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商学院 尤璞
国际保理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障碍分析
江南大学商学院 尤璞
国际保理已成为各国采用的主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一,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尚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着较大的发展空间。研究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对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保理 障碍 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支付条件成为影响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有助于企业的产品推销、市场开拓、款项回收及资金周转。同时,给进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如减少资金占压、降低费用等。保理业务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2000年以来,中国保理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至2009年,中国国际保理业务量为151亿欧元,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公司为19家。
表1 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2004年至2009年保理业务情况单位:百万欧元
表2 2009年保理业务总量前八位国家保理业务情况单位:百万欧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4年到2009年,中国保理业务总量从43.15亿欧元发展到673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总额比例从0.5%上升到5.24%。虽然我国的保理业务总体呈现出发展趋势,但与我国主要贸易合作伙伴相比仍有差距。
2009年中国的保理业务量排在世界第8位,FCI公司总数只占0.94%,而同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2072.7亿美元,占全球的比重超过8%。因此,中国的保理业务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我国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了解程度不够,外贸企业更倾向于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国际结算方式,国内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了解程度不够,致使其至今未能普及。其次,从事保理业务费用较高,银行保理商一般收取的费用包括佣金、单据处理费用、银行费用、信息调查费用等,各项费用加起来甚至超过了信用证业务费用,阻碍了保理业务的发展。
国际保理业务将已核准的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转移到保理银行,使银行面临较大风险。发达国家一般采用信用评估、保险和转让协议等风险防范措施,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较为注重抵押品的风险管理,缺乏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且目前在国内基本没有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提供保险,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使得风险成本加大。
在国际保理中,实体法规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银行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程序法规范性文件包括《国际保理银行联合会仲裁规则》。虽然我国已经接受了国际保理界公认的“两规一约”,但我国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有关国际保理业务的国际公约和惯例还不熟悉,国内也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际规则,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够为贸易纠纷的认定提供依据。
作为一个保理商,能够为客户承担信用风险的关键在于该保理商首先能够对客户的信用做出精确的判断,从而确定授信额度,并在该范围内承担风险。如果保理商无法获取准确信用信息,将增加保理商的风险。我国缺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没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导致银行难以对其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导致银行为规避风险,选择目标客户时具有局限性。
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充分认识到保理业务的优越性,企业业务人员也应了解保理业务的特点和操作方法,主动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使用这一工具以达到吸引客户、降低国际交易风险的目的。银行方面,目前中国加入FCI的银行有19家,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后应积极开展保理业务,拓宽市场范围,增加经济效益。并从与各国的保理公司业务往来中积累业务经验,提高从事保理业务的能力,提升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出口商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前支付给出口商货款之后,如果进口商拒付,保理商将不得再向出口商追索已付账款,但是出现商务纠纷的情况除外。推广使用双保理模式可以规避国际贸易中语言、法律和商业惯例等障碍,有助于按时收回货款,同时强化信息流动功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业务可以及时了解进口商和进口国的详细情况,也可以根据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业务风险控制。在双保理中,出口商只要在货物装运后向保理商提交商业发票和其他规定单据就可以获得垫付货款,有利于转嫁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
从出口商方面,首先,发货应该严格控制在信用额度内,保理商所承担的信用担保,是在所核准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内,超过信用额度的货款无法得到保障。其次,应该慎重选择保理商,优质的保理商不但资信好、海外机构多、账务管理严格、资金雄厚,而且懂得如何选择进口保理商并与之合作,因此可以有效避免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勾结,利用虚假贸易纠纷进行欺诈等风险。从银行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通过银行间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有效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
从政府及行业协会方面,2009年7月,中国银行完成了《关于鼓励出口保理业务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出口融资的报告》,并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了汇报。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于2009年制定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和2010年4月7日在保理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中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相关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应加快完善和落实。金融监管机构要参照国际统一的操作规则,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规范管理,规范国际保理业务操作,推动银行间保理业务国际协作,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Glinavos Ioanni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Project Finance[J]. MPRA Paper,2007,36(16A):854.
[2]周岳梅.贸易结算新趋势:国际保理的运用及风险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08,(1).
[3]杨贝,薛娜.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时代经贸,2008,(6):102.
[4]邓彦琪.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4).
[5]卢芝华.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之我见[J].财政金融,2009,(3).
F752
A
1005-5800(2010)10(c)-1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