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态补偿机制在旅游业中的应用*

2010-09-25 08:53李亚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2期
关键词:旅游区足迹目的地

李亚娟 胡 静 张 渭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浅析生态补偿机制在旅游业中的应用*

李亚娟 胡 静 张 渭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旅游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今越来越多的旅游规划开始重视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作为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相关利益群体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得到了广泛关注和推广。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政策,并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性。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出现的较早,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是在旅游业的应用方面,尚未达到统一的认知。本文从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入手,研究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主客体,补偿范围,阐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原则和类型,最后着重论述该机制在旅游业中的应用的三种主要方法: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法,补偿强度法和旅行费用计算法。

生态补偿;旅游业;机制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旅游目的地,特别是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目的地,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仅仅依靠国家补偿和市场调节,居民的积极性难以调动,生态环境的保护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生态补偿作为国内生态学和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前沿科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2007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为了对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前控制,长期持久地保持生态平衡,目前该补偿机制已被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提上日程,在旅游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重要。

1 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是一种将环境的外部效应内部化的一种经济手段,国内外大批学者以及政府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和视角对其概念进行定义,目前还未得到统一的认知。

R.Cuperus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或异地重建以弥补生态损失的做法[1]。”该定义从字面意义上强调了生态补偿的对象,但是对于对象的界定标准没有说明,同时实施该补偿的主体也未提及。

王秀茹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价值补偿的简称,是以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资源环境保护激励、制约机制,是生态环境相关社会活动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手段,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维护并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活动给予补偿,二是损害并降低生态服务功能的活动需支付补偿[2]。”该定义全面地概括了生态补偿的目的、手段,但是对于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都未做描述。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付意成认为:“生态补偿由生态服务价值付费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恢复性补偿构成,以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天和谐、提高社会福利为目的,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为理论依据,以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资源价值学为学科基础,运用经济和市场调节手段,实现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3]。”

该定义在内容上更加广泛,介绍了生态补偿的内容,引入了生态补偿的学科基础。

基于以上概念,笔者认为旅游业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概括为:由于旅游业开发对旅游目的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和破坏(包括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方面),为了保持旅游目的地生态平衡、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促进该区域全面可持续发展,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为理论依据,以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资源价值学为学科基础,运用经济和市场调节手段,旅游受益者(国家、旅游企业、旅游地居民)对保护和维持生态平衡的旅游活动以及服务给予补偿,旅游活动的污染者和使用者对直接和间接损害或者降低旅游目的地生态平衡的旅游活动给予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机制,由该机制所带来的补偿和赔偿资金用于合理地配置旅游目的地的资源,进行新一轮的维持旅游区生态平衡的活动。

简言之,旅游业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既以生态学为侧重点,以旅游目的地生态系统为立足点,以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为出发点,为了保护和维持旅游地的生态平衡,遵循旅游使用者付费、旅游污染者赔偿及旅游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形成的旅游政府部门、旅游市场力量相结合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2 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2.1 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范围

从旅游目的地类型上,生态补偿机制在旅游业中的补偿范围不仅包括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旅游目的地,也包括人文旅游景点;从旅游资源方面,不仅有自然资源方面的补偿,也包括人文资源方面的补偿;从旅游方式上,不仅包括提倡“绿色”与自然环境紧紧相关的生态旅游,也包括其他种类的旅游。从旅游业对旅游目的地的消极影响可以看出,这些影响大多数都属于间接或者潜在的影响,也许在规划开发初期并不会显露出来,但是这种潜在的影响将会严重地打破生态系统的平衡。所以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应针对所有的旅游目的地,囊括旅游对旅游目的地造成消极影响的各个方面,通过该补偿资金采取各种手段来避免和消除这些消极影响对旅游目的地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和谐社会。但是目前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范围主要集中在对自然环境破坏的补偿,对旅游区社会文化的影响的补偿还是个空区。

2.2 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主客体

2.2.1 “人—物”或者“物—物”关系的主客体

最初国际上生态补偿主要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向行为主体(污染者)征收税费,通过这种方式来抑制负的环境外部性[4]。在这个时期,生态补偿的主体是人(污染者),客体是物(生态环境),生态补偿就表现为“人—物”或者“物—物”的关系。那么从旅游业方面来看,生态补偿的主体是参与旅游活动的污染者,客体是受游客破坏的旅游目的地。

2.2.2 “人—人”关系的主客体

最近的十几年中,生态补偿正逐渐由惩治负外部性(环境破坏)行为转向激励正外部性(生态保护)行为[5]。生态补偿将生态保护的外部性内部化,对行为或者利益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利益集团)进行补偿,在这种理解下,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关系便表现为“人—人”关系,而不是简单或直接的“人—物”或者“物—物”关系。在旅游业方面,表现为旅游污染者或破坏者对旅游企业或者旅游目的地所有者集团的补偿或赔偿。

