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克勇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
韩克勇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发挥金融核心作用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银行业能否正常运行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在商业银行的外部经营环境中,金融税收制度是影响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政策变量。当前,我国银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和弊端,特别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金融税收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需要政府调整税收政策尽快扶持银行业发展壮大,通过调整税收结构,降低银行业税负,来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
商业银行;税收负担;税制改革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世界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作为金融业主要构成部分的银行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虽然我国银行业的损失没有美国等国家严重,但是如何保证我国银行业的稳步发展也是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关系着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银行业的发展前景,因此对银行业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通过税收手段帮助银行走出困境,进入良性循环,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收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通过调节税收负担水平来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实现宏观调控目标。①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在对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制进行研究时,发现了我国金融企业税负偏重,银行业税收调节面不合理等问题,并对银行业税制改革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刘明康建议适当降低甚至取消银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修改银行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下放银行“呆坏账核销利润”管理权,有效解决抵债资产评估、变现过程中有关税费负担不科学的问题。倪红日将我国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与OECD多数国家进行了对比,发现我国的现状与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现行税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偏重,过重的税收负担将金融企业难以持续地依靠企业自身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从而使我国金融企业加入WTO后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王聪从分析美国、加拿大银行业的税收制度、税费负担、税收趋势等角度出发,并将其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进行比较,得出我国银行业营业税过重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安体富、王在清认为我国的银行税制应该区别于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某些税收制度,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税负偏重、税种失当、税收待遇不公平等,因此应该从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收入手进行税制改革。王德俊则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基于银行业税制对银行竞争力与稳健性影响的视角,提出我国现行银行业税负过重,税收不统一、税收调节面不合理或缺位等问题。李文宏认为我国银行业过重的营业税会影响商业银行最优贷款发放量,有扭曲银行信贷行为,并指出中国银行业税制结构的转变要以银行业盈利能力的提高为前提。刘明康建议适当降低甚至取消银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修改银行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下放银行“呆坏账核销利润”管理权,有效解决抵债资产评估、变现过程中有关税费负担不科学的问题。王军以江苏省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剖析了银行业税制设计方面的问题,发现了在抵债资产业务中存在重复征税,内外资银行流转税税负不公平,银行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在对湖南省158家银行机构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银行业赋税过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以上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方法和样本却得出共同的结论,即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税收不够合理,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本文拟对我国商业银行税收负担从总量和结构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并针对其问题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和措施。
税收负担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考察,从理论上说,计算银行业税收负担的方法很多,度量税收负担的指标也多种多样。目前,流转税和所得税是金融业的两大主体税类。因此本文主要通过这两个税类来分析我国银行机构的总体税负水平。关于度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本文选取了盈利综合税负率、可支配收入税负率、税收总负担率、营业税负担率和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五个指标。其中:盈利综合税负率为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企业税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可支配收入税负率为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可支配收入界定为在没有对企业征税的情况下,企业总收入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由于银行业的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其余税收所占比例极小,所以可支配收入大体等于营业税及附加与税前利润总额之和。税收总负担率为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营业税负担率为企业实缴营业税及附加与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企业实缴所得税与税前利润总额的比例。
