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斌,余大伟
(1.湖北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1;2.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湖北荆州434000)
检察改革语境下检察权的人民性及公信力思考
张 斌1,余大伟2
(1.湖北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1;2.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湖北荆州434000)
近年来,检察机关各项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对检察事业发展起到非常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有些改革或试验偏离检察权行使的人民性及公信力,影响着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有必要重新审视与反思检察改革的方向和价值取向,并予以调试与拨正。
检察改革;检察权;人民性;公信力
检察权作为一种以程序性监督为内容,以连锁交互的权力组合形式为结构的法律监督权力,坚持其内在价值取向的人民性及公信力是检察权存在并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的基础。在检察改革的过程中,确保检察权行使的人民性及公信力,更是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应为改革主体的民众明显缺席,改革缺乏人民性考量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中,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源自人民的赋予,源自人民制定的法律授权。因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是检察机关执法人民性的体现。目前在检察改革中,作为改革对象的检察机关自身成了推动改革的中坚主体,即主导与推动检察改革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自己,应为改革主体的民众,却在改革中明显缺席,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社会民众的司法诉求与利益体察不够,其结果不符合民众实际需要和切身利益。博登海默说过:“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1]尤其是在我国的检察制度本身还没有形成常规有效的民意吸收与交流机制的情况下,这会导致民众对整个司法改革的疏离感。由被改革的对象来推动检察改革本身就是主体的错位,容易诱发检察机关各种功利主义与策略主义的行为[2]。
(二)忽视公众诉求的封闭式改革,易引发改革公信力危机
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检察机关将服务大局作为执法理念之一,强化检察工作的服务全局功能,要突出检察工作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不仅要寻求社会公平正义,还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除了依赖强制手段和硬权力执法,还要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现代社会,检察改革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需求,以民众更好地接近正义为归宿。而检察机关现行的诸多改革设想与举措所体现的均是司法的民主性,而非司法的民生性。许多改革项目是少数学术机构、专业研究人员或部分决策机关掌握着话语权,民众较少参与,改革过程既很少听取民众的意见,也较少设身处地关注其具体诉求和利益,民众经常成为旁观者甚至局外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城市化水平至今仍然较低。当下的司法改革除了检察改革,更多应考虑的是适应城市生活状态,改革往往以城市或发达地区为视角,较少关注落后地区和农民的需求[3],这极易导致公众对检察改革的公信力危机。
(三)突破法律的违法改革,会抑制公众法律信仰的生成
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制所形成的约束使检察改革处于这样一种窘境:要么系统地修改法律,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变法;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性的调整[4]352。近年来,在倡导改革的同时,又不得不谨慎地把“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进行改革”或“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改革”作为改革的一项原则。事实上,检察机关目前所提出的一些改革设想和方案,已溢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完全以现行法律为基础,检察改革的全面、深层次推进是不可想象的。如:民事公诉、暂缓起诉、社会服务令、零口供规则、辩诉交易、量刑建议制度、刑事和解等改革与探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都属于缺乏法律依据的违法试验[5]。合理不合法的改革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擅自突破现有法律体系违背了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统一性原则,如果任凭所谓良性违法发展下去,就会成为因长期阵痛而刚刚步入正轨的法治建设绊脚石。因为检察机关自身的行为会对民众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擅自突破法律的规定往往会抑制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越权改革将会对一个正在培养公民法治信仰的国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其结果往往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治之路更加举步维艰,改革也会丧失群众基础[4]458。
(一)检察权源于人民,人民性是衡量检察改革的重要标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始点,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属性。人民赋予的检察权自然用来服务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检察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性这一根本要求[6]。“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所表现出的人民性宗旨正契合了检察工作的这一目标价值。在现有改革忽视民众的现状下,必须将人民性作为贯穿检察改革始末的灵魂价值,时刻衡量检察改革的方向,及时纠正偏颇。对它的尊重和践行,能够使群众在领略法律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享受到法律的“温情”,能够增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感情,也能够使检察干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满腔热情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好事,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体现人民性是检察改革的神圣使命。中国的检察权与西方的检察权相比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分权制衡理念之下,资本主义西方的检察权实质上只是一部分资本家瓜分到的政权而已。相反,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作为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属性和宗旨必然要符合党、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可见,中国的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检察改革也应当具有人民性。坚持检察改革的人民性鲜明地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全部奋斗的最高目标。”因此,“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服务人民”是检察改革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行使检察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必须始终贯穿于各项检察职能,必须体现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检察权源于人民,检察改革的成果必须赢得社会公信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所谓检察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检察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检察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提高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成效的检验标准,是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检察公信力是国家公信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公信力实现的过程也即检察权实现的过程,检察改革体现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规律[7]。
