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帮勇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重庆 404000)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稳定、持续的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如何围绕“三农”问题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金融改革深入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1)农村信用社在金融改革过程中明晰了产权关系,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了经营机制。如: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明确金融监管职能;对试点农村信用社给予资金、税收、利率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改革目前已取得重要进展,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盈利能力明显提升,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可持续性经营能力明显提高。(2)依据改革进程,调整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筹资方式。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牧、副、渔等领域,对从事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如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另一方面,通过开办同业拆借、组织企业存款、与邮政储蓄办理协议存款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以降低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成本,改善其负债结构。(3)加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农村辐射的进程。该行于2007年3月成立,营业网点的数目超过3.6万,其中2/3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目前,邮政储蓄银行进行了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利用其资金、网络、信息、汇兑的优势,在农村地区逐步扩大小额贷款的业务范围,为广大农户提供符合其需要的金融服务。(4)积极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实现上市,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和组建。目前,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新型机构试点工作正在稳妥推进。这些机构有着新的运作理念、经营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基本适应了农村个体经济和小规模农业经营分散、资金需求小等特点。
目前,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的机构组织单一,农村信用社仍是金融支农的主力军,处于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垄断地位。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农村信用社没有真正树立起金融服务的观念,依然存在安于现状、保守求稳的心态,从而失去创新的原动力。同时,个别农村信用社的做法相互矛盾,一方面未经市场调查,即盲目推出金融品种,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营销工作依然滞后,提供的金融产品大都制订了一些过于严格的条款,手续复杂繁琐,限制了创新品种的拓展。
目前,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存在商业金融和公共财政界限混淆的现象。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各种金融机构的属性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的作用混杂不清。本该属于政策性金融的事情,往往由商业性金融来实施,结果造成政策性金融并不处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得不承担一定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其自身业务受到影响。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面临自然和经营双重风险,在按市场规律的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能够形成有效的金融需求。国有商业银行为加强风险控制,层层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形成对县域中小企业特别是农业这一弱质产业的信贷歧视,限制了对农村领域的资金供应。统计显示,每年从农村外流的资金约4 000亿元。一方面,大量县域中小企业、农户得不到信贷支持;另一方面,邮政储蓄、商业银行等本应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却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吸收了大量的农村闲散资金。这表明,我国农村金融供需失衡。
近年来,我国虽然开展了一些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农业固有的风险,大多数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仍不愿涉足农村金融市场,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保险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目前,农户抵押担保品匮乏,农村经济担保类中介机构几近空白,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创新的开展。
多年来,经过创建信用村镇等活动的宣传推广,农村信用环境有所改观。但整体上来看,农民金融知识较为匮乏,不少人还分不清救助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本质区别,一些人的信用意识还比较淡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主体多元化、结构合理化是农村金融创新的源泉。金融主体创新是任何金融创新活动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由于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十分广泛,政府、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一样具有重要地位,所以农村金融创新的着力点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金融系统内部,而因以多元化主体为前提,这样才能在外部环境的刺激下,产生创新的动力。客观而言,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也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创新主体。农村金融需求不仅包括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资金需求,还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的资金需求以及农村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单一模式的金融机构体系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应当继续调整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分工,彻底做到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分离;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
完善的产权制度是提高农村金融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金融创新的坚实基础,其主要内容如下。(1)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农村金融组织应根据当地情况,遵循多种组织形式、多种产权形式相结合的道路,只要产权关系理清了,无论是否采取合作制都能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应继续加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力度,完善其治理结构。(2)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解的,但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并不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缺位”,而在于个人不能实现其权利,即农户承包经营权不能体现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使得农民最主要的优势——土地的价值无法体现。商业性金融活动中,发生借贷关系时,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至关重要,近几年由于减免农业税、各种粮食和种子补贴到位,使农民种地收益由负值转为正值,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有了实际意义。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可以配合金融机构的品种创新活动,解决农村贷款风险偏高的问题。
金融创新离不开财政投融资的配合,财政的贴补和配套是商业金融及政策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强力保障,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创新要以财政政策支持的方向作为导向。财政支持农业的意义不仅在于直接增加农业投入,还在于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向农业的投入。(2)金融创新也为财政投资提供运作平台。要提高财政投融资的效率和效果,应当建立财政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业的良性循环机制。国家可以把财政扶植农村经济发展的部分资金,以扶植和补贴金融机构的形式,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的能力,调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由效益低的地方向效益高的地方流动。农村资金外流的根本原因是缺少完善的传导机制。金融创新就是要在现有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下,通过政府及资金供求各方的共同努力,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供求均衡状态。实现农村金融大市场资金平衡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村金融业的盈利水平,要改变扶植某一产业发展就须对这一产业实行低利率和价格保护的定向思维。因此,农村金融创新的视角应瞄准农村金融大市场,农村金融不仅是农村范围内的金融,也不仅是农业的金融,而且是涵盖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全领域的金融。此外,农村高利贷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屡禁不止的现实,部分地说明了农村存在强大的贷款需求,只要有市场机会,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就能够承受水平高于银行现行利率。基于此,应当按照市场化规则,调整和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增强其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还应从金融政策方面为农村金融创造市场化的环境,如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决定权,在贷款机制上进行创新以推出更多适合农民、更为便捷的金融产品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故农村金融立法十分必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需要尽快建立涉及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体系,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此外,建立起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也十分重要。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和利益维护,要求建立公平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如把握好合作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标准;有计划地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通过在农村创建信用村和信用镇的工作,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农村金融改革不是以一种运作方式代替另一种运作方式,也不是以一种机构代替另一种机构,而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村金融业务进行功能性的划分和组合,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提高农村金融的效率。
总之,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从宏观上应当不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改善信贷支持方式,使之更加贴近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微观上应当着力调整信贷结构,突出重点,全力支持规模化经营,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力度。我们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因地制宜,调动农村金融市场上各主体的积极性,采取借鉴和创造相结合的方法,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必定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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