表1从盈利综合税负率、可支配收入税负率、税收总负担率、营业税负担率和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五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税收负担进行了衡量。可以看出,1998~2007年期间,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综合负税率过高,虽然这10年间总体明显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到2007年为止也还有47%,平均水平达到82%。可支配收入税负率为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虽然此指标值也在不断下降,但是下降幅度并不大,10年间的平均水平为50%。再看营业税负担率和所得税负担率,除去2006年的异常值外,都有小幅增加,虽然增加幅度不大,但是营业税的税基是不受费用和盈亏状况影响的营业收入,比较低的税率使得营业税总额开始稳步下降,银行的税后利润也得到上升,所得税的税基是净利润,因此使总上缴税收上升。从税收总负担率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总负担率在不断加大,尤其从2005年起出现激增现象,到2007年止达到20.22%,这突增的负担使得银行的缴税负担加重,银行总上缴的税收比以往更多,负担更重。
表2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变动及相互关系。经比较发现,一是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税负高于所得税负。营业税年均为445.66亿元,营业税总额占税收总额比例为54%,所得税总额年均为378.85亿元,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例为46%。二是营业税的波动远大于所得税,且与税收总额呈一致的变化趋势,而与税后利润总额呈相反的变化趋势。三是从营业税和所得税占总支出的比重看,由于营业税以不扣除费用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税基,且税率处于较高水平,营业税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始终在较高的水平上,年均6.30%,所得税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较低,年均4.63%。在营业税税率偏高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负担加重,导致企业所得减少,一部分利润变成了营业税,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这意味着所得税的前移征收,相当于多缴纳税款,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上。
表1 商业银行总体税收负担单位:%
表2 商业银行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我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异主要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就银行业而言,不仅拥有与其他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28%(2008年前为33%),而且拥有服务业中最高等级的营业税率5%。
1.名义税负偏高。银行业实行营业税本身存在弊端。第一,造成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完整。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领域,但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银行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银行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在我国大部分行业已经实行增值税的情况下,对银行等少数行业仍然实行营业税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使增值税链条中断,发生重复征税和税收不公平问题,同时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二,削弱了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营业税无法实现退税,从而无法使出口型业务实行零税率,削弱了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第三,银行机构实行营业税不符合国际惯例。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减少税收对银行业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不征收营业税。大部分国家通常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我国目前的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大多数国家都对核心金融业实行免征增值税。核心金融业是指包括从事银行信贷、股票、债券、保险、共同基金管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附属金融业是指金融理财咨询、银行保管箱业务、债务催收以及金融保安等辅助性金融业务,则按一般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
2.实际税负偏重。一方面,银行业的账面收益大大高于实际收益,对大量应收而未收利息需要动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缴纳的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后,在合同约定期内,不论是否收到债务人的还款和利息,都要计作应税收入,依照银行贷款利息核算年限的现行规定,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计作收入,因此,银行的应税收入被夸大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普遍较高,因此滞收利息比率也比较高,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要动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上承担的税负要比名义税负高得多。另一方面,营业税税基和计税方法不够合理。银行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其经营银行业务的计税营业额,按照银行经营的不同银行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可分为三种: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不得从中做任何扣除,这并不符合银行运用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极少)进行经营这一基本特点;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具体包括利差收入和买卖差价收入;三是银行服务性收入指银行向接受银行及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在上述三项计税营业额中,第一项是最主要的,对我国银行而言,从收入结构分析,利差收入仍然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一般占90%以上,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重大都不超过10%,与国际先进银行40%以上的比重相比差距很大,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存贷款利差缩小,商业银行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因此,现行银行营业税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实际上是给银行增添了沉重的负担,提高了银行的实际税赋。特别是国有银行还承担着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贷款,流转税税赋过高也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另外计税依据包括银行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这使一些实际上并不构成银行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银行业所得税税率偏高。我国银行机构实行33%的所得税率是明显偏高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老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由此决定了银行业所得税率偏高。从国外情况看,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和日本(30%)、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率都比我国低。
