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现状、影响因素与对策分析
——基于H市的调查

2010-11-02 05:46邓小云
河南社会科学 2010年3期
关键词:公众环境生态

邓小云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现状、影响因素与对策分析
——基于H市的调查

邓小云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当前,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状况尚不尽如人意。受年龄、职业、收入、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群体中各有不同比例的人对本市环境不够满意。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这一社会资本的效用,政府应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出台更多激励措施,促进环保NGO建设,增强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多策并举,为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开辟各种渠道和途径。

生态城市;公众参与;影响因素;对策

多年来,河南一直致力于生态立省。生态城市建设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河南,公众对生态城市建设的满意度如何?他们对环境问题知晓多少,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的状况如何,对改善城市环境有何建言?为了了解这些问题,笔者设计了涵盖以上问题的问卷,对河南省H市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问卷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调查对象包括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不同收入和文化程度的人群。希望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了解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建设性意见,为河南省城市定位和科学发展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和理论参考。

一、河南省H市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调查分析

这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475份。在统计每项调查结果时摘除信息不全、模糊的问卷,所得到的各项实际有效问卷数量为356至468份。从理论上讲,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包括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个体参与与组织参与等层面,基于此,笔者将所调查的10个问题分成4类,即公众对本市环境满意程度(总体、主观层面)、公众环境管理参与情况(个体、微观层面)、公众环境政策参与情况(个体、宏观层面)、公众环境公益活动参与情况(组织或微观或宏观层面)。下面将这四方面问题的调查结果分别列表。

由表1可见,H市接受调查的468人中,男性188人,女性280人,19~50岁者占89%,18岁以下和50岁以上者共占11%。在文化程度上,高中以下学历的约占19%、高中/中专学历的约占27%、大专/本科学历的约占44%、本科以上学历的约占10%。被调查对象的职业分布非常广泛,教师和学生约占43%、国家公务员及待业或离退休人员约占10%、生产经营人员约占9%、社会服务人员约占14%、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约占23%。由于是在公共场所随机调查,一些被调查者在“实际月收入”的选项中未作选择,所以本项调查得到的实际有效问卷数量最少,只有356份。在这356份有效问卷中,选择实际月收入在1000~3000元的约占55%,这比较符合H市的城镇居民实际月收入水平;选择实际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约占20%,这可能是由于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中18~30岁的人员比例占46%,这个阶段正是求学或准备就业的高峰年龄段;选择实际月收入在300~1000元的约占11%,选择3000元以上的约占15%。

表2、表3、表4分别反映了H市公众环境管理参与、环境政策参与、环境公益活动参与的总体情况。由表2可以看出,H市公众对一些浅层次的、简单易行的环境管理措施有较高的参与水平,有88%的被调查者对实施垃圾分拣化表现出积极接受的态度,92%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不会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甚至会制止他人的乱扔行为。但对一些需要更大勇气和积极性的环境管理参与行动如对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的制止,被调查者中只有27%的人表示会立即制止,有26%的人寄希望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来制止,47%的人仅是不满而不去制止。H市公众认为本市的最大污染源排序是垃圾、空气污染、噪声、水源污染。由表3可以看出,H市公众对本市的环境政策非常关心,有77%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作为工作重点。但在政策实施层面,H市公众的表现多少有点令人失望,66%的被调查者很少或者从未向政府反映过环境问题,7%的公众反映过但只反映与自己相关的环境问题,经常向政府反映环境问题的只有4%。关于“环境侵害的解决途径”,H市公众显然属于“恶讼”的传统类型,只有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司法途径,绝大多数公众希望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媒体报道、居委会调解等途径化解环境侵害纠纷。建设核能发电厂是最能反映政府环境政策与公众环境利益碰撞程度的举措之一,在此问题上,H市公众显然是非常谨慎的,有47%的被调查者表示要求政府做好安全评估工作,31%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支持并理智地通过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17%的被调查者情绪比较偏激,表示坚决反对且要组织群众抗议,只有6%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支持和配合电厂建设。表4的数据显示出H市公众在有组织地参与生态城市建设方面非常不足,88%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过环保团体,只有14%的被调查者经常参与环保公益活动。

