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入股保险 混业经营现身

2010-08-15 00:51谒基盛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银行

谒基盛

经济学寓言:挪威人爱吃沙丁鱼,尤其是活的。在海上捕得后,如果能将鱼活着运到市场,卖价就会比死鱼高好几倍。但是,由于沙丁鱼生性懒惰不爱运动,渔归返航的路途又很长,市场上见到的沙丁鱼往往是死的。即使有少量活的,也已是奄奄一息。

只有一位渔民打回来的沙丁鱼全是生猛的活鱼,所以他赚的钱也比别人的多。渔民严守秘密直到死后,人们打开他的鱼舱,发现只不过是多了几条鲶鱼而已。原来鲶鱼以鱼为食,进入鱼舱就会四处游动觅食,而沙丁鱼发现这一天敌后,也会紧张起来四处逃命,如此一来,沙丁鱼便活着回到了港口。这种被对手激活的现象在经济学上被称作“鲶鱼效应”。

去年底,银行、保险公司获准相互参股政策出台之后,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加快。似乎应验了那句“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古训。今番两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既需要激活对手的“鲶鱼效应”,更需要联手合作的同存共荣。

首轮互相参股,体现在银行投资进入保险: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人寿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意北京银行买进首创安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的股份。银行参股保险试点获批以后,商业银行纷纷行动,力争成为银行投资保险的开出的头班车。多家银行已经与心仪的保险公司传出了“绯闻”……两岸金融业龙头中国工商银行与国泰金融控股公司也传出股权结盟的消息,由工商银行斥资4亿元人民币收购原由东方航空持有的50%国泰股权;紧接着,中国建设银行也闪电接盘荷兰国际集团,入股其旗下太平洋安泰人寿,股权投资计划正在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批,该行还打算接盘幸福人寿保险51%的股权;2009年末,工商银行与中国保险集团及富通集团的合资申请也在扑朔迷离中,正在等待监管部门的表态。

据悉,银行入股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有望在今年晚些时候开张。

银保联姻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此举意义重大,意味着银行保险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只准用情专一

目前,国际上银行与保险合作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代理模式,保险公司提供产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二是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三是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经营保险业务并从中获利。我国此前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而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采用了第三种模式。

值此金融危机后危机时代,监管部门之所以积极放行银行入股保险,是因为银行在风险管控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为保险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再则,银行丰厚的资产决定它具备持续注资的能力,有条件成为保险业的优质股东。

借助资本融合,提升我国主体金融行业抗风险、创效益的能力,打造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航母——决策层描绘的金融振兴的路线图,似乎正在显现其基本路径。

然而,在鼓励牵引商业银行联姻保险公司之时,监管部门的严加管束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国银监会2009年11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放行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前提下,也给银行套上了金箍。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方案,须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一对一,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办法从实从严,规范条分缕析,管理层寄希望投资经营健康发展,合作节奏有序可控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该《办法》有四条内容被解读为对银行的四道紧箍咒,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强调银行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并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监督管理。

第二,针对关联交易风险,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对保险公司购买各类证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第四,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严加监管。与相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二、局限及突破

当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合作(除了上述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试点之外),总体仍然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注释1;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完成保险销售业务。从产品种类开发到业务代理推介,双方都无法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相融合还有相当距离。双方采用协议分销的营销模式也存在缺陷,给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

其一,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依靠自身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品种,或者销售与银行产品捆绑的银保产品。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内容单一,银行以获取手续费收入为目的,保险销售以银行渠道“跑量”为目标,双方在合作中不重视长远效益,行为短期化导致共同利益受损。以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为例,由于收益比例分配存在异议,保单退保手续费高昂,有的险种退保手续费偏高连本金都回不来,客户保费易被套牢……不仅损坏了银行与保险的信誉与形象,且大大影响了投保人的积极性。

其二,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单一,多为投资型产品。保险产品单一,投保人选择性少,无法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也难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开拓。银行之间恶性竞争,竞相降低代理保险的手续费,使银行代理保险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其三,银行与保险合作缺乏跨行业经营高管人才,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基层网点缺乏专业人才,银保合作的路子越走越窄。银行人员缺少销售保险的专业知识,把保险看作是储蓄的一种方式。在投保人到银行购买保险时,往往以储蓄的知识来讲解保险,误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就是一种长期的储蓄,不能正确宣传保险用途与意义。

其四,从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看,合作效果并不理想:以中银保险注释2为例,作为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虽然为中银保险带来了银行营销渠道,但是经营并未见突出表现,市场反响平平。就保险公司一方而言,寄希望于依托银行阵地开拓市场期待落空。银行柜台只能销售传统一般性的保险理财产品,专业保险产品仍然“难以叫卖”。

其五,保险营销与银行外勤(客户经理)配合作业难以达成一致意向,保险扩张遭遇金融长期分业经营的影响,产品设计受到相互设防完全分离的制约;难以向银行借力销售渠道上的优势。

针对上述双方难以协调的矛盾,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保监会已签署《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大幕开启两年,在市场化和平等化前提下,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将步入合作发展新境界,意义非同一般:

向保险行业引入了新型竞争机制,今后“鲶鱼”和“沙丁鱼”都会活得更好。银行的投资选择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大型保险公司,那么就会是强强联合,可能会使中国的保险市场一度出现垄断的格局,但是,若干做大做强的银行或保险集团将崭露头角;一种是投资于中小型的保险企业,这会使得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渠道快速发展。中小保险公司一定会打破目标一致成为“综合性保险公司”的局面,他们将因势利导,转为专业化、功能化的保险公司,提供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

