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世波,周 明
(1.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经营管理系,杭州 310018;2.西北政法大学 应用经济研究中心,西安 710063)
2001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陆续颁布实施为标志,以及随后的一系列后续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信托业得到了相对规范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信托业发展区域差异趋势越来越显著,主要表现在西部地区等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信托业发展与东部地区信托业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反过来,这种日益拉大的差距对于这些地区的信托业自身和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本文主要从信托市场的竞争机制角度出发,通过研究不同市场结构下,信托中介的不同行为表现,来探求我国信托市场失衡的根本原因及解决对策。
上述制度导致了市场的非均衡发展,导致了各区域信托业的发展差异越来越明显,可以从表1中反映出来。
从表1中各区域信托产品的分布情况看,无论是信托机构数量、发行的信托产品数量,还是信托产品发行的规模,东部地区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中西部地区在产品数量和规模上加起来也不到全部的三分之一。尤其是在信托产品的平均规模上,目前信托业的盈利模式主要取决于信托产品的规模,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强,而东部地区信托产品的平均规模远大于中西部地区,而且近两年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
表1 2005-2008年我国信托市场区域差异
从各区域信托产品平均期限和平均预期年收益率来看,西部地区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平均期限要高于东部地区,预期收益率则低于东部地区,具体见表2。
通过分析以上各地区信托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率我们发现,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达,市场变化快,投资者的实力和能力也很强,因此,该地区信托机构在产品设计时,其平均信托期限则相对较短,收益率却较高的以吸引投资者;而中西部地区则不同,其信托产品的平均期限却较长,收益率也偏低,这说明中西部地区因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者实力的限制,只能选择一些投资规模较小或风险较低、投资期限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项目。
从盈利方面看,也呈现出相似的趋势。2006年年报显示信托业两极分化明显。根据年报数据进行的统计,46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第1名中信信托(1408339.44万元)是第46名西藏信托(7403万元)的190.24倍;前10信托公司的平均值 (934646.3万元)是后10名信托公司平均值(93521.19万元)的9.99倍,而前十名信托公司基本上地处东部发达地区,后十名信托公司主要为中西部的信托机构,新疆国投、国元信托、云南国投、西藏信托、陕国投、甘肃信托亏损,基本上集中在中西部。其他几年的情况也类似。2008年信托规模前十名的信托公司全都是地处东部地区,而从信托收入的排名看,2008年排在前十位的的公司中西部地区只有两家,其余的都是地处东部地区的信托公司,信托业的发展两极分化的趋势愈加明显。
表2 区域间信托产品平均期限和平均预期收益率比较(单位:年、%)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信托业发展差异的扩大,除了信托公司自身的原因外,还有没有其他原因?
信托企业效率除了自身的原因外,与其面临的外部环境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信托机构注册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投资意识、消费习惯以及传统等因素等对信托业务的开展及收益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简化分析,本部分只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中的金融资源因素与信托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
金融资源的衡量指标很多,为了简化分析,本文选用了区域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区域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五个指标。衡量信托业务发展的指标根据各信托公司的年报,主要选取了年末信托财产平均余额、新增信托财产平均规模两个指标,信托财产平均余额反映了过去一年信托公司已清算的信托产品情况;而新增信托财产平均规模则反映未来一年信托产品的发行情况。从2005起,信托业的信息批露才有了强制性规定,因此,取2006年的数据作为分析起始,见表3。
利用SPSS13.0软件计算各组数据之间的相关性,2006-2008年的结果见表4:
从表4中得出,区域人均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信托业务规模(不论是余额还是增量)均显示出高度正相关性,表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区域金融资源的丰富程度是影响信托公司业务拓展最主要的外部因素,二者高度相关。
表3 2006年区域金融资源与区域信托资产状况
表4 统计分析结果
第五次整顿后,要求各信托机构重新注册,申请牌照,基本上是一省保留1-3家信托机构,每家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被限制在本地区,这种制度规定造成了我国信托市场独特的行政性垄断特点,割裂了区域金融资源与信托业务发展之间的联系。具体制度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从实际了解的情况看,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持否定态度。阻碍了信托制度与信托功能的释放,制约了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2)信托产品进入门槛的限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委托人限定为合格投资者,即具备以下三项任一者:(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新办法的实施,使得针对自然人的投资门槛大幅度提高,按此标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更加减少,又不能异地发行,这必将使得这些地区信托公司的产品发行更加困难。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现行的制度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而新办法出台后,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更高,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目前我国信托市场的发展呈现出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而且这种不平衡性越来越明显,对于信托业自身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不合理的制度导致的信托市场的行政性垄断。区域金融资源与信托业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而金融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为经济资源进行跨时间、跨地区、跨部门行业的转移提供支持,今后信托制度的改革与配套制度的完善应该朝着这个方向进行,打破市场垄断。
(1)取消信托产品的规模方面的限制。对于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西部地区来说,居民收入水平较低,降低最低认购金额,这样可以增加这些地区居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筹集建设资金,加快了这些地区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
(2)取消信托公司异地设置经营机构及开展业务的限制。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投资者实力和投资风险意识的不同,与基本按行政区域设置信托机构的做法之间,必然会出现委托理财资金和委托理财机构设置的矛盾。因此,从信托市场发展的要求出发,应实事求是,逐步取消信托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和开展异地业务的多方面限制。
(3)尽快为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转让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包括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使资金信托产品特别是机构委托人的大额信托合同具备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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