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应用探讨——以存货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为例

2010-08-15 00:45张文波罗国强
当代经济 2010年5期
关键词:投资性损益财务报告

○张文波 罗国强

(1、湖南省电信公司 湖南 长沙 410007 2、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 长沙 410114)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运用概况

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公布,公允价值开始全面进入我国会计计量属性,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并列。新准则理念体现的是资产负债表观,即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企业提供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便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这要求我们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即以公允的状况来反映企业的价值。从计量模式来看,其公允具有时态性,不能只停留在购买时点的公允(即历史成本),而应根据市场等情况的变化做实时调整,反映即时的公允,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我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是谨慎有度的,现在正处于公允价值初步运用到全面运用的过渡阶段。目前,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只在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几个具体准则中规定其可以采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且即使在这几个准则中,要取得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要求的条件(文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太多,如什么是活跃市场、什么是相似环境及其相关确凿的证据等。

二、从存货计价模式中导入公允价值

在新准则中,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取消了原来的后进先出法,只保留了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的取消体现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从公允价值的角度来讲,后进先出法即后购进来的存货先发出去,留下来的存货都是过去的,对库存的存货在账面上反映的也是过去的公允(历史成本计价),与现时的公允差距较大,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

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对存货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总原则是: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从中可以看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即使再高于其账面价值,也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从公允价值角度考虑,如在金融危机中,原油的价格一度由一百四十多美元一桶跌至三四十美元一桶,而后价格又迅速的回升。如果企业的库存原油是在低谷购进的,一直持有,当油价节节攀升时,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却屹立不动(因为是以历史成本计价),不难发现这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另外,历史成本计价也难以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在这一点上,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与基本准则中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所要求的有所矛盾。如以历史成本计价,在价格持续攀升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及企业价值的低估,净资产收益率的高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失真,以至于最终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不仅与其决策无关,反而有可能误导其做出决策的信息。这与我国最基本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等相矛盾。再者当前净资产收益率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和股东对管理层实行股权激励的重要依据,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另外,存货可以像投资性房地产一样静待增值,但却没有像投资性房地产一样对其后续计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分阶段结转当期损益,显然与我国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相悖。例如,当存货的价格上升到理想的价位抛售时,存在累积损益释放的过程,类似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期的积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扭转性的影响,存在人为盈余管理的空间。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中,未将持有以备增值的房屋建筑物列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而是列入存货,期间应该考虑了避免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存货准则的冲突。因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存货的计量依然是历史成本主导。

既然公允价值有如此多的可取之处,为什么我国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依然小心谨慎?存货核算中,公允价值的运用依旧难见踪影。为什么连对公允价值计量研究和应用最为前沿的美国证监会(SEC)也发布指导意见说:“针对非活跃与非理性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定价’对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欧盟也接受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做出的紧急修改,其现状值得深思,通过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的探讨,不难发现公允价值的不足与仍需改进之处。

三、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探讨

投资性房地产中引入公允价值是新准则的一个亮点,而且投资性房地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是少数几个开始将公允价值运用于具体准则中的。因此,研究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对于探讨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运用无疑最具代表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如果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准则虽然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对其应用仍有严格的限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模式相比,无疑更具相关性,但公允价值在可靠性方面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新准则基于谨慎性和可靠性的考虑也更偏向于历史成本,即使在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中,也不难发现我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依然是谨慎有度的。如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合理的估计。从中不难看出,投资性房地产中对公允价值的采用,剔除了不存在活跃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交易价值可参照的情况。虽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与可靠性原则,但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也不利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的全面运用。

虽然公允价值的采用使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更接近实际,更具相关性,更有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但由于我国引入公允价值的时间还不长,公允价值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值得我们探讨。如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又是损益类科目,期末需结平。然而当我们出售该项资产时,其处理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需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投资性房地产一般属非流动资产,跨度一般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因此,在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时,由于前期已将公允价值结平,本期我们不得不再“造”一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出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中也存在此类问题。虽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业务成本或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均属损益类科目,虽内部结转对利润无实质影响,但其列报项目的变化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

自有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准则规定将其差额转入资本公积,改变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增加了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难度,甚至可能对其产生误导。另外,投资性房地产是准则首次规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再加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将土地无偿划转给企业。因此,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会较大,而当企业出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资本公积会在出售的当期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完全释放,甚至可能对当期利润表产生扭转性作用,存在盈余管理的空间。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项资产而言,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由新到旧不断折耗,其价值也应逐渐降低。再者,资产的增减值一般都是缓慢的,除非是非正常的环境下,资产的价值才会产生剧烈的波动。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后续的公允价值变动基本上等价于新准则运用前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而新准则规定:对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予折旧或摊销,因此也就不存在成本模式计量下的税盾效应。对于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有待深究。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转变即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会计政策变更对于报表的调整,应追溯至列报前期最早期初,对于持有投资性房地产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即将上市的企业,使其存在美化报表的可能性。而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影响纳税调整,这种情况下是否合理性也值得我们探讨。

四、对我国有效应用公允价值的探讨

我国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基本上是基于可靠性和谨慎性的考虑。存货计量中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还有距离,即使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也不允许第三级次(不存在活跃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交易价值可参照的情况)采用公允价值。主要是第三级次估价难度大,主观性较强,缺乏客观真实的依据作支撑。相比如历史成本的原始附件而言,其可靠性明显不足,故而限制了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市场环境、审计环境、相关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客观复杂的过程,有其自身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从财务的角度来讲,资产和负债从产生到最终,都得经历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对于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也应根据现存状况不断改进与完善,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要有战略性眼光。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计量,如人力资源在很早以前就被学者提出应作为资产列示,由于其计量的不确定性,至今仍停留在理论层面。故对于公允价值的应用,本文也认为应着重从计量方面探讨。

由于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因此可选择借鉴美国等公允价值应用较为先进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自己的实际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新准则的公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同样公允价值的应用也不例外,我国对公允价值的评价也引入了三个级次,虽与国际会计准则表述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即: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当前的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我国在引进的同时,也体现了自身的特色,如我国目前第三级次情况下,仍采用更具可靠性的历史成本计量,以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

美国在FAS157公允价值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主要讲述了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对公允价值的评估也是应用三个级次,但其对不同的级次适应单一的计量方法。本文认为,应批判地学习美国等国家先进经验,对于公允价价值计量方法的选择不应由级次的差异而仅选择单一的计量方法,这样主观性太大,不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与会计目标决策有用观相违背。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可以采用复合计价模式,即以加权等方式,对于不同的级次,各计量方法赋予不同的权重,确保现有条件下的计量尽可能可靠,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在财会方面铺平道路。

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不应因其可靠性问题而将其拒之门外或因其存在不足而全盘否定。可靠性与相关性并不是相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在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相关性,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无可争议,公允价值是未来计量模式的一种发展趋势,是推动我国会计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而言,用不用是肯定的,值得探讨的是现阶段及未来如何才能很好的将公允价值运用于会计计量中。因此,对于公允价值的不足,不应回避而应积极面对,结合自身实际改善其不足,进一步推动其发展。正如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由摒弃自身的不足、着眼未来与国际接轨、协调,到现在的趋同、等效,我国在国际上会计的话语权也在不断增强。只有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才能推动我国会计事业不断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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