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宋的公使苞苴及其责任追究

2010-08-15 00:45储蓉蓉
关键词:职官公使官吏

宫 超, 储蓉蓉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论南宋的公使苞苴及其责任追究

宫 超, 储蓉蓉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公使苞苴是南宋时期较为普遍的一种公款贿赂现象,它源自于公使钱的迎送供馈和自筹经费制度。南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诏令,以追究公款贿赂者的责任,但由于统治阶级的腐朽无能,其责任追究的效力低下。

南宋; 公使苞苴; 责任追究

苞苴,本义为蒲包,是古代用苇或茅编制成的一种包裹鱼肉之类食品的用具,即郑玄所谓的“编束萑苇以裹鱼肉也”[1](卷10《少仪》)。或因国人送礼时喜欢用东西包裹遮掩之故,苞苴又被引申为贿赂。如杨倞在注《荀子·大略》中的“苞苴行与?谗夫兴与?”时,就指出“货贿必以物包裹,故总谓之苞苴”[2](P622)。时至宋代,官吏用公款请客送礼,谓之馈送,因其所用之钱多是作为办公经费的公使钱,故又名“公使苞苴”[3](甲集卷17《公使库》)。公使苞苴是南宋时期较为普遍的一种官吏公款腐败现象,但学界却鲜有文章专门研究,仅在王春瑜先生主编的《中国反贪史》第五章第一节中略有介绍①。本文拟从南宋公使苞苴之由来、盛行以及政府的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南宋公使苞苴的形成背景

宋承五代之弊,太祖赵匡胤为了使政权不再重蹈武将夺权、君弱臣强的旧路,遂推行强干弱枝、重文抑武、虚外守内、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统治政策。其中重文抑武的一个显著措施就是实行文官政治。宋太祖认为藩镇割据、武臣擅权才是赵宋政权的最大威胁,文官“纵皆贪浊”,却因手中无兵,不会威胁到自己的统治。赵宋朝廷不仅让文臣掌管军事和地方行政,还创立了不杀士大夫的祖宗家法。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宋代统治者对文臣贪赃枉法事件多持宽宥之策,甚至姑息纵容。宽典之下,大小官吏各尽其能,竞相贪污肥私。为了稳定官僚队伍,并防止官吏剥削百姓,宋太祖曾在开宝三年(971)七月下《省官益俸诏》,希望通过增加官吏食禄之给来“责其清节,宜示以优厚”[4](卷178《幕职官置俸户诏》)。宋代官员的俸禄种类繁多,除了本俸之外,还有包括公使钱在内的各种补贴。然而事与愿违,由于封建特权思想及其阶级局限性,公使钱最终也变成了官吏们贪污腐败的对象。

公使钱又称公用钱,是宋代各级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它用途广泛,既充当行政办公经费,又用于迎送犒赏,是朝廷调动各级官员军将积极性、安抚沿边各族、稳定边疆的措施,也是加强中央财政集权的手段②。公使钱由国家下拨,即“正赐”,存放在公使库中。宋代各级地方官府都设有公使库,如《文献通考·国用考二》所记“公使库者,诸道监帅司及州军边县与戎帅皆有之”[5](卷24)。宋代的公使钱、库制度始于太祖朝,王明清《挥麈后录》卷一中说:“太祖既废藩镇,命士人典州,天下忻便,于是置公使库。”[6](卷1)《庆元条法事类》卷九《迎送宴会》中说宋太祖置公使库的目的就是“使遇过客必馆置供馈,欲使人无旅寓之叹。此盖古人传食诸侯之义”[7](P164)。李心传认为太祖设立公使钱的目的是防止官吏苛敛以爱惜民力,他说:“盖祖宗时,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供厨传,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惧及民也。”[3](甲集卷17《公使库》)可见当初太祖设立公使钱之目的在于厚待士大夫以体恤民力,从根本上来维护统治基础。