表1 H市公众环境满意程度

表2 H市公众环境管理参与情况

表3 H市公众环境政策参与情况

表4 H市公众环境公益活动参与情况

二、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主动性不强,部分人持观望态度

伴随着环境事件的频发和环境教育的开展,公众的环境意识日益觉醒,很多人对参与环境建设有较高的主观愿望。但是,从主观层面到实际行动还需要一个过程,H市公众的环境管理参与情况反映出部分人尚处于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环境利益涉及方方面面,除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外,其核心内容应当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得到保全和维护,整个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够持续,才能最终建成环境友好型、生态宜居型城市,因此,对于“环境噪声扰民”、“乱扔废弃物”等行为,城市公众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制止,争做文明市民,打造生态文明城市。H市公众认为本市的最大污染源是垃圾,其次是空气污染,再次是噪声、水源污染,但对乱扔垃圾和噪声扰民行为的防范却表现得不够积极。仅从防治污染的角度来讲,H市公众应当更多地走到城市生态建设的前台,而不是做幕后旁观者。

(二)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层次不高,政治层面的参与不足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是我国履行环境管理、监督和保护职责的法定机关,公众环境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公众了解、知晓政府环境决策信息,参与环境政策的形成过程及其贯彻、落实,将政策实施结果反馈给政府,为政府科学决策建言献计等。多年来,“大政府、小社会”的现象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表现得非常明显,“环保靠政府”、生态城市建设是政府的法定职责的观念在社会公众头脑中深深扎根,人们惯常于接受政府决策的引导而忽视了公众参与政府环境决策的重要性,H市公众即是如此。

(三)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组织性不强

结成组织可以使个人钻营私利、以自我为中心、逃避责任的心态在组织规范的约束下转变为休戚与共、利益互享、具有公共精神的积极行动,人们在组织中能够修正甚至放弃自己的狭隘目标而与其他成员相互宽容、相互理解、相互制约,增强行动的效果,节省行动的成本。但是,在西方国家较为普遍的环保团体发起环境保护运动的现象在我国现阶段比较少见,这一点从H市公众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的情况中可以略见一斑。H市公众很少参加环保团体或参与环境公益活动,有72%的被调查者从来没有参加过环保团体或者环境公益活动,他们对本市生态建设的参与主要停留在个体、分散参与的阶段。H市公众非常关注公共空间如空气污染、垃圾的环境问题,有77%的被调查者认为本市最大的污染源是空气污染和垃圾,这表达了他们对洁净公共环境的重视程度。但是,在实际行动上,H市公众主要关注私人环境空间的改善和私人环境行为的规范,69%的被调查者对事不关己的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的行为不加制止,这种单独行动的简单、浅层次的环保行为模式无益于城市生态环境的大范围、彻底保全和改善。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可能有两个,一是H市环保公益团体数量少,组织发起的环境公益活动也相应较少,二是一些因素如环保团体自身的宣传力度不够大,与公众的信息交流不够等影响了公众参加环保公益组织及其组织的环境公益活动。

三、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性别因素

由表1可见,女性对本市环境“满意”或“不满意”的比例均略高于男性,而对本市环境“很满意”、“很不满意”的比例均略低于男性,这与女性普遍性格比较温和、感觉比较细腻有关,而男性的性格则更加粗犷直爽一些,他们会将自己的感受简单归纳后直言不讳。

(二)年龄因素

H市接受调查的人员中,18岁以下的人员和31~50岁的人员中多数对本市环境满意或很满意,而19~30岁的人员和50岁以上的人员中多数对本市环境不满意或很不满意,其中50岁以上的被调查人员无一人对本市环境很满意。这些数据表明,年龄因素或者说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而不断丰富的社会阅历因素对公众环境参与的积极性产生着切实的影响。

