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及意义

2010-09-14 09:46刘海燕袁海英
新闻爱好者 2010年15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独创性

刘海燕 袁海英

摘要: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真正原因,不是为了促进时事新闻的迅速传播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而是因为时事新闻缺乏独创性,不属于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不仅不是忽视作者权益,也不是对新闻传播业的限制,反而是对这一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的保障。

关键词:时事新闻 著作权 独创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对此,很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界人士没有充分理解,特别是对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和意义存在模糊或错误的认识,这在新闻界人士发表的很多文章里都得到體现。这种情况会影响到著作权法的顺利实施和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很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时事新闻概念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对于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则没有进一步解释。根据新闻学理论和字面含义,单纯事实消息应指仅具备新闻基本要素的消息。通常认为,新闻的基本要素是5W,即when(时间)、where(地点)、who(人物)、what(发生了什么)、why(原因)。事实上,并不是每则新闻报道都同时具备这5个要素,很多新闻报道只具备其中的几个要素,也能够传递很多信息,也一样具有新闻价值。作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也不一定要全部具备这几个要素。因此,著作权法语境下的时事新闻应当是指各种大众媒体报道社会事件的、仅具备新闻基本要素的消息。例如“当地时间1月12日下午海地发生强烈地震”,这则消息非常单纯,连why(原因)和who(人物)这两个新闻基本要素都不具备,但毫无疑问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不同于新闻作品,新闻作品是为了报道新闻事件而创作的作品。与时事新闻相同,新闻作品的写作目的也是报道新闻事件,它也会对新闻事件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进行描述,即也包括新闻的基本要素。但除此之外,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有关事件,新闻作品写作者还会对这些事件进行分析、判断、评论,或者介绍背景、预测后果等,也就是说,新闻作品是夹叙夹议的。因此,新闻作品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是具备独创性的语言文字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与仅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具备独创性因而不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是完全不同的。

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也不同于新闻学理论中所说的新闻,后者既包括不具备独创性的新闻,即前述时事新闻,也包括具备独创性的新闻,即前述新闻作品。因此,时事新闻是新闻的一部分,而不是新闻的全部。有些人恰恰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并进而认为新闻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①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规定的必要性

一些人认为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不存在或几乎不存在,并进而认为,著作权法对这种不存在或几乎不存在的东西作出规定缺乏必要性。②这样的认识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并不鲜见。新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强烈的时效性。在通讯极为发达、生活节奏大为加快的今天,对新闻时效性的要求也大为提高。重大事件的报道时间,不是以天计,不是以时计,有时是以分计,甚至以秒计。③但是,在很多社会事件刚刚发生时,新闻记者对该事件了解很少,而新闻报道强烈的时效性,又要求记者和媒体不能等到了解事件全部细节后再发布消息,于是,在最初报道这一事件时,记者和媒体就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信息,可能连基本的新闻要素都不能全部提供。这样的情况是很多的。当然,记者会想尽办法尽快了解事件的更多细节,并迅速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报道,人们了解该事件的时候,也会更多地关注后面更详细的报道,于是,先前仅具备基本新闻要素的简单消息,就会被迅速遗忘和淹没。这就是一些人误以为单纯事实消息性质的时事新闻,不存在或几乎不存在的原因。

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不仅并不少见,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类消息往往是有关事件刚刚发生时发布的,能使公众尽快知悉事件的发生,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毫无疑问,经常发布这类消息的媒体,其知名度和收益也会大为增加。因此,著作权法对这种时事新闻的利用作出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各种形式的作品,而作品的构成条件有两个,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为一种语言文字性的成果,时事新闻具备可复制性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时事新闻却不具备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这是著作权法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真正原因。

无论是各国著作权法还是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均把独创性规定为作品的首要构成条件。但是由于独创性问题非常复杂,各国著作权法及各国际公约均没有对独创性给出明确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也是如此。根据著作权法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把独创性理解为:人们表达思想、情感或信息时,在使用哪些表达材料及如何安排这些表达材料方面体现出的选择性、设计性。如果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事件,记者要写一篇文章表达和传递该事件有关信息并予以评论,那首先需要对使用哪些字词进行选择,然后要对如何组织字词进行设计。这样的文章在使用哪些表达材料、如何安排表达材料上就体现出了写作者的选择和设计,就具备独创性。

需要注意的是,独创性不同于独立性。很多表达思想、情感或信息的智力成果,虽然是表达者独立完成的,但却不具备独创性,因而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各地的电话号码本。这些号码本一般是按照用户姓名排列的,如实表述了用户姓名及其电话号码。在编制电话号码本时,编制者对使用哪些字词、如何组织这些字词没有进行选择和设计,事实上,也无法进行选择和设计,因为如果选择其他字词或表述方法的话,就无法准确、简洁地表述相应电话号码信息了。因此,这些号码本就不具备独创性。从另一个角度说,假设电话号码本也有著作权,那么电话号码本的最先出版者将会垄断该地电话号码本的出版。即使他人自己去收集信息,他们的号码本也会和最先出版者的号码本一样或几乎一样,他们出版这样的号码本,也会侵犯最先出版者的著作权。由此可知,如果对这种不具备独创性的成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话,将会导致某些思想、情感或信息的表达、传播被最先表达、传播者垄断。各国著作权法无一例外地把不具备独创性的时事新闻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原因也正在于此。

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时事新闻是关于社会事件的单纯事实消息,是运用语言文字对社会事件最基本信息的表达。在表达这些基本信息时,和电话号码本的编制类似,表达者对所用字词及这些字词的组织难以进行选择和设计。例如,“当地时间1月12日下午海地发生强烈地震”这则消息涉及新闻的3个基本要素,即when(时间)、where(地点)、what(发生了什么)。在运用语言文字表述这则消息时,上述表述几乎是唯一合理和准确的,很难选用其他的字词和表述方法。即使对各个新闻要素的表述次序重新排列,选择余地也是极为有限的。这就是说,时事新闻无法体现出表达者在表达材料及其组织方面的选择和设计,因此,时事新闻是没有独创性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另一方面讲,如果这种不具备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享有著作权的话,将会使最先发布时事新闻的媒体事实上垄断该时事新闻的发布和传播,从而导致新闻传播行业的混乱,阻碍其健康发展,并进而影响到公民的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和社会进步。因为,其他记者和媒体即使完全自己采集新闻,其表述也会和该时事新闻的最先发布者相同或极为相似,他们发布这样的时事新闻就会侵犯最先发布者的著作权。这与前述电话号码本案所表明的道理相同。可见,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不仅不是对新闻传播业的限制,反而是对这一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的保障。

促进传播和实现公民知情权不是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有人认为促进新闻的迅速传播和实现公民知情权也是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④新闻作品是对社会事件更详细更深入的报道,更需要迅速传播,也更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著作权法因促进新闻传播和实现公民知情权而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话,就没有道理保护新闻作品了。事实上,很多作品尤其是一些优秀作品,都需要尽可能广泛和迅速地传播,还有很多作品,如重要领导人的回忆录,更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但法律并没有因此而把这些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注 释:

①周一杨:《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中国市场》,2007(1)。

②俞旻骁:《对新闻著作权的再思考》,《新闻爱好者》,1998(1),第31页。

③宋毅:《时效性是新闻采访的生命》,《记者 篮》,2007(6),第36页。

④张玉敏、张今、张平著:《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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