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15)
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研究
张云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15)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趋势,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加,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受性别歧视的问题也日趋严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的选择、政府政策失灵等因素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需要社会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用人单位转变用人理念、政府加强立法工作、高校女生提高自身的素质来改善我国目前的就业歧视现状。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2009年9月全国妇联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而90.2%的被访企业的回应是,招聘“基本上无性别倾向”,却坦承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种种个案和调查都显示:“女性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普遍受到性别歧视”。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给女大学生带来压力和负面影响,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不平衡,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是指,女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因其性别遭受到的显性的或隐性的有区别对待或排斥。根据高校的统计,女性大学毕业生与同班或者同届的男性毕业生相比,往往择业时间较长,就业质量相对较差,就业率普遍低于男性,且就业后工资水平也较低。目前,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女大学生、研究生,甚至博士生就业率和工资待遇低于男生。2.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男性多于女性的比例。3.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写明性别,但实际上存在着打算不招或少招聘女性的隐性歧视。4.用人单位限制对某些专业的女大学毕业生的录用。5.在劳动合约中限制女性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如生育权,婚姻权等。6.有招聘单位对女生提出了除职业要求外的一些额外要求,如身高、体重、容貌的要求,甚至还在有无恋爱上做文章。2003年湖南省在录用公务员的过程中,竟把“女性第二性征发育是否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列入招聘的体检标准中,致使20%的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女考生因这一条而不能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均赋予妇女平等的劳动权,但是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女大学生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那些“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传统至今还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目前用人单位“要男不要女”的现象与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都与此有着渊源。
传统的性别分工将男女角色定型为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传统社会赋予男性外出从事社会工作的权利,而要求女性留守家里从事家务劳动,女性的主要职责是“相夫教子”。虽然现代社会赋予女性参与社会劳动的权利,并且逐渐弱化男女在家务劳动上的绝对分工,但是传统社会分工的基本格局在许多家庭中依然保留,女人依然是家务劳动和抚养孩子的主要承担者。家务劳动和抚养孩子往往会占据女性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会对女性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用人单位排斥女大学生的一般原因。
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时,会考虑到预期的成本和收益。一般情况下,女性承担着大量的家务劳动,她们既要在社会上同男人一样地工作,回到家里又要做繁重的家务,“双重压力”、“角色冲突”困扰着职业女性,她们为参加付酬劳动而不得不增加劳动负荷,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
很显然,企业聘用女大学毕业生面临以下几种机会成本:其一,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几年,而女性的预期寿命一般比男性长,比男性领取退休金的时间要长;其二,在女性产假期间,企业除了必须照常支付工资外,还要另聘员工顶替岗位;其三,女性抚育孩子,照料家庭要耗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能像男性那样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人力资本的折旧速率高于男性。而在纯粹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总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行事,以追求效率和追逐利润为首要目标,企业聘用员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能够带来市场价值的那部分劳动,这使得用人单位甚至宁愿雇佣能力较差的男生,也不愿雇佣较优秀的女生,这是高校女生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直接原因。
首先,政策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我国目前有关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很难指导实际中发生的问题,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无法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第8章“法律责任”的第50条规定处罚方式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种处罚使企业根本不会放弃性别歧视。
其次,政策调控对象的博弈对策可能削弱政策效应。从政策制定到实施并产生效果,实际上是政策制定者与政策调控对象行为相互作用的一个动态博弈过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广泛存在的政策博弈的生动描述。参与政策博弈的各方当事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因此,政府的政策效应往往会被其他经济主体的预期和相应的策略行为抵消一部分。再次,政府政策具有挤出效应。政府制定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如规定同工同酬和必须给予生育期妇女带薪产假等条款,目的是要克服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保护女性正当权益。但这一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加剧了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阻碍了女性就业。最后,政策实施机制存在缺陷。一种政策制定后,如果没有好的实施机制,那么政策的效应会大打折扣。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录用解雇的程序化程度低、透明度低,难以进行监督和纠错。立法执行机制也不完善,不少女性受到歧视后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女大学生自身就业期望值高是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观原因。有些学生在选择职业的时候,对未来的职业充满“浪漫”和“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自己受的是高等教育,大学毕业后就应该“坐办公室”,就应该是“白领”,而不愿意到工地、车间、基层锻炼。大部分女生把“国家机关”、“外资企业”作为自己理想的工作单位,把“大中城市”作为理想的就业地区。和男生相比,女生不愿意下调对工作的期望值。一些用人单位表示之所以愿意录用男生,是因为他们更加务实。女生在就业态度上缺乏主动性,消极被动地依赖父母,等待用人单位的录用。加之对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的认同,导致了女生创业意识的低下,错过了就业良机。
当前信息时代需要高层次的知识型人才,而女大学生是女性中的佼佼者,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因此,应该采取措施消除高校女生的就业性别歧视,为女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使她们能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当代性别文化的核心理念是男性文化和女性文化共同发展。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进步观念,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负担家庭责任,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定势,改变把生育和护理孩子仅仅看作是女性责任的观念,使人们包括妇女自己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为女性就业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
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拒招或少招女性是一种理性选择,但女性的生育及相关成本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负担,完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为女性承担的生儿育女的责任是一种社会的责任,如果因生育而带来的损失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用人单位来承担,就势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要减轻用人单位雇用女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弱化这种性别歧视,就要由政府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将生育成本社会化,让社会共同来承担这部分损失。
刚走出校园的女大学生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好学的精神,用人单位要转变“女不如男”的用人观念,科学认识女性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做到唯才是举,给女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在工作中男女合作会对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际环境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
要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最强有力的武器还是法律。要解决劳动力的市场歧视问题,政府可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不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还要在这方面加强执法的力度,切实从法律上保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力。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最大障碍生育问题,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将女性的生育成本社会化,以减少企业的歧视性行为。
要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除了社会、用人单位和政府的努力外,女大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全面提高也是至关重要的。女大学生要克服自卑心理,消除心理上的自我歧视,要有足够的自信心和竞争意识,要在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以优秀的表现证明自身的价值,改变社会及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正确认识。同时,女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一定要顺应时代的要求,要树立大众化的就业观,实事求是地分析自我,确定合适的就业期望值,做好从基层做起的准备,摆脱“大城市、高薪水、舒适岗位”等想法的局限。
[1]王冶英.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成因及法律对策.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9,(4).
[2]齐依南.歧视消除:和谐社会视野下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现代教育科学[J].2009,(5).
[3]牟燕.议就业性别歧视.法制与社会[J].2008,(28).
[4]金喜在,朱志强.我国大学生就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5,(1).
[5]彭佩云.关于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思考——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基本理论座谈会上的讲话[N].中国妇女报,2002-09-23.
[责任编辑:何岩]
G646
B
1671-6531(2010)02-0053-03
2010-02-22
张云辉,女,河南南阳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