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竞技体操裁判的评分自由裁量权浅析

2010-12-08 21:31王灿李伟峰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裁量裁量权裁判员

王灿,李伟峰

●研究报道Short Comunications

女子竞技体操裁判的评分自由裁量权浅析

王灿1,李伟峰2

运用专家访谈和逻辑分析等方法,从法理学角度阐释体操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与特征;从规则的不完备性、规则确认的自由裁量和规则与事实对接等3方面分析体操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据;从证据确认、事实认定和规则适用3方面论述体操裁判评分自由裁量的程序,并运用上述原理分析近年来在世界体操大赛中有关裁判评分自由裁量权的个别案例。

法学;体操裁判员;评分;自由裁量;权力

体操运动自古希腊诞生至今,以其崇尚力量、高难性和艺术美感而从未离开过竞技体育大家庭[1]。现代竞技体操运动中比赛项目多、男女有别,且体操技术动作复杂多样,在体操运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体操评分规则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6年,国际体操联合会针对现代体操规则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规则修改,并且在第39届体操世锦赛上第一次实行新规则。通过对第39届体操世锦赛、2006年全国体操冠军总决赛、美国体操锦标赛以及世界杯系列赛法国、德国站的比赛评分结果分析后发现,存在裁判员评分结果区分度较高、评分随机误差较大、评分标准也不一致、裁判员个体间的评分差异显著等一系列的问题[2-3]。新规则修改后评分自由度的扩大增加了裁判评分的难度和主观上能动的可能。北京奥运会后,国际体操联合会于2009年又对国际体操规则作了部分修改,并在美国杯上举办了规则修改后的第一个A级国际比赛。虽然比赛规模不大但从比赛内容看,发现体操规则作出部分修改后对体操发展造成了一些影响。因此,针对现代体操规则改革带来的许多影响,本文试图借鉴司法界法官审判案例的基本原理,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的原理和成因。期望本文对女子竞技体操评分自由裁量的探讨,能提供一种新的研究体操裁判评分问题的视角。

1 体操裁判自由裁量权的简析

1.1 体操裁判评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

自由裁量权是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内一个广泛运用的专业术语,依《牛津法院大辞典》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仅是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心证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要,有时则仅仅是在法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未经证明确定的问题。”[4]法官是居中裁判者,法官审判应体现社会正义,居于各当事人之“中”进行公正的裁判。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对案件的实体审判中,法官应当独立地、公正地、不受监督地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判表达社会正义。具体对案件的实体审判必须包括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决定3个阶段。我国学者一般多主张应将其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既包括法官“确认事实及做出决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包括“适用法律中的自由裁量权”[5]。自由裁量权理解侧重于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考量。从理论模式的解释性上分析,目前实践中主要包含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存在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灵活性和规范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自由度等。体操裁判自由裁量权就是裁判所享有的在体操评分规则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求得比赛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与正义,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予以合理选择的判断权。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由特定的主体即裁判来行使;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体操竞赛公平与正义原则。体操裁判自由裁量权可以使体操裁判员根据各个比赛队员的实力、赛事重要性、主场因素等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于控制该比赛的处理办法,使规则所追求的价值得以实现。

1.2 体操裁判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从对体操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界定看,体操裁判裁量的“自由”是有限度的、相对的。裁判员始终围绕体操规则正义、公平的竞赛精神,裁量体操比赛实践中案件存在的各种情况。从这一认识考虑,它应有如下特征[6]:一是独立性,裁判员在运动状态判决活动中的中立地位决定了独立性的存在。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提出诉讼或根据体操规则事前解释),可以根据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作出裁决,而不局限于现有的体操规则规定,但前提是,裁判必须是保持中立的地位之下。二是普遍性,可以说,裁判自由裁量权存在于一切裁判实践判决活动中,不管裁判针对的是一个事实简单的裁定,还是事实复杂的比赛结果诉讼行为等。三是相对性,作为一种权力,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力,不是无限自主的自由。四是目的性,行使自由裁量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比赛正义公平、正确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五是灵活性,裁判的裁量是在一定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情况是体操裁判“酌情”决定的,这就是授权范围内表现出的裁量活动的伸缩性。