2.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呆账准备与核销标准过严。我国商业银行原来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远不能涵盖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高的实际风险状况,而确认呆账损失并准许核销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因此,呆账核销很难获得税务部门的批准,商业银行发生的大量的据实税前扣除的不足冲抵部分也很难通过税务部门审批,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因此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造成银行不得不为其贷款损失纳税,使银行的实际税率大于名义税率,从而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同时,商业银行在呆账申报时必须提供数十种破产证明材料,涉及十几个部门;对呆账核销同样要提供有关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由此导致一些事实上的呆账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排除在外。
1.营业税政策调整
(1)调整营业税税率。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对银行业课征的流转税一般税负都比较低,而中国对银行业课征税率高达5%的营业税,导致银行业税负偏高。在近期内尚不能马上实行增值税的情况下,为了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应逐步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虽然降低营业税税率短期内会减少营业税收入,但是通过降低银行业的运营成本,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为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从2009年开始每年下降0.5~1个百分点,可以考虑最终降低到1%。
(2)调整营业税税基。一是将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存贷款利差收入 (即营业净额)计征营业税。二是对银行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三是对银行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银行机构往来特别是银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实际上也是一种贷款行为,相应的利息也构成了银行机构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如不对其征税,既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这类资本的经济效益。
(3)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项附加税最初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出台的收费政策,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权宜性。同时,由于外资银行机构不缴纳此两项费用,造成内外资银行负担不一样,因此应尽快取消。当前,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税费制度的改革,取消这两项附加收费的条件基本成熟。
2.适时改征增值税
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把对银行业课征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需要首先解决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如何合理区分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二是如何选择征收方法。
(1)合理划分银行业利息收入与服务费收入。银行机构的业务大体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存贷款业务和非存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主要形成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非存贷款业务主要是指收费业务,典型的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等。一般情况下,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的区别是明显的,但有时也存在难以完全区分的问题。在区分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区分标准:一是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对货币市场状况、风险等影响利率的因素具有依赖性。如果具有依赖性,则应当判定为利息收入;反之则为非利息收入。二是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与利率存在比例关系。如果存在比例关系,则为利息收入;反之为非利息收入。三是所取得的收入与贷款申请人取得贷款所发生的成本是否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则为利息收入;反之为非利息收入。
(2)合理选择征收方法。对银行业课征增值税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何种征收方法。国外对银行业课征增值税有以下几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
一是基本免税法。其优点在于避免了确定银行服务价值的难点问题,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行费用。其缺点是:第一,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银行机构为提供免税服务而购进的各种“投入品”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被中断,当免税银行服务被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购买作为投入品时,就会导致重复课税。第二,导致价格扭曲。家庭消费免税的银行服务相对于消费其他应税的商品和劳务将面临过低的税负,而由于重复课税导致企业消费免税,银行服务相对于消费其他应税商品和劳务将面临过高的税负。允许对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免税法综合考虑了政策的合理性和征管的简便性,并试图用一种方案解决免税方法的两个最重要局限,即重复课税和将进项税额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分摊造成的征管上的复杂性。但是,由于不是全部进项税额都可以抵免,这种方法还遗留了一定程度的重复课税。
二是零税率法。其优点在于完全消除了重复课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征管成本和遵行费用。零税率法使银行部门无需承担任何增值税税负,有利于保持和提高一个国家银行部门的竞争力。其缺点是:第一,在零税率法下,银行机构提供的所有服务价值都避开了增值税体系,当这些服务由家庭或者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免税商品和服务的企业购买时,就扭曲了银行服务和其他被课税的非银行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第二,零税率法意味着政府更高的财政收入损失。
