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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读者姜秀林问:我们单位有一名同志积极要求上进,已被党组织列为重点发展对象。请问应该怎样为他确定入党介绍人?
本刊编辑部答: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培养联系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忻州读者李怀英问:我们支部有一名预备党员犯了严重错误,但是他的预备期还没有到期,请问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本刊编辑部答: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虽然预备期未满,也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长治读者张文成问:我周围一些同志在衣服上佩戴党徽图案,请问应怎样看待这一现象?
本刊编辑部答:共产党员佩戴标志,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为加强对共产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所进行的一种尝试。有些地方在特定的范围内,例如班组、机台、门店、摊位、柜台、列车(公共汽车)车厢等工作岗位上,挂出标明共产党员身份的标志,是共产党员有一种责任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项活动开展得好的,都注意与日常的共产党员教育结合,与民主评议共产党员结合,与其他党内活动结合,并加强管理,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共产党员佩戴党徽,是十分严肃的问题。党徽的设计、制作、发放、防伪、丢失补发等都要认真考虑,因此,目前不宜推广,更不宜规定在全体共产党员中统一实行。对于已经实行共产党员佩戴党徽的地方,要区别情况,积极引导。如果仅限于小范围的窗口行业中的共产党员佩戴党徽,可视为共产党员佩戴标志上岗,继续实行。同时加强管理,注意总结经验。没有开展共产党员佩戴党徽活动的地方和单位,暂时不宜推行。对于自行设计、制作、出售各种共产党员徽章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临汾读者马山问: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本刊编辑部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太原读者张留英问:我们企业在改组中,一些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职工已下岗,应如何对待这些下岗的入党积极分子?
本刊编辑部答:因企业改制、改组而下岗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单位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一如既往地继续在政治上关心、帮助和做好对他们的培养考察工作,待条件成熟后,一视同仁地吸收他们入党。对下岗后又转入其他单位再就业的,党组织应当负责地向其新单位党组织介绍有关情况,提供培养考察材料。
阳泉读者张娟娟问: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请问进城务工的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大同读者朱星问:我与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正在试用,请问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本刊编辑部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朔州读者郎引平问:我在某单位打工,单位老板怕我们偷东西,于是就扣押了我们的身份证,请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运城读者董东学问:我们单位经常安排加班,如果在双休日职工不按厂里规定加班,就按旷工处理,请问职工在双休日不加班,是否可以按旷工处理扣工资?
本刊编辑部答:双休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正常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加班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可以强迫加班,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