2 体操裁判评分自由裁量的逻辑依据与程序

2.1 逻辑依据

2.1.1 规则不完备性赋予的裁判员自由裁量权体操评分规则体系就是运动场上的法规,裁判员就是比赛场上的执法官。在特定的时空结构内,体操规则的不完备程度对比赛各方而言是既定的前提。在规则价值的指引下,运动员为了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而可能在技术难度、艺术表现力等难美性上不断超越。因此,规则可能难以预计囊括所有评分细则而出现“空”的状况。可是体操规则所能裁定的只是行为,只是体操运动中运动员与裁判、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内部。

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规则的漏洞的补充与延续。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和规则的改变相辅相成。运动项目新的发展必然会带来规则的修正,同时,改变后的规则必然带来运动项目新的发展。这种新的发展包括运动项目中某些技战术的改变和提高、场地和运动员体育装备的改变和提高等。规则的修改与增订,目的就是肯定运动项目合理的、正确的技术的存在,促使其向前发展。另外,规则的变化与发展,还力图否定不合理的和不正确的技术和战术的存在,限制其发展,并尽可能消除由于场地和体育装备方面有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因素[7]。

2.1.2 规则明确了的自由裁量权当规则中涉及到某些定性裁量时,裁判员往往会拥有规则明确授权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女子体操运动员从器械上掉下来,这是技术动作失误,B分扣分是肯定的;如动作没有完全到位,这个也是技术动作失误,扣分也是存在的,但是扣分多少,每个B分裁判员可能不尽相同。同时,A分裁判也会根据运动员的动作难度和艺术表现力对其给出A分的起评分数,这些都是规则明确和具体化的,具体多少分数依动作组合与难度、美感等决定。它实际上也是裁判员对女子体操成套动作主观的综合评定,综合的因素越多可能裁量的广度就越大。女子体操这种难美类项群的运动,比赛的胜负有赖于队员的场上表现和裁判员的评分。裁判员评分的高低有着太多的主客观因素,其中主客观因素都包含着裁判评分的自由裁量。

2.1.3 规则与评分事实对接中的自由裁量权得出评分事实是在“寻找”规则与认定竞技表演事实的基础上,在规则规定与事实之间求得同一性,这就是规则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对接过程。这个对接过程,就是一个从法之一般到案件之个别的逻辑演绎过程。在规定与案件事实对接过程中,由于规则规定与案件事实并非简单对应关系,因而裁判员的自由裁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对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是指在比赛事实的认定上裁判可以依据规则对于介乎于可多评分有可少评分之间的所谓临界行为的性质“自由地”加以确定[8]。

因此,体操裁判员在“寻找‘规则’→认定比赛事实→规则规定与事实对接”流程中,其感情、偏好、前见等个性化因素有着很大的影响。因而,寻找“规则”、认定事实、规则规定与比赛评分事实对接是一种同时进行、循环论证、不断“试错”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包含着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2.2 体操裁判评分自由裁量权的程序

就体操裁判评分自由裁量的具体程序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规则适用的自由裁量;(2)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3)评定的自由裁量。

证据是评分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事实发生了,要在判决活动中对真实事实达到一定的客观认识,就必须依靠证据来证明。证明事实,通过对证据的快速判断,使裁判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为适用规则提供一个客观的真实事实基础。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体操裁判个人的判断,这种包含着自由心证因素的证明,实际上离不开体操裁判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裁量因素。

在事实认定方面,也需要体操裁判的创造性劳动,事实发生后,裁判要凭借自身的判断推理和直觉思维、执法经验和比赛常识等,快速地在大脑中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瞬间形成印象,完成确认事实的过程,裁判对事实真相的判断性认识已经融合了主观和客观的因素,所梳理和甑别的事实,不能排除裁判对事实情况的主观裁量因素。

规则适用方面,体操竞赛规则中有许多诸如“轻微晃动、动作失误程度”等模糊和笼统词语,裁判必须在体操规则依据的基础上,对事实适用的规则进行选择,并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解释,增强所适用体操规则与具体比赛情况的联系性。因此,裁判在评定整个比赛进程中发生的事实时,不可避免地选择和运用了自由裁量权[9]。

3 体操裁判评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案例分析

理论上,裁判员无疑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中,裁判员也在有意无意地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有自由裁量权,就有“裁量”的一定自由度。当裁量的范围扩大和裁量方向改变的情况下,裁判的评分就会出现问题。

