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华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浅议法学教育中的“参与式教学”
周艳华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和法律人才培养改革的需要,在法学教育中充分利用“参与式教学”的开放性、强调学生参与实践的自主性等特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同时要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以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学制度的理解,并充分调动学生在实践教学课程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参与式教学
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培养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育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结合法学教育已有的经验,引导学习者积极思考,自我检测,多向交流,提高法学实践能力,以学生为中心的“参与式教学”方法逐步得以推广和应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参与式教学”也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参与式教学”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英国,最初并不是一种教学法,而是一些英国的社会学专家在国外进行国际援助性研究的时候,总结出来的一套社会学理论。该理论认为:只有让当地的人们最大限度地参与到援助项目中来,才能使援助项目取得成功。而目前我国在教育课程改革中所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结合实践的学习方法,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参与式教学”方法的影响。
所谓“参与式教学”,是指在民主、宽容课堂环境中,充分整合各种教学资源参与课堂教学,利用多种教学形式,以实现法学教育职业性和学术性并重的课堂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重视学生的参与和教与学的互动,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利用灵活多样、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成为其中的积极成分,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反馈,使学生能深刻的领会和掌握所学知识,并将这种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与传统的单向传授的教学方法相比,在法学教育中适用“参与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开放性
法学教育的主体基本上都是成年人,即使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所掌握的某些知识有可能胜过教师,而且他们渴求在民主、宽松的教学氛围中成为课堂的主体。因此,教师的关键作用在于引导、组织学习者进行合作学习,在教师与学习者之间、学习者之间建立起平等对话的机制,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学习交流环境,减轻学习者在学习中的孤独感和焦虑感。区别于传统教学设计,“参与式教学”的目标、内容、过程等都是开放的,结合案例和法学相关理论,依据情景,通过师生间、生生间的讨论与交流情况等灵活开展,提高法律学习者的理论和实践操作素质。
(二)统一的教学规范和教师的教学自主性相结合
传统的教学管理要求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进行教授,而“参与式教学”则会影响到不同教师的教学进度及教学章节的安排,从而造成与传统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不相适应。因此,我们着重强调教师在参与式教学中应当及时进行课前计划和课后总结,结合不同法律学习者的基础和适应性,规范学习者的学习过程。与此同时,教师可以自主安排具体的授课内容和教学形式,实现统一的教学规范和教师的教学自主性相结合。
(三)参与的多元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学设计、讲授等都是由教师主导,而“参与式教学”的核心在于参与,这种参与除了教师,主要群体应该是教学所服务的全体学习者。因此参与式教学强调教学应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下进行,必须是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使学生由被动听课转化为主动参与,成为课堂的主体,便于学生在实际的工作和模拟的实践活动中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在实际法学教育中,由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资源如模拟法庭等的有限,很难保障每位学习者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而在“参与式教学”中,充分调动学习者参与的自主性,激发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形式,使其具备专业基本知识、培养其基本技能。
(四)教学形式的多样性
“参与式教学”十分重视学习过程的理解、体验和应用,教师应当根据教学中不同的目标、内容和不同学习者的需求,灵活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策略。比如,当学生希望进一步理解所学知识,消化知识中的要点,解决尚存的疑虑,教师可以组织他们在小组内展开讨论,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使学生在交流中寻求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学生已在认知层面有所理解,教师可以组织他们进行情景模拟、审判模拟、辩论、讨论等多种对抗性很强的教学方法,巩固认知。在学生理解和体验的基础上,教师可以引导他们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些研究课题或学习实践方案,以此扩展知识,学以致用。
(五)体现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并重
在实际教学中,例如使用模拟法庭方法,承担不同角色的学习者在不同侧重点下分析案例,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规定,从而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参与式教学”可以说是“问题解决式”教学。面对教师以实际案例或具体情境提出的教学要点,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首先要寻求准确的法律适用,其次要在对抗式的教学中充分进行理论解释,这样,教学活动就生动地体现了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学术性的二重结构的平衡。
(一)头脑风暴式
此种形式是指教师提出某种现象或问题,要求学习者尽量提出不同的想法,通过随心所欲的联想,激发智慧灵感,使各种设想在相互碰撞中激发脑海的“风暴”产生尽可能多的想法和意见。运用此种方式,首先由教师抛出要讨论的现象或问题,随后鼓励学生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积极发言,同时由教师记录下所提出的观点和意见;讨论结束后,由教师对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并加以补充和完善。为保证讨论的有效性,讨论过程中应注意,同等看待学生所提出的观点与意见;注意让每个层次的学生都获得阐述看法的机会;禁止对他人观点进行嘲讽或进行攻击性评论;在他人观点基础上提出新观点。这样通过参与讨论大家相互激励、相互诱发,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想法与问题解决策略。
(二)情景模拟式
