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海
(长江航道局 湖北 武汉 430010)
现行会计准则下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陈金海
(长江航道局 湖北 武汉 430010)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筹划,有效避税是可行的。本文主要针对现行会计准则下如何规避、筹划个人所得税提出了几点思考建议。
个人所得税 避税 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中高层收入者更是面临高收入、高税收的现状。这使得许多企业支付了高额工资奖金成本而职工却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收益。因此,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偷税、不逃税、不骗税的前提下,正确运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通过改变收入的时间、数量、支付方式等减少税收的支付对纳税人减轻税务负担,增加收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可以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增加现金流入,减少了部分现金流出,增加了自由支配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纳税人的生活。由于市场经济处在不断健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收机制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研究税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纳税少的方案,可以少交冤枉税,增加纳税人收益。
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就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本文主要从七个方面介绍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途径。
1、改变居住地,进行国际避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封锁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可以灵活掌握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和居住方式,可以采用在几个国家之间自由流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技术沟通不断扩大,利用国际避税已经成为一种重要途径。
2、转变纳税人身份
国务院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中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国籍的形式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分次领取各项报酬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金额为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超过20000元的,减去速算扣除数。
案例一:王小姐十月份取得设计劳务报酬30000元,如果将30000元一次领取,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0%)×30%-2000=5200元。如果分三次领取,每次领取10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3=4800元,比一次领取节税400元(5200-4800=400)。由此可见,同样一笔劳务收入,不同的支付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可行性较强。同样的道理,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都可以规定按次计算纳税。
4、灵活掌握年终奖金发放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李先生在国内一家企业工作,月薪2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一年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奖金:12000÷12=1000,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如果年终奖金分月发放,则每月应发放1000元,和工资合计为30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0%-25]×12=900元,节税275元(1175-900=275)。此种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计算实施,如上例中李先生月薪为3000元,一次发放奖金,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12+(12000×10%-25)=2075元,分月发放为[(4000-2000)×15%-125]×12=2100元,多纳税25元。由此可见,在运用此种方法时需要结合纳税人自身的情况具体分析。
5、采取变工资为福利、为劳务报酬的政策
采取由业主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和发放福利抵减工资的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工资。或者企业提供一些医疗服务、提供一些生活必需品。对业主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纳税人来说,这些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6、掌握投资和储蓄策略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以投资国债和增加教育储蓄,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7、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增加税收减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
(2)利用捐赠规避个人所得税
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3)合理利用时间规定
税法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且是家中唯一生活住房的房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不急用资金的情况下,就可选择自用五年以上再行转让,可节省税负。
现行会计准则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实施分项计征的,因此每个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尽相同,在进行避税筹划时,可以分项目制定不同的避税方法。另外,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纳税项目规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在避税策划时,应该积极把握国家的优惠政策,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但是,不管采用哪种避税方法,都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些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否则,就被视为偷逃税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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