公使钱本用于犒赏军队、迎送往来官吏,或作其他特别用途,朱熹曾指出公使钱“旧例并支见任官员逐月供给及宴会之属”[8](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公使钱的正赐数额并不多,如北宋时的扬州“公使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9](卷12《申明扬州公使钱状》)。南宋李心传也指出公使钱“正赐钱不多,而著令许收遗利,此州郡得以自恣。”[3](甲集卷17《公使库》)既然朝廷允许利用公使钱盈利,为筹集到更多的经费,各级机构可谓想尽办法。正如李心传所说:“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3](甲集卷17《公使库》)地方政府筹集公使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上引扬州的收簇和卖醋钱就是公使钱的重要来源。收簇就是正税以外的一些杂税,《文献通考·国用考一》称:“州郡所入醋息房园祠庙之利,谓之收簇。”[5](卷23)这种方式到南宋时依然如故,官吏们对公使钱加以商业利用,如酿酒、制醋、开当铺、卖香药等,甚至还利用公使库兼营地产。

公使钱的迎送供馈和自筹制度也会成为官吏腐败的温床。本来公使钱的供馈依过往官吏规格而有等差,且有例可循,但地方官吏为了结交权贵或应付上级检查,以馈送为名,大肆动用公使钱请客送礼,朱熹谓之“将官钱胡使”,“为自家私恩”[11](P2642)。早在北宋时期就存在这种情况,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载:大观三年五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访闻齐州比年以来,公库供给有岁余、月余之称,皆例册外,别立名目,以为馈送”[10](P食货21之16)。小官送大官,下级送上级,为了罗织官场上的关系网以开请托之门,下级官员们“多为苞苴,遍遗权要”[10](职官72之7),而上级官员们也乐于“公苞苴之赃以自富”[12](卷89《民政下》)。对于这种现象,范仲淹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官员“循例而受,多非清识之士,衰老者为子孙之计,则志在苞苴,动皆循己;少壮者耻州县之中,则政多苟且,举必近名。”[13](卷8《上执政书》)

二、南宋公使苞苴的猖獗及危害

史载,北宋中期前后,即有公使苞苴现象,司马光曾就当时官吏以公使现钱及香药等珍奇之物相互馈赠的情况上书朝廷,要求以刑罚来处置[14](卷23《论以公使酒食遗人刑名状》)。徽宗时,奸臣当道,政以贿成,贪蠹成风,公使苞苴现象遂愈演愈烈,如童贯奉使陕西、两浙时所荐举地方官多是凭借“苞苴馈送”而得以“改合入官”之人[10](职官71之29)。南宋初年,承徽钦两朝之弊,公使馈送之制依然如故,苞苴现象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猖獗。当时的江浙等富庶地区是公使苞苴最为猖獗之地,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就曾提到“公使苞苴在东南而为尤甚”[3](甲集卷17《公使库》),《宋会要辑稿》中也记载,高宗绍兴二年“平江府率敛之名,抑又甚于他郡,往往以为馈送过往,结托交通之用”[10](食货9之21)。又绍兴五年,右谏议大夫赵霈上言:“比年以来,郡守更易不常,固有交印视事,席未暇暖,人复改命,或与他州守臣两易其任,然公帑每遇到罢,依例有馈送,多者数百千,少者亦不下二三百千,初到任即已收受馈送,或移之他郡亦复如之。”[10](职官47之24)至孝宗朝,苞苴贿赂则成为不成文的“定例”。朱熹曾指出:当时的地方官将公使钱馈送“立为定例,看什么官员过此,便用什么例送与之,却得公溥”[11](P2642)。宁宗朝韩侂胄用事之后,“贿赂盛行,四方馈遗,公至宰执台谏之门,人亦不以为讶”[15](卷8)。由此,许多官吏“私县官之赃以自入”,“公苞苴之赃以自富”[12](卷89《民政下》)。至于南宋后期,尽管朝廷曾经严申馈送之禁,诏令“除批劵之外,其余馈送并不许接受,分文皆以赃论”[10](职官79之25)。但因吏治废弛、积弊难改,苞苴之风更加严重,正如袁燮所言:“贪吏肆虐,政以贿成,监司牧守,更相馈遗。戎师所驻,交贿尤腆,而诸司最多之处抑又甚焉。”[16](卷3《论国家宜明政刑札子》)