此种形式是指学生采用情景剧的形式还原案件真相,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问题进行发现、体会和讨论。例如在教室指导与要求下,学生通过组织一个诸如“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形式的节目,在这一过程中设置不同的角色,如法官、公务员、人大代表、一般市民、学者等,对课程所涉及的问题惊醒讨论辨析,最后由老师和学生共同归纳、整理并得出结论。法律学习者在生动的情景中,更加深刻地学校并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
(三)引入竞争式
此种形式主要采取引入竞争,调动学生兴趣,以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学。比如在《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法律关系的分类”这一章节,如果对每一种法律关系分类的概念及其相关原理一一讲授,可能比较枯燥,教师就可以采用分组有奖竞答方式,使学习者迅速且牢固的掌握这部分知识。在开展参与式教学之前,教师提前告知学习者具体的内容及形式,让大家先行自主学习。上课时,教师通过划分多个小组,每组随机抽取代表对问题进行解答。这种形式可以大大调动每一位参与者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掌握枯燥的原理、概念,从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亲验感受式
此种形式是让学习者身处于某种情境中,结合自身的理论和社会知识,亲自感受、体验,引导大家积极思考。比如在《宪法学》课程中讲授“平等权”这一章节时,通过观看电影《费城故事》,让其亲身去感受影片所带来的强烈冲击,即什么是平等?它不是一句口号,也不是教科书中的一个概念或者符号,它实实在在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引起参与者共鸣后,师生间、生生间阐述自身的经历和感受,比如现实社会中的男女平等、教育平等等问题和现象,认证思考平等权的重要意义和如何确保其实现的渠道和保障,此时学生的认识就不再空洞而言之无物。
(一)有利于采用开放多元的教学方法,推动教学开展
新课程改革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这一教学目标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所无法达到的。而对于社会大众的法律培训,时间少、内容多,但应用能力要求强。就目前各种法学教育中,很少注意对学习者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性以及雄辩地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教学也缺乏启发性、互动性和实验性。而“参与式教学”的尝试,大大调动了学习者的兴趣和积极性。使参与主体在课前进行大量准备工作,查阅大量资料和信息,课后及时加以归纳总结,由此,大大增加了主动学习的时间,推动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教学目标的完成。
(二)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能力和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教师在“参与式教学”中要想更好的发挥作用,除了不断深化专业知识,还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如语言表达能力、处理教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教育指导能力、教学设计能力等,不断加强自身的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此外,“参与式教学”需要任课教师的协作与配合。在课程教授初期,任课教师需要对拟开展的章节和内容进行安排;确定具体内容之后,任课教师还将进一步探讨参与式教学采取的具体形式以及对学生提出的要求和要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任课教师也要分工合作。
(三)有利于培养法律学习者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在参与式教学实践中,学习者带着问题及压力深入到真实个案或场景之中,不断探索案例背后所涉及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这会使他们觉得法律不再是难以理解的学问,而是弥漫于生活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知识;他们不再对法律感到遥远和陌生,反而能够“学以致用”,甚至可以“一展所长”。我们清楚地知道,法律职业精英的培养,不仅在于模拟教学、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中体现出的法律思维和案例分析的实践能力,还在于深入的“教学参与”,使学习者在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及合作中所培养的知识的组织、语言的表达、临场反应、有效的诘难与反驳,甚至还有群体间的团结协作、角色体验带来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
(一)教学效果的科学评价问题
“参与式教学”以学习者为中心,注重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在对其教学效果进行评价时,应采用过程性评价,注重学生的反馈评价。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随时掌握学生对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意见,在教学过程中就教学方法、已完成的教学内容作调查,学生根据前阶段的学习感受作出判断,教师由调查结果调整教学过程节奏。但是,从目前法学教育实践来看,无论是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还是统一司法考试的导向,都在强调考试的重要性,由此,如何科学合理的进行教学效果评价,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教师的自身修养和团结协作问题
“参与式教学”表面上减轻了教师的负担,实际上却提高了对老师的要求。比如怎样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如何选择适当的参与载体、如何设置参与热点等一系列问题摆在教师面前。这就要求教师:首先必须有较高的自身修养,在课前进行认真思考精心策划;其次要钻研新理论,及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拓宽知识面;再者要讲究沟通艺术。而对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作,体现为不同教育内容的教师共同合作将各部门法知识链接为一个系统整体,实现1+1>2的效果。但是,实践中有可能出现教师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即教师不愿在合作中体现自己的真实水平,从而出现1+1<2的负面效果。
(三)学习者“搭便车”问题
“参与式教学”对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很高,但部分学生由于长期习惯于“填鸭式”教学中的被动学习,不能适应课前精心准备和课后总结的学习压力,于是就会出现在实施过程中,自身能力较强的学生踊跃参与使能力更强,自身能力较弱的学生羞于参与或不愿参与,向其他同学“搭便车”而使能力更弱的现象。而后一部分同学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学习而在于应付老师的检查,这样就不能实现参与教学并进行角色体验的教学效果。对这些情况我们应设法加以避免,要给予鼓励并创造更多的机会有意识的进行培养训练,使所有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四)“参与式教学”改革中出现的“新教条主义”现象
“参与式教学”改革是围绕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实现教学效果进行的改革,强调教学方法的创造性。实践中,教师和学生可能针对特定内容、特定形式,形成一种固定的模式,从而出现的“新教条主义”现象,形成内容套形式或者形式决定内容等僵化的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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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427(2010)07-0124-02
201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