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媛媛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义务教育供给主体的机理、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公共经济学的视角
束媛媛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义务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应该由政府保障其有效供给。然而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还处于边缘地位。现行属地化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使城市政府面临教育用地、财力等资源上的困境而无法满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需求,在此供需矛盾下,义务教育的私人产品属性使私人有动机和可能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尽管其在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方面远远比不上公办学校,但其更符合低收入农民工的需求,进而成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一大供给主体。这弥补了政府供给义务教育的不足,然而会加深教育的不公平,影响教育的公益性。在城市公办学校无法全部吸纳农民工子女的情况下,应该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支持并进行规范管理。
农民工子弟学校;义务教育;供给主体;公共产品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义务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应该由政府保障其有效供给。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措施扩大到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也进入免费阶段。然而,在我国的农村和城市之间,还流动着一个群体即农民工群体,其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还处于边缘地位,政府未有效地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城市中大量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其中还有很大部分属于非法办学,反而成为众多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的途径。本文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运用公共产品的理论在分析义务教育产品属性的基础上,分析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义务教育供给主体的内在机理、带来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在城市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吸引力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排斥力的双重作用下,广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就业,而且人口规模庞大,发展迅猛,形成了所谓的“民工潮”。由于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形成了我国所特有的一个社会群体即农民工群体。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为1.44亿,其中农民工为1.2亿。至今,农民工数量已超过2亿。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工的流动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与早期的“单枪匹马式”流动不同,“家庭式迁移”的农民工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全国6—14周岁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约为878万。据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报告, 2007年全国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规模达到1834万人,比五年前增长30%。[1]然而与其父辈在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一样,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韩嘉玲的话来说,“这部分群体的教育作为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副产品,还处于最边缘的地位。”[2]
从现有状况看,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公办学校借读;二是就读于私人创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三是部分农民工随迁子女处于失学、辍学状态。2007年世界银行和教育部共同完成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项目》的调研数据显示,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数量庞大,近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农民工子女为流动儿童的主体,学龄流动儿童中未上学的情况均存在,流动儿童分别在公办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私立学校)就读,北京市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占总数的63%,上海市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总数的49%,广州市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总数的34.6%。江苏常州、湖北宜昌、四川绵阳三个中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数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不是很大,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很高,正规的民办学校成为接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力补充。浙江义乌、山东昌乐、河北三河三个小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数量不大,基本在公办学校就读,除了比较特殊的义乌市还存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其中包括非法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外,其他小城市没有此类学校的存在。大、中、小三类城市流动儿童所在各类学校就学情况如下表:
大、中、小三类城市流动儿童所在各类学校就学情况表
(一)在公办学校借读
针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即“两为主”政策。但是,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由于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制度是与户籍相挂钩的,在解决城市化带来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上显得乏力。城市的公办学校一直以农民工子女没有城市户口为由不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即使在中央出台“两为主”政策之后,用全国政协委员徐永光的话说仍然存在“容不下、上不起、不愿上”的问题。
城市公办学校会以学位已满即“容不下”拒绝接收农民工子女,或者设置各种障碍,主要是繁琐的手续和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使农民工子女“上不起”公办中小学。有的城市要求农民工到流出地乡镇政府开具家里无监护人而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然后凭务工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指定的公办学校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对农民工来说,办理这些手续,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而且未必能办理成功。即使所有证明都已经备齐,还需要向公办学校交纳借读费或赞助费,从两三千元到一万元不等。据世界银行和教育部的调查,农民工家庭收入大都处于勉强维持生计的水平,这对于农民工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上述三类城市公办学校都存在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的行为,而大城市最突出。53.2%的农民工子女家长勉强或难以接受上公办学校的花费。最后,由于身份、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难免会受到歧视,并且许多学校农民工子女成绩的好差不在老师的教学质量评估范围之内,这些都会影响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很多农民工子女甚至“不愿上”城市的公办学校。
