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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2 04:32
村委主任 2010年11期
关键词:渣土李某垃圾

相邻的土地转产影响我的收益怎么办?

贵州读者王永积来信咨询:前几年,我栽种了300棵高产苹果树,现在都已经到了盛果期。与我家果园相邻的土地原先种植的都是旱作物,现在承包人准备改种水稻,这样我的果园将全部受浸,我想请乡村领导出面协助挖一条排水沟来解决问题,可他们都互相推诿不管。请问,我该怎么办?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李文成律师答:你所提问题是一个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相邻的一方要改变原先自然形成的种植项目,就应当采取合理的、不侵害相邻关系的措施。如果不采取措施,造成你的果园被浸,就是一种侵害相邻权的行为。你提出要他们协助挖一条排水沟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乡村领导推诿不管是不对的。你可以尽量先与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地领导又解决不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动物致人伤害,动物主人应担责任吗?

江西省铅山县新滩乡曾村村民来电咨询:2010年2月15日中午,我村村民张细龙牵着自己养的2头牛到铅山县成河口镇出售。当张细龙行至村口的桥头时,不料这两头牛突然挣脱掉缰绳向前奔跑。这时,同村村民张贵生正巧从桥的对面方向走来,与奔跑来的小黄牛相遇,因来不及躲避,意外地被牛身上的缰绳绊倒在地。当时张细龙认为张贵生无关紧要,继续朝前追牛。张贵生绊倒在地后,被附近村民送到县医院,经诊断为肠破裂,并于当日作了肠修补术。张贵生共住院治疗10天,经铅山县医院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张贵生家属多次找张细龙商讨赔偿医药费,但张细龙却认为是牛致伤的张贵生,而非自己致伤的,不同意承担医药费。请问,张贵生有权要求张细龙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及车旅费吗?

江西省铅山县法院答:张细龙对自己所有的耕牛管理不善,致使牛挣脱而造成张贵生受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应依法支持张贵生要求张细龙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及车旅费的正当合理要求。

村民乱倒垃圾,村委会有权扣押垃圾车吗?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何女士来电咨询:近日,我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村委会附近倾倒自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时,车被村巡防队扣住,并要求交纳2万元垃圾清运费。经多次协商,我最终交纳3000元罚款后将车取回。请问,石各庄村委会有权扣押我的垃圾车并罚款吗?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律师答:你进村倒垃圾侵犯了村民的权利,村委会应当依据“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原则,要求倒垃圾者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如侵权行为严重,村委会可向当地城管部门反映,由城管来行使处罚权,也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处理。

村委会扣车、收费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但这一权力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其合法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权力扣押车辆,更不能以扣车为手段强制其他公民交纳“垃圾清运费”,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所收款项也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收费。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对违规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的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户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住房是否违法?

山东省庆云县北赵村村民来信咨询:2008年3月,我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以合同出租的形式,出租给本村4户村民用于养殖。合同规定,可以建4间5米宽、6米长的住房,租金1亩2万元,租期30年。

2009年10月,以上4户未经批准,在租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了永久性住房。请问,村委会和上述4户承包户是否违法,该不该对其处罚?

山东省庆云县国土局监察科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单纯考虑这条规定,村委会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但按照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也就是说,国务院的文件对现状集体建设流转在政策上已经放宽,因此,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村委会的行为并不违法。

由于村委会出租的是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的规定,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因此,对村委会并不能进行处罚。但由于该村4户村民以承包名义进行住房建设,未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无供地批准手续),属于非法建住宅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应当按照其第77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至于村民因村委会在协议中规定本不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允许建房的内容,由此给村民造成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村民在自家田地发现古墓并挖掘犯法吗?

江西省兴国县读者薛菲来电咨询:我村一村民李某在自家田地挖地窖时无意中发现一座古墓,后来李某将古墓挖开,盗得陶仓等文物4件。经鉴定,被盗墓葬为东汉墓,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被盗文物中,国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3件。请问,村民李某在自家田地发现古墓并挖掘属于犯法行为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方园答:盗掘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这里所说的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而他所挖掘的墓葬为东汉墓,且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二是李某实施了盗掘行为。就盗掘中“盗”的界定,与一般盗窃中的“盗”不同,仅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故李某虽然只是偶然在自己家的责任田里发现,并非有意查找后挖掘,但因他“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亦属于盗掘。三是由于被盗文物中,有国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3件,决定了李某具有《刑法》第328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从重情节,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偷电数额大能构成犯罪吗?

宁夏读者张晓松来信咨询:我们村的刘某原先是一名电工,3年前他申请开办了一个修焊门市部后,偷接了附近工厂的电源,用于自家照明和机械使用。据有关部门检查计算,几年来,刘某窃电达两万多度,致使国家损失15000多元。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也有些人认为,电是无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请问,刘某窃电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

宁夏银川律师李文成答:电是一种有价物质,也是一种商品,它对工农业生产,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凡是国家、集体所有的,由供电部门向社会提供的电能,都属于公共财产。窃电行为不仅危害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扰乱了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利益。因此,对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刘某采用技术手段,长期大量窃电,给国家造成上万元的经济损失,应视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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