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积极措施杜绝村级贿选

2010-08-15 00:55:57温大安
地方治理研究 2010年3期
关键词:指导组换届选举乡镇干部

温大安

(中共龙岩市委党校,福建龙岩364000)

采取积极措施杜绝村级贿选

温大安

(中共龙岩市委党校,福建龙岩364000)

在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中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保证村委会选举的健康发展。

村委会选举;贿选;监督

贿选是破坏村级民主选举的行为,同时是竞争取胜的有力手段,如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杜绝,必将形成蔓延之势。

一、政策、法规不容贿选

1998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指出:有些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查处力度。

上述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杜绝贿选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态度坚决。指出: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发展民主政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党和政府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政策法规的要求,就是行动纲领。为此,村党支部、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村党员,以及乡指导组成员,都必须遵照政策、法规要求,认清形势,发现贿选苗头立即制止,出现贿选现象立即举报,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取证,配合有关机关严厉打击贿选行为。

第二是界限明确。受贿就是村民利用权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村民财物的行为。贿选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现象,关键是为竞选而给人财物或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权利给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为竞选而给人财物或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论数量多少,不论是否影响当选,均属贿选。为选举目的而有意宴请,也应属贿选范围。各地应结合实际,认真把握。

第三是措施有力。政策法规指出:要加强监督力度,加大查处力度。村委会换届选举,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本村或邻村通婚较普遍的村,裙带关系更复杂更微妙。多数贿选者,都是通过亲戚朋友行贿,具有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所以,杜绝贿选的措施一定要有力,按照政策法规要求,不论是候选人直接还是通过亲戚朋友间接行贿,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二、杜绝贿选难的原因

第一是部分村民只顾眼前利益,认为,不管谁当干部,只要给我钱就投他的票;当村干部获利巨大,选举时收其钱财,是收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村级利益分配;盼望在换届选举时通过收贿宰一宰想当干部之人,以此作为一种生财之道。甚至有些村民认为,贿选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上述村民不论谁的钱财,不论多少人行贿,不论行贿数目多少都收,然后再填票选举行贿较多的人。

第二是有些村民自我意识不够。这些村民不懂得村民自治的含义,不懂得自己手中一票的神圣权利。不想通过选举选出能为自己服务,为全村村民服务的好干部;不想通过自己选举选出好的村干部,带领村民脱贫致富,搞好公益事业,维护村级公共利益。在行贿者竞选班子鼓动下,乐意受贿,暗中欢喜。

第三是村干部的间接获利大。当上村干部,虽然工资不多,只有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直接利益少。但是,间接获利大,主要有:(1)可通过手中权力,对村集体土地、森林、店铺、矿山、企业等进行发包。并想办法让自己的亲朋出面替自己低价承包。(2)通过手中权力,利用新农村建设等支农政策争取资金,为自己或亲朋谋取项目,谋取利益。(3)利用手中权力,与信用社建立关系,多户头贷款筹资办企业。(4)利用手中权力,与乡镇职能部门建立关系,搞一些违法或打擦边球的生意。(5)利用当干部之机,获取更多信息,以利于自己的发展。想获取利益者,不惜重金行贿,志在必得当上村干部。

第四是有些村民竞选动机不纯。主要是在具备一定经济地位后,想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在房派姓氏斗争中出风头,为本房派姓氏争取利益。这些村民竞选,不想为村民谋取更多的公共利益,做更多的公益事业,办更多的公共事务,更不想如何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如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第五是民主监督乏力。虽然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四大制度之一,但没有监督机构,监督制度不健全,有些村民主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村干部是兼职干部,村民代表是兼职代表,致使监督制度更难落实。由此,导致有些村的贿选公开进行。(1)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者,即村党支部和选举委员会直接策划、组织、指挥贿选活动。(2)村民代表直接参与贿选或充当行贿者的行贿班子,负责本片区或本小组的行贿工作。甚至有些靠行贿手段当选村支部书记或委员、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者,想通过本次村委换届选举收回贿资并争取获利。

第六是乡镇反贿选工作指导不够。目前,村级换届是由政府推动进行的,乡镇指导组除了没有指定候选人外,宣传、组织、发动、布置以及事后的处理和调解都参与。村级换届贿选现象严重,乡镇指导组了解情况,但反贿选工作指导不够。有些乡镇为了完成选举任务,睁一眼闭一眼。甚至采取如召集村民代表到派出所开票等方法,平息村民反贿情绪。乡镇指导者为完成选举任务而指导,不是为推进民主和公平选举而指导,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贿选之风。

