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制度的变迁与发展看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2010-08-15 00:47:17李国强
贺州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刑罚刑法制度

李国强

(中共广西贺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广西 贺州 542800)

从死刑制度的变迁与发展看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李国强

(中共广西贺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广西 贺州 542800)

死刑制度历史悠久,有一个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过程。文章重点阐述了中国死刑制度的源起和发展历程,介绍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局限性,总结了其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采用历史的及实证的方法对死刑制度的功用进行分析,并结合现今各国的死刑立法趋势,提出了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加以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死刑制度作了展望和设想。

死刑;存废;趋势

前 言

死刑,亦称生命刑,是国家为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通过法定程序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极刑。古代中国,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制定了严酷的刑律,充斥于刑律之中的死刑方式数不胜数,且手段残忍、惨无人道。直至辛亥革命推翻封建政权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最终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权,那些带有浓重专制集权色彩的死刑制度才得以废除。现代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对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适用死刑,在实践中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对废除死刑呼声日高的情况下,中国废除死刑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死刑制度的设立与沿革

(一)死刑制度的产生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直接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据考据,五帝时期即有五种死刑,其中有一种叫“有邦”。但也有人认为中国最初的死刑从战争行为中产生,即“刑起于兵”。到奴隶社会时期,新兴的奴隶主阶级为巩固统治地位,建立了更为酷烈的刑罚制度。这个时期的刑罚主要以毁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为中心,带有浓厚的报复主义色彩。

夏朝确立了墨、劓、非刂、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大辟就是死刑[1]P20。商朝时期死刑酷烈,刑杀手段多样。据《史记·殷本纪》载,殷纣王曾“醢九侯”、“脯鄂侯”、“剖比干”,除此外还有虿(chài蛇蝎类毒虫的古称)盆之刑。

继商朝之后,因为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建立,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具有浓重的宗法等级色彩:针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适用不同的死刑执行方法。文献记载,西周时期的死刑包括:绞缢窒杀的磬刑;肢解暴尸的磔刑;剥衣肢解的脯刑;车裂分尸的辗刑;火烧处死的焚刑;陈尸闹市的踣刑;身首分离的斩刑等[1]P36。

春秋战国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刑罚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如有车裂、断椎等。

(二)封建社会对死刑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封建政权建立初期,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树立封建君主的绝对权威和统治地位,基本上沿用奴隶社会时期残酷的刑罚制度。秦朝关于死刑执行方式的规定繁多,如车裂、弃市、剖腹、腰斩、体解、枭首、灭族和夷三族等[1]P61。汉朝至唐朝时期封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开明的君主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开放兼容,民族融合不断加强,与世界的许多国家交往密切。因而有人称这段时间为“汉唐盛世”。此一时期的刑罚也相对的宽缓。汉朝的一些死刑沿用秦制,如族刑、磔、枭首、腰斩、弃市等[1]P95;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总的变化特点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隋《开皇律》删除了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了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唐朝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分绞、斩两种[1]P157。《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刑罚的宽缓进一步促进了唐朝社会的繁荣发展。

宋朝至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逐渐走向衰落的时期。这一时期刑罚有了新的发展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复古反弹,甚至更加酷烈。宋朝的统治者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比较残酷的刑罚如凌迟刑,俗称“千刀万剐”。它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1]P195。

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元朝死刑分为斩与凌迟两种。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劓鼻、割舌、断手足、剥皮、抽筋、醢、磔等数种酷刑。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九年(1282年),大都人民因群起反抗压迫而遭到“皆醢之”的酷刑,甚至被“剥皮”处死,死者达数千人[1]P220。

明清时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权,大都沿用前朝的死刑制度,以刑律的方式确定了“绞”和“斩”两种法定死刑,但同样的存在大量法外杀人的情况,如:“枭首”、“戮尸”、“坐刂尸”、“坐刂首扬灰”和凌迟等。

清朝后期的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中国逐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那时的刑罚更加残酷,大量复活了肉刑。死刑有凌迟、腰斩、灭九族、戮尸、缢首、梳洗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如挑筋、断脊、堕指、刖足、刺心、枭首等。随着司法镇压的加强,也扩大了斩、绞刑的适用范围,在同治九年最后修定的《大清律例》中竟多达七百二十三条[1]P274。

