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现存问题及对策

2010-08-15 00:48席俊波
地方财政研究 2010年7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贷款

席俊波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多年持续的发展,农村经济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农村已经实现了脱贫,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绝对数仍然是一个大数目。目前,我国的扶贫方式主要分为“救助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前者主要是分款到户、补贴到人,后者主要是通过一定的项目,利用当地资源实现自我发展。作为重要扶贫模式之一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在扶贫解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来,我国小额信贷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如何使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以一种常态长期稳定生存,继续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其特有的优势作用,是本文的出发点。

一、农村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始于1993年,即中国社科院在河北易县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实施的小额信贷扶贫实验。从1994年至1996年是小额信贷在我国正式发展的第一阶段,即推行试点的初期阶段。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际捐助,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并以半官方和民间机构为运作主体,目的是探求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从1996年10月到2000年为小额信贷的发展的扩展阶段。这一阶段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资金被引入小额信贷运作中。国家开始在较大范围内推广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项目,国家从资金、人力、组织等方面给与小额信贷项目支持和推动。第三个阶段是全面推广阶段(2000年至今)。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小额信贷的阶段。它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006年底,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年初,银监会批准设立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止2008年年底,己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中国大陆展开。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不断扩展,小额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受益人口不断增多。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单一。首先,贷款额度与农民的需求不协调,农村资金需求仍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层次性特征,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尽管目前农信社对农户的支持力度很大,但由于信贷资金总量有限,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越来越大,因而,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就日益凸显出来。其次,银行是否对农户发放贷款,往往从多方面进行考查和综合分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周期确定借款额度以及期限。农户所申请到的不到万元的贷款金额对于自主创业来讲仅是杯水车薪,大多数被用来购买农药化肥、农机用具等耗材。因此,仅靠小额贷款,对国家提倡的集约化、专业化、科技化、企业化农业格局是远远不够的。且许多农民由于缺少抵押担保资产,想得到大额贷款,也十分困难。

2.小额信贷面临的风险。在思想意识上,部分农民文化层次较低,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信用观念不强。在操作上,信用贷款是农户凭此借款的法律凭证,许多农户在实际操作中未意识到其背后的法律责任,存在转借、冒名的问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手续简便,在发放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借名、冒名贷款,给信用社资产带来风险。在收贷方面,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由于当前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影响,加上分散和小的农户一般都没有投保,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外,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大量信贷资金逾期、沉淀或呆滞,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3.小额贷款资金供给渠道狭窄和资金大量外流并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当前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存在缺陷,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大量分流了农村资金。因此,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广泛吸收更多社会闲置资金。一方面是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的资金缺口很大,形成了求大于供的局面,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4.相关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间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此类项目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目前,这类机构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二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此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三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建议

1.促进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展业务品种。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在上级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贷款的限制条件。如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额度适度提高,贷款偿还方式可以多样化。另一方面,小额质押贷款应考虑试点银行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保险单质押等信贷业务。

2.加强对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投身到诚信的宣传中去,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营造出“诚信至上”的氛围。二是工作人员要使农户明确小额信贷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农户在思想上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三是大力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使之形成讲信用的自我约束力。四是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及时收贷。贷款的发放有一套自己的程序,要规范发放贷款的程序。五是健全农户贷款的担保机制。建立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

3.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适当放开利率限制。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是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大规模地开展下去。要使开展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关键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适当放开小额信贷利率限制,寻求农村信用社利益与农民融资“双赢”,是小额信贷项目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4.完善监管措施。在监管政策和风险控制上,实行非审慎、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和宽严适度的控制机制。在实际推行小额信贷的工作中,由于担心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教训的重演,有关方面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在思想上不统一,在监管上谨慎有余、放活不够,监管过于严厉,而灵活性不足。面对目前小额信贷机构和高层监管部门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成本过高的事实,实行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和授权下的非审慎、行业(小额信贷协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既有必要也是可行的。首先,通过对加入协会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准入、评估,并定期收集各机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这样可以解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小额信贷协会可以就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问题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积极协调,寻求政策、法律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小额信贷的发展争取较好的宏观环境。

〔1〕于博文.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分析与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9.12.

〔2〕邹昱昙.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政策思考.中国农垦,2009.8.

〔3〕李夏.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中国经贸导刊,2009.14.

〔4〕刘师慧.谈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金融管理,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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