因此,农民工子女顺利进入公办学校借读存在诸多障碍。虽然世界银行和教育部的调查表明,公办学校已经成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主体,但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相当部分是携资金、技术来异地经商、办公司的流动人口子女,公办学校高额的借读费和赞助费实际上排斥了部分农民工子女。
(二)就读于农民工子弟学校
农民工子弟学校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90年代后期发展非常快。1993年9月1日,河南籍民办教师张保贵在北京创立了第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城市中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出现是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无学可上时的一种“悲壮的自救”。它一出现就受到广大农民工的热烈欢迎,在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无法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时,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广大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途径。
农民工子弟学校属于私人办学,只招收农民工子女,其中很大部分一直没有被正式制度所接纳和承认,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因此处于非法办学的状态,经常受到各种清理、整顿和强行拆散、取缔。这些学校通常被称为“四低学校”,即投资低、收费低、教师薪酬低、教育质量低。这些学校收费低廉,且方式灵活,与农民工的流动性相适应;校舍简陋,教学器材缺乏,师资力量薄弱,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正如北京百年职校理事长姚莉所说:“2005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时我非常痛心,因为农民工子女在北京一些打工子弟学校受到的九年义务教育是不合格的,有些连四则运算都没有掌握。”[3]
(三)失学、辍学
由于流动人口中部分家长文化程度低,家庭收入也不高,加之在城市入学的种种困难,造成一定数量的儿童少年处于失学、辍学状态。这些失学、辍学的农民工子女有的沦为童工,有的到处乱窜,有的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以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三种类型可以看出,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处于最边缘的地位。公办学校繁琐的手续和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成为众多农民工家庭难以跨过的门槛,融入公办学校的难题在无形中排斥着农民工子女。众多农民工子弟学校的非法生存状态和偏低的教学质量使农民工子女难以接受稳定良好的义务教育。更有学龄儿童失学、辍学的情况存在。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义务教育问题成为我国义务教育普及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在公共经济学的视角下,从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角度,可以将产品分为四种类型:私人产品、公共资源、俱乐部产品和公共产品。具体见下表:
产品的四种类型
关于教育的产品属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义务教育到底是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抑或是准公共产品?为了更清楚地分析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本文借用公共政策研究中政策“产出”(output)与政策“结果”(outcome)两个概念从产出和结果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产出”指义务教育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结果”指的是产品或服务对社会产生的效益。[4]
(一)产出层面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产出主要是传授知识的教学服务,包括老师的讲课、批改学生的作业、测验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等。
从消费的非竞争性来看,义务教育并不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竞争性要求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妨碍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减少他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的数量或质量,即对于既定的公共产品产出水平,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边际成本等于零。[5]而在现实中,增加一个学生,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原有学生平均受老师关注的程度会下降,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增加一个学生,教学设施如桌椅、图书资料、老师付出的时间精力都要相应增加,边际成本并不是零。所以,义务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
从受益的非排他性来看,义务教育也不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受益的非排他性要求在技术上无法将那些不愿意为消费行为付款的人(即“免费搭车者”)排除在某种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或者在技术上虽然可以排他,但排他的成本很高,以致于在经济上不可行。[6]实际上,完全可以采取收费的形式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享受教学服务之外。我国的义务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要交学费、杂费甚至是教育附加费的,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正因为如此,过去很多农村孩子因为贫困、交不起学费而失学。所以,2008年全国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被认为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所以说,义务教育的排他性可以通过成本很低的方式实现。
在产出层面上,义务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因而属于私人产品。西方学者斯蒂格利茨就是把教育划分为私人产品的。[7]
(二)结果层面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所提供的传授知识的教学服务对社会产生的效益可以概括为对受教育者个人的效益和对社会的效益。前者包括受教育者可以掌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为以后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或者职业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以利于将来获得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等。对受教育者个人的效益只能受教育者自己享受,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因此属于私人产品。后者包含了很多内容,有经济的,如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科技和经济实力;有政治的,如政治社会化、提高政治参与、促进平等;有社会的,有助于犯罪、贫困、种族冲突等问题的解决。[8]对社会的效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可以无条件共享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属于公共产品。综上所述,在结果层面上,义务教育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属性。
在公共经济学的视角下,从产出和结果两个层面对义务教育进行分析之后,可以看出义务教育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其产品属性是比较复杂的。通过分析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可以得出两点:一是作为私人产品的义务教育尤其是产出层面的教学服务,私人即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是有动力提供的,如收费的民办学校和家教;二是作为公共产品的义务教育即义务教育对社会的巨大效益,政府必须承担起有效供给的职责。
