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华
(山东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 271100)
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
李燕华
(山东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 271100)
以法为本,就是依法治理,简称“法治”。以人为本,就是指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在很多情况下,内容上有所交叉,本质相同。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作为治国的两种良策,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治国层面上,必须是以法治立国为主,辅之以德治。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要处理好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的关系。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该多谈些“以法为本”,少谈些“以人为本”。
以法为本;以人为本;法治立国
以法为本,就是依法治理,简称“法治”。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成长壮大的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法治的含义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法治包含着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法律至上,保障权利,权力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其次,法治意味着围绕上述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一种人们能够据以规划其长久生活,因而使人们的生活可以预见和控制的制度框架。这套制度包括:完整的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健全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体系,完善的法律服务组织和制度体系。最后,法治意味着一种依赖上述原则和制度体系建立起来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1]。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如我国唐代的“贞观之治”。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则是众人所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2]。近现代的“法治”思想,与几千年来的“人治”相比,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法治原则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了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治国法则。十五大也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无疑把法治的作用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以人为本,就是指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人”,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活着的现实的人,“以人为本”的“本”,不只是“本位”,更是“根本”,是人的价值和人的意义之所在。以人为本思想至少包含以下精神:第一,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一切社会实践活动都要以人为中心;第二,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类发展的终极追求目标。这一社会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唯物史观为理论前提,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人本思想的理论精髓,真正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执政党权威文件中的首次正式确立。胡锦涛对以人为本作了科学的阐释,他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是反思传统发展观的产物。传统发展观是一种单纯强调经济增长、将增长等同于发展的畸形发展观,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社会的、自然的危机与恶果,致使人与人的主体关系、人与域的空间关系及上下代人的代际时间关系出现裂痕甚至断裂。当下中国语境中的以人为本正是这一反思与超越的理性结晶,其基本目标在于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奠定思想基础、注入精神活力。
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在很多情况下,内容上有所交叉,本质相同。一方面,以法为本本身就包含了许多人性化的东西。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意识;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法治都始终是以个体的人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时空纬度的。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在于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和支持,在于对个人人格、价值的尊重和保障。法学专家江平就说:“法治本身就包含民主,如果没有民权和民主那叫什么法治?所谓人权和民主,实际上是法治的两大核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其核心即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以人为本与以法为本紧密相连,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和目的性价值,如果没有人文精神、人本主义关怀对法治的支撑,依法治国将失去存在价值。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可以为培育依法治国思想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体制与观念上的障碍。同时,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可以增强法治的科学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作为治国的良种良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二者在治理国家的地位上是不同的。在治国层面上,必须是法治立国为主,辅之以德治。因为道德固有属性中的非确定性易导致过度弹性、自觉自律性易导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导致标准多元化、过多至善理想易导致缺乏宽容和衡平等因素,使其很难适应当今社会结构条件下对国家治理规则的更高要求,而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合理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恰好为多元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自由自主的主体活动提供了纲领性规制和“居中仲裁”规则[3]。目前对于党的“以人为本”的口号,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方面的,从市场经济建设方面的,等等。上述诸领域如果片面地强调以人为本,不假思索地把它视为第一原则,其实是一种误读。在市民社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人为本只是一种理念,是事物背后的价值指向,而不是现实的原则,它们的第一原则应该是以法为本。社会治理和市场经济等诸多领域,有它们各自不同的目标,只要它们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就是无可指责的。反过来,只要法是善法,严格按法律办事,其实也就做到了以人为本。所以说,以人为本的精髓在于法治,而不是人治。不能盲目、片面地理解“以人为本”,在任何领域都不假思考地把人的需求放在首位,因为人的需求有时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司法机关,更要忠实于法律,以法为本。当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触及到社会的角角落落,而道德有时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要从以下几方面处理好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的关系。首先,在宣传方面,要使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以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理念。要防止“以人为本”成为一种治理社会的道德理念。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关键,不是道德戒律,而是法律规范,通过法治主义落实以人为本是最有效的。其次,在立法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民主立法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4]。再次,在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在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法治政府,,还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之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所以作为专门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应当以法为本,坚持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笔者不提倡司法机关高喊“以人为本”,因为以法为本与以人为本在司法机关的地位是明显不同的。只要我们的立法坚持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就不违反以人为本。所以,提倡司法机关应该多谈些“以法为本”,少谈些“以人为本”,当然,在一些单纯的服务性行业中,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以人为本。
[1]刘全德,曹全来.法理学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199.
[2]葛洪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70.
[3]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11.
[4]高其才.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40.
Abstract:Law-oriented means ruling by law,shorter form“rule of law”.People-oriented means proceeding from people in all work,keeping the human at the center.Law-oriented and people-oriented,inmany cases,cross somewhat in the content,are identical in nature.As the country's two kindsof good policy,they are indispensable.Building up the countrymustmainly depend on the ruling of law,supplemented by ruling of virtue.In specific social practices,we should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two.Particularly the judiciary,should care more about“law-oriented”and less about“people-oriented”.
Key words:law-oriented;people-oriented;build up the country on the ruling of law
(责任编辑:孙大力)
Law-oriented and People-oriented
L I Yan-hua
(ShandongLaiw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Laiwu 271100,China)
D902
A
1001-7836(2010)09-0011-02
10.3969/j.issn.1001-7836.2010.09.005
2010-05-04
李燕华 (1971-),男,山东莱芜人,讲师,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