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 蕾
2004年发生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的事件,开创了独立董事向公司“发难”的先河。就在人们对这几家大公司内出现的问题议论纷纷时,2004年6月8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的独立董事也对本公司的管理提出了监督意见。然而,6月16日,伊利股份召开临时董事会却将俞伯伟紧急辞退。伊利的“独董风波”骤然突起又急剧升级,紧随其后又暴露出来公司的国债投资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然而,2008年12月,夏新股份公司又发布了郭艺勋、乔梁、王凤洲三名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随后的股市开盘却以涨停来回应。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既有的缺陷,要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迄今为止,国务院、证监会等机构已经出台了不少规制独立董事的规则,但是我国近几年有关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事件频发,从而也把我国上市公司不完备的治理框架暴露无余。
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制度的完善一直被认为是构建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在采用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英美国家,由于公司内部没有单独的专门监督机构,而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高度分散的,股东一般都是远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就是制衡内部执行董事和经理层,防止“内部人失控”现象的发生。
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来说,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公司法,设置董事会制度的目的均在于协调并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及由此引起的“代理成本”问题。然而,客观现实是,由于股东大会日益形式化导致的功能衰退,其对董事会的外部制衡也在减弱。如此一来,董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无疑是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的最重要环节。正因如此,20世纪上半叶以来,美国掀起了一场持续的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改造与创新运动。作为这一创新运动最集中的制度成果,独立董事制度不仅成为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与移植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
诺斯从成本-收益分析角度指出,制度创新只有在其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投入的成本时,才能实现。第一种情形,市场规模的扩大改变了既定制度安排下的收益和费用;生产技术进步使得制度创新有利可图,进而促成制度创新的实现;各社会团体对收入预期的改变使他们对新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重新作出评价等等,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推动制度创新的产生;第二种情形,由技术创新、信息传播的加速、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等创新成本的降低,也促使了制度创新。诺斯强调,创新成本的降低,使经济行为主体能够在新制度安排下获取潜在的利润,是制度创新得以实现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蕴含着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按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不充分,大股东很可能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于不顾,导致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违法交易等现象出现,增大社会成本。而且,在经济学理论界,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共识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是最有效率的。众望所归,独立董事的出现,迅速发挥了其应有的功效,改善了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降低了社会成本,保护了中小股东的高效收益实现。
另外,依据诺斯对制度划分的理论,独立董事制度总体上是一种有助于降低风险的制度。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受雇人员,并且与公司高管阶层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关联关系,从理论上讲,独立董事是从客观的第三人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独立判断。因而,独立董事被描述为可获得的“可能是最有效的保护股东利益的工具”。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增强公司竞争力,预防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降低代理风险的功能。
在美国,如果独立董事对于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有异议,其可能采取的行动往往是辞职。对涉及经理层不当行为的诉讼案件的不完全调查显示,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没有反对被告后来被质询的行为,独立董事没有对经理层的失职或者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事前监督。在特别诉讼委员会的研究中,几乎所有的特别诉讼委员会都做出有利于被告董事的认定。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一项研究分析表明,实际上,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公司治理更高效。
为什么影响全球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运动,却遭遇了如此尴尬的境地?笔者认为,拥有高比例独立董事的公司业绩反而得不到提高的原因主要有:(1)独立董事薪酬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能完全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2)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来看,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导致其功能实现受到阻碍;(3)独立董事的信息障碍和时间障碍。独立董事对公司信息的了解主要来源于公司管理层。然而,管理层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并且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专业化,独立董事们又大都身兼数职,对每个任职公司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使独立董事无法准确作出决策判断。因此,仅仅一味地强调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与英美单层治理结构不同,我国是双层治理结构模式,即公司内部存在具有监督功能的监事会和“一股独大”的现象。
首先,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所致,上市公司所占比重最大的就是国有企业,约占到85%以上。其中,国家持有股份的比重占到了54%以上。“一股独大”就成了我国股票市场最突出的特点,“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有限市场假设表明,外部股东在明知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损害其利益,但单个外部股东的股权比例都很少,采取任何监督措施的成本必定会高于预期的收益时,他们往往都抱着“搭便车”的态度,导致疏于对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监督。拥有完全独立地位的独立董事的介入,不会受到大股东的控制和影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监督效用,有效的遏制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提高收益率。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双层治理结构,公司内部已经存在具有监督功能的监事会制度。对于植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学者就提出,这是重复设置了监督部门,增加了监督成本,使企业无法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然而,笔者认为,我国在现有公司治理框架下植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浪费了监督成本;相反,是节约了监督成本,降低了风险,使企业向着效益最大化逐步靠近。因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是不同的。监事会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起到内部制衡的作用,其并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独立董事恰恰弥补了监事会的这点监督空白,独立董事是通过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前的筹备、决策中的策划及最终出台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其事前监督、管理层内部监督及监督决策全过程紧密结合的优势,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决策效率,规避了风险成本,并实现对管理层的同步监督。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常设性专职监督机构同样也具有独立董事不具备的监督优势。首先,监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作出的第一时间,便可开始跟踪监控,这种零距离的监督方式可第一时间察觉漏洞所在,降低了纠偏成本;其次,监事会的事后监督涵盖了检查、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是对独立董事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及其决策过程监控以外的重要补充,也是股东大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依据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安排的理论,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均会受到其他相关制度的影响。也就是说,每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考虑制度本身构建的同时,还要考虑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包括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例如,证券诉讼制度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以及以文化为内涵的非正式制度对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制度和文化社会背景与英美等国的差异很大,这都会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效果。笔者认为,首先,清晰明确的权利与责任体系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效用的基石。应当设置相应的责任机制并将其立法化,以保障独立董事不会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其存在价值;其次,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都没有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委员会,导致独立董事没有能够实施其监督权力的渠道,无法发挥其对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的监督作用。笔者建议,应当尽快完善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增强其权威性;最后,有必要在我国培养并逐步建立一个体系完备的独立董事市场,以此来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可以建立类似律师协会形式的独立董事协会,以实现对独立董事统一、规范的管理,由证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要想有效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把希望全部寄托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上是不可取的,况且独立董事制度的高效运作也是有赖于社会整体完善的制度环境建设,因此我国在努力将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的同时,还应当推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产权制度的改革,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构建一个包括政府司法监审机关、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协会、社会及个人信誉的评价机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一系列监控主体在内的行之有效的监控系统。
[1]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
[2]锦程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9.
[3]郭芳.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变迁 [J].管理科学文摘,2005.4.
[4]喻猛国.国外独立董事制度探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