(三)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尽管处于不同朝代不同时期,在形式上有增、减、分、合等方面的灵活调整和变化,但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是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它们在内容上都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如:死刑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行刑方法极其残酷;死刑的锋芒始终指向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犯罪;死刑具有随意性;死刑具有阶级不平等性和民族压迫性等。

二、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了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权,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吸收国外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

我国1979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现行1997年刑法则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也均对死刑采取审慎的态度。

第一,在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2]P246。

第二,对适用对象上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重在教育和人道主义精神[2]246。

第三,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对应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机会[2]P248。

第四,有严格的适用程序。首先,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其次,在核准程序上,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对组织法的第13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就从客观上限制了死刑数量,保证了办案质量。

第五,目前我国对于死刑犯实施的执行死刑方式主要为枪决和注射死刑。枪决、注射安乐死等方式执行死刑,减轻了罪犯死去的痛苦,使用黑头套上刑场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罪犯的人权[3]P380。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局限性

受重刑主义和杀人偿命的“因果报应”观念的影响,中国成为全世界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刑事侦查水平的落后导致对口供的依赖而使“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在命案上有时会促成“错案和冤案”,最终发生“错杀”的惨剧。

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尽管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其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但是这一切仍然无法掩盖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4]P531-540。研究现行刑法,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而且司法机关由于承担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担,往往希望通过死刑震慑犯罪来缓解社会治安的现实压力。立法机关为满足司法机关对于扩张死刑的要求,大量制定死刑条款,会不适当地影响司法机关工作重心偏离运用综合治理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轨道。

三、在中国废除死刑的理性思考

刑罚的发展变化与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局限性,周而复始的治乱循环,在中国几千年的专制集权统治的社会里,酷刑是重刑思想的产物,所谓“乱世用重典”,而重典则死刑必酷。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逐渐促使统治者对死刑方式作出变革,这反映了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古代死刑方式自奴隶社会诞生,到封建社会发展确立,向现代死刑制度转变,记载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和人道的历程,历史的进步使法治原则和人道原则在死刑制度中逐步确立。从我国的基本历史来看,可以看出关于死刑的刑罚是逐渐缓和的,社会法治也在不断地进步。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愈来愈受到人民的质疑,废除死刑已成为今天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我们应该认识到,如今人权保障已成为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和国际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作为对犯罪的最严厉惩罚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死刑具有一般预防上的不科学性和特别预防上的不必要性以及侵犯生命权上的不人道性,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这是因为:第一,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数的几种犯罪,如对谋杀罪保留死刑。第三,在现实中被执行死刑的犯人,相当部分属于“激情犯罪”,即“一失足成千古恨”,但由于生命的剥夺,使他们永远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害者家属也于事无补。第四,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亚非拉地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冤假错案都时有发生,无法完全避免,导致无辜的人含冤而死。而人死不能复生,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但是,死刑的废除并非一蹴而就,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目前,在我国从法律上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尚未成熟,理由有三:第一,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整体上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物质文明程度也比较低,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第二,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临严峻的治安形势,彻底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第三,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报应观念极为浓厚,杀人偿命几千年来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这一思想至今在广大民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完全废除死刑缺乏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现阶段,我们应当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减少死刑数量,坚持少杀,严禁滥杀。

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的一股强大的潮流。中国历史不同阶段死刑的变化发展也展示出社会文明和法治的不断进步,在推行法治,重视人权的精神文明不断进步的形势下,废除死刑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相信,总有一天,死刑也将在中国完全被废除。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

[2]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

[4]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Death Penalty in China

Li Guoqiang

(Politics and Law Committee Hezhou Committee of CPC,Hezhou Guangxi 542800)

From the Chinese death penalty system source and the nowadays various countries legislation,this article analyses historical development,and the func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thus pointing out thus our country death penalty system,the present situation,the legislation survey.It has made the forecast and the tentative plan to our country death penalty system.

death penalty;reserving or abolition;tendency

D924

A

1673-8861(2010)03-0036-03

2010-06-01

李国强(1956-),男,广西北流市人,贺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研究生学历。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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