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院斌
近视目前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小学生发病率为10% ~20%,初中生、高中生发病率为20% ~60%。由于小学生不注意用眼卫生,持续近距离用眼,远点近移[1],致使假性近视的发病率有所增加。临床证明真性近视是由假性近视过度而来,是一种暂时性可逆性的近视现象[2],所以对假性近视的治疗显得尤为重要。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笔者对山西省汾阳医院眼科门诊就诊的62例假性近视患者进行了临床指标的观察,现总结如下。
1.1 临床资料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山西省汾阳医院眼科门诊就诊的假性近视患者共62例,124眼。年龄8~14岁,平均11岁。排除因使用缩瞳药物、局部炎症或病灶刺激调节中枢引起的假性近视。
1.2 检查方法
1.2.1 眼科常规检查 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视力,依次检查眼位、眼球运动、屈光间质、眼底。排除眼部器质性病变后,用0.5%阿托品眼药水滴眼,3次/d,连续用药7 d。
1.2.2 主观验光 0.5%阿托品眼药水散瞳前矫正视力为
1.0 的最低近视度数为该眼的临床屈光不正度数,0.5%阿托品眼药水点眼7 d后矫正视力为1.0的最低近视度数为该眼的实际屈光不正度数。临床屈光不正度数减去实际屈光不正度数为假性近视功能调节痉挛度数[3]。
1.2.3 诊断标准 根据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1985年制定真假近视分类标准进行诊断[4]。即患者远视力低于正常,近视力正常,使用阿托品麻痹睫状肌后,近视消失,呈现正视或轻度远视为假性近视。近视屈光度数未降低或降低度数<0.5D者为真性近视。近视屈光度明显降低(≥0.50D),但已恢复为正视者为混合性近视。本文收集假性近视,混合性近视除外。
2.1 分组 随机将124眼分为A组和B组,各62眼。
2.2 治疗方法 A组:辉瑞液明珠每日1粒,口服,疗程为30 d,同时每晚睡前用0.5%托吡卡胺眼药水点眼,每隔5 min次,共4次;B组:仅每晚睡前用0.5%托吡卡胺眼药水点眼,每隔5 min 1次,共4次,连续30 d。
2.3 疗效标准 治愈:按国际标准视力表,裸眼视力达到1.0以上,同时头昏、眼周酸胀、阅读困难等视疲劳症状消失;有效:裸眼视力提高2行以上,视疲劳症状减轻;无效:裸眼视力提高在2行以下,视疲劳症无明显好转。
2.4 统计学处理 检验分析A组与B组疗效的差异,P<0.05为差异具有显著性意义。所有统计学处理在SPSS 11.0软件包中进行。
治疗30 d后视力及视疲劳症状恢复情况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疗效比较治愈有效、无效、有效率(例,%)
假性近视是在正视或远视基础上调节不能放松而形成的暂时性近视,其实质属于调节痉挛,故又称为调节性近视。其临床表现主要是远视力减退,而近视力正常,并且还存在视力不稳定的现象,即视力时好时坏,用眼多时视力减退,而不用眼或少用眼时视力又好转。许多学者认为在近视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假性近视-混合性近视-真性近视的演变过程,并认为是由于长期存在近视作业而引起的调节负担持续增加,进而发生睫状肌过度紧张,此时如果进行合理治疗,使调节放松,其近视的变化是可逆转的,否则时间久了,有向器质性近视转移的趋向[5]。假性近视为持续性调节紧张所致。关于调节痉挛的治疗,过去经典的方法是局部用睫状肌麻痹剂即1%阿托品眼药水来解除调节痉挛的症状,但治疗期间近视力受影响,且恢复时间长达2~3周,对在校学生显然不是最佳治疗方案。长期过度使用调节后,晶体的可塑形性减退,即使再使用睫状肌麻痹剂也不能使之恢复,形成屈光性近视。故而,目前临床上缺少有效的治疗药物预防近视的发生、发展。辉瑞液明珠主要含叶黄素、玉米黄质、大豆卵磷脂,可以高效吸收。叶黄素是脂溶性类胡萝卜素,只有用天然油脂做载体,才可以被人体吸收。黄斑区的叶黄素,可以过滤蓝色和紫外线,保护眼睛不受光的氧化作用,避免视网膜损伤,清除眼内自由基,预防老化退化。叶黄素还可以提供视网膜色素水平,有效地延缓假性近视的发展。本研究结果显示,用可调节痉挛的托吡卡胺联合辉瑞液明珠治疗组,其疗效明显优于单纯应用托吡卡胺组。在观察期间,均无因服药而引起的不良反应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从长期的预防医学观点看,辉瑞液明珠联合托吡卡胺治疗假性近视,是防止其向真性近视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1]蒋百川.近距离工作引起的暂时性与永久性近视中的眼动参数.眼视光学杂志,1999,1(2):125.
[2]Duke-Elder S.System of ophthalmology.StLouisMosby,1970,15:255.
[3]施家琦.雾视法和托吡卡胺散瞳法对假性近视的诊断价值.中国实用眼科杂志,1997,15(1):38.
[4]中华医学会眼科学会眼屈光组.真假性近视定义与分类标准.中华眼科杂志,1986,22(4):184.
[5]田洪军,韩琦.递法明联合托吡卡胺治疗假性近视的临床疗效观察.辽宁医学杂志,2008,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