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曹坚茅亚林
(1苏州市统计局农村处、2江苏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农村住户调查处/2处长,江苏 苏州、南京 215004、210008)
建立农民生活质量指标体系构想
朱曹坚1茅亚林2
(1苏州市统计局农村处、2江苏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农村住户调查处/2处长,江苏 苏州、南京 215004、210008)
本文构想以村为总体、科学真实、公正可比、近期和长远相兼顾为原则,设置农民生活质量指标体系,建立“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村表)”、“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调查户表)”二套调查表,评价方法采用确定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目标值和目标分,运用无量纲方法加总得到村级农民生活质量总分。通过对马巷村实例分析,证明此方法的可行性。
农民;生活质量;指标
针对江苏省已经全面小康达标的农村,将农村住户调查服务重点由主要关注收入等物质生活指标转向全面系统描述促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系统研究,探讨建立县域农民生活质量评价体系有现实的迫切性。笔者构想通过选择和建立农民生活评价指标,以村为单位进行自下而上的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加权汇总打分,以此确定各地区综合排序。改变目前以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及增幅来评价农民生活质量的简单做法。以每个村抽取10户调查户计算,每个县调查户总数超过千户,每市调查户总数超过万户,是目前调查户数的10倍以上,将会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如果实际效果明显,也可以以此方案变更一些具体指标在城市以社区为单位进行自下而上的调查,建立城市生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县域考核范围应该是县、县级市及农业比重较大的市辖区。评价体系的构建应本着以下原则:
1.以村为总体原则。为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应该对县域范围内的所有村进行调查,记账方法为回忆式记账,在一个调查期(半年或一年)调查一次,以简化内容。
2.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使地区之间具有横向、纵向和多层次的可比性。
3.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既要考虑现实情况,也要兼顾未来发展趋势。应较多地设置反映时代特征的指标,尽量避免使用过时的指标,使评价工作具有前瞻性和正确的导向性。
指标的选取借鉴国家及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标准、国家及江苏新农村建设评价标准、生态县建设指标、乡卡和村卡,分为二套调查表,“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村表)”由村委会填报,“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调查户表)”由抽样选取的调查户填报。
(一)“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村表)”选择采用基本情况、居住及环境、安全安定、社会保障四方面共34项具体指标。
(二)“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调查户表)”选择采用家庭情况、农民总收入、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农民生产经营总费用、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可支配收入、当年新增储蓄、休闲团聚、民主权利10方面共31项具体指标。
样本户抽选标准:一般每村抽10户。样本户拟从纯农户、以二、三产收入为主的户(包括本地和外出)、家庭成员中有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户、从事个体经营的户、以非工资性收入如租金收入为主的户中产生。
样本户的抽选应该取本村的中等水平户,剔除高收入的企业主及低收入的贫困户,以反映本村村民的平均水平。
要使县域农民生活质量评价体系具有简洁性和可操作性,就必须对考核的所有指标归类合并,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依据确定的目标分别对各项指标进行计算机加权汇总,得到农民生活质量总分。
(一)确定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目标值
在确定各指标的目标值时总体上是中等水平的目标值,许多目标均可在将来超越。因此部分先进村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汇总得到的总分可能大于100分。
(二)确定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目标分(权重)
各指标的目标分或权重主要依据指标的重要程度及经验确定。由于收入决定消费,赋予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15%权重;消费支出是农民生活的客观体现,因此赋予平均消费倾向、全家团聚平均天数和劳动力法定平均休息天数较高的7%的权重;由于恩格尔系数是反映小康标准的直接指标,因此赋予其6%的权重;新规划小区集中居住户数比重能够直观的反映新农村建设成就,赋予其6%的权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本县倍数、农保标准为本县倍数、城保标准为本县倍数体现了当地社会保障程度,均赋予其5%的权重;其余指标一般赋予1%-3%的权重。
(三)确定评价体系中指标的无量纲方法
无量纲化指指标的标准化、规范化,是通过数学变换来消除原始指标单位影响的方法,以使数据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对比。评价体系中除平均消费倾向、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刑事案件数、离婚率、自然灾害发生次数、意外伤害发生次数6项指标是逆指标(根据民生发展总体要求,数值应不断降低的指标)外,其余20项指标均为正指标。
将各指标的评价期指数值乘以各指标的得分值就可以加总得到村级农民生活质量总分:Zi为第i个指标的评价期指数值,Wi为第i个指标的得分值(i=1,2,…,26)。
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评价体系
我们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马巷村抽取十户农户及村委会进行了试调查。其中:纯农户2户;以二、三产收入为主的户4户;家庭成员中有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户1户;从事个体经营的户2户(比例过高,导致收入与村委会填报收入高出很多,汇总时减少1户);以非工资性收入为主的户1户。
调查表明,由村委会填报“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村表)”所有指标均能填报,由抽样选取的调查户填报“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调查户表)”指标中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细项回忆填报比较困难,农民文教娱乐支出调查户可能概念不清楚,结果明显偏小。
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抽取样本户中从事个体经营户20%的比例过高,导致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213元,远远高出村委会填报农民人均纯收入12180元的水平,我们对抽取样本户中从事个体经营户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减少1户个体户,占比降到11%;另外抽取的1户以非工资性收入为主的户其转移性收入15万元评估扣除,使该户人均收入从44000元降至14000元,以此计算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26元。
正式开展此项调查时,可以规定一个标准比例,同时规定抽取样本户比例要与该村各种类型户占总户数的实际比例一致;也有必要规定非经常性的一次性大笔收入不能算作当年收入,以避免收入的大幅波动,使总分保持连续和一贯性。
2.新规划小区集中居住户数从调查来看,村级很少,主要集中在乡镇,但是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看,以后村级新规划小区会较多出现,所以还是设置较高的目标值和目标分。
3.实物收入相对来说是个框估数,不是十分准确。但实物收入是总收入的一部分,无论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纯收入,都是总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实物收入还是需要调查。苏南实物收入占比小,调查相对容易;苏北纯农户比重大,实物收入占比大,调查时要对数量、计算价格有严格规定,并且要实地核查。
4.首次开展此项调查可以一次性回忆记账,以后纳入正规后可以按月进行回忆记账,在调查期末汇总,这样数据能够更加准确。
村级农民生活质量调查表统一由村委会和抽选的调查户填报。乡镇、县级统计部门负责录入和审核,于次年2月中旬将考核数据上报市级统计部门,市级统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业务指导、数据评审等工作,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测评。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应成立省级县域农民生活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对省统计局提交的县域农民生活质量测评排序结果统一评定。评审的重点是:
县域农民生活质量数据收集操作的规范性及系统误差。
县域农民生活质量单项指标与其他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验证。
县域农民生活质量年度变化的原因分析。
县(市)之间的地区比较。
苏南、苏中、苏北的区域比较。
由于县域农民生活质量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我们认为还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县域农民生活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要下设县域农民生活质量评价考核组,每年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抽查,抽查县(市、区)的个数不少于考核总数的三分之一。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分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2.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县域农民生活质量评价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3.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工作力度,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农村统计调查网络,加强对各地农村统计调查业务人员、辅助调查员、记账户的培训、指导工作,定期进行省、市、县三级统计监审,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靠。
(责任编辑:高萍萍)
10.3969/j.issn.1674-8905.2010.0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