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建华
京剧《沙家浜》署名案风波的前前后后
■陆建华
汪曾祺生前共给我写过38封信,第38封信,也就是他写给我的最后一封信,写于1997年3月18日,全文如下:建华;
把汪朗整理的材料寄给你看看。
据我的律师陶武平说,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目前无暇处理《沙家浜》案,得等三、四月后再说,你可以从容考虑对策,不必着急。
曾祺
3月18日
写这封信的前两个月,即1997年1月初,上海沪剧院和沪剧《芦荡火种》的剧本创作的执笔者文牧的遗孀筱惠琴,已联合将汪曾祺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状告汪曾祺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在《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中的京剧剧本《沙家浜》署名一事上侵权(以下为叙述方便简称“署名案”)。此案闹得沸沸扬扬,成为那一段时间国内文化方面的焦点新闻。因为《汪曾祺文集》是由我主编、于1993年9月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所以我不可能在这场署名诉讼案中置身度外;而当我就此事撰文公开介绍一些我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发表一些个人看法后,原告方又于2月5日将我追加为第三被告。为此,汪曾祺就将他的儿子汪朗为应对这场官司所整理的材料寄给我看,同时给我写上这封短信。
发生署名案风波的信息,我是先从上海的报纸上得知的。汪曾祺一开始并没有主动告诉我,他这人就是这样,一事当前,为别人想得多。事后他告诉我,他一开始不告诉我此事,是因为想到,编辑出版《汪曾祺文集》已经让我费了不少心思,没有必要再让我为突然到来的署名案官司分神和承担任何责任。可是,在如今信息化时代,大洋彼岸发生的事都可以瞬间得知,何况我们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1996年12月,我接连注意到上海有几家报纸以京剧《沙家浜》为例,重提当年往事,强调重视版权保护的问题。最初我也没有太往心里去,以为这只是法制宣传的需要,但看了1997年1月8日的《文汇报》的一条消息,这才意识到问题远非我想象的那样简单。这条消息明确报道:“记者从上海沪剧院获悉,上海第四律师事务所受该院和《芦荡火种》原作者文牧家属委托,日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我于此恍然大悟,原来在这之前的有关重视著作权报道,不止是一种法制宣传,更是为“署名权”打官司的一种舆论准备。
于是,我主动与汪曾祺联系,询问这是怎么回事?要说是因为《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引起,此书问世已经四年了,一千多个日日夜夜过去了,风平浪静,怎么现在突然刮起打官司的旋风呢?
我当时首先想知道引起署名案官司的导火线是什么?由于我与汪曾祺的家庭都不可能有录音录像的设备,当时汪曾祺以及他的子女是怎样向我介绍的,已经记不清了,但结婚前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小女儿汪朝、事后在一篇文章中对此有简洁的叙述,仔细阅读此文便不难看出其中端倪——
1996年12月前后,爸陷进了那场关于《沙家浜》著作权的官司。这件事对他精神和身体上的打击非常大,大到超出家人和朋友的意料。近些年,爸被捧得很高,听到的都是赞赏和恭维,他已不似过去那么出言谨慎了。于是。他的“不合时宜”把自己送进了一个圈套。他接上海某报记者的电话时,我就在隔壁,虽然不知道是什么事,但听得出他的话不大妥当,有些偏激,口气也很不客气。但谁也没有想到这个记者忽然变成了对方的证人,把他的话作为证词,并加以利用大作文章。名人的名誉官司,使得各报刊都纷纷炒作或转载。爸完全被弄糊涂了,他不懂新闻媒体要干什么,本来很容易弄明白的问题忽然一团糟!他没有打官司的准备,只好被迫停下写作去查阅有关的法律条文。但这实在不是他的所长,他说的并不错,他是个“法盲”。值得一提的是,自始至终,爸没有对原作者的遗孀说一句不好听的话,也没有附和我们气愤之极的偏激言辞。