案例1: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操女子全能决赛中,俄罗斯名将霍尔金娜却未能在体操生涯的最后一站获得期待已久的全能金牌。在接受俄罗斯媒体采访时,霍尔金娜宣称是裁判抢走了她的金牌。在女子全能的比赛中,霍尔金娜高低杠项目中的优美动作竟然只获得了9.462分。这位冰美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结局,尽管她表示我做好了每个动作,但裁判就是不想给我高分[10]。

案例2:作为2007年世锦赛全能冠军,美国女子体操运动员肖恩在2008北京奥运会女子体操全能比赛中发挥非常出色。除了高低杠难度比较低,其余项目都是世界顶级水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她在平衡木和自由操项目上发挥出色,却都没有得到裁判的认可。尤其是在最后的自由操比赛中,她难度分高达6.6的动作完美发挥,居然得到了和难度仅为6.2的柳金一样的分数,最终肖恩遗憾地收获银牌。比赛非常精彩,前三名的选手都没有出现失误。肖恩更是以高难度的动作震惊了全场,但没有能够打动裁判,最终仅仅收获一枚银牌,无疑是本场比赛最大的遗憾[11]。上述两个案例中,裁判评分根据规则与事实对接行使了评分的自由裁量权,当选手几乎没有失误而又表现完美的情况下,在其他扣分与加分的因素中难以找到更多评分理由的时候,裁判根据对接事实,在可以多评与少评之间,选择了一种针对不同运动员采用不超过裁量自由度的评分手段。因此,尽管事实认定让人怀疑真实,但裁量逻辑和依据以及行为本身不用商榷。规则与事实本身可以对接,只是在裁量的时候,不同裁判员出于自身经验或规则的理解力抑或判断角度问题而选用了裁量的自由度大中小等幅度,最终导致分数出现差异,这个裁量是可以接受的。但若规则与事实本身不能对接,而裁判又执行了自由裁量,这里可能就导致了裁量幅度超出了常规的自由裁量范围,就构成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案例3:第39届体操世锦赛女子全能冠军的意大利小姑娘费拉里力挫众多高手获得本国历史上第一个体操世界冠军,不过赛后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罗马尼亚教练佛米特将矛头对准了本次体操世锦赛的裁判,对他们的判罚表示不满。佛米特针对费拉里在第三项平衡木比赛中掉下器械耿耿于怀,他说:“一个从器械上掉了下来的运动员居然拿到了世界冠军,这真是太可笑了。”佛米特大肆批判本届女子全能比赛的裁判工作,他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比尔格和他的弟子铜牌得主伊兹巴萨在4个项目中都没有从器械上掉下来,但分数会比意大利人还要低[12]。本案例中,这是第一次执行体操新规则的重大赛事。其分数由A分和B分两部分组成(A分和B分在2009年后依次修改成D分和E分),A分是运动员动作的难度价值和特殊规定的连接价值的分数。B分是成套动作的艺术及完成错误,技术和编排错误。当动作完成发生艺术性和技术性偏差时,要进行扣分。扣分与某一动作或某一成套动作的难度无关。这里有两个问题存在:一是B分中动作失误扣分裁量大小问题(完成分扣分分为掉下、大错、中错和小错等4个扣分等级);二是A分中起评分高低的规则适用问题。当规则适用与裁量大小都存在合理性的时候,掉下器械的最终获胜存在可能;当扣分裁量的大小针对不同运动员不同一时,则说明评分自由裁量的程序上的某环节或多个环节上肯定存在裁量自由度大小不一的问题。

案例4:雅典奥运会艺术体操团体决赛。这几乎是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决赛,在比赛已经结束并且结果被公布在现场大屏幕长达40分钟后,裁判突然决定改判。在给东道主希腊队加了0.1分后,原本领先希腊队0.075的中国队名次被降至第6名,而希腊队则荣升为第5位[13]。本案例既是规则不完备引致的裁判评分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典型例子,也是一个枉法裁判的例子。2008版体操评分规则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条中第二个问题就是:只有在出现第11.6条款所述的偏差极大的异常情况下,他们才有权召集裁判员进行磋商,以便共同确定一个正确的分数。如果在起评分上出现分歧,他们有权制定最终的起评分,这时只能给整为0.1,不能出现0.05的情况,这是技术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规则并没有规定比赛结果出来后,在没有上诉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决定之前,技术委员会成员履行权利的时间限制。同时,这里也可理解成一种枉法的裁判行为。因为,在裁判进行评分前,只有在起评分取得一致后,技术助理将评分表交给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而B组裁判员各自的评分表则由其助手收集起来才能汇总计算。