南宋官吏不仅“多为苞苴,遍遗权要”[10](食货72之7),而且巧作名色、花样繁多。据郑兴裔言:“凡帅臣监司到罢,号为上下马,邻道皆有馈遗”[17](卷2《请禁传馈疏》),并且这些官员恬不知耻,“即使内外台司按之,辄曰:‘此成例也。’且曰:‘此动用公使库钱,无病国,无厉民也’”[10](职官79之24)。当监司差官下到诸州县视察之时,州县馈送的名目有下马钱、发路钱、特送钱、夫脚钱等[10](职官79之24)。这些差官们惟利是图,“馈遗既足,他皆不问”[10](职官79之24),只要吃饱拿足,对于当地的治绩就不会过问。朱熹曾在《朱子语类·外任》中谈到,官吏之间不仅送往迎来有馈送,而且生辰忌日也有馈送,更有甚者,竟假设忌日以图馈送。他在《按唐仲友第三状》中曾就唐仲友将公使钱转变为苞苴的情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他先是暗渡陈仓,“以籴本库钱入军资库,军资库拨入公使库,以支供给”,将大量预算内经费转为公使钱。公使库之钱既富,“乃巧作名色,以馈送为名,多至五百贯,少至数十贯”。他任用亲信做公使库的公库手分和书表司,“伪作书劄,送与官员,勾角了当,却供入宅堂”。通过伪造文书,把大量公使钱纳入私囊。他“每次支破公库钱酒计十余贯,前后支过钱约数百贯”,真是使“一州惊骇”[8](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南宋时期这样的官员举目皆是,并不只唐仲友一人。

不仅如此,南宋官员苞苴之赃的数目也十分惊人,“计其所得,动辄万缗”[17](卷2《请禁传馈疏》)。据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所载,当时扬州的公使苞苴,一年之内仅见于帐籍之上的就有12万缗之多。至于其他苞苴事例,他还列举有:当时,江浙各州每年都要向中央各部门的官员送酒,“岁五六至,必数千瓶”[3](甲集卷17《公使库》);孝宗淳熙年间,平江知府王仲行用公款请客,“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3]甲集卷17《公使库》;而“成都互送,则一饭之费,计三千四百余缗”[3](乙集卷12《御笔严监司互送之禁》);若有身兼数职的官员,则“并受数人之馈,酬献之际,一日而得两千余缗”[3]甲集卷17《公使库》。当时的官场陋习是:同级之间“凡有随分可庆之事,必致厚馈”[10](职官79之39),或上级对下级“又有意外无厌之需,稍不满欲,多端罗织。其间或有不法事件,不过增加馈遗,虽有过愆,置而不言”[10](职官79之24)。

诸如此类的苞苴馈送不胜枚举,它造成了天下“无复公道,纪纲隳废,贿赂公行,仕者朘削民财以奉权臣,则美官可翘足而待;兵官克剥士卒以媚权臣,则将帅可计日而取,民力益竭,军政大坏,今籍其家资,数累巨万,皆出于鞭箠膏血之余”[16](卷11《楼公行状》)。各级官吏或贪污营私,或化公为私,或损公肥私,将国家大量的财税与实物收入归为己有,造成南宋王朝“民贫财匮”[8](卷11《戊申封事》),在本质上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统治基础。终南宋一代,始终处于内外交困的逆境之中,这与苞苴腐败的猖獗有着直接关系。

三、南宋公使苞苴的责任追究

众多官吏的各种苞苴馈送行为,“蠹耗财赋,重困民力”[10](职官79之1),不断腐蚀着南宋政权的统治基础。统治者对此也深有感触,并制定了相关法律,颁布了一系列诏令,以追究相关官吏的责任。