爸的情绪很不稳定,几乎夜夜失眠。我们劝他少吃安眠药,对肝不好。但他没办法,睡不着。在外人看来,这件事远不如“反右”、“文革”那么严重,而他却难以承受。他一向顾惜声名,淡泊名利,出版社出书,刊物约稿,他从不问价,有时稿酬低得令朋友们吃惊,他都无所谓。现在被泼上这么一瓢脏水,又无人诉说,真是郁闷至极。毕竟,他已经是个77岁的老人了。此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妈病倒了,不能分担和排解他的难处。妈是家里的主心骨,她的作用是我们无法替代的。(注1)
读了汪朝这段叙述,我猛然想起,这位“上海某报记者”与汪曾祺在电话中闹得不愉快后,立即又打电话给我;听了我的看法后,这位我从未见过面的记者当即表示同意我的看法,认为我说得实事求是。1996年12月26日《新民晚报》一条有关新闻,报道了我的态度,除少数语句与我原意稍有出入外,其他基本准确。那篇题为《改编〈沙家浜〉勿忘原作者》的新闻这样写道:“主编《汪曾祺文集》的陆建华对此事表示如下意见:《沙家浜》、《红灯记》都是根据沪剧改编的,但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的限制,一度《沙家浜》只署京剧作者名字,沪剧原作者权益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保护,我认为应承认这是改编作品,还历史本来面目。”
大概就因为我的实事求是的态度,1997年1月有关方面正式运用法律手段对待署名案时,他们并没有将我列为被告。
知父莫如女,署名案发生后,汪朝对父亲的内心想法分析得非常准确。从汪朝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汪曾祺不仅是个“法盲”,而且十分迂腐。当今时代,红尘滚滚,奇事多多,一些演艺明星为了炒作自己,不惜挖空心思凭空制造出匪夷所思的名誉官司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如果汪曾祺明白这一点,知道居然能把主动招惹官司当成宣传自己的一种手段,想来他就不会对突然降临到自己头上的官司手足无措,郁闷莫名了。但汪曾祺不是演艺明星,他是一位被人们称为“中国最后一位士大夫”的文人,他会写戏,却不会在日常生活中演戏,偏偏他又“一向顾惜声名,淡泊名利”,剩下的,他就只能“情绪很不稳定,几乎夜夜失眠……真是郁闷至极”了。
当汪曾祺身不由己地被卷进一场官司时,想到他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很不好,还要写文章,我很着急,居然自不量力地试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化解这场矛盾,争取让汪曾祺早日从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中解脱出来。
为此,我从两方面作了努力——
第一,劝说汪曾祺冷静地面对现实,公开承认自己出文集时在京剧《沙家浜》的署名上没有注明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此事虽然的确是疏忽了,但也的确是错误的,要尽快向文牧的夫人表示郑重道歉。让谁去做这个劝说工作呢?想来想去,我找到了当时在南京《服务导报》负责文化方面报道的女记者冯秋红小姐。她熟悉情况,了解法律,善解人意,且业务精湛。小冯欣然领命,立即与汪曾祺通了长途电话,也很快说服了当时还在生闷气的汪曾祺,并迅速写出题为《汪曾祺向文牧夫人郑重道歉》的新闻,于1997年1月16日在上海的《新民晚报》和南京的《服务导报》同时发表。但文牧夫人很快通过媒体发表讲话,指责汪曾祺的道歉“纯属混淆视听”,并明确表示:“没有和解的可能,必须对簿公堂,判明是非”。(注2)
第二,在请冯秋红小姐出面做化干戈为玉帛的善事的同时,我自己作为《汪曾祺文集》的主编,则考虑写一篇说明有关事实真相的文章。需要说明的是,写这样文章的目的初衷,完全是我自己一个人内心的一种可笑的市俗心里作怪,汪曾祺毫不知情。我知道,很多上海市民其实都与我一样,同为苏北的乡亲,但他们落户上海、会说“阿拉”后,马上就觉得高贵起来了,并且喜欢把外地人称为“乡下人”。想写、并且确已写了文章,还公开发表于报刊上这件事,最生动不过地正好证明我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乡下人。乡下人的特征之一是实心眼,比如,我看到许多名人名誉权的官司,公开的理由无不都说得冠冕堂皇让人听了热血沸腾,但最终落脚点却总是在经济赔偿上。我不敢不相信京剧《沙家浜》著作权官司的原告们所说的话,他们说:之所以要把汪曾祺告上法庭,“主要是为了维护《沙家浜》的著作权,还历史本来面目,而提出经济赔偿要求是次要的,带有惩戒性质。”(注3)他们信誓旦旦地说决不会为钱打官司,但我这个乡下人看到他们在诉讼书的最后还是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而且数字很明确:四万!在当时,四万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时,我就觉得应该出来说话了。因为,不了解情况的人都以为汪曾祺在出文集时大赚了一笔,弄不清他究竟拿了多少稿费,但我清楚,《汪曾祺文集》五卷120万字的税后稿费总共不足三万,而且是一次付清。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把有关事实公布于众。