从现实状况看,义务教育的私人产品属性只剩下对受教育者个人的效益这一点了。各国政府都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产出层面把义务教育的私人产品特征转变为公共产品特征,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都能免费享受传授知识的教学服务,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这一点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尽管每个国家义务教育年限不一样。目前,全球190多个国家中中已有170多个国家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其中包括人均G DP只有中国1/3的老挝、尼泊尔、孟加拉等国。[9]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即“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就是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义务教育成为公共产品的体现。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体现了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由国家来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体现了义务教育的非竞争性。
由此来反观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义务教育现状,不禁会产生疑问:在农村和城市的义务教育免费之后,为什么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得不到国家的保障呢?城市政府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供给方面有什么困境呢?为什么私人创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反而成为义务教育这个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呢?私人又是出于什么动机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呢?下文将进行分析。
(一)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使城市政府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供给上面临教育用地、财力等资源上的困境,导致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由国家包揽转向“地方负责、分级管理”。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颁布,形成地方为主负担教育经费的制度。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中国教育支出的一个现实情况是中央政府的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主要投向高等教育,而基础教育则下放给地方政府负责。在义务教育方面,80%以上的教育支出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中央对义务教育的分担比例不足20%。[10]
同时,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与我国的户籍制度挂钩。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按人头拨给户籍所在地的。
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体制激发了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加快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为实现“普九”目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情况下使得城乡的义务教育呈现出非均等化的状态,农村在生均教育经费、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与城市有着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其与户籍制度的紧密相联,在面对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方面显得乏力。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各地方政府承担和负责管理,政府按户籍人头下拨教育经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在农村而不在城市。所以,城市的公办学校一直以农民工子女没有城市户口为由不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对于城市政府来说,本地的教育资源本来就是有限的,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体制必然会使城市政府优先保障本地适龄儿童少年的受义务教育权。如果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会给城市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包括要占用土地、兴建校舍、投入生均教育经费等。据北京的一项统计,一个小学生的教育成本是1.1万元,上海也大体如此。以承担一个学生1.1万元的教育成本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敞开大门,考验着一座座有着几十万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大城市政府决策者。[11]正因为有教育用地、财力等资源上的困境,所以2003年就出台的“两为主”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即使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就读,也是以交一笔不菲的借读费或赞助费在公办学校借读为代价的。而且接纳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往往还是处于城乡结合部、生源不足的一些公办学校。对于处于城市边缘的勉强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来说,这笔费用往往是难以承受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面临无学可上或者上不起学的困境,其义务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二)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需求与城市政府无法有效供给的供需矛盾下,义务教育的私人产品属性使私人有动机和可能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进而供给义务教育。
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存在供需矛盾的情况下,出现了制度外的义务教育供给形式,这是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面临无学可上困境时的一种“悲壮的自救”。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户最先扛起“包产到户”的旗帜一样,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创办可以说又是中国农民创造的一个奇迹,是政府无法给农民工子女供给义务教育时,农民工自己解决自己的义务教育问题的结果。
无可否认,最初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创办者的创办动机是为了解决家人亲戚朋友老乡子女的上学问题。如北京行知打工子弟学校的创办者李素梅就是在亲戚的劝说下为了给亲朋好友的孩子“救急”而办学的,最初只有九个孩子。但后来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农民工子弟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为没有合法手续,尽管屡遭有关部门的驱逐取缔,但仍然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般重现。他们的办学动机则是因为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可以产生经济效益,能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是有利可图的。据一位校长透露,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只要能招到100名学生,就可以有盈利,明细如下:[12]
收入:
学费 每人每学期400元,两学期800元,100人,合计8万元
支出:
房租 1.2万元
教师工资 4人,每人每月800元,10个月(寒暑假不发工资),合计3.2万元
课本费 每人50元,100人,合计5000元
水电费、办公用品、杂费 1万元
盈利约2.1万元