培植正义、传播公正,体现公信力是检察改革的应有之义。自古以来,公平和正义就是人们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而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公正”二字。检察公信力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检察的职能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在实现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公正是永恒的追求,同样需要借助检察权威的力量。检察公正、检察公信力和检察权威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检察公正是产生公信力的基础,而公信力又是获得检察权威的基础。检察公正、检察公信力和检察权威三者关系密切,具有公信力的检察必然是公正的检察和有权威的检察。司法公正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从远古以来,不论西方还是东方,一直都是如此的[8]。司法制度的本质就是保障公正,追求公正。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因为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9]。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其存在的首要价值理应是追求公平和正义。因此,在检察改革中正确定位,遵循以实现公信力为其首要价值和目标,注重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不仅有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当事人认同、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反之,如果检察机关的改革活动不遵循公信力这个重要规律,那么其必然遭受人民群众的诟病,最终将导致改革背离检察权的性质。
(一)调适改革的主体,由民众参与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检察改革的对象应该是司法机关、制度,而推动检察改革的主要动力应当是普通民众,而非检察机关本身。尽管实务界与中央决策层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由于司法制度的最终福祉面向的是民众,因此未来的司法改革在推动机制上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应当让公民成为检察制度、检察程序的构建主体,检察制度的内容、检察程序的选择均由民众直接或间接决定,特别是应当由民众主导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进程。这就要求改革方案的确定和实施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对司法改革的评价,也应当以满足公民需要的程度为标准[2]。具体说来,未来的检察改革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实现民众的参与:其一,通过有公众代表参加的国家权力机构(司法改革委员会)决定改革的宏观大计;其二,通过有普通公民参加的咨询机构积极为检察改革献言献策;其三,通过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法学家、律师以及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检讨司法检察改革的利弊得失。当然,要使上面三种形式落到实处,更需要作为主体的民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及时反映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形成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重视改革的民众诉求,体现改革的人民性
民众诉求是司法改革的最终归宿。实践表明,如果改革的对策符合广大民众的诉求,则改革的建言就能够得到民众的充分回应,最终成行的可能性也较大,反之亦然。鉴于已有的司法改革存在着“重学者对策,轻民众诉求”的现象,未来的司法改革应该在吸收学者建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体现合理的民众诉求。所谓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愿望。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也应当从民本立场出发,便利公民开展诉讼,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因此,笔者以为,未来的司法改革应该从立场、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来塑造司法制度的亲和性,并围绕司法方式的通俗性、司法救济的可接近性与司法程序的便利性来推进具体的制度改革[10]。我国的检察改革必须立足国情并依靠民众的实践去完善,关注民众的根本需求,让民众成为检察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受益者。
(三)重视改革与本土资源的结合,体现改革的公信力
检察改革必须适应中国的国情,才能赢得公众的信赖。公信力的削弱或者丧失,是脱离群众的最突出表现,也是检察事业发展中最危险的信号。未来的司法改革,应该在本土特质与语境的基础上进行。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司法改革中,曾不遗余力对德国法律制度进行模仿,但经过近30年的漫长道路后,在理论界的批评和实务界的反思中,不得不承认失败[11]。中国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独立的宪法地位赋予检察制度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任何情况下,检察改革必须体现并保持中国的制度特色,决不可盲目追随他人或进行简单的制度移植,否则将在西方的理论丛林中迷失自己前进的方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12]。因此,要清晰地认知中国现行的司法条件与本土资源,准确地定位当前检察制度的具体运作,由此来确定科学合理的改革目标与可行性的改革方案。这就需要我们踏踏实实地对中国的检察制度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来把握中国检察的实际情况、基本特征以及支撑性因素来了解问题的真正所在与民众的基本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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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Reform in the Context of Prosecutorial Power and Credibility
ZHANGBing1,YU Da-wei2
(1.Politics and Law College of Hubei University,Wuhan 430071; 2.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Jiangbei District,Jingzhou 434000,China)
In recent years,the reforms of prosecution is in full swing,which plays a powerful role in its development.Yet some of the reforms or pilots deviate from the exercise of people’s prosecutorial power and credibility and affect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prosecution.So it is necessary to examine the value of the reforms and adjust its direction.
prosecution reform;prosecutorial power;affinity to the people;credibility
book=28,ebook=24
D916.3
A
1008-4738(2010)02-0028-04
2010-2-20
张 斌(1964-),男,湖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研究;余大伟(1984-),男,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