(一)法律中对馈送苞苴者的责任追究

为了杜绝官吏利用公帑请托,南宋政府对公使馈送不仅有额度上的规定,还有名目上的限制,超过了规定额度或名目就涉嫌苞苴贿赂,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南宋的官修法律典籍《庆元条法事类》中针对公使苞苴的情况有一系列惩罚制度。

针对例外馈送的。(1)“诸缘边州及镇寨,于例外馈送,以违制论,受者准此。”[7](P168)(2)“诸州应供给、馈送监司(属官、吏人同),辄于例外增给及创立则例者,以违制论。”[7](P168)(3)“诸品官以金缯珠玉、器用什物、果实醯醢之类送遗按察官及权贵若受之者,并坐赃论。”[7](P167)(4)“诸发运、监司,若朝省所遣官至本路,辄以香药馈送(非以香药,别为名目馈送者同),徒二年,折计价值以自盗论。”[7](P167)

针对乱立名目馈送的。(1)“诸帅司(监司守臣同),非法妄以犒设为名辄馈送及受之者,并坐赃论。”[7](P166)(2)“诸路帅臣,不因赏给将士,将犒赏钱物妄作名目馈送监司或属官机幕及受之者,以坐赃论。”[7](P167)(3)诸公使辄非法于额外营置钱物,或排顿若例外巧作名目馈送及受,并在任官月给有次而特送人,或以酒及应公使物馈送出本州界,各徒二年;若无名过有特送,减二等。即以公使见钱、金帛珍宝遗人,准盗论减一等。”[7](P168)

针对馈送罢任官员的。“诸监司、知州,非任满替移(在任两年以上非),虽有例册辄馈送罢任之物及受之者,并坐赃论。”[7](P166)

针对假贷馈送的。“诸内侍官,辄与见任主兵官交通、假贷馈送者,流两千里,量轻重取旨编置。其转归吏部内侍(寻医侍养、随侍、随行指教、丁忧、服缺之类同)辄往边守及有上文违犯者,除名勒停。”[7](P167)

(二)法律中对收受苞苴者的责任追究

根据当时官员收受贿赂的不同情况,南宋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对的法律进行制裁。

针对收受例外供馈的。(1)“诸发运、监司,察访司,外都水丞,应制提点、提举官并朝廷省、台、寺、监差官出外, (以上属官同)若经略安抚、总管、钤辖司差本司官于所部干办,缘边安抚出巡,于所辖并干办处越等及例外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7](P166)(2)“诸季点官,受所季点县镇寨官送遗者,徒二年。有公使而例外受者,准此。”[7](P167)(3)“诸发运、监司,在路受排顿者,徒二年。”[7](P167)(4)“诸朝廷遣使出外及专差体量公事官,所至辄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7](P167)(5)“知州、通判于月支、供给外受时新、折送之类,坐赃论。”[7](P168)

针对官员属吏、亲属收受供馈的。(1)“诸发运、监司巡历,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以受所监临财物论。”[7](P166)(2)“诸帅臣、监司、守、令子弟及随行亲属、门客,于所部干托骚扰,收受馈送及非所处饮宴者,杖八十。”[7](P166)(3)“诸监司属官,辄离本司出诣所部若行移文书下州县,及差委幹办公事不经诣所差处,并缘路见州县官,若受馈送者,各徒二年。”[7](P167)

针对官员故立名目收受供馈的。“诸内外见任官,因生日辄受所属庆贺之礼(谓功德疏、放生之类),及与之者,各徒两年,诗颂减一等。所受赃重者,坐赃论。”[7](P167)