3 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

3.1 明确补偿的原则

3.1.1 立足维护生态平衡为目标的原则

任何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都是通过补偿资金来修复行为主体对客体的破坏,使客体恢复到破坏以前的良好程度,同时为保持这种生态平衡的程度通过补偿资金开展各种活动和服务进行维护乃至提高,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目的。

3.1.2 坚持谁破坏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6]

旅游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不仅要为其破坏行为承担责任,而且有义务对自己的破坏行为做出赔偿。同样,旅游资源的受益者和使用者也有义务对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为此付出努力的地区和人民提供适当的补偿。谁破坏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大家共同为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生态环境而努力。

3.1.3 本着分级补偿的原则

在旅游目的地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其破坏程度划分等级,一般划分为:未遭破坏、轻度破坏、中度破坏、深度破坏、彻底破坏五个等级;然后根据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破坏程度进行不同层次的拯救、保护、维护和重新定位分区;最后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补偿等级、标准和具体措施,进行合理的补偿。

3.1.4 坚持因地制宜、可操作性的原则

任何旅游目的地的破坏状况都不尽相同,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旅游区的模式,应立足实际,在充分的调研和实践中,确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和方法;同时,方法必须可行,利于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3.1.5 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7]

生态补偿机制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还处于发展阶段,没有完全的经验可循,所以需要慎重使用。应在旅游目的地内选择不同重要程度和破坏程度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展推行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补偿机制的试点工作,以便为在整个旅游业界推广生态补偿机制积累经验。

3.2 明确补偿的主客体

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客体是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生态环境受污染破坏的旅游目的地资源以及居民,客体也可以是维护生态平衡的人以及活动和服务等,这些客体又分为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主体是以国家、旅游开发商/经营商、旅游者为代表的旅游使用者、旅游受益者和旅游破坏者。从中可以看出生态补偿机制的主客体出现重复现象,为使该机制得到有效实施,本研究将旅游开发商作为补偿的主体代表,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补偿以支付门票的形式交付旅游开发商(开发商制定门票价格时应将旅游者生态补偿考虑入内),同时旅游开发商的收入所得按照标准和一定比例作为旅游补偿。

3.3 生态补偿机制在旅游业中的实施类型

3.3.1 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类型

目前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式大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手段,这种方式是以政府的行政手段强制受益方支付给补偿对象,或者政府以财政转移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补偿对象。但是随着生态补偿机制范围和内容的扩展,仅依靠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手段,要解决生态平衡问题还远远不够。首先,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受益方支付补偿费用,如果在受益方所获收益远远小于补偿费用的情况下,还要被强制支付,那么势必会造成受益方知法犯法,钻政府的空子;其次,政府的财力有限,不可能保证每年都有足够的财政转移给补偿对象,这必然会造成补偿对象与政府的矛盾,那么生态补偿的基本目标就难以得到实现。

3.3.2 以市场交易为支撑的补偿类型

市场交易模式是补偿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协商与谈判,就旅游目的地资源的利用与补偿达成交易的模式。这主要针对旅游开发商、经营商和旅游目的地来讲,两者通过相关法律相互协商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标准、内容。这种模式可以使旅游业生态补偿价值更高,实现更直接,比起政府主导模式,更适合于横向的生态补偿。

3.3.3 以旅游非政府组织为依托的补偿类型

旅游组织在旅游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旅游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补偿,不是以行政权的行使为手段,不具有高于旅游目的地受损害者之上的地位,而是与受损者平等相处,切实为受损者获得实惠的补偿而努力;同时旅游非政府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推进生态补偿的进程,在政府与受损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促进补偿的落实。通过旅游组织的协调作用,生态补偿机制会运作的更好。

3.4 生态补偿机制在旅游业中的实施方法

目前国内外有以下几种生态补偿的实施方法,将其运用在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中如下:

3.4.1 基于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的补偿方法

根据生产力大小差异,生态足迹法将地球表面生物生产性土地分为6大类:耕地、草地、森林、化石能源用地、建筑用地和海洋。一个旅游目的地或旅游景区拥有以上土地类型中的一种或多种。根据生态足迹模型,旅游业中生态足迹为特定旅游景区或目的地开展旅游活动所占用的土地总量,计算公式为:

(j=1,2,3,?6;i=1,2,3,…n)式中,EF为总生态足迹,j为6类生物产性土地类型,N为人口数,ef为人均生态足迹,rj为均衡因子,i为消费商品的类别,Pi为资源生产量,Ei为资源出口量,Ii为资源进口量,Yi为第i种消费商品的全球平均产量,Ai为第i种消费项目折算的人均占有生物生产面积。

旅游生态承载力指一个旅游目的地在不至于导致当地环境质量和来访游客旅游经历的质量出现不可接受的下降这一前提下,所能吸纳外来游客的最大能力[7]。计算公式为:

