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私权意识,突破城乡统筹瓶颈

2010-08-15 00:54:40范远洪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404000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8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公共利益

范远洪(重庆三峡学院,重庆 万州 404000)

唤醒私权意识,突破城乡统筹瓶颈

范远洪
(重庆三峡学院,重庆 万州 404000)

统筹城乡试点改革过早的出现了“瓶颈”,私权意识的缺位,导致政策推行上的“曲高和寡”,我们必须促进私权意识的觉醒,为统筹城乡发展创造条件,遵循私权优先原则,突破城乡统筹瓶颈,在立法上平等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严格规范、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充分尊重私人的处分权,使私权代表自己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成为群众的思维惯性并长期受到尊重。

私权意识;觉醒;城乡统筹

2007年重庆市被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消息无疑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统筹城乡试点改革已经有两年多了,从这两年多来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和我们预期的效果似乎存在不小的差距。从最基层发现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合作医疗还是新农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都不尽如人意,似乎工作尚未真正展开就过早的出现了“瓶颈”。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呢?

一、私权意识的缺位,导致政策推行上的“曲高和寡”

笔者年前走访了重庆市忠县汝溪镇安全村,从村长那里听到一个不可思意的情况:按忠县现行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村村民每人只需要交纳20元/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就可以报销最高达75%的住院医药费。然而这种“付小钱,看大病”的好事,该村村民却偏偏不买帐,全村合作医疗的费用基本上都是由村长个人垫付,医疗保险证也一直在村长手里“代管”着,无人认领,村长抱怨村民“不识好”,村民反觉得村长是“皇帝不急,太监急”,甚至怀疑是否村长得了什么好处,设了什么骗钱的陷阱。只有个别家庭有人实际生病住院,到报销医药费时才想到要买回自己的医疗保险证。

无独有偶,在重庆市万州区,2009年第一季度新增参保人员近300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281万元,征收额比去年同期增长184%,居历年同期最高水平。但在一个总人口达170万的大区,300人的数量似乎也显得很寒碜;梁平县虎城农民在网上公开发出了“重庆梁平的新农保是不是忽悠”的质问。类似情况似乎还不少。

笔者以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个所谓传统文化观念问题,就其根本,乃是从上到下权利意识的淡薄,特别是私权意识的缺乏。一方面,政府只管高调推行和贯彻既定的政策,不顾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个人(特别是农民)缺乏权利体验的经验,农民的预期收益都局限于现实利益,只看眼前有无立竿见影的实惠,权利与现实利益之间的联系断裂导致农民对各种城乡统筹政策的怀疑与漠视。这就导致了政策推行上的“曲高和寡”现象。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救济的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具体说来,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自觉地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私权是什么,通俗地讲,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利益是权利的核心,城乡统筹,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每个人都可被拟制为实现其效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决定其行为的最终准则是实际利益,因而每个公民(特别是农民)行使权利能体验到什么利益,能否直接体验到利益,是审视其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角度,也是其是否就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买单”的关键。

二、促进私权意识的觉醒,为统筹城乡发展创造条件

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私权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民事、商事上的自由。西方民法主要强调三大自由:所有权自由,即任何财产不经法定允许和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剥夺和限制;契约自由,即市场交易自由,不受非法制约;营业或投资自由,除非国家禁止,办什么企业可自主选择。由此可见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市场经济中的民事权利。我国由于处于封建社会的时间特别久远,重公权轻私权在我国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家、还权于民,人们的私权意识开始抬头。如我国实施住房改革政策,住房由福利化转为商品化,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私人拥有住房人数的增多,有关住房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业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龃龉日渐增加,因产权、物业、车库等发生的矛盾也日益多发。在一次次矛盾冲突、利益博弈中,人们的物权、私权观念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人们开始关注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更切身体会私权带来的利益模式,并提出了各种私权要求,为城乡统筹政策的出台准备了社会条件。

但是,城乡之间私权意识的觉醒是不平衡的,农村生产力相对落后,权利意识也相对落后,私权意识更是无根浮萍。私权意识欠缺的直接后果就是城乡统筹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不能为农民所理解和信任。要促进农民私权意识的觉醒,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有私权意识,尊重私人权利。“即使是恩惠,也不能强加于人”,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真正以人为本,多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把工作的重心从机械的推行政策,完成工作指标转到相对人利益的实现上来;其次,促进农民私权意识觉醒的关键,是改变传统的利益体验模式,从短期、现实的利益体验转移向权利带来的长期、根本利益的体验,这就要求我们要确立并兑现以法律为轴心的利益分配机制,取代传统的利益分配方式。只有这样,城乡统筹的各项措施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为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奠定坚实的社会条件。

三、遵循私权优先原则,突破城乡统筹瓶颈

由于根深蒂固的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在实践中一旦公权和私权发生了冲突,我们都习惯的遵循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原则作出实际处理,甚至有一些人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公然侵害私人合法利益,即使我们真正唤醒了全民的私权意识,也不可避免地会使人们刚刚建立起来的私权意识遭受严重挫折。这就是产生城乡统筹发展瓶颈的根由。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合理配置不仅是架构人类社会制度的基础,还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法治状态。如果私权与公权的初始分配不合理,就会导致暴政的权力或无政府的权利。这样,不是公权力吞啮私权利,便是私权利蜕变为随心所欲。公权力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利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利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力存在唯一合法的理由。事实上,从权利与权力的初始状态看,依附于国家力量的公权力总是强势于市民社会的私权利,加上长期以来对公法优先的误读,使得重公权轻私权的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积重难返。为了唤醒私权意识,我们必须矫枉过正,在保持公权与私权和谐的同时,特别提倡和遵循私权优先的原则。

(一)立法上平等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很多人机械地认为,既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因此法律对这两种财产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神圣”就是无条件,就是不讲道理,当两种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唯一的做法就是“舍车保帅”,优先保护公共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按照这种理解来处理案件的实例,甚至有人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公然侵吞他人合法的私人财产。严格说来,“神圣”二字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宣示性的政治术语,这里并不是要将公共利益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实现公共利益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牺牲私人利益。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也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非无原则的私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事实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界限在很多时候都不是很清楚的,公共利益本来就是从各种私人利益中抽象、分离出来的利益,当某种私人利益为大众所普遍拥有时,它就成了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公平的保护。为了避免误解,宪法第十三条完全可以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同时,相应的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也要做类似的调整,尽可能从立法上平等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二)严格规范、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

公共权力的被滥用,本身就意味着对私人权利的损害。为了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排除国家公权机关单方面垄断关于公共利益的话语权,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其次,必须对国家公权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不断地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滥用、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再次,建设真正的服务型政府,把服务人民,帮助每个公民实现个人的合法权利做为宗旨,树立充分尊重私权的观念。

(三)意思自治,充分尊重私人的处分权

公权和私权本身是平等的,但他们之间有一个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公权是工具和手段,私权是终极目的,从实现权利的角度,自然应遵循私权优先的原则。私权优先在我国民商法领域中早有规范,譬如《民法通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婚姻法》中的协议优先原则,等等,民商法上的私权优先重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特别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得主动干预。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私权与公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只有在私权代表自己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成为群众的思维惯性并长期受到尊重情况下,群众的私权意识才会真正的觉醒。

四、结 语

一旦公民(特别是农民)的私权意识真正觉醒,在城乡统筹中的一系列政策推行和制度安排就会从思想上扫除障碍,统筹城乡试点改革必将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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