(三)诏令中对滥行苞苴者的责任追究

宋高宗亲历靖康之耻、南渡之痛,深知为政之道在于惩治赃吏,他于建炎二年(1128)正月丙申下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者,中书籍其姓名,罪至徒者,永不叙用。”[18](P453)且“犯枉法、自盗,罪至死者,籍其赀”[3](甲集卷6《建炎至嘉泰严申赃吏之禁》)。建炎三年(1129)九月二十九日,被金军追得四处逃亡的高宗还不忘严申馈送之禁,诏:“尚书省劄下应随百司,不得于州县取索分文以上物色。如违,其监官及当行人吏并坐赃论,及私受馈送者,准此。”[10](方域2之9)以上两道诏令在当时风雨飘摇的政治背景之下或许不能起到太大作用,却也表明了高宗反对公使苞苴之决心。待到政治稳定之时,高宗的诏令就具有了实际的效力。如绍兴二十四年(1155)十二月二十三日,“直秘阁、淮东提举常平茶盐齐旦,直秘阁、添差平江府通判王伯庠,并落职放罢。以臣僚言旦附权臣,苞苴无虚日,倍收头子钱,减尅盐本钱,以资妄用”[10](职官70之43)。高宗绍兴后期,派往各地去执行公务的内侍多有索要馈送、骚扰地方的行径,为厉行约束,遂诏令:“今后差往川中赐夏、腊药内侍,经由去处,如敢收受例外馈送,及非理须索买卖骚扰,仰守臣具申尚书省、枢密院,取旨施行。”[10](职官36之26)

孝宗时,力图整肃吏治,惩赃力度有所加大。他在乾道元年(1165)正月一日的大礼敕文中就提到监司近来“多是过数收受馈送”,并规定“若州县过数馈送,并仰监司互查。如违,令御史台弹劾。”[10](职官45之25)当年十一月一日,即将“惟务苞苴,结托近贵”的庐州知府张师彦“特降一官”[10](职官71之12)。乾道三年(1168)八月乙未,孝宗又“诏戒兵将官交结内侍,公行苞苴,自今有违戾,必罚无赦。”[19](P1694)又淳熙三年(1177)九月六日,“诏诸路监司互相馈遗,及因行部辄受折送者,以赃论”[10](职官45之31)。乾道、淳熙间对苞苴馈送的政治使得吏治有了明显的好转,一度出现了“有位于朝者以馈及门为耻,受任于外者以苞苴入都为羞”[18](P12961)的局面。

光宗短祚,曾于绍熙二年(1192)三月八日因权礼部尚书李巘之言而诏令:“互送之弊,诚为蠹耗,今后监司、郡守辄敢违犯,在内令御史台弹劾,在外许监司互察,并以赃论,常切遵守。”[10](职官79之8)次年(1193)四月十日,诏“建康府签判赵公砬差主管台州崇道观”,因其“提举酒政,首为不法,公受库中私馈”[10](职官73之10)。到宁宗时期,由于韩侂胄用事,孝宗朝整顿吏治的努力皆付之东流,朝廷虽再三严申互送之禁,如规定诸路应差官吏“除批券外,其余馈送并不许接受,分文皆以赃论”[10](职官79之25),但官吏们“狃于故习,未尝悛革,其为名色,不一而足”[10](职官79之39)。理宗之后,官场中“馈赂公行,熏染成风”,对于苞苴贿赂已然“恬不知怪”[18](P12961)。理宗当政近40年,所惩贪赃之徒历历可数,许多贪贿大案皆不了了之,更何况像这种“恬不知怪”的公使苞苴。

(四)责任追究的效果

我们从以上的法规诏令中可以看出,南宋朝廷在打击公使苞苴的法制建设方面还是颇为完善的,不仅在内容上具体、详密,而且在处罚的程度上也相当严厉。如上文提到各级官员出巡办公事,若于所辖并干办处越等及例外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7](P166)。当时法律对于自盗的惩罚是:“罪至流,配本州,三十五匹绞。”[7](P127)可见南宋法律对公使苞苴的惩罚还是相当严厉的。但这些法律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如孝宗淳熙十六年(1190),扬州知州熊飞“妄用官钱,以空函馈送入私家,以数万计”,按《庆元条法事类》中的规定属于自盗,罪至死也不为过,但却因“引赦原减”而逃得一死,只是“除名勒停,送抚州编管”[10](职官72之50)。

