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龙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科研处,哈尔滨 150080)
再论必须强化期刊的“三审制”制度
李金龙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科研处,哈尔滨 150080)
在我国政府要求期刊出版单位逐渐“转企”的改革即将全面推开的形势之下,期刊要进一步强化“三审制”制度,同时必须建立起期刊编辑出版质量的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且要进一步明确“三审”中各“审”的责任,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另外,要进一步改革“三审制”制度,使业务领导能从繁重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承担起复审和终审的任务。
强化;期刊;“三审制”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对于整个出版工作的方针依然是“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作为出版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期刊出版单位,在贯彻这一方针时,应该把提高期刊编辑出版质量作为重中之重,且提高到关系期刊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尤其,在我国政府要求期刊逐渐“转企”的改革即将全面推开的形势下,各类期刊都必须要有一种危机意识,进一步强化“严格管理,重在质量”的办刊意识,必须始终坚持期刊编辑出版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如此,才能保证期刊的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期刊能健康可持续地办下去。
一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个别期刊不认真执行出版工作的“三审制”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致使期刊文章错别字、多漏字等诸多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知识性、政治性错误。为了尽快纠正目前期刊审稿和编校工作中的不良倾向,摆脱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局面,所有期刊都必须严格执行期刊管理质量标准,以确保期刊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2001年 2月 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曾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指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期刊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审制”是我国新闻出版部门为保证出版质量而实行的一种审稿制度,即对已经决定采用的稿件实行由责任编辑初审 (亦称一审)、编辑室主任复审 (亦称二审)、总编辑 (主编)终审 (亦称三审)这样一种编辑程序。其实早在 1952年10月,当时的我国出版领导机关就曾公布了《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每一书稿均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审稿制度。”1980年 1月,原国家出版局颁布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又重申了这一制度,并使之更趋完善。2001年 12月 25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3号令),则把“三审制”又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轨道。2005年 9月 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又专门下发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期刊办刊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它指出:“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报送审读报告。”应该说,“三审制”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出版事业由过去的被动型管理走向主动性管理的标志之一,它在我国出版事业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趋完善、成熟的今天,“三审制”制度对于遏制期刊出版单位只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只图盈利、不顾法规;粗制滥造、非法出版;纠正期刊出版行业的不正之风,提高期刊编辑出版质量,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三审制”制度加上“三校一读”制度在目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且还要进一步强化“三审制”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二
应该肯定地说,严格的“三审制”制度会在作者、责任编辑等相关人员中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力,从而使稿件的撰写、编辑出版的质量能得到相应的保障,还能使稿件出版的时间、周期得到有效控制,使各编辑之间的关系能得到有效协调。同时,总编辑 (主编)也可以借助于“审”来掌控和监督编辑的工作及稿件的编辑进度;编辑室主任在复审中可随时了解编辑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这无异于严格的考核。
就“三审”本身而言,其“审”也是一门学问。审稿有别于一般的阅读文章,它有自己的内在规律和应该遵循的原则,以及相应的学术水平方面的要求。一个长期从事编辑工作的审稿者与一个虽然基本素质较好却是刚刚从事编辑工作的审稿者,其审稿质量等各方面是大不一样的。这其中固然有经验的差别,但更重要的则是由于不同的审稿者在宏观意识、整体感觉、思维规律、组织素质、学术水平等各方面存在着差别的原因。我们以往不习惯于把审稿作为一门学问看待,是令人非常遗憾的。在当今期刊出版单位要求编辑学者化的呼声渐高的形势下,审稿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期刊的学术水平的说法就不能说是空穴来风。再者,从审稿对象来看,稿件来自不同的学科领域,“三审”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对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稿件进行学术上的把关。“三审”中所体现出来的学术性,主要在于对稿件的思想性、科学性、前沿性的鉴定,其次才是对知识性的差错或偶然性漏洞的发现和纠正,以及对稿件整体结构的梳理和调整等等。
三
期刊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在编辑出版的各个环节中,“三审”不仅仅是为了发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提高稿件的质量,以期达到出版的水平。仅以稿件错别字为例,根据概率原理可知,稿件的错别字受限于一定的分布,要想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字的稿件不出现偶然的错别字、多漏字是不大可能的。即使经过了责任编辑的初审加工,一般也不能彻底消灭这些差错,但是经过“三审”加上“三校一读”之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然而,在实际编辑出版过程中,“三审”流于形式的情况,目前不仅存在而且令人担忧。一方面是由于总编辑 (主编)和编辑室主任大都兼行政职务,他们有大量的行政事务要处理,要出席主管部门的各种会议,还要关心期刊出版的发行市场状况,还要调节各种人际关系,还要为决策期刊方向定位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如此,要求总编辑 (主编)和编辑室主任对作者大量的来稿进行细致入微的审阅,似乎难以实现。因而,“复审签名应付”、“终审走过场”的现状就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再加上“三校一读”的疏漏,因此期刊难免出现质量问题。除此之外,初审、复审、终审人的惰性心理是导致“三审”流于形式的另一方面的原因。
责任编辑对稿件中的疑问和没有看出来的问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有什么问题,也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因为后面还有比自己“更高明”的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 (主编)审阅。在这种心理作用下,个别责任心不强的编辑往往会把疑难问题上交,而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 (主编)又觉得反正有前面的编辑初审和复审过了,估计不会有大的问题,于是大笔一挥便通过了。一旦出了问题,上下相互推诿。这样一种相互依赖又相互推卸责任的心理,无限放大后,就形成了一种很强大的惰性力量,进而致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时常陷入被动局面。
四
鉴于上述情况,在强化期刊“三审”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起期刊编辑出版质量的保障体系和期刊内部管理制度。外部来说,即尽快建立起期刊的退出机制,对于质量低下的期刊必须将其赶出期刊市场。内部来说,必须明确“三审”中各审的具体责任,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来说,初审要把好政治关、知识关和文字关,学术刊物还要对稿件的思想性、科学性、前沿性进行把关;复审则要规范和修改编辑的初审稿件,一经发现稿件中的问题就要及时与编辑甚至作者核实并改正;终审则要对稿件作出全面的总体评价,包括稿件的思想倾向、学术价值、社会效果等。另外,就是要对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 (主编)进行减负,使业务干部能从繁杂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总编辑 (主编)、室主任才能聚精会神地进行期刊编辑出版的策划和管理,同时还能加快审稿进度,使之真正承担起复审和终审的任务。
总之,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三审制”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尤其在我国政府要求期刊单位逐渐“转企”的改革即将全面推开的形势之下。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编辑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而完善和规范稿件的编发和审核制度。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总编辑(主编)终审制度,每期刊物的付印样必须由总编辑 (主编)进行审核签字。这样,才能切实做好稿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才能真正保证期刊编辑出版的质量。否则,单纯为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期刊的编辑出版质量,弱化“三审制”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那必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最终会被赶出期刊市场。
(责任编辑:陈 树)
G237.5
A
1001-7836(2010)12-0178-02
10.3969/j.issn.1001-7836.2010.12.070
2010-05-07
李金龙 (196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处长,《成人教育》杂志主编,编审,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理事,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期刊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从事成人教育理论与编辑出版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