第七是有关机关取证难。对于贿选,村民不告,有关机关不理。但是,村民受短期利益驱动,且长期聚居,裙带关系复杂,不愿上告。即使有个别人上告,不少村民不愿作证。由此,便于行贿者召集亲朋作行贿竞选班子间接行贿,如被别人发现,也可以用走亲访友或借贷还款之名推脱。以上原因,有关机关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村级贿选现象将很难取证、很难查处。

三、杜绝贿选的措施

第一是要使村民养成自觉抵制贿选的行为。村民是自治的主体,也是反对贿选的主体、内因,如果没有杜绝贿选的自觉行动,那么通过基层政府、有关机关等外因来杜绝贿选比较困难。为此,(1)让村民了解贿选的危害性,树立杜绝贿选的意识。虽然村民自治已经二十多年,但是有些村民对村民自治知识了解不多,因此村支部、村委会平时应多宣传这方面知识,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放至各家各户。收集贿选对村民自治危害典型事例,并编印成册,每户一本。通过上述措施,使村民对杜绝贿选既有理性认识,又有感性认识,从而自觉抵制贿选。(2)乡镇干部要及时传达政府杜绝贿选精神。每次换届选举之时,中央、省、市、县都有下发杜绝贿选的文件,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因此,乡镇应将政府关于杜绝贿选精神传达到每家每户,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全程指导。(3)制定鼓励村民举报贿选制度。村民对贿选不愿举报,不敢作证,一方面是怕收受的贿资被没收,另一方面是怕被行贿者报复。对此,在布置选举的同时,也应布置杜绝贿选工作,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对于敢于举报、敢于作证的村民,不但不没收其收受贿资,还应给予一定奖励。(4)制定严厉制裁贿选措施。对策划支持、参与或抵制贿选不作为的村支部书记及支委成员,一律给予免职,并取消其本届竞选村支委委员资格。对于策划、参与、支持贿选或反对贿选不作为的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取消本届担任选举委员会资格。对策划、参与、支持贿选的村民代表,应给予其教育,若情节严重以破坏选举给予惩治。

第二是乡镇指导组在杜绝贿选中应发挥作用。(1)要使乡镇干部明白推动自治的重要性。目前多数乡镇干部把村级换届当作一次中心工作,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发展民主政治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已把基层民主制度确定为我国的政治制度,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不可动摇。对此,要充分利用乡镇党校及各种学习、宣传渠道,使乡镇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民主知识。在必要时先培训乡镇干部,使其真正懂得村民自治。先培训再指导,才能正确、全面指导村民抵制贿选。(2)使乡镇干部具有推动自治工作的主动性。目前的村民自治,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的,村民要做到自觉自发地自治也还需较长时间。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应担负起直接推动村民自治的重任,采取积极、主动的推动措施。对此,乡镇指导组不能把杜绝贿选工作寄托在村民身上,希望有关部门查处,而应设立贿选举报箱,发现贿选苗头要及时指导村党支部和选举委员会调查取证并举报,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取证。(3)强化乡镇指导责任。目前,有些乡镇干部认为指导无须负责,对村级换届选举出现贿选现象,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此,要强化乡镇指导组的责任,如调查核实其所指导的村出现贿选,指导组成员每人都应向乡镇党委写一份检讨,指导组组长应受党纪处分。

第三是有关机关要加强巡查力度。行政村数量多且三年一届如期换届,县以上有关机关人员少,查处村级贿选案压力大。对此,应采取如下措施杜绝贿选。(1)在换届前,要抓好杜绝贿选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漫画、标语、编印典型材料进行宣传。(2)在换届期间,与乡镇指导组联合组成巡查组,对是否行贿情况进行巡查。在采取有力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同时,深入到村民家中走访,如发现有贿选苗头的村,应派人蹲点,严密观察。出现贿选的村,要进行全面调查,多方取证。(3)换届结束后,要对可能出现贿选的村进行重点调查,发现一村查处一村,决不姑息。

第四是制订《村委换届选举法》,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行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同理,制约措施不健全的权力,也会产生腐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换届时下发的文件,虽有规定杜绝贿选的措施,但较笼统,操作性差。因此,要制订一部《村委会换届选举法》,依法杜绝村级贿选。内容主要有:规定选举方式,规定每村设一固定投票站或举行海选;规定竞争监督程序,要求竞选方或其他方派代表,对选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规定对贿选进行举报、作证人的激励措施;规定操作性强的制裁贿选措施;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考核、评价制度。

责任编辑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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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

温大安(1966-),男,中共龙岩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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