案例5:第11届全运会体操比赛规则是国际体操联合会修改规则后在国内第一次正式实施。其分数由A分和B分两部分组成现已修改成D分和E分,D分是运动员动作的难度分。E分是成套动作的完成分[14]。其中难度等级由原来10个等级降为8个等级,实际上是贬低了难度分的价值。换句话说,难度分的压缩使之难以拉开分数档次,而完成分的得分高低彰显重要。在本次女子平衡木决赛中,湖南选手崔婕曾经一度居首,但是现场裁判组之后修改了她的分数,上海选手谭思欣最终夺得冠军。对于分数的修改,本次全运会体操比赛竞赛委员会主任黄玉斌在新闻发布会后向众多记者解释道,崔婕的平衡木的难度分D分在比赛时存在裁判的计算失误,现场高级裁判组发现问题之后,7名委员集体观看比赛录像回放,并且对崔婕的这套动作的难度分进行了修改,所以进行了改判。本次全运会体操比赛,高级裁判组有权对选手的难度分D分提出质疑,并且建议现场裁判对分数进行修改[15]。本案例告诉我们,裁判在寻求证据和规则使用上是存在裁量方向问题的,当证据发生后,可以借助录像回放系统重现发生过的事实而重新依据规则来认定事实,这个时候不是裁量大小的问题而是裁量方向的问题,既成的分数也未必是最终的分数。

这5个例子中,裁判员在证据运用、事实认定以及规则与事实对接过程中,存在对事实认定与评分的主客观因素不统一和裁量权限度不当问题。但同时也存在当裁判员判罚出现重大失误时,较大幅度更改裁判结果的事实。这些问题的出现,若换个角度说,那就是裁判遵循评分自由裁量逻辑依据的前提下,按照裁量权特征的要求,可以执行裁判评分自由裁量,充分发挥裁判主观能动性,最大可能地使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具有公平公正的倾向性。

4 结语

任何法律和规则都是要依靠具有主观能动的法官去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是女子体操运动的难美性特点,使评分规则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裁判员相对的自由裁量权。合理把握了评分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比赛才能顺利进展,争议相对会减少。也正如国际体操联合会技术主任斯托伊卡所说:我承认裁判水平有待提高,但并不认为裁判评分不合理是出于偏袒;美国体操队教练马什科说:“这是一项充满主观性的运动,总会出现这方面的问题[16]”。因此,从法理上明晰裁判员评分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从制度上规范裁判自由裁量权行使;从监督制度上规制裁判独立判决,才是应当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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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华网.体操女子全能冠军受质疑罗马尼亚不满裁判判罚[EB/OL]. http://sports.sohu.com/20061021/n245920593.shtml.

[13]湖湘网.争议判罚之八:雅典奥运会艺术体操团体决赛[EB/OL]. http://www.hxonl.com/html/Olympicnews/2008-1/29/h08012901290149 2123867_2.html.

[14]网易体育.全运会体操平衡木遭遇改判湖南选手金牌变银牌[EB/OL].http://sports.163.com/09/0921/22/5JP33F9B00053IOJ.html.

[15]搜狐体育.黄玉斌总结裁判工作直言与上届相比有天壤之别[EB/OL].http://sports.sohu.com/20090921/n266892017.shtml.

[16]北京晚报.裁判不公规则僵化世界体操界呼吁全面改革[EB/OL]. http://sports.tom.com/4146/4173/2004827-418231.htm l.

Free Jurisdiction in Grading of Fem ale Gymnastics Referee

WANG Can1,LIWeifeng2
(1.Dept.of P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12,China;2.School of PE,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 411201,China)

The paper used the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investigating experts,logical analysis,explained the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on referee of gymnastics from the view of the Free Jurisdiction,introduced the different conjunction to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and themain reasons,and preliminarily exp lained the need of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based on the jurisprudence and economics perspective to the study.From three aspects the procedure of free jurisdiction was described,namely,evidence confirmation,facts determination and rules adoption.The selected cases from the FIG competition recently were analyzed,and the purpose is tomake the analysismore general.

jurisprudence;gymnastics referee;grade;free jurisdiction;power

G 832

A

1005-0000(2010)01-0069-04

2009-07-16;

2009-11-15;录用日期:2009-11-16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0634)

王灿(1973-),女,湖南蓝山人,湖南师范大学讲师。

1.湖南师范大学体育教学部,长沙410012;2.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湘潭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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