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的罪名有点蹊跷

2010-10-28 01:57斯伟江
检察风云 2010年21期
关键词:方舟子罪名杀人

斯伟江

肖传国的罪名有点蹊跷

斯伟江

新闻背景

2010年8月29日,肖传国雇凶对方舟子进行报复,并将其打伤。2010年10月10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对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案件主谋、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5个半月。

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用方舟子的话来说,肖传国案是闪电开庭。当然,他猜中开头,没猜中当庭宣判,方说他都来不及准备。

方舟子认为,肖传国雇凶对他和方玄昌是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而不是检方之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寻衅滋事罪。说实话,方舟子所说的故意杀人虽然还可以商榷,但是,却比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更靠谱些。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另外一个就是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修订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拉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寻衅滋事罪呢?理由很简单,因为如果依照故意伤害罪起诉,方舟子和方玄昌两者都没有构成轻伤,而故意伤害罪一般来说,是结果犯,没有未遂的,意味着肖传国要无罪释放。对于领导批示的大要案,破了案,最后却只是治安拘留,显然让办案人员不满意。

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有足够证据,一样可以定罪。检方完全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虽然,没有故意杀人的口供,但是,根据作案细节,凶手使用的凶器等案件细节,起诉故意杀人是足够的。这样起诉,算是给方舟子等受害人、嫌疑犯肖传国一个公道,更关键的是,给法律一个公道。

一审法院本可以在最后一关把关。如果法院认为故意杀人(未遂)成立,可以判处此罪;如果认为不成立,也可以无罪释放。不能因为肖传国案影响大,而草率找个罪名把案子结了。

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越需要公正执行法律。如果今天可以曲解法律判肖传国,明天就可以曲解法律判任何人。尊重法律的文化,往往在这种关键案件中需要得到坚守,这种坚守也会让公众知道,什么是法治。

肖传国教授作为院士候选人,对于一个只是批评报道自己学术问题的人,动辄下狠手,情节固然恶劣,然而,比这更恶劣的是,扭曲法律去实现惩罚目的,这种“凶器”,比肖传国雇凶所用的羊角榔头的危害性,可要严重得多。

好在,还有二审,希望二审法院能守住最后一道关,而不是完成最后一道工序。

属虎:我还是挺欣赏方的。一个为了信仰,坚信真理,敢于暴露阳光下不屈不挠地战斗的人,不是这个社会最缺乏最需要的人吗?

罗庆学:“你断我的出路,我就断你的生路”等思想泛滥,这次肖传国为没有评上中科院院士而买凶伤人就是这种现象的又一次映证!

克杰:最初方舟子遇袭案是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的,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罪名就变成了寻衅滋事。看来,警方在案件定性上也是很纠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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