如果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盈利便更为可观。即使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为解决亲朋好友子女上学问题而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创办者也是以一定的经济效益作为底线的,毕竟农民工子弟学校是私人办学而非慈善机构,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作为底线,任何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都是难以维持下去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及其迅速发展,经济杠杆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约有90%的办学者正是出于获得经济利益、谋取利润的动机来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13]于是,市场成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一大供给主体。这与义务教育产品属性的复杂性有关。义务教育在产出层面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属于私人产品,市场是有动力来提供的。正是义务教育的私人产品属性使得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存在供需矛盾的情况下,私人才有动机和可能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进而供给义务教育。
(三)与公办学校相比,农民工子弟学校更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受到农民工群体的欢迎。
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需求与农民工子弟学校义务教育供给一致的情况下,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重要供给主体。
首先,农民工子弟学校收费低廉,且方式灵活。农民工进城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更多的收入,教育成本是他们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公办学校就读除了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外,还有其他方面的费用,如教学参考资料费、校服费、课外兴趣班活动费、春游费等,这些费用是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群体所难以承受的。而农民工子弟学校则收费低廉,而且收费方式很灵活。据对北京114所农民工子弟学校2001年收费标准统计,每学期300元以下的50所,300元至399元的33所,400元至499元的14所,500元至599元的11所,600元以上的 6所,平均每学期为 323元。[14]而且收费方式很灵活,大部分学校按学期收费,有的还按月收费,普遍允许拖欠学费。收费的低廉使农民工子女上得起学,收费方式的灵活正好与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相适应,因此,农民工子弟学校很受农民工群体的欢迎。
其次,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不需承受被本地学生和教师歧视的心理压力。由于身份、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歧视。本地学生会因为兴趣不同,没有共同语言,或因为衣着、说话等原因嘲笑农民工子女。因为农民工子女过去学习条件较差,基础不是很好,所以,教师也不欢迎农民工子女,担心会影响自己的业绩考评。若农民工子女的成绩不计入教师业绩考评的范围,则教师又会不关心这些农民工子女的成绩。而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则不存在歧视的现象,因为大家都来自外地,身份、家庭经济条件类似,彼此平等。尽管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远远比不上公办学校,仍然有学生从公办学校转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因为在这里有平等,而没有歧视。
最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材和家乡一致,利于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是一种属地化管理的体制,即以户籍所在地作为享受教育权利的依据。[15]农民工随迁子女即使在城市中读完小学和初中,也没有资格在城市参加中考,而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和上高中。而现在各地教材不一样,考试内容也不一样,在城市公办学校接受的教育无法与户籍所在地的考试相对接。而农民工子弟学校使用的教材和家乡一致,或者使用全国大部分地区使用的人教版教材。出于有利于子女参加中考的考虑,许多农民工家庭只能选择农民工子弟学校。
(一)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义务教育供给主体带来的问题
在城市政府无法有效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的情况下,私人创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义务教育的一大供给主体,弥补了政府提供义务教育的不足,满足了农民工子女读书受教育的愿望。然而,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义务教育供给主体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1.加深了教育不公平。农民工子弟学校是私人即市场机制供给义务教育的形式,对于办学者来说,利润是第一位的。在收费低廉的情况下,学校必然办学条件简陋,教学设施缺乏,无法提供高薪来吸引高素质的教师人才,进而教学质量就低。农民工子女所接受的义务教育也是不合格的或者是低质的,这降低了他们用知识改变命运的可能性,这种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会加深社会的不平等现象,造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另外,拥有城市户籍的学生可以免费享受到优质的义务教育,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只能自己承担义务教育费用,用市场化的方式购买义务教育,这是教育不公平的体现。
2.影响了教育的公益性。曾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市场条件下,以民间资本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的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具有所有资本的共同特性,即寻利性。资本的寻利性导致在教育领域追求公益与追求私益并存,追求利润和私益是教育领域民间资本的基本动机之一。”[16]可见将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会因为资本的寻利性而影响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其对受教育者个人的效益和对社会的效益将会大大降低。曾经甚至发生过农民工子弟学校校长卷款逃跑,使得几百名学生无学可上,这是资本寻利性吞噬教育公益性的极端体现。
(二)农民工子弟学校成为义务教育供给主体所带来问题的解决思路
从义务教育在结果层面上所具有的对社会的巨大效益看,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政府都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支持,以保证教育质量。在城市公办学校还无法全部吸纳农民工子女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支持并进行规范管理。针对教育不公平的问题,政府要在校舍、教学设施、经费、师资力量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帮助农民工子弟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使农民工子女享受到优质的义务教育。同时,通过对其经费的支持,可以降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收费,减轻农民工的教育负担。针对教育公益性缺失的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其的规范管理,适当放松办学条件,将大量非法存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民办教育体系进行管理。为了保障教育的公益性,尤其要加强对其财务的管理,确保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之中。
从义务教育免费和教育公平的大趋势来看,希望农民工子弟学校仅仅是一种社会过渡的产物,若城市公办学校能完全吸纳农民工子女,相信农民工子弟学校也会相应地退出市场,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使城市学生和农民工子女“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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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华)
F062.6
A
1672-1071(2010)04-0072-07
2010-06-15
束媛媛(1987-),女,江苏丹阳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