(三)文化程度因素

高中以下或高中/中专学历的人大多对本市环境满意或很满意,这与前面有关年龄的分析是相照应的。受过大专/本科教育的人和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对本市环境的不满意比例都是53%,前者中有8%的人对本市环境很不满意,后者中有22%的人对本市环境很不满意且无一人对本市环境很满意。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的环境教育深入人心,总体上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群接受的环境教育也较多,他们对环境的忧虑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而增强,从而他们参与城市环境建设的潜能也应当是较大的。

(四)职业因素

从事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的人员对本市环境满意度都在50%以上,而多数国家公务人员和教师、学生则对本市环境不满意,13%的教师/学生表示对本市环境很不满意,这一方面说明环境教育与环境忧虑感的增强有必然联系,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远离经济生产活动的人群没有切身经历环境很容易受污染的现实,相对低估了城市环境保护的难度,对环境改善怀着纯理性的期望和热情。而由于职业原因不得不直接排污或接受污染转移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人员可能更加意识到城市环境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尽管他们同时对环境有较高的期望值。待业或离退休人员似乎没有深入城市生活当中或者说没有表现出对城市环境的足够关注程度,他们对本市环境的满意和不满意比例几乎相当,没有人对本市环境很满意或很不满意。这种态度似乎受到了他们对职业前景不太乐观或由于身体原因而活动范围受限等的影响。

(五)收入因素

H市被调查的公众中有55%实际月收入在1000~3000元、10%实际月收入在300~1000元、20%实际月收入在300元以下,这部分公众的环境满意度与其收入成反向相关关系,即收入越高者对环境满意的比例越大。低收入者对环境满意程度的选择,可能更多是从物质方面的感受出发来作出的。非常奇怪的是,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人群,其环境满意度反而下降了,他们中多数人对城市环境建设不满意或很不满意。关于这个现象,笔者试从环境问题的成因与高收入者的欲望方面来解答。人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诱因有三大类即经济技术不良发展、消费者贪得无厌、人口繁衍过滥,低收入者一般首先追求发展而较少关注环境或者说尚无力关注环境,高收入者的消费欲望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膨胀,他们更关注发展的可持续性包括环境承载能力的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讲,收入较高的人群对环境的不满意程度会相应增大。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前面有关年龄和职业的调查可以推断,实际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人员中有绝大部分是青年学生,所以这里20%的人员实际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收入结构并不能真实反映H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推进措施

从总体上讲,随着城市社区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新一代环境公民的成长,河南省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尤其是社区环境管理的水平将会不断提高。为了推动政府环境管治与公众环境参与的互动,政府应结合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出台引导、激励措施等,动员各种力量参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吸纳公众自觉参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教育的开展方式有专项行动、日常教育、固定基地宣传、活动宣讲等。河南近年开展了一些自上而下的环境教育宣传专项行动①,这些活动收效甚佳。笔者建议除在省级、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开展环保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外,河南省政府还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将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的知识写入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内容,在中小学教学和升学中将生态保全和环境保护作为一门必修课设置、考核,提倡在有条件的地区(如郑州市)将环境教育作为幼儿园教学改革的试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科技馆、公园等要设置经常性的、规范的、专门的环保宣传教育展览室,吸引和接待儿童、学生及来自社会各个领域的公众参观、学习。河南省政府及各城市政府要借助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推出环境教育系列报道,在“3·12”植树节、“4·22”世界地球日、“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6·25”土地日、“9·16”国际臭氧层保护日、“12·5”国际志愿者日、“12·29”世界生物多样性日等节日前后举办专题性的环境保护宣传讲座,编写环境简讯、环保报刊等并向市民免费赠送;组织环境行政人员利用节假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义务解答活动,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向公众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在城市街道两旁增设绿色视窗之类的环境公益广告,使人们在日常散步、休闲时能随时随地接触、了解、思考环境信息,时时处处关心环境、保全生态。另外,政府应鼓励公众自发地组织社区环保组织、环境志愿者队伍等开展民间环境教育宣传活动,这些环保团队尤其要将成年女性纳入其中,因为女性总体上性格比较温和、感触比较细腻,能够把对自然的热爱更加生动细致地传输给受众。

