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映云,严彩君
(东莞卫生学校,广东 东莞 523000)
自我评估-同辈评估与提高护生学习护理学基础积极性的关系
陈映云,严彩君
(东莞卫生学校,广东 东莞 523000)
自我评估-同辈评估;实践教学;护理学基础
学习效果评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传统评估方式主要为考试和测验。传统评估方式被认为是对学习者和学习过程的一种表面的、外部的评估[1]。以学生为中心的内在评估形式——自我评估-同辈评估[2]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应该参与评估过程,这种参与实际上也是学习的一部分,而传统评估方式则难以实现这一点,未能重视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护理实践教学是围绕护生操作能力的培养展开的。护生护理操作能力评估主要是教师对护生进行的操作考核,但这种考核方式忽视了以护生为中心的内在评估——自我评估-同辈评估。操作考核结果存在局限性和偶然性,不仅会影响护生对护理操作技术练习的积极性和自信心,而且会影响护理实践教学效果。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探求科学的评估考核方法,促进护生护理技术操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我校2007级中专护理1班和3班学生,每班各60人,均为女生,年龄16~18岁。每班学生按学号随机分为12个小组,每小组5人。2班学生的学习基础经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2007级中专护理1班为实验组,实施自我评估-同辈评估。自我评估-同辈评估是以《广东省基础护理操作项目的评分标准》为依据的自我评估和组员互评方式,即每位操作者在完成操作后先进行自我评估,后由组员进行评估信息交流,对操作者在操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的步骤和错误的操作手法进行剖析,遇到有争议的问题由教师进行裁定、指导并矫正,每次课后组长将组员自我评估-同辈评估的评价信息交教师检查、备案。2007级中专护理3班为对照组,不进行自我评估-同辈评估。2组护生均由同一护理学基础教师施教,期末采用相同的操作技能考核法进行考核。
将数据输入计算机,采用SPSS11.0软件建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
表1 2组护生护理学基础期末操作考核成绩比较(分)
表2 实验组护生自我评估与教师评估结果的比较(分)
表3 对照组护生自我评估与教师评估结果的比较(分)
由表1可见,实验组护生护理学基础期末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且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1);由表2可见,实验组护生对自己护理学基础操作技能的评价结果与教师的评价结果经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由表3可见,对照组护生对自己护理学基础操作技能的评价结果与教师的评价结果经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这说明自我评估-同辈评估有利于提高护生护理技能练习的积极性、自信心和其对自我的监控、评价能力,有利于培养实用型护理人才。
自我评估-同辈评估是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参与评价过程,由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锻炼各方面的能力。Oscarson比较详细地列出了自我评估-同辈评估的优点[3]:(1)促进学习;(2)提高学生的自我意识程度;(3)使学生更了解自己的学习目的;(4)扩大测试范围;(5)减轻教师负担;(6)有利于学生课后自我学习等。
从表2、表3可以看出,通过自我评估-同辈评估,护生的护理操作技术评价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实行自我评估-同辈评估,并将其作为学科技能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护生对护理操作练习的态度端正了,积极性明显提高了,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护理操作技能的教学效果。
教师在每次护理操作练习后收集评估信息,及时了解组员互评与自我评估情况,对偷懒、评估不认真的学生进行教育和督促,帮助其认识自我评估-同辈评估的目的与意义。对个别存在争议的评估内容,可在小组内部进行交流讨论或咨询教师;对存在较多疑惑的评估内容,可由教师集体答疑或辅导。
首先,将自我评估-同辈评估成绩作为学科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占10%)。其次,对自我评估-同辈评估认真的护生,可在其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中加3~5分;对自我评估-同辈评估不认真或未进行者,扣3~5分。另外,进入期末抽签考核时,将自我评估-同辈评估的成绩列入学科技能考核成绩(占30%)。通过这些评分办法可引起护生对护理操作练习的重视,无疑会提高护生自我练习的积极性,最终有利于培养技能型护理人才。
[1]Bachman LF,Palmer AS.The construct validation of self-ratings of communicative language ability[J].Language Testing,1989,6:14~29.
[2]刘建达.Self-assessment of English Writing Skills by Chinese University Students[J].现代外语,2002,25(3):241~249.
[3]楼荷英.自我评估-同辈评估与培养自主学习能力之间的关系[J].外语教学,2005,7(4):60~62.
G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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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0)14-0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