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清
(湘潭大学,湘潭 411105)
乔恩·埃尔斯特的局部正义理论研究
何 清
(湘潭大学,湘潭 411105)
指出乔恩·埃尔斯特有关社会现实的正义问题主要分为局部正义和转型正义,其中局部正义理论主要讨论自治政府、半自治政府和非政府如何分配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给特定人群。埃尔斯特通过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的大量实例对局部正义的产生、影响因素及原则等进行了实证研究,同时将局部正义与传统的全局正义加以比较,丰富了正义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领域。
局部正义;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分配原则
乔恩·埃尔斯特 (Jon Elster,1940-)是著名哲学家和“分析马克思主义”流派领军人物。他于1968年考入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师从著名学者雷蒙·阿隆,现任教于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主要从事政治理论方面的教学任务,研究领域包括政治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制宪过程和分配正义研究。埃尔斯特于 1985年出版了代表作《理解马克思》,对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及其哲学前提进行了系统的批判性审视,并试图运用当代分析哲学和社会科学的资源,对“马克思哲学中活的东西和死的东西”作出评判。之后,又相继出版了《理性与合理性》、《心灵炼金术》等一系列探讨理性选择理论的著作。随着理论研究的升华,埃尔斯特开始探索有关社会现实的正义问题。相关著作包括《局部正义:社会机构如何分配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1992)、《合上书本:历史视角下的转型正义》(2004)。本文将对埃尔斯特的局部正义 (Local Justice)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
1971年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掀起了对正义问题研究的热潮。究竟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形态,甚至同时代和同社会形态的不同学者都有各自的理解。罗尔斯的全局正义,主张正义的根本是制度正义,诺齐克的权利正义和沃尔泽依赖于“社会意义”的局部正义。而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1]。乔恩·埃尔斯特则更加热衷于正义的案例研究,在具体的、历史的和个案的环境中探索正义,竭力阐明模糊的“局部”决策世界,用他超凡的智力和迷人的文法解释这样一些问题:自治政府、半自治政府和非政府如何分配稀缺物品和不可分割的物品及负担给特定的人群。因此,对于埃尔斯特来说,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是局部的,它的统治原则为:第一,由分散管理的、相对自主的机构发表声明;第二,限于由特定的自主机构分配特定的物品[2]。
局部正义的核心议题包括器官移植、廉租房居住权、服兵役、大学录取、移民签证和解雇员工。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次要议题,包括子女监护权的判定、选举权的分配等。这些议题为什么被称为“局部正义”问题?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分配原则在不同领域有所不同。在美国,器官移植的中心原则是按需分配,高校以学生的成绩为录取标准。第二,在一定领域内,不同国家,分配原则不同。例如,在许多欧洲国家,公司的需求成为决定员工是否下岗的因素之一。在荷兰,优秀的高中成绩是申请者们进入医学院的重要筹码。第三,在特定的国家,特定的领域,也会出现一些局部变动。用积分制度来排列肾脏移植申请人具有许多地方性差异。美国各高校在录取学生的原则和程序上有许多不同之处[3]。
同时,埃尔斯特对全局正义与局部正义加以比较,将“全局”正义视为主要关注社会中权利的总体形式和收入分配的正义。相比之下,“局部”正义是关于具有一定自主权的组织进行实物分配的正义,即使他们具有形式上的“社会”特性[4]。全局正义的重分配政策按特征分为三类。第一,他们是国家政府集中计划的;第二,目的在于补偿人民由于运气差带来的损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上;第三,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为汇款[3]。局部正义的原则不同于以上三点。尽管局部正义可能被中央颁布的指导方针所限制,但它是由相对自主的机构计划的,通常具有一些自主权去构思自己的首选方案。同样,局部正义不是补偿性的,或者说仅仅部分是补偿性的。最后,局部正义所关注的是物品和责任的分配,而非金钱。
埃尔斯特对局部正义的研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局部正义分配原则的体系。那么,究竟何为局部正义?孤立地说,局部正义可以被定义为将给定数量的物品分配给给定数量的接受者。放在更广泛的背景中,局部正义还必须考虑到决定物品总量和接受者总量的这一过程。这一体系包括三种行为者:一级决定者 (政治当局,特定情况下包括市民个体)、二级决定者 (分配者)、三级决定者 (接受者)。如果不受约束的话,二级行为人通常都有自己心目中最好的原则构思。一级行为人制定法律法规限制二级行为人的行为。另外,下属阶层,即有组织的三级接受者也会对二级行为人施加压力。这三种行为者就是这样以各自的位置和偏好作用于分配原则,进而产生一个完整的分配体系。
埃尔斯特的局部正义理论主要限定于机构对稀缺资源和必要负担的分配上,被分配物品的性质必然对分配原则的选择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埃尔斯特将被分配物品和负担根据其是否存在稀缺性、不可分割性和同质性来进行分类,以确保机构会根据被分配物品的不同性质,选择最佳分配原则,使局部正义得以实现。
同时,埃尔斯特提出立法和协商同样也会直接影响分配政策。主要表现在机构考虑到他们所颁布的政策会对一级和三级行为人产生刺激效应。一方面,不同分配原则会给稀缺物品的供应带来各种不同的影响。例如,在法国,提供一位精子捐献者的人工受精申请者可以插队。另一方面,分配原则对三级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第一,有些原则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一个人遇到困难将会获得援助、赔偿或医疗,具备这种知识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表现得好像这种困难真的存在,以便从中捞取好处。尤其是福利国家,就像一个马戏团:在有安全网的情况下,杂技演员们在表演时会摔得更加频繁。第二,原则会引发人们为了某种目的去投资权利,这是一种投资浪费或者说是不正当的。这在局部正义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采取参加宗教团体或切掉一根指头的方式使自己免于或推迟服兵役。然而,投资权利所带来的浪费并没有对分配政策产生较大影响,其产生的不公正却推动了分配政策的改革。例如,如果外国人与本国人结婚只是为了获得移民签证的现象逐渐普遍,那么政策可能就会改变为在发放签证之前必须有自己的孩子。