这样,我就写了《有必要对簿公堂吗?》一文,发表于1997年1月8日的《服务导报》上,在这篇小文中,我重点谈了有关《沙家浜》的稿费问题:
……据我与汪曾祺联系核实,属于京剧《沙家浜》剧本的稿酬有两笔。一笔是80年代初北京某出版社出过单行本,稿酬100多块,就算200元吧。还有一笔是1993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汪曾祺文集》,其中剧本卷收入《沙家浜》。经与出版社核对,此剧按12000字,每千字25元计酬,计为1105元,两次相加共1305元。按有关规定,被改编者可得20%稿酬,即应得261元。如果真的为261元起诉,恐怕也不值得。
作为《汪曾祺文集》的主编,我已与汪曾祺取得联系并商定,再版《汪曾祺文集》时,在京剧本《沙家浜》后面注明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至于稿酬,汪曾祺也同意按规定付给原沪剧《芦荡火种》的作者家属。这是不是够了呢?我以为可以了。还要不要对簿公堂呢?愚以为大可不必。
或许因为我说得太直白了些,很让一些署名案策划者不悦。此稿上午见报后不过几个小时,当天傍晚,《服务导报》的值班编辑打电话告诉我,上海已发来署名“筱惠琴(口述)苏白整理”的题为《我为什么要告汪曾祺》的反驳文章,问我对此有何看法?我请值班编辑把反驳文章传真给我,看后,我又写了《如何看待历史的旧账》一文发给值班编辑,建议将其与借筱惠琴名义发来的文章一起发表。值班编辑立即把我的建议向总编汇报,1月12日的《服务导报》在“文化七日谈”栏目中发表了这两篇各抒己见的文章。
反驳我的文章如此迅速发来南京,既使我领略信息化时代的高效率与高速度,更让我看清筱惠琴女士身后的参谋们不肯善罢干休的态度。果然,2月5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说:“因两原告提出追加你为本案中的被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说老实话,对自己忽然成了被告,我一点精神准备都没有,但并不紧张,我唯一感到不快并深以为憾的是,著作权案的策划者们是不是太缺少一点雅量了?你们那么快发来反驳我的文章,我看后当即建议《服务导报》将其与我的答辩文章一起发表;而我只不过是写了一篇介绍事实情况的短文,你们马上就翻脸不认为我实事求是了,并且立即把我追加成被告。
但我不是汪曾祺,不会因此而像汪曾祺那样“情绪很不稳定,几乎夜夜失眠……乃至郁闷至极”,反而是汪曾祺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不安,特地在某一天的晚上从北京打电话到我家中,向我表示歉意:“建华,让你受委屈了。”我正好借机再次安慰他一番,告诉他,不要太把此事放在心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一手遮天,要相信法律会有公正的说法。我家里人也不把此事看得多么严重,我的在南京电视台新闻部工作的儿子,在得知我被追加成被告后,居然调皮地向我“道喜”:“老爸,你出名的机会到了……”
眼看事情越闹越大,风声紧,雨意浓,天低云暗,原、被告双方法庭相见已肯定不可避免,却不料突然间发生谁也想不到的戏剧性变化,最后署名案竟以十分简单的和解方式了结。促成这起巨大风波瞬间逆转的直接原因,是汪曾祺于1997年5月16日因肝硬化引起的食道静脉曲张而造成的弥漫性出血,猝然病逝。
新华社不常见地于20日、28日两次向海内外发布新闻,报道汪曾祺去世,报道汪曾祺遗体告别仪式在京举行。28日的新闻全文如下:
新华社北京28日电著名作家、戏剧家汪曾祺遗体告别仪式,今天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举行。
中国作家协会党组书记翟泰丰、副书记陈昌本、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王蒙及文学界人士陈建功、徐怀中、杜昌燮等数百人参加了告别仪式。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市委、市政府,以及巴金、冰心、臧克家等知名人士送了花圈。
