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选择

2010-08-15 00:50牛风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9期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机构民间

□文/牛风君

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建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旗),1,173个民族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1%。建国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历史、自然和现实的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少数民族地区金融组织体系现状

(一)银行分布密度小,金融服务范围收缩

1、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收缩,服务缺位。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农、工、建等纷纷调整经营战略,将重点转向城市,而在民族地区的作用逐渐弱化。1998~200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3.8万余家地县级以下基层机构,而且原主要承担农村金融服务的农业银行也转变了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呈现出明显的收缩趋势,在资源配置上对西南、西部,特别是民族地区撤点。随着农行与这一地区的居民之间距离不断扩大,这一地区的客户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只能享受一些传统的金融服务,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

2、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没有延伸到少数民族地区。如民生、兴业、浦发、招商等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只在少数民族地区省会(首府)设机构,在市(地)、县一级基本没有设分支机构。

3、地方性中小银行难以承担重任。一方面地方性中小银行大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股权结构单一,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严重扭曲了公司治理,使银行产权约束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由于产权制度、管理体制以及对地方性中小银行监管相对滞后等原因,在发展过程中积累大量的风险,严重地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中小银行的发展。加上地方性中小银行又把服务对象定在地方国有企业等优质客户上,这样以来,地方中小银行为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提供的服务大大减少。

4、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定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较小,难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业务范围的局限性造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如农发行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农业产业化、农业开发等功能并没能运作起来。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目前,除国家财政核拨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中央银行融资占其资金来源的80%以上。由于资金来源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很难有更多资金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5、邮政储蓄银行提供服务有限。虽然在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社区和农村乡镇都有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但由于邮政储蓄银行刚刚成立以及其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除存款业务、中间业务外,只开办小额贷款业务,还无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民间金融活跃,但游离在法律之外。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金融主要形式有:一是自发的民间借贷。这是少数民族地区最常见的形式,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邻里等关系熟悉的人之间,这种借贷形式是建立在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相互信任基础之上;二是以各种“会”的形式或以私人钱庄、典当行等形式存在的民间借贷组织;三是以互助担保协会形式存在的金融互助组织。民间金融虽然缓解了少数民族地区资金紧张局面,但其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且使金融产品的供求价格偏离均衡价格,政府一段时间将其视为非法,限制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民间金融只能艰难地在法律缝隙间生存。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督约束,少数民族地区由借贷引起的纠纷不断,从某种角度来讲,这增加了借款人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由于民间金融无法正规发展,其也难以有效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需求。

(三)保险业务处于边缘境地。由于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发展落后,尽管近几年寿险和财险业务有一定发展,但仅仅在城市有所发展,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发展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合少数民族的农牧业的保险产品较少,特别对农作物的生长保险、牧兽的成活保险、农(牧)民增收保险等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另一方面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落后。少数民族地区保险机构不健全,各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大多侧重于城市市场,真正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消费水平的险种较少。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除了在城乡结合部和部分经济发展较好的郊区县有一定程度的拓展外,在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直接融资体系不健全,资本市场发展落后。直接融资比例低,上市公司数量少,筹资规模小,市场融资能力较弱。在少数民族地区尚无较大的区域性资本市场,证券化融资渠道不畅,证券发行量低,发行规模小。现在沪深两市的中小企业板块对象主要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很少。而且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县、乡镇没有证券交易网点,这一地区想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融资非常困难,因此这一地区无法进行直接融资,融资能力较弱。

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选择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金融选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适当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并不是简单地进入新的金融机构,而是在提高原有金融机构质量的基础之上,增加这些金融机构的网点或分理处。一方面使政策性银行(如农业发展银行)从政策角度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另一方面继续保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支农惠农的性质,大力改善其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此外,随着村镇银行在部分农村试点的不断成功,加快村镇银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建立也是增加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途径之一。

(二)拓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鼓励并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对涉农保险业务实行再保险,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评估体系研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涉农保险业务实行再保险。

(三)规范民间融资,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直接融资力度。创新农村融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借贷支持“三农”发展。民间借贷是我国目前农村金融的一项有力补充,为了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规范运作,国家应制定出台政策,正确引导民间融资,稳妥发展信托租赁,开拓少数民族地区资本市场,逐渐培育农畜产品期货市场、农牧区产权交易市场等。

[1]人行西宁中支课题组.对青海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思考[J].青海金融,2008.5.

[2]张家寿.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3]黄福佳.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J].三峡大学学报,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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