埃尔斯特对每一个影响因素都举出案例证实,正是这种创新使他不同于其他正义研究者。影响局部正义的这些因素通常不一定是分开作用的,而是相互交叉作用,也增加了机构分配稀缺物品和必要负担的难度。因此,埃尔斯特全面地列举出局部正义的原则,根据案例中影响因素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分配原则,使局部正义的实现更加顺利。
局部正义的原则是埃尔斯特局部正义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其它正义理论不同的是,埃尔斯特希望构建的不是一个关于局部正义的规范性概念,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在具体的、历史的和个案的环境中探索正义。埃尔斯特认为,局部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是不能在某种第一原则的基础上提供一个自然的分类的,因为那将产生无穷尽的相互包含的类型,最好的方法只能是尽可能多地观察局部正义的案例,对它们使用的解决的原则进行列举和分类,希望没有重要的原则被遗漏。埃尔斯特根据平等和效率的标准将局部正义原则予以划分,包括平等原则(绝对平等、抽签和轮流)、时间原则 (排队、等候名单和特权)、地位原则 (年龄、性别、种族、婚姻情况、家庭状况、居住情况、职业等)、权利原则 (权利,也可以被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影响力),最后一种原则暂未命名,包括需求、效率和贡献。
以需求原则为例,通常分配者根据接受者的福利条件分配物品,将稀缺资源分配给福利较低的人群。例如,把廉租房分配给住房条件差的人;解雇家庭负担相对较轻的员工。但是,另一种分配方式同时存在,即分配决定者可能会将稀缺物品分配给能够创造出更多效益的人。这是一个结果主义原则,反应出对效率的考虑。通常,无论是效率还是其它标准都指向同一方向,即最需要这一物品的人往往能更好地利用它。这两种原则实际上就反应了分配机构是出于对个人福利增长的考虑还是对社会福利增长的考虑。而正是这样的考虑往往使分配者处于两难境地。例如,学校应该将额外资源分配给最没有天赋的孩子还是最有天赋的孩子?智障人士管理机构应该把优先权给那些在任何环境中都无法享受生活的严重智障者,还是应该给大体上还可以从支持性措施中获益的智障者?
在美国,肝脏移植为这种困境做了一个形象而深刻的演示。病患在长期等待过程中,病情会不断恶化,对肝脏的需求会愈发强烈。第一,出于个人福利增长的原则,医生将移植机会给这些紧急病人,但是恶化的病情使移植存活率大大降低;第二,出于社会福利增长的原则,移植存活率成为首要考虑因素,从而病情相对较轻的病人成为救助对象;第三,根据挽救生命年数来考虑,则年轻人比老年人有优先权。一般来说,救生医药资源的分配趋向于下图中所示的结构。怜悯可能会导致医生偏向于 A类病人。效率至上的医院管理层可能会将优先权给 B类病人。而战争期间,优先权可能会给 C类病人,因为他们最容易康复,为战争效力[5]。
图1 救生医药资源的分配结构图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在实际的局部正义分配过程中,通常发生的是各种纯粹原则组合成的混合体系,而不是单一的原则。例如高校录取学生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能力,这是必须的,但是,权利原则表明,家庭的影响力同样可以让孩子进入名牌大学的门槛。
埃尔斯特指出许多分配计划的流产并不是计划本身的错误,而是一级决定者和二级决定者对三级接受者的低估。分配者认为接受者会天真地接受他们所指定的分配计划,实际上,接受者会竭尽全力不断搜寻漏洞,满足个人利益,一级和二级行为者则不断弥补不足,完善分配原则,实现分配正义。因此,任何原则都有缺陷,而局部正义的分配原则实际上也是一级和二级行为人与三级接受者之间的博弈。
综上所述,埃尔斯特对局部正义的研究就是通过一系列真实的案例,在理论的基础上研究现实问题,发现局部正义中分配原则的优缺点即适用范围,同时,现实的研究结论可以进一步完善局部正义理论。他开辟了正义问题研究的新领域,创新之处在于建立了局部正义总体解释框架,即三个层级的行为人在各自偏好和动机的作用下,通过各种分配原则的混合体系,使局部正义得以实现。在使我们对西方局部正义有所了解的同时,也对我国局部正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参考。
[1] 马永华.分配正义概念解析[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2] J.DonaldMoon.Book Review:Local Justice[J].Political Theory,1994,2(179):1.
[3] Jon Elster.Local Justice:How Institution Allocate Scarce Goods and necessaryBurden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18-32,184.
[4] Grafstein R.Book Review:LocalJustice[J].Annals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994(533):1.
[5] Jon Elster.Local Justice in America[M].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95:63-106.
Research on Jon Elster’s theory of loca l justice
HE Qing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China)
After the research of rational choice,Jon Elster began to explore justice of social facts.These justice problems mainly contain local justice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The main discussion point of local justice theory is how autonomous government,semi-autonomous government and non-government allocate scarce goods and necessary burdens to specific groups.He takes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it through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from different fields and regions,enriches the research contents of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Besides that,Elster compared local justice with global justice,enriched the research of justice theory,and expanded the research area of analyticalMarxist.
local justice;scarce goods and necessary burdens;allocation principles
B17
A
1009-8976(2010)04-0016-03
2010-10-05
何清 (1987—),女 (汉),安徽合肥,硕士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