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霞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福州 350007)
高等教育评估是国家或社会对高校实施监督和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高校教学质量和规范高校办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近年来积极开展评估工作,也是为了提高高校的工作水平,推进其现代化建设。我国的评估工作起步晚,发展快,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使高校进一步厘清了办学思路,明确了办学定位,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正确的方向;促进了高校的投入,显著改善了高校的硬件设施;提升了师资水平,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但随着评估的进行,人们对评估工作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既有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者以及形式主义现象的批评,也有一些关于评估与大学教育本质、教学秩序、办学自主权等理论问题的探讨。这些看法虽然有夸大评估的缺点,但也指出了评估中的很多问题。
1.评估指标体系单一,不利于高校的分层分类发展。从首个“五年一轮”的评估结果来看,优秀率一路攀升,从2003—2006年分别为:47.62%、55.56%、57.33%、75.19%。这样的结果虽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高校的建设在一步步提升,但另一方面就直接造成了高校之间的评估不公平现象。办学较好的高水平院校与中等的一般院校同为优秀,这样的评估结果既起不到激励的作用也达不到发展的目标,很容易挫伤高水平院校的办学积极性。同时使一些办学水平一般但评估优秀的院校跟风,不能准确给自己定位,从而会使我国高校分类不清、定位不明的状况愈演愈烈,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
2.评估主体单一,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一直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是评估的唯一组织机构。从所制定的法律制度来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政府是唯一组织机构,具有领导作用。从确定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审核评估方案、组织评估、批准评估结论,到接受处理高校对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申诉等等,都直接体现出政府的意志。政府在现行的评估体制中是评估的唯一组织机构,其他机构无法参与进来,评估的目标难以实现[1]。在评估中表现出较强的政府行为及评估主体的单一化,致使学术机构、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很少与高校直接打交道,他们之间的联系仍需依靠政府这根纽带,结果使评估仅仅成为政府部门与高校的事,社会不予关注也无从给予关注[2]。
3.评估重视硬件设施的建设,忽视对软件质量的测评。评估中促进了硬件设施的建设取得了众所公认的良好效果,但却忽视了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高校办学质量的软件指标的测评。所谓软件指标是本科教学水平的内在质量的体现,这些内在质量是通过行政手段或临时动员所难以从根本上提高的,它们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态度、学生综合素质、、师德修养、教师教学方法等。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人认为教学评估反馈意见对这些方面没有促进作用。而以上这些指标却恰恰是反映教学质量的关键性指标,而这些关键性指标往往是难以测量的,这也正是导致教学评估优秀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这事实上与我国教育实际不符。
4.部分高校评建工作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现象不容忽视。在评估过程中,被参评院校奉为“真经”的二十字方针“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读,部分高校在评建过程中,只要碰到没有达“优”的项目一概重新建设,使一些不该被临时建设的项目也被重新建设为“优秀”,失去了评估的真正意义。比如学生的资料、作业、毕业论文等材料,这些本来应该原封不动,反映学校正常状况的材料,在评估过程中无不被重新建设。当然,这样的评估结果已经不能反映参评院校的状态,也就不能让人们了解高校的正常运转,失去了评估重要的“信息采集”功能。
1.设计更加科学、公平的评估指标,使其有助于高校的定位与分类。对于参评院校来说,他们总是更愿意接受值得信任的评估结果。根据公平理论的观点,人们不但关心评估结果的绝对值,而且关心其相对值。在任何一点上不公平,都会挫伤其继续行动的积极性。因此评估时应力求客观上公平公正。使评估结果尽管主观判断上会有差异,也不致造成严重的不公平感。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已有近两千所,如此众多的学校在学科设置、办学特色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用一致的标准去评,易使高等学校办学模式趋同化,进而使教育方针要求培养的不同类型层次全面发展人才难以实现。另外统一的评估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高校的“个性”,也不利于高校的自主发展。
2.合理调配评估主体,让更多的相关利益主体参与高校评估。高等教育办学质量是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它与政府、社会、学校和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都密切相关。因此,在选择评估的主体时必须改变目前只有高校领导参与、政府主导的状况。尽管我国高校评估以政府为主导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如高等教育扩招、中介评估机构不成熟等,都要求政府评估充分发挥其作用。但随着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应增加更多的评估主体,逐步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让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评估,让更多的评估中介机构参与高等教育的发展。随着评估的开展,我国已成立了多所评估中介机构,如北京高校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江苏教育评估院、广东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等。但由于我国教育评估过程中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民间评估机构无用武之地。为了提高社会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应建立高等教育评价认证机构,保证社会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并通过制定高等教育评估的行业规范、建立高等教育评估认证机制,规范高等教育评估行为[1]。可喜的是,高等学校、社会中介机构及教师和学生已逐步成为评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社会和个体各自在评估中的地位与作用正在逐步受到重视[3]。
3.在硬件设施已经达标的情况下,着力促进软指标的提升。第一轮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最大的一个成效就是促进了高校投入的增加、硬件设施的全面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第二轮评估,就应该放开对硬性指标的再关注,而转向对关系到高校办学质量的软指标的要求。由于这些指标的难以测量和计算,评估结果的“优秀”率居高不下,也导致办学水平不在一个层次的院校的“优秀”含金量无法比较,高水平院校的评估结果无法体现其“高”,而中等水平的院校也无法体现其“中”,一概而论的“优秀”,只能让高等教育办成大锅饭。注重评估制度的建设,把对软指标的分析与测量写入评估制度,促进高校间的分层,应是下一轮评估的实现的目标。
4.恰当处理评估结果。我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制度在第一轮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与评估结果的不恰当处理有很大的关系。教育部在 2005年 1号文件中指出,将评估结果作为各校财政拨款、确定招生计划、加强学科建设等有关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部分省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奖惩机制,把评估结果与高校的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招生分配、学位点建设、教师晋级等挂钩。评估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学校的发展,评估所到之处,政府部门无不为此行动。在这样的奖惩制度之下,各高校采取各种手段不惜一切代价以取得较好的评估结果也就不足为怪。要改善高校这种视评估如大敌的状况,就必须改变对评估结果的处理。著名的测评专家斯塔费尔比姆曾经说,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所以必须在评估结果的处理中,强化评估的“改进”功能,而弱化其评判功能。通过评估,确保高校办学的准入资格。而高校在遵守行业规则的基础上,应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各显神通追求卓越,最终使高校评估从外部强制性约束走向内部自我规范与约束的发展道路。
[1]尹宁伟,廖飞跃.我国高等教育评估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8,(1).
[2]高耀明,张萍,陈慧,兰丽丽,张光辉.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高校教学工作影响的调查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6,(11).
[3]刘尧.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与现状述评[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