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在工程承包领域中的应用

2010-08-15 00:50王珍珍武轶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11期
关键词:分包商承包商业主

□文/王珍珍 武轶楠

一、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认识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其中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总承包商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商负责。由此可见,构成工程总承包的四大要素为:业主、总承包商、工程合同、分包商。总之,工程总承包的实质就是总承包商根据工程合同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实现方式有很多种,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能局限于施工总承包和设计总承包,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承包方式,也是对工程总承包的狭义认识。工程总承包的“若干阶段”可以是不同的组合,也可以向前或者向后延伸,向前可以延伸到工程策划项目建议书阶段,向后可以延伸到项目盈利阶段。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则由业主与总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模式(EPC/Turnkey)。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这种模式是对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延伸,总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E-P)总承包、采购-施工(P-C)总承包等模式。

需要说明一点,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不只限于以上几种,在实际运作中可以根据业主的需要和承包商的能力,在结合工程的风险分担和资金来源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于该工程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否适用于某一个项目,往往取决于五个方面的因素:工程的性质、业主的选择、承包商的能力与可用资源、资金来源以及法律规定。一般说来,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适合于石油、化工、电力、冶炼和交通等部门的项目。高技术项目,如生物制药、微电子、医疗设备、洁净车间、智能建筑等项目也特别适合采用设计-施工模式。

二、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中的问题

许多建筑企业把工程总承包看作是一种生产管理方式,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工程总承包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建筑企业如何取得工程项目来为业主服务的问题,对整个行业来说,这是一种建设方式,绝不仅仅是生产过程中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

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共享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为建筑业企业指明了方向,此后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我国在政策上提倡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也得到不断的推广,占工程承包总额的比例也不断增加,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一批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脱颖而出。但是,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与国际相比还比较落后,工程总承包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工程总承包额占工程承包总额的50%,而我国只有10%,主要是由于业主缺乏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而工程承包企业整体实力不强,难以承担对大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第二,复合型人才欠缺。大多数企业专业技术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较多,而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懂得专业新技术、精通外语、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制约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没有形成良好的二级分包市场。多数大型具有总承包能力的集团公司,在取得工程后,通常会将可分包的工程分包给集团下边的二级公司,这样不利于选择最佳分包商,同时也不能更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

三、实施工程总承包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方式是我国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方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工程的“三控”,有利于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适应新的体制,与国际接轨。在我国实施工程总承包要不断加强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工程建设业主的认识。业主是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是项目拥有者,发展工程总承包,必须使业主端正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首先,因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设计、施工、监理制度的分开发包分别管理的建设管理体制,业主已经习惯了自行管理,对总承包的认识不足,感到陌生;其次,业主工程总承包企业能否进行工程总承包也持怀疑态度,对承包商的能力不信任,业主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习惯于把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商分段发包。由此可见,提高业主的认识是关键,要使业主认识到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可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业主应加强对承包商的宏观控制,选择资信好、实力强、适合全方位工作的承包商。

第二,提高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整体实力。建筑企业是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主体,必须具备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能力和机制。但是,我国现阶段具备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还很有限,无法满足市场的发展要求。企业可以通过改革和改组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施工企业要具备设计和采购能力;设计企业要具备施工承包能力和采购能力;已经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企业靠联合和合作的形式形成工程总承包能力;提倡有能力的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参与国际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努力使企业发展成为具有业务范围涉及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型企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要时刻秉承为业主服务的理念,把业主的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业主着想。

第三,建立健全工程承包咨询服务体系。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的服务体系,开展业务。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完成项目的前期策划、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开始前的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帮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组织方案评审、招标;协助业主完成工程监理、设备采购、试运行以及项目的后评价。简而言之,工程咨询企业应具备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系统咨询服务。

第四,完善政策环境。为推动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我国政府已经在政策法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这些还是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如在工程建设方面,往往对承包商严加管理,而忽略对业主的监管,形成了承包商和业主的不平等的局面。政府应在政策上立法来规范业主的行为,建立平等的监督管理制度。除此之外,政府还要进一步修订修改相关法律,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完善金融保险服务体系。

四、结语

工程总承包是世界性工程承包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工程承包领域的薄弱之处,虽然国家在政策上提倡,但是以目前的发展情况不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业主应端正认识,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商应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自己,达到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工程咨询企业应加快发展业务,做到从工程立项到后评价的全寿命周期的咨询服务。而对于已经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来说,应该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创建国际性大型企业。

[1]吴贤国.工程项目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2]周红,成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研究[J].施工技术,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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