汪曾祺1920年3月5日出生于江苏高邮,1997年5月16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77岁。他曾任中国作家协会顾问等职务。
汪曾祺的小说《受戒》和《大淖记事》都曾获奖,一些作品还被翻译到国外。他还曾创作和改编了京剧《范进中举》、《王昭君》及现代京剧《沙家浜》等。
据不完全的统计,从新时期汪曾祺文坛复出,到他1997年5月16日辞世,近20年的时间里,国内外报刊关于汪曾祺的报道、通讯、散文,总共近50篇;而在汪曾祺猝然去世后仅一个多月的日子里,海内外,特别是国内,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报刊所发表的追悼和怀念汪曾祺的文章,竟有60多篇。
以下部分悼念文章的标题,见于汪曾祺辞世后一个多月之内国内的有关报刊:
汪老,一路平安
汪曾祺逝世引起震动
心系桑梓乘鹤去
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星斗其文赤子其人
淡然自如汪曾祺
……
仅从文章的标题,就不难想见这些发自内心、和着泪水写就的文章的内容,仿佛听到作者们的呜咽之声。
就在众多文化人、广大读者同声哀悼汪曾祺不幸去世的日子里,1997年6月12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四律师事务所主动派了两位同志到江苏文艺出版社,提出尽快商谈妥善了结因京剧《沙家浜》署名问题而引发的官司。当吴星飞社长打电话给我告知此事、并希望我立即到出版社与上海方面来人见面时,我在去出版社的路上,想得最多的竟是《三字经》中那开篇的六个大字:人之初,性本善。
由于汪曾祺生前已在报刊上郑重地向文牧的遗孀道歉过,上海来的两位同志在坦诚地介绍了文牧的遗孀家庭现状后,委婉提出适当经济赔偿的要求。吴星飞社长当即爽快地表态,此事全部由出版社处理。吴社长还当场向上海方面来人介绍,汪曾祺先生确实淡泊名利,在出版《汪曾祺文集》的整个过程中,他从未向出版社提出过任何要求。吴星飞说,他作为出版社的社长,接触过许多作家,像汪曾祺先生这样的并不常见。
究竟赔偿多少呢?吴星飞以目光向我询问。我摊开手中的纸扇遮挡着,在纸扇后面伸出三个指头。那样子有点像京剧《借东风》中的诸葛亮与周瑜,同时想到火攻曹营,却不说出来,先各自在自己的手心上写了个“火”字。吴星飞微微地点点头,报出数目:“3000元。”上海来人立即表示同意,却又转身向我提出:“陆先生,你能否也给些钱?”不等我说话,吴星飞马上抢着说话:“我们出版社再加500元。”
上海来人又同意了。
一场曾经闹得沸沸扬扬、让汪曾祺晚年精神生活不得安宁、使他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的署名案官司就此了结。
说老实话,当初自己因京剧《沙家浜》署名案被追加成被告时,我真的并不很在意;而当此案了结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的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越想越觉得其中教训太多了。
首先想到的是,法制社会人人都应当有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一切都应依法而行。任何人都得老老实实地学法知法,不懂法不行,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也不行;要坚决一切按法办事,决不可以感情、以想当然代替法律。
在编辑《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时,根据汪曾祺的意见,京剧《沙家浜》据以排版的是《红旗》杂志1970年第6期发表的《沙家浜》剧本全文。《红旗》杂志发表时,篇首是如下文字:
革命现代京剧
沙家浜
北京京剧团集体改编
(一九七0年五月演出本)
同期《红旗》还发表了署名“北京京剧团《沙家浜》剧组”的体会文章: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照耀着〈沙家浜〉的成长》。在这之前,我印象中记得,京剧《芦荡火种》在“文革”前的署名是包括汪曾祺在内的四个人,这次将剧本收入文集,究章如何署名,没有把握,为此,我又打电话、又写信,就剧本署名和其他一些问题向汪曾祺请教。事实上,当时我已想到京剧《芦荡火种》的署名,如果再深入地想一想同名沪剧《芦荡火种》、和由沪剧改编为京剧《沙家浜》的有关问题,给汪曾祺一个及时的提醒,那就好了。但我就是没有深入地再往下想一想,当然也就没想到著作权法。汪曾祺同样如此。他于1993年7月22日写给我的来信中,对我提出的问题一一答复,其中关于京剧《沙家浜》的署名,他说:《沙家浜》署名“汪曾祺执笔”,“执笔”前加“主要”二字。