(二)增强环境决策的透明度,为公众环境政治参与提供前提和基础

环境行政是环境执法、管理活动,它不仅要依法作出,而且要充分考虑公众的话语和利益。“允许利益代表的参与并在充分考虑各种受影响的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和政策,就在微观意义上和立法具有同样的原理,并进而获得了合法性”②。目前,公众环境参与主要在环境立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得到了实现,政府环境决策如城市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过程尚缺乏公众参与,但如果城市规划在一开始就未充分考虑城市生态建设,其实施结果就很难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的保全和维护。河南省应当未雨绸缪,不仅在制定地方环境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而且让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等涉及城市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的形成过程中,在这些决策的出台过程中不仅听取专家和权威部门的科学评价,而且广泛听取公众代表的意见。这样的环境决策才能充分反映民意,其执行结果才能实现环境政策正当合理,公众环境权益得以保障、实现的良性效应。当然,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前提是事前知晓政府环境行政的有关信息,城市政府要特别重视互联网的作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所有文件公开到政府网站,公开环保部门的办事程序和法律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环境违法处罚细则等环境信息,加强与群众的互动联系,以利于公众的监督,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保障公众对政府环境决策的异议权③。城市政府还应大力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的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状况通报制度,让公众较直观地了解所处区域的环境状况,为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对照。河南省现有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比较单一,所提供的环境状况指标种类较少、专业技术性过强,不便于一般公众理解,起不到公报应有的效果。建议城市环境公报细化指标种类,增强内容的通俗性、可读性,全面反映某一地区环境的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日本、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开展公众参与的鲜明特点就是信息透明,如美国2000年颁布《森林保护条例》时召开了600多次公开听证会,设计了1600多项内容征求公众意见反馈④。当然,先进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在公众具有充分的环境知识和环保参与意识的基础之上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宣传的必要性。

(三)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促进环保NGO建设,增强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组织性、规模性和影响力

环保NGO根植民众、了解民情、深知民意,其活动范围小至社区、区域,大至全国乃至全球,能够利用其成员数量多、来源广、职业背景复杂等特点,向政府反映不同群体身边的环境问题及公众对环境的满意情况和愿望,这对于环境行政部门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河南的环保NGO活动非常积极。现阶段,我国环保NGO作用的发挥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主要是有关立法尚不完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民间组织“双重管理”的登记门槛过高,使得国内现有的绝大部分环保NGO都没有合法地登记注册。目前,该条例正在修订中,民政部官员透露,修改后的登记条例对涉及社区类的民间组织、比较成熟的民间组织包括环保NGO有望纳入登记管理。基于此,河南应积极研究制定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或办法,如对环保NGO主要采取备案登记办法,通过地方立法试点为全国性立法的出台提供参考。河南目前不仅要支持基金会、行业性环保NGO和新闻媒体类环保NGO等半官方环保NGO的发展,而且要支持环保志愿者团体的组建,因为河南人口众多、城市人口密度大,只有发挥人多的优势和动员大量社会资本的参与,才能减轻环境行政部门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压力,而环保志愿者团体不限职业背景,较之行业性环保团体可以进行更为广泛的信息交流和物资筹备。河南尤其应重视学生环保NGO的成长,因为学生环保NGO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投入环保宣传和环境公益活动,学生时代形成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经验积累将一直影响他们毕业之后的工作和生活,从而对各地生态环境改善产生深远的社会意义。