三是现金流量法。其优点在于不存在重复课税,政府可以对所有银行服务按照发票扣税法课征增值税。但这种方法需要区分债权和股权性资金流量,后者应排除在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外。而且不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有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人都要计算对其现金流的课税,由此导致的征管成本和遵行费用尚不能确定,但肯定会比较大。
本文建议,我国可考虑实行允许部分进项税额抵免的免税法。
1.改革呆坏账准备金提取办法
按照中性原则确定呆账准备金和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从根本上说,如何和何时从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贷款损失,从而使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尽可能接近银行应计的贷款资产经济价值损失的金额,是贷款损失税收待遇问题的关键,其基本原则应该是税收减免数量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或者名义市场价值相一致,税收减免时间与贷款损失发生的时间相一致,这是税收中性原则的客观要求。从贷款损失减税的方法来看,前面已经介绍,主要是冲销法、特殊准备法和普通准备金法。三种方法的利弊主要体现在:
普通准备金方法比较简单,体现了对贷款损失的预期,其效果取决于准备金占贷款数量的比例,但这个比例是无法准确预测和确定的,硬性规定一个法定比例是难以符合实际情况的。如果普通准备金比例是固定的,那么低风险资产的处境就会比高风险资产的处境有利得多,因为低风险资产可以与高风险资产获得同样的税收减免,而低风险资产的贷款损失却相对较低。如果有关贷款注销的税收标准限制过严,可能会引起过度征税。比如,若法定的呆账准备金比例过低,虽然起初已经有部分贷款损失提前获得了税收减免,但对于没有作坏账备抵的其他贷款损失来说,倘若不能及时获得相关税收减免,就会发生过度征税。我国不应当再采取这种做法。冲销法和特殊准备法较为合理,能够基本保证特定贷款价值下跌与获得税收减免时间的一致性。二者都是将税收减免的时间与导致特定贷款价值下跌的相关事件联系起来,但存在时间差别,它们所体现出来的政策意图也有所区别。很显然采用特殊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而采用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
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这样既能使银行的呆账核销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管,又能使银行的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银行不良资产挂账,降低银行运营风险。综合权衡各种利弊得失,笔者的具体设想是:我国应循序渐进地对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待遇进行调整,以逐步过渡到未来的特定准备金模式:一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应该当年提足,而不是递延到第二年提取;二是逐步提高呆账准备金计提比率,适当增加银行的自主权。
2.规范收入确认方法和时间
银行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是银行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收入减去为产生这些收入而投入的成本的净收入。税法在确定总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成本支出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权责发生制,另一种是收付实现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定收入和支出,是指根据实际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时间和数量来确定有关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日期和金额;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和支出,是指以收入和支出的实际发生为依据,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都在当期确认,而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两种方式会对税收和银行利润产生不同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会对征税时间产生不同影响。
权责发生制对收入的确定与相关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和规模有着密切关系,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会随着债权债务市场价值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从而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银行机构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权责发生制方法对通过税收筹划和故意推迟纳税时间避税等有较好的抑制作用。但是权责发生制相对比较复杂,它要求充分考虑债权债务的价值变化对收入的影响,这就要求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金融资产市场,尤其是贷款二级市场,从而能对银行贷款等各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但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贷款二级市场并不发达或者根本不存在,无法对各种债权债务进行恰当的市场评估,贷款价值无法直接按照市场价值的变化加以调整,容易导致因贷款价值下跌引起的贷款损失所应享受的税收减免提前或者推迟获得,从而引起税款多征或者少征。收付实现制相对较简单,尤其适合于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银行机构采用。但是,它不能准确反映银行资产市场价值变化,容易造成收入或支出的确认不实,导致少征或多征税款。
具体到我国来说,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允许银行机构自主选择具体的会计方法,同时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企业不符合标准的会计方法进行调整,重新确认收入。企业在选择确定的会计方法时,应当依据下列两个标准:一是能准确反映收入;二是该方法必须与企业日常簿记计算其收入所用的会计方法一致。考虑到我国银行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银行机构应税所得时,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起来,在总体上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的同时,根据客观情况,适当结合运用收付实现制。具体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机构的业务种类和复杂程度,规定不同的政策:对于业务范围广、种类多的银行机构,可允许其对不同的业务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如贷款业务、收费业务等;对于复杂程度高的业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可根据贷款的不同期限和不同种类,分别实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对于抵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按照账面余额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收;而对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等,按照账款收讫时间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收。但其基本前提是银行机构应建立独立的账簿反映各个不同的业务。借鉴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于小规模的银行机构,如果总收入在一定规模之下,可以允许其直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定收入和支出。