我与出版社都没有再多想,就根据汪曾祺的来信,在处理《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的京剧《沙家浜》署名问题时,在剧本之末用括号形式注明:“本剧系汪曾祺、薛恩厚、肖甲、杨毓珉集体创作,由汪曾祺主要执笔写成”。祸根就从这里种下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法制观念淡薄,严重缺乏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由此想到的第二个问题是,当我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冷静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曲解法律让法律为我所用。诚然,《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在收入京剧《沙家浜》剧本时,没有注明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这肯定违反著作权法,但如果由此一口咬定,这是有意为之,丝毫不顾及当时的历史条件与环境影响,也难以让人信服。《汪曾祺文集》在京剧《沙家浜》的署名问题上确实出现了违背著作权的错误,但就在同一部《汪曾祺文集·文论集》中,收入由我编撰的《汪曾祺年谱》,其中1964年这一节,我写了如下文字:
汪曾祺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执笔改编的同名京剧,由北京京剧院(按:应为北京京剧团)演出,并参加全国京剧现代戏观摩大会演出,受到高度评价,获得成功。
在这里,我明确写了“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执笔改编”等字样,但说老实话,写这些话时也没有考虑到著作权法。这个年谱汪曾祺不止一次看过,他没有表示丝毫反对。我想说的是,我们固然不可以因为年谱的这段文字而为违背著作权法一事辩护,却也不应当无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否认沪剧《芦荡火种》存在的事实。因此,说汪曾祺(包括我)对著作权法所知甚少、法制观念淡薄都是可以的,但一定说汪曾祺有意不承认京剧《沙家浜》是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的,也是不符合事实、断难令人信服的。
第三,署名案风波发生后,国内几乎没有一家报纸不是转载就是不遗余力地炒作这一新闻。最初一段时间内,居然全是批评汪曾祺的声音;甚至当汪曾祺在报纸上公开地向文牧的家属表示郑重道歉后,有家报纸的标题竟然是《〈沙家浜〉不仅仅是道歉》,凶神恶煞,冷若冰霜。这样一来,就必然如同汪朝所说的那样,“爸完全被弄糊涂了,他不懂新闻媒体要干什么,本来很容易弄明白的问题忽然一团糟”!以至于“这件事对他精神和身体上的打击非常大,大到超出家人和朋友的意料”。而就在署名案发生以前,在报刊上所能见到的关于汪曾祺的文章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颂扬之声。这一些,都显然很不正常。媒体应该是克制的、客观的,对自己的话语权应有足够的谨慎和敬畏,而决不能一味跟风起哄,要么是捧杀,要么是棒杀!更不可以没有一种固定的价值标准,而只是将能否获得关注并制造轰动效应,作为自己新闻报道的出发点。新时期以来,这样的媒体变脸的事,并不仅仅发生在汪曾祺一个人的身上,我认为,其中的教训尤应值得媒体认真记取。
斗转星移,岁月如飞,一眨眼,汪曾祺已离开我们13年了。回想起在他去世前不幸发生的署名案风波,让人遗憾,也让人难过。往事并不如烟,历史的教训应该认真记取。当此之时,我忽然想起《三国演义》开篇的那首著名的词,顿觉胸中生出无限感慨,竟一时不能自已。反复吟咏之余,索性全部抄来作为本文的结束:
滚滚长江东流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白发渔夫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2010年9月,初秋之夜,作者记于金陵勉耕斋。)
注1见《老头儿汪曾祺—我们眼中的父亲》41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注2、注3,见《京剧〈沙家浜〉著作权的要害在哪里?》,《上海文化报》19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