式中:k为土地类型,Ak表示旅游区域拥有的k类土地的总面积;EFk为均衡因子,表明k类土地与世界所有土地综合平均生产力之比;YFk为产量因子,表明旅游区域k类土地与世界k类土地平均生产力之比。如果旅游生态足迹超过了生态承载力,就出现了生态赤字(ED);否则存在生态盈余(ES)。计算公式为:

ED(生态赤字)=EF(生态足迹)–EC(生态承载力) ES(生态盈余)=EC(生态承载力)–EF(生态足迹)通过得出的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量便可以判断出旅游资源供需是否平衡以及生态是否可持续发展,从而得出各个旅游景区的生态足迹效率,并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甄翌在《旅游生态足迹改进模型及张家界实证研究》中将旅游生态足迹详细分为旅游交通生态足迹、旅游餐饮生态足迹、旅游购物生态足迹、旅游住宿生态足迹、旅游游览生态足迹和旅游固体废弃物生态足迹,并得出了各自的生态足迹效率[8]。章锦河,张捷在《九寨沟旅游生态足迹与生态补偿分析》中提出了旅游生态足迹的概念与计算方法,通过构建了基于旅游生态效率的保护区居民生态补偿计量模型[9]。

3.4.2 补偿强度计算方法[10]

补偿额度依据因建立旅游区而增加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作评估。此类研究一般采用如下步骤:

(1)以机会成本法评估建立自然保护区之后保护区所在地的收益损失P,该评估结果用作定义对保护区所作补偿的下限。

其中,P为旅游区年净收益损失;W为旅游区年总净收益;Si为第i个旅游区总面积;Sj为旅游区第j类土地的总面积。

(2)以直接市场价格法评估生物多样性的存在价值,该评估结果用作定义对保护区所作补偿的上限。

(3)结合利益相关者的意愿调查确定补偿的合理水平。

3.4.3 旅行费用计算方法[11]

该补偿方法目前主要应用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中,运用在旅游区中的方法如下:通过旅行费用法计算支付意愿,首先计算某旅游区的人均参观次数的需求函数。设Vi为参观人数;Ni为人口数;利用横截面资料,对不同地区的人均参观比率和旅行费用TCi及收入Yi进行回归得出人均参观需求函数为

式中εi为残差项。利用上式中的参数估计值对旅行费用的函数进行估计:

I旅游区的消费者支付意愿为:

由于各个旅游区的发展状况不同,因此不同旅游区的支付意愿会不同。通过求出总的支付意愿之后,再给不同的旅游区分以权重σ,所以地区的补偿应该为:

权重σ的处理在这里我们将采用:

其中Si表示为第i旅游区的面积,为所有旅游区面积的和。截面数据通过计量模型对地区的需求函数进行估算,根据所得的参数求出支付意愿方程。以前的支付意愿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得出,目前将其模型化得出不同地区的支付意愿。在权重方面考虑可计量性,主要用面积比作为各个保护区的权重系数,简化不同旅游区之间的资源价值比较所面临的问题,并通过GIS方法计算面积,使计算变得更加容易,这种补偿方式为我国在旅游区生态补偿执行过程中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4 结语

目前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机制在旅游业中的主客体需要进一步明确,生态补偿方法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才能使生态补偿的范围更加精确,任何研究都具有一定的积累效应,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提供一些思路。

(编辑:于杰)

[1]R Cuperus,M M Bakermans,De Haes H A,et al.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Dutch highway planning[J].J Environmental Manage,2001,27(1):75-89.

[2]杜丽娟,王秀茹.生态补偿机制现状及趋势[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8,(6):120-121.

[3]付意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9,(3):55-56.

[4]秦艳红、康慕谊.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自然资源报,2007,22(4):557*566.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industry has the vital effect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more and more tourism planning projects begin to emphasize the effective and activ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chanism.ECM has attracted more attentions and been widely promoted as a environmental economic policy to adjust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harmonize the stakeholders.In recent years,the government carried out many policies related to ECM successively and emphasized the significance of ECM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on“Government Work Report”.This mechanism emerged early in China and has made achievements in many fields,but it has not attained the common sense in the aspect of the development in tourism industry.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conception of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studies the objects and subjects,and compensation range of this mechanism in tourism industry.The paper elaborates the implementation principles and types of ECM and finally emphasizes the three operation methods:ecological footprint and ecological capacity method,compensation strength method and travel cost method.

Key words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tourism industry;mechanism

Analysis on the Oper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ECM)in Tourism Industry

LI Ya-juanHU JingZHANG Wei
(School of City and Environment,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9,China)

Q147;F752.64

A

1002-2104(2010)05专-0222-04

2010-03-01

李亚娟,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旅游资源与环境。

*该文为湖北省政府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初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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