3.修订税前扣除规定
合理确定有关营业费用的扣除原则。对于采用收付实现制的银行机构来说,其费用确定相对简单,但对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银行机构来说,确定营业费用时需要遵循一些既定的标准,否则容易发生征税过度或征税不足的问题。总的原则是:如果产生一项营业费用的所有事件都已经发生,费用金额能够合理精确地确定,而且与该项费用相关的经济结果已经产生,那么银行机构可以在该费用发生的年度在税前扣除此项费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经济结果是否产生:第一,如果营业费用是因其他机构或个人向银行机构提供服务或资产而产生的,则这种服务或资产提供时,经济结果就已经产生;第二,如果营业费用是因为银行机构使用资产而产生,则使用资产时经济结果自然产生;第三,如果营业费用是因银行机构对外提供服务或资产时产生,则在提供时经济结果相应产生;第四,在每个纳税年度都反复出现、重复发生的一些费用。确定如何在税前扣除营业费用时,还要注意区分日常性、必要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区别。一般来说,银行机构为开展正常的业务或交易而发生的各种必要性和日常性开支应当在发生的年度进行税收扣除。这里的“必要性”指该支出对业务开展来说必须是必要的、适当的;“日常性”指日常发生的支出,是与资本性支出相对应的。以贷款为例,银行机构为发放一笔贷款,会发生一些费用,其中与开发此笔贷款直接相关的人工费以及一些一次性的短期费用,可以作为营业费用在纳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其他费用,如借款人信用评价费用、抵押和担保品的评估费用以及相关文件材料费用等,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在贷款存续期间摊销。
4.试行亏损抵回政策
第一,试行亏损抵后的意义。大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呈现周期性,在经营的高潮期,盈利颇佳,缴纳的所得税自然比较多;而到了经营的低谷期,则可能经营困难甚至亏损。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发展,各国税法都规定企业亏损时可以享受适当的税收优惠,用盈利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税法一般都允许亏损企业用盈利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亏损。具体又分为两种弥补形式,一种是亏损的抵后,另一种是亏损的抵回。两种方式的内容不同,效果也有所区别。
所谓亏损抵后,是指企业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实现一种所得税收益。所谓亏损的抵回,是指企业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的应税收益,并申请退回已缴纳的所得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行亏损抵后的同时,还实行亏损抵回政策,但各个国家对亏损抵回年限、抵回金额和抵回顺序等都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和法国规定抵回的年限为3年,英国和日本为1年。亏损抵回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政府来说,其优点在于:一是与亏损抵后相比,更能体现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更能体现税收的调控作用。亏损抵回通过企业办理退税来实现,实际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一笔财政补贴,直接体现政府对企业的支持。二是如果对哪些类型的产业和企业可以获得抵回政策作出恰当规定,则可以有效发挥调节和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三是可以配合政府的扩张性政策,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其缺点在于:亏损抵回意味着政府马上要拿出一笔资金,往往会造成财政紧张,如果政府正在执行紧缩政策,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对企业来说,亏损抵回能够使其迅速得到一笔宝贵的资金(政府退税),既可以用来渡过难关,也可以用来转变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二,银行业试行亏损抵回政策的具体建议。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亏损抵回的政策规定,只实行亏损抵后政策。但亏损抵回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可以先从银行业等急需扶持的行业开始试点。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亏损抵回的退税率应当是纳税当年的税率,而不是现行税率(亏损年度正在适用的税率);二是按照历史顺序进行前转。例如,如果2007年度发生亏损,国家税法规定的亏损抵回期限为两年,而2005年和2006年银行都是盈利的,则亏损抵回应从2006年开始,而不是先从2005年开始;三是应税收益前转额与亏损额相等时即应停止抵回;四是如果银行业后来又亏损的话,可以继续按照上期的抵转剩余抵回。由于亏损抵回涉及退税等问题,抵回的年限不能太长,一般2~3年比较合适。
注 释:
① 中国现行税制涉及银行业的税种主要有9个,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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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圣泉)
Research on Taxation System of Domestic Banking
HAN Ke-yong
(Shanx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Taiyuan Shanxi 030006,China)
Finance is the essence of modern economic,and the domestic banking is playing main role in finance system and exerting critical effects in financial core.Whether the banking development running normal would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ics directly.In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f commercial banking,finance tax system is significance policy variable which influe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bank.At present,domestic banking is rapidly developing,meanwhile exists many problem and shortcomings,especially while the capital restructuring and list of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ing,the system of finance tax has become important factor which influencing behavior of capital market of banking and to promote the capital quality of banking,rate of capital sufficiency and capacity of profit.
commercial bank;tax burden;reform of taxation system
F810.42
A
1672-626X(2010)06-0060-08
2010-09-15
韩克勇(1964-),男,山西祁县人,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