(四)多策并举,为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开辟多种渠道和途径

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渠道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渠道是否多样,二是渠道是否通畅。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渠道有: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基于党和政府的平台的各种方式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河南应在发挥以上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开辟更多渠道和途径,为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更多机会。如在公共场所安排社会环境监督员,鼓励群众利用“12369”环保热线检举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环境职业资格认证,企业环境效益审核、审计,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案件,邀请公众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坚持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每年向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公众对环境的意见和要求以及满意程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环境监督员或公众代表“参政议政”会议,介绍国家环境政策和本省、本市环保措施,请公众代表献计献策;推进全省环保系统信访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公布政府新出台的环境政策、环境信访热点、清洁生产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信息与网民互动,一方面大力宣传环保工作,另一方面使网民获取各类环境信息。河南举行的全省范围每年一次、各省辖市环保局每年两次的环境大接访活动非常有实效,建议环境行政部门更加重视公众身边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全天候受理群众环保投诉,每周安排一天公开接访,每个接访日都有领导干部坐班接访,随时受理投诉、解答群众投诉难题。环保监察人员要深入现场,逐件查处,及时反馈,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了确保各种参与渠道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河南应构建公众环境参与检查惩处机制。如在《河南省环保厅信访工作办法》中规定,公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环保部门对公众投诉在规定之日内不予答复处理的,主要领导将受到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等。

(五)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位一体”的环保模式

当前在一些地方,环保投入被政府看做不受欢迎的负担,政府部门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形式化。为此,应当将环保绩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并建立考核检查监督机制,使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避免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城市环境的法定管理和维护者是政府,环境污染行为的主要直接实施者是各种各类的企业,环境行政和环境行为是否合法得当的主要监督者是广大城市公众。《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4号)明确提出: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考”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建立起“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城考”只是展现城市环境目标是否实现的一个方面,城市生态建设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广大城市公众不但可以通过培养自觉节能节电节水、不乱扔固体废弃物等良好的环保习惯打造整洁市容,而且可以通过积极正确地行使检举、监督权,督促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业树立生产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理念。只有政府、企业、公众这三方主体既规范自己的行为,又协调联动,生态城市建设才能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找到支撑点,才会有绿色决策、绿色行动和绿色社会。河南应尽快出台《河南省环境保护监察办法》、《河南省环境监察效能考核办法》、《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监察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环境监察稽查管理规定》,修订《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程序》、《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程序指南》、《河南省排污费征收程序指南》;制定《河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指导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在自身依法环境行政的同时,政府一方面应大力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并形成制度,通过公众给企业施加无形的压力,使企业的环境行为由行政监督转向由公众监督和市场监督;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环境标志、ISO14001环境认证等自愿性环境保护行动,实现企业的自主环境管理。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不但规范自身的环境行为,而且和公众一起监督、促进其他企业的环境行为良性发展。

(六)试行环境公益诉讼,强化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效能

发生环境侵权纠纷后,H市公众选择向司法机关起诉的人员比例尚不到4%,这个数字远远小于选择行政途径、向媒体反映和居委会调解的人员比例。当然,司法外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必不可少的,但一般而言,居委会调解和媒体曝光只是扩大了社会监督面,尚不能直接改变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行政执法也有不得力之处,如排污收费大大低于治污成本,一些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愿上马治污设施,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顽症很难在短期内化解,并且,行政部门的法定授权和行政执法手段特别是强制性执法措施的启动有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防范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其他监督方式均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司法监督无疑是监督的最终、最有效层面,它对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尤其重要。目前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困境之一是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想找到导致环境问题的行为人的足够、确切的证据非常困难,有时即使顺藤摸瓜推断出了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地和实施者,也会因时过境迁、诸多因素叠加进来如原本受污染的河流因天降大雨而得以净化等原因而取证困难。对于这一困难,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立法开了绿灯。我国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些环境单行法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有类似规定。立法有关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使得提起诉讼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手段,环境司法可以大大弥补环境执法效力的不足。河南应当积极支持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检查和技术监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使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司法制裁。

注释:

①《河南启动互动式环境教育 设施将向社会开放》,《郑州日报》,2007年10月16日。

②理查德·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4页。

③段小平、李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载《环境保护科学》,2004年第30卷。

④刘红梅、王克强、郑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84页。

D9

A

1007-905X(2010)03-0194-05

2010-01-08

2009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B712)

邓小云(1972— ),女,河南新安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州学刊杂志社编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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