串标围标、关联交易,涉讼资产流标、贱卖等财产处置活动中的乱象时有发生。这些挥之不去的顽疾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司法拍卖,也侵蚀着司法队伍的廉洁性。有统计表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越来越高,大约60%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80%左右涉案财产是房地产等不动产。这些巨量财产的变现,在法院财产处置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实现。面对数量如此之多,价值如此巨大的财产处置,可以想见如果操作不当,规范不严格,必然会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由此带来的腐败阴影,就会完全笼罩财产处置活动的始终。
针对司法拍卖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有利于实现司法拍卖资产变现的最大化、有利于维护司法拍卖秩序、有利于防范法院内部滋生腐败、促进法院系统廉政建设的考量,去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归口管理司法评估拍卖,公开编制中介机构名册,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强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等项举措,有效地切断了法院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笔者在从事司法委托管理工作中深切地感受到,正是由于法院的财产处置工作在公开透明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廉洁,而且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创造性开展司法委托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方向引领作用。
但是我们也发现由于上述规定把注意重点放在了在财产处置环节上切断法官与拍卖公司、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联方面,而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联的限制性管理规定却鲜有涉及,对于规制传统拍卖模式下频频发生的竞买人妨害强制拍卖现象的防范性监管规定和制裁性措施也有所欠缺。而在司法实践中,纵观媒体披露出的各地法院司法拍卖中表现出来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发现,诸如竞买人妨害强制拍卖的行为等“搅局”现象正在呈现多发易发的趋势。如竞买人间的串同作弊、非正常流拍甚至黑恶势力介入,并逐渐演变为妨碍司法拍卖正常进行的几大症结,这些不正常的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和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透过竞买人妨害强制拍卖的表现方式,可以看出现行司法委托拍卖机制存在的局限,以及传统拍卖方式根本无力应对妨碍司法拍卖的不正当行为。面对这些涉及法院与拍卖机构、竞买人、财产所有人等诸多法律关系如何进一步理顺等法律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则极有必要检讨现行强制拍卖机制的不足,顺应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变革传统的拍卖管理方式,深化认识法院委托拍卖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在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创新。
笔者建议在司法拍卖管理机制方面予以适当调整,具体讲就是在治理思路上应当把切断在法院委托拍卖活动中各方非法利益链条作为切入点,使司法拍卖回归公益性的本质;在监管手段上从完善并严格管理细节入手,改进制约机制的制度设计,以期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
(一)调整现行司法委托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制约机制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往的司法拍卖主要是委托拍卖机构单方完成法院财产处置行为,由于这种委托模式不能完全切断法院与拍卖机构、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导致法院的财产处置事务成为风险度极大的一项工作。因此有必要从阻断利益传送渠道的思路上加以改进,引入第三方参与法院的司法拍卖活动。具体讲就是考虑引入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第三方,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所具有的信息平台广阔、交易体系管理规范、能提供电子竞价交易平台等技术优势,形成法院、产权交易机构与拍卖机构三方既有协作又相互制约的格局。在保证阻断法院与拍卖机构、当事人利益链条的基础上,同时切断竞买人与拍卖机构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重庆市法院系统将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司法拍卖委托新机制实行两年后的实际效果表明,该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传统拍卖委托模式下屡屡出现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棘手问题。
(二)建立责权相对应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在竞买人登记、保证金收取环节中,通行的模式是法院、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共同介入,以拍卖机构主导。实践表明,这种多方介入司法拍卖重点环节的管理方式,根本谈不上竞买人信息保密。在例行的司法拍卖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拍卖会举行前,真实的意向买家与不真实的意向买家已经私下秘密接触,完成压低拍卖价格的场外沟通,从而形成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最终导致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和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完全有必要明确司法拍卖对竞买人登记,保证金收取等关键环节采取保密措施,彻底割断竞买人之间相互串联、沟通信息的渠道。笔者主张,可以考虑赋予产权交易机构责权,建立由产权交易机构主导的竞买人登记,保证金收取等保密制度,最大可能地减少泄露竞买人信息的渠道。
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竞买登记工作由提供交易平台的产权交易机构主导,拍卖机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代为进行。拍卖会之前,拍卖机构不过问竞买人登记情况,法院工作人员非因重大监督事由亦不过问;二是交纳保证金、竞买者名单,一律由产权交易机构直接掌控、审核,法院财务人员非因重大监督事由不得过问。
(三)严格待拍财产信息披露环节
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规定信息披露的方式,不允许受托机构自行决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更不允许拍卖机构擅自解释拍卖物现状和瑕疵,将拍卖财产信息全面阳光披露,阻断各种不正当传播信息渠道。在实行产权交易机构为第三方后,由其提供统一的媒体发布平台。
应当注意的管理细节是,产权交易机构介入司法拍卖后,统一信息披露的资料,并要求产权交易机构代表拍卖机构在拍卖登记以及拍卖中必须向每名竞买人明示,在拍卖前竞买人也应当在签署拍卖规则或领取竞拍资料时,明示已经全面无误地知悉信息披露资料,即“阳光披露为主,两个明示为辅”。最大限度地使咨询者获得真实的财产信息,从而公平地进行竞买登记。同时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中,重点明确拍卖成交后发现有碍拍卖成立的行为予以撤销拍卖的保留条件。对于有碍拍卖成立的行为应当予以列举并事先告知竞买人。
(四)引入拍卖保留价保密制度
在待拍财产的定价环节,委托业务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充分运用拍卖保留价的保密制度。因为在强制拍卖中,保留价保密,让其无规律可循,可以增强拍卖现场的不确定因素,刺激竞买人积极参与竞价活动,充分地自由竞价,从而达到待拍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五)革新拍卖竞价方式和确认成交方式
充分借重电子竞价的技术优势,从由拍卖师主持、竞买人举牌竞价、传统的“三声叫卖”确认成交模式逐步过渡到拍卖师主持(或者直接由法院主持,主要指法院变卖活动),竞买人电子竞价,电子竞价系统确认成交的方式,从而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制拍卖中可能产生的各种人为因素,严格控制拍卖机构进行无节制的商业运作,真正实现阳光拍卖。
(六)加强现场及入场人员管理
拍卖现场管理环节中,竞买人入场后,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现场随机指定交易席位,竞买人之间应互相隔开安全距离,防止在举牌竞价的方式下,竞买人在竞价中受他人干扰举牌受限。当案件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人数较多时,应当指定入场代表,进场后必须就座于指定位置,以防其对财产被强行处置心怀不满而滋生事端。每个竞拍号牌限定两人入场,其他与拍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拍卖现场。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的,应当注意电子报价终端的封闭性,具体可由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相对封闭的房间作为电子竞价终端的报价场所,杜绝现场串联的情况发生。
在拍卖现场监管方面,拍卖会场内以及电子报价终端竞买人所进行的全部与拍卖有关的活动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摄录者不得对现场音像资料进行剪辑。
(七)设立统一的拍卖场所
为彻底矫治目前强制拍卖由各拍卖行分别进行并自行确定拍卖场所带来的弊病,建议强制拍卖应当统一在法院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最为理想的是如果成功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后,由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设立统一的拍卖大厅或相对封闭的具有电子声像监控系统的电子竞价房间,由其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监控、录音、录像。如果能够实现这一设想,则非常有利于法院对整个拍卖过程的监控以及对拍卖秩序的维护,同时有效地防止竞买人的现场串通和黑社会对于拍卖现场的搅局。
(八)加大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制拍卖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对强制拍卖的妨碍就是对强制执行的妨碍。在目前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执行部分的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