纵观南宋一代,朝廷虽屡诏申严苞苴馈送之法,常令戒饬监司举劾赃吏,但实际被杖、黥的苞苴事例却并不多见。即使在惩治贪墨极严的孝宗朝,对于苞苴馈送者的处罚也多是降官勒停,更别提宁宗朝后官场对苞苴馈送已“不以为讶”的状况了。诚如宁宗嘉定十六年(1224)臣僚上言中所指出的那样:“仰惟陛下自临御以来,互送之禁未尝不严,而诸路帅臣、监司、郡守、诸军主帅狃于故习,未尝悛革,……虽季申御史台,称无违戾,实为文具,台谏亦未尝惩治一二,此风所以尤炽。”[10](职官79之39—40)由此可见,此时朝廷的法律诏令已徒具其表,成为一纸空文,正如赵翼评价南宋后期的吏治时所言:“庙堂之诏已为具文,而官吏之朘削如故也。”[20](卷24《宋初严惩赃吏》)

四、结语

苞苴之祸是造成南宋国弱民贫的原因之一。诚如理宗朝大臣蒋重珍所言:“苞苴有昔所未有之物,故吾民罹昔所未有之害;苞苴有不可胜穷之费,故吾民有不可胜穷之忧。”[18](P12352)事实上,公使苞苴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腐败,它是寄生于南宋封建专制政体上的一个难以割除的毒瘤。一方面,它存在于南宋长期偏安的大背景下,晏安恬嬉、苟且因循的风气是它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这也和有宋一朝厚待士大夫的基本国策密不可分,公使库之设,正好给了官吏们慷国家之慨、行一己之私的绝好机会。南宋统治者惩治公使苞苴的法律不可谓不严、诏令不可谓不密,而打击公使苞苴时所显示出的软弱无力也印证了南宋统治阶级的腐朽。当高宗、孝宗二帝时尚有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待到光宗之后,诸帝能力低下,法律诏令已成为一纸空文,更无效力可言。要想真正地解决官吏贪腐问题,只有彻底地铲除专制的官僚政体,这在当时恰恰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注释:

①王春瑜.中国反贪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0.

②黄纯艳.论宋代的公使钱[J].云南社会科学,2002, (4).

[1] 礼记(四部丛刊初编本)[M].郑玄,注.上海:上海书店,1989.

[2] 李涤生.荀子集释[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4.

[3]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影印明钞校聚珍本) [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

[4] 佚名.宋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7.

[5] 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 王明清.挥尘后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7]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8]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四部丛刊初编本)[M].上海:上海书店,1989.

[9] 苏轼.苏东坡全集(影印世界书局1936年版)[M].北京:中国书店,1986.

[10] 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11] 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 杨万里.诚斋集(四部丛刊初编本)[M].上海:上海书店,1989.

[13] 范仲淹.范文正公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14] 司马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万有文库本)[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5] 佚名.两朝纲目备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

[16] 袁燮.絜斋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17] 郑兴裔.郑忠肃奏议遗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18]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9] 佚名.宋史全文[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4.

[20] 赵翼.廿二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2.

Sou thern Song D ynasty’s Br ibery of Pub lic Fundsand Its Respon sib ility Investiga tion

GONG Chao,CHU Rong-rong
(Departm entof Society,AnhuiNo rm alUniversity,W uhu,Anhui241000,China)

B ribery of pub lic funds is derived from the adm inistrative expenses’supp ly and self-financing system.It ismo re common in the Southern SongDynasty,whose governm ent issued a seriesof law sand decrees to investigate the bribery of pub lic funds.However,the corrup tion of the ruling c lass and the effectof incompetence lead to poor accountability.

Southern SongDynasty;bribery of pub lic fund;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D 691.49

A

1674-0297(2010)04-0086-04

(责任编辑:张 璠)

2010-04-25

宫 超(1983-),男,安徽蒙城县人,安徽师范大学08级中国古代