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契约论视角的弱势群体保护

2010-08-15 00:49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契约权利

李 想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基于社会契约论视角的弱势群体保护

李 想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而兴起的一种政治理论,它的很多观点无论在启蒙时代的欧洲还是在当今时代的中国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社会契约论力求在自愿平等关系上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它所强调的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精神原则与当今中国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的价值追求不尽相同。本文在重温经典的基础上以社会契约论的理念精神为切入点,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弱势群体;契约论;正义;危机

1.引言

《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学经典着作之一,它的很多思想对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其中一些基本的原则如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等至今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弱势群体”这个词汇首次出现在 2002年 3月的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在当时便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弱势群体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演变成严重的政治危机。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契约论的角度分析为什么要保护弱势群体,从而强化人们对于保护弱势群体问题的认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对人权的保障也是社会公正、正义的体现,这与契约论所体现的精神原则相一致。

2.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有的学者又将其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或生活困难群体,对于其内涵国内外学者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对弱势群体这一共同关注的话题,各学科的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例如,王思斌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认为,“脆弱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1]从政治学的角度,刘书林认为,“弱势群体”并不是指人主观方面的条件有什么低下或缺陷,而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的人们。[2]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此外,陈成文在其专著中指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3]还有的学者还提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4]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比较差,甚至达不到社会认可的基本标准。如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最底保障线数额,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其他灾害,他们很难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第二,弱势群体缺乏自然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及均等机会等,致使他们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或能力来改变他们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因此,只有通过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扶助才能得到改变。

3.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论证成

前文从本体论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基本界定,之于为何需要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笔者将从社会契约论思想中找寻一些理论支撑,并分析其对弱势群体加以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3.1 社会契约论之基本理念概述

社会契约论最早由伊壁鸠鲁提出。马克思曾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这一提点是由伊壁鸠鲁首创”。[5]真正系统化、完备化的社会契约理论形成于古典自然法学时期,从格劳修斯、霍布斯到洛克和卢梭,古典自然法学论者无不运用社会契约理论来阐照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必然性。

社会契约是一种古老而又不失新颖的理论传统,是用来说明国家与社会制度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理论学说,但其思想中无不隐含着对弱势群体关注的理念。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过着“孤独、贫困、卑微、残忍而短寿”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人生而平等,具体的说人们体力、智力是相等的,人们又不受任何约束,并且每个人又是十分自负的,当他们对同一件事物产生兴趣而不能同时拥有时,就会产生争斗。但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人们互不信任,能力的平等导致欲求的类似,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他们往往无限制的使用武力,从而带来“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地方,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6]人性的自私与人人为战的状态绝不是人类所追求的美好生活。在霍布斯看来,摆脱这种无法忍受的“自然状态”并非不可能,因为人们拥有感情和理性。在感情和理性的支配下,人们可以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组成一个政治国家,由它来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利,以此保障人们获得和平的社会生活。霍布斯把人的自我保存即生存问题作为其理论关注的基本目标,因此他认为政治国家建立的目的就是使人们过上和平的幸福生活。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首先,“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们是自由的,但并不能放纵自己的行为,人们要受自然法的约束。其次,平等的含义是由于人们被天赋了相等的能力,因此“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7]在这种状态下,自然法整合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着人们的利益和权利,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又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个人都拥有承担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力,即惩罚罪犯和要求赔偿的权利。人们在执行这种权力时,难免会被感情冲动或个人意志所困扰,因而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或财产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然的权利,人们便通过社会契约,放弃部分自然的权利,建立政治社会,即国家。“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利,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8]所以,洛克认为,建立政治社会即国家的目的不是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而是为了保障人类的利益,特别是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神圣的自然权利。

3.2 社会契约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现代价值

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逻辑是,“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无法孤立地实现自己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只有通过人民合意性的约定进入“社会状态”,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给公共权威即国家,并在国家管理下获得更多福祉。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通过缔约做这样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构建保障人民福祉的国家责任,并赋予这种责任以法律上的正式威仪感与不可亵渎性。换言之,国家被看作是实现公民个人目的的一种手段,国家的权威取决于它对所有服从者利益的促进。国家和政府作为每一个自由、平等的人同意的产物,天然地负有保障每一个立约人的生存与发展之不可推委的责任——人民服从统治是为了得到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伴随着各个群体产生利益分化和群体分化,形成了大量的城乡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具有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特点。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自由权利受到诸多限制,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遭到蔑视与侵占,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国家必须(或者学会)把人的价值和尊严视为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必须履行的根本目的。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经济收入的低层次、无保障性和生活质量的极端贫困性,这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地位低下、政治影响力的微弱性;市场竞争能力的低下性;心理上的压抑性和悲观性;弱势地位的延续性。弱势群体最根本的特征是经济上的贫困,贫困使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 但从公民权利的角度,他们的人性、尊严、人格、人权、价值在社会生活中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障。“一个弱势群体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弱者受到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型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协调发展的社会”。[9]如果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要求,一方面会削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现象;也会挫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危及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安全运行;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与强势群体之间产生仇视、对抗,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因素,从而使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爆发。关爱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每一个有社会同情心的人的美德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4.结语

当前,我国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也是一种效率经济。市场经济在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两级分化,如弱势群体问题。解决弱势群体困难,促进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弱势群体生活,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可回避的问题。契约精神体现了人类追求理性、平等、自由和文明的美好愿望,政府应加强契约理念教育,建设契约文化,在建立和完善契约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照顾,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1] 王思斌. 社会工作导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 刘书林. 注重做好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J]. 前线,2001,5.

[3] 李林. 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 前线,2001,5.

[4] 陈成文. 社会弱者论[M]. 时事出版社,2000.

[5] 郭振辉. 自然法学[M]. 法律出版社,2005.

[6]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等译. 利维坦[M]. 商务印书馆,1985.

[7] [英]洛克著,叶启芳,翟菊农,译. 政府论(下篇)[M]. 商务印书馆,1964.

[8] 洛克. 政府论(下篇)[M]. 商务印书馆,1981.

[9] 郑杭生. 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 2002[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based o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gle

LI Xiang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a political theory accompanied by capitalist countries establishment. Several opinions of it twinkling with ray of intelligence no matter at Europe of enlightenment age or at nowadays China. Social contract theory seeks to resolve all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equality and voluntary relationships. The spiritual principles of freedom、equality and popular sovereignty which emphasized on it are different from nowadays China’s value pursuit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concern and protection. The paper starts from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s idea based on reviewing classics to provide new academic support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disadvantaged groups; contract theory; justice; crisis

C913.7

A

1008-7427(2010)07-0050-02

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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