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弊端与对策

2010-10-09 07:05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彭琳
财经界(学术版) 2010年24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债务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彭琳

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弊端与对策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彭琳

金融风险财政化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方法,包括西方发达国家,金融财政化既是目前财政金融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现代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对政府职能的一种客观要求。但是,金融风险财政化的过程中,给我国的财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我国金融与经济的发展,所以,采取措施化解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种种弊端势在必行。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财政化 弊端 措施

金融风险财政化是一些国家的政府运用财政手段来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产物,这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经济主体是由政府、银行、企业三者共同组成的“巨星集团公司”,三者职能有重合,边界不清晰,而金融又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稳定至关重要,一旦金融危机出现,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帮助一些金融机构度过难关。所以,金融财政化也是现代经济稳定发展对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即使一些发达国家,这种现象也时有发生。

一、金融财政化的途径

实践中,对于金融风险,我国政府一直有着很高的警觉,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化解和控制,并收到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但具体情况不同,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具体途径也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1.财政支持

在一些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政府会提供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自2005年以来,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三乱”等金融问题上,中央银行向地方政府共发放了875亿元再贷款,另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各种形式的对金融机构进行明补或暗补,比如,清偿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对外主权债务,减免接手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需上交的贷款利息等。而这些最终都要由政府财政进行买单。显然这样做无疑也是政府主动地、有意识地运用财政手段去抑制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即金融风险财政化。

2.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我国目前有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他们分别接受和处置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这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政府设立的,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专门用来收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也是金融财政化的一个很直接的表现。

3、追加注资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有银行会承担一定的改革成本,而完全靠银行自身很难消化,就需要银行出面,通过不同形式的注资行为进行处理。2004年,国家通过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对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直接注资,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当然,最终也使金融风险财政化了。

4.减征营业税

从2001年起,政府规定每年下调金融企业1%的营业税税率,还通过一些措施减少税基,这种方法,减轻了金融机构的负担,最终也使金融风险财政化。

5.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国家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能够继续经营。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或中央财政是有损失的,因为在一定期限内,很难从原债务人那里分得红利。因此,此项做法也是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手段之一。

二、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弊端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模式对金融机构提供了最大程度的支持,很有效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1.增大财政负担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金融行业所具有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会逐渐暴露,作为国家将不得不采取更多的措施来规避金融风险,以维护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但这对中央以及地方财政都会带来更大的负担。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角度来看,2003年的相关数据显示,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就大约1.59万亿元;另外,据我国证券协会统计,2003年我国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高达600多亿元;要解决保险公司的资金问题,至少需要追加注资200-300亿元;还有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4万亿元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目前的回收率只在20%,资金缺口很大。所以,目前,来自金融领域的政府潜在债务规模很大,如果仅靠财政去解决,会给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负担。

2.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比例过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在一些国家,政府在出面救助银行时,会要求调减账面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手不良资产时是以市场价格,而非账面价值,这样,作为银行本身,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可以很好的规避金融风险财政化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而我国的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比例几乎是100%,这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一些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完成一些工作任务时可能会流于表面应付,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可能会拿国家的钱财谋取私利等等。

3.金融风险财政化缺乏一个长效机制,治标不治本,犹如饮鸩止渴

我国目前政府在出面解决金融问题中存在一些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比如不良贷款,政府的做法主要是停留在注资或剥离不良资产,不能对产生不良原因资产的金融根除,没有一个化解不良资产的一个长效机制,反而会养成金融机构的依赖性,不去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政府的这种做法犹如饮鸩止渴,犹如抱薪救火,薪不尽,则火不灭。

4.金融风险财政化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我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倒闭事件,大都是人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要出面解决金融风险,在进行财政额外支出时,就把本应大多数公民享有的福利转移到了个别制造风险的人身上,这样就会损失大多数公民的福利,会造成分配不公平,久而久之,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三、防范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建议

金融风险财政化即是我国目前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模式,也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必然制度安排。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都会反映到财政上,所以,我国财政的负担以及所承担的风险都是很大的,长此以往,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种种弊端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我国一些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对目前我国金融财政化的模式做出调整和改进。

1.防范败德行为

我国必须不遗余力,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去防范“道德风险”。

(1)促进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解决金融风险还停留在“一事一议”的法则,缺乏一个可以依据的固定的法律框架,比如目前处理金融机构“退出”问题时,只有《金融机构撤消条例》,与之对应的也只有整顿、接管、关闭等相关的行政手段,损失只有政府承担,这样就很容易会给一些不法分子留有钻营的空间,所以,要尽快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针对上述问题,尽快出台并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立法进程,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投资人保险制度,明确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把政府从最后的“承担者”的身份中摆脱出来,逐步运用市场手段去解决此金融问题,化解金融风险。

(2)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规范银企关系

因为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客观存在,所以我国目前的财政风险大都来自于金融领域,而这种风险的大小又与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密切联系。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理顺国家和银行,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财政风险的首要任务。具体来看,要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产权关系,深化国企改革同时要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另一方面,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强调财政的监督作用,逐步改变国有企业过分依赖银行,银行过分依赖财政的局面。

2.规范政府财政支出,进而保证人民福利

加强财政支出的公平性,构建潜在债务框架监控体与相关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相关的投融资体制。

(1)完善投融资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要进一步转变,逐渐退出一般的竞争性领域,把政府的有限的财力集中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为全民谋福利,杜绝全民福利放到个别人群。另外,加强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投资行为的长期性。对于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立法,针对实际情况,可以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些市政债券,以满足其资金的需求。

(2)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参与了许多不该涉及到的领域,由此产生了许多本不应有的潜在的债务。我国现在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要改变政府过去的做法,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政府要做到真正的退出市场,要学会去配合市场,去培育和完善市场,让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在市场中去完成。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分税制,构建完整的分级财政制度,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3)构建潜在债务监控体系与法律框架

首先,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的监控体系,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因为潜在债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有个准确的统计结果,所以,很长一个时期内,我国一直不重视政府的潜在债务,只考虑政府直接显性的债务,这样就忽略了潜在债务可能带来的巨大的财政风险,适当的时候会造成很大的财政缺口,所以,我国必须尽快采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通过概率的相关知识,估计潜在债务转化为显性债务的可能性等,构建一个潜在债务的监控体系,把事后的认定变成事前的监控,对潜在债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其次,构建潜在债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除了要建立一个潜在债务风险的监控体系以外,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另外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构建潜在债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潜在债务管理的法律框架首先要建立一个灵敏的预警机制,通过相关的监控系统,对债务出现异常的政府或金融机构及时发出信号,并勒令相关部门依法接受接管或限期整改,另外,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的标准和程序,杜绝地方“倒逼”中央财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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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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