此时开闸银行入股保险,对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是利好。去年四季度以来,商业银行承担的对冲成本开始走高,例如逐步提高的准备金率和预期、定向票据等都会造成银行低息资产比例过高,加息和单向(存款)加息预期,将压缩银行收入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赚钱已经成为摆在很多商业银行面前的大问题。参股保险将帮助银行寻找到新的投资收益渠道。而保险市场的加快开放,引发了更激烈的竞争。保险公司为发展壮大,离不开扩充资本金。来源主要依靠保费收入、发行次级债、上市以及股东注资。鉴于保费收入、次级债、上市都要经历复杂的过程,具有不可操控性,因此吸引优质股东的进入,对于保险公司成长有着巨大意义。双方的利益取向完全一致。

纠缠不清的利益之争,或将不复存在。利益取向的一致性,将促使双方产品与服务体系有效整合。银行更有动力降低手续费收取比例,降低保险公司成本。以公平的价格销售保险产品,新型银保合作模式将会更加顺畅。如在银行设计理财产品时,将保险产品融与其中,提高银行综合服务水平,改变银行与保险公司简单的委托代理销售关系,实现银行与保险的一体化经营。相互利用自己的平台与资源,为对方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混业合作有利于深入挖掘更有价值的市场,突破当前保险市场发展瓶颈,分摊管理费用,降低运营成本。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双赢。

股权关系的建立,使银行与保险关系更像“一家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银行投资的开闸将成为保险公司扩充资本金的又一有效渠道。而且,能够带给保险公司的不仅仅是资金那么简单,还有更多的资源。银行的客户资源、网络优势能为保险公司所用。保险公司被银行业参股,为其股东银行开发设计更加合适的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成为应尽的职责,有望改变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的情形。

分工与协作有序,将推动银行销售保险将朝着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银行利用其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同时,利用其客户资源的渠道,扩展保险产品的销售。银行与保险由于利益相连,促使双方在开发、销售与服务上进行更加深层次的合作。双方联合培养对方的专业人员,以提高共同开拓保险与银行业务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向共同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全能服务。

三、准备与猜想

正如《易经》所言,“物之极谓之变,物之生谓之化”。银保混业经营方向性变化已然悄然显现。

因为现阶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在成长阶段,发展空间巨大,保险覆盖深度和广度亟待拓展。

有了银行的进入,对整个保险行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业内高层人士已经取得共识。他们更为关注的是混业经营的风险会爆发在哪里,监管层的对策何在?

首要的是银行参股保险后带来的风险交叉传递、风险跨业传播,系统性风险不容小视。在当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银行和保险的风险发生和控制各不相同,监管机构的限制也不一样。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包括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银保合作可能造成的信誉风险外溢,以及管理风险等。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难度也很大。

对此监管部门形成的意见是:银行的资金不能流入入股的保险公司,即银行资金不能为保险公司所用,保险公司要获得资金的融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避免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染。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目前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第一冲动还是财务投资。对此监管部门明确表示持审慎态度。

防范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之后可能带来的关联交易风险,搭建好强大的“防火墙”是关键。银监会将从重中之重的资金渠道来隔离母子公司风险。《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担保与保证。

已有业内人士对银行入股保险积极与否,入股后市场将向何处去作出研判: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银行资产规模成长较为迅速,利差收入较为丰厚,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入股保险的动力可能不足,近中期难以大面积推开。另一种观点是随着政策引导,单边加息(存款加息)预期,未来经营环境将发生变化,银行积极性将被激发出来,银行会依靠其资金实力、业务渠道拓展保险领域。还有观点认为银行入股后可能逐渐强势,蚕食或瓜分保险公司的盈利份额,现有保险市场格局终会被搅乱,他们对银行带来的冲击表示了担忧。

对这种说法,笔者观察到最近监管部门有两项举措,可视作敦促施压保险与银行积极靠拢,努力维护双方公平获益的政策引导:此前,市民通过银行投保1万元,银行可赚取的手续费“返点”为6%,可达600元。费用除了通过正常渠道支付之外,另一部分则由保险业务员私下以账外支付等方式返给银行理财师。如此操作方式不但已经涉嫌商业贿赂,而且客观上提高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成本,间接提高了消费者的投保成本。针对这一状况,近日保监会、银监会明确了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支付的上限标准。普通及分红型寿险趸缴产品的手续费不得超过保费的2.5%-3%,万能型寿险趸缴产品的手续费不得超过3.2%等。此举一出,银行的手续费被拦腰砍去将近一半,势必促进双方开辟新的合理合规业务,弥补收入下降。

中国保监会、银监会还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以控制保险产品销售开支,还消费者更多实惠。此举可以视作为关闭灰色收入旁门左道,力促银行与保险阳光经营,携手共进的又一举措。

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入股保险对投资者而言,会带来哪些机会和风险?据笔者分析,投资对象的选择不外乎从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来考虑,从经营网点规模来定夺,从保险公司股价来权衡,公司质量好是必须条件。相对而言,中小型保险公司被选中的可能更大。以交通银行入主的中保康联人寿、中国银行进入的恒安标准为例,两公司在寿险行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仅为0.01%、0.17%,入股银行不必动用过多的资本金;其次是因为其股价相对于大公司的便宜,银行投资后可以获得相对较多的股权;再则,中小型公司的股价增长潜力较强,空间较大,可以使银行在股权投资的回报概率上升,投资损失的风险也会相应降低。

注释1.银行保险产品主要以投资理财型保险为主,包括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产品主要以趸缴为主,又多是投资型产品,所以保费收入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在金融危机中,众多以银保渠道业务为主的保险公司可谓尝到了苦头:规模确实是做大了,但是利润却未必可观,退保潮使得保险公司存在很大的给付压力,而新单保费收入却在减少。

2.中银保险作为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公司采用银行保险经营模式,利用中国银行的品牌、渠道、客户资源和业务机会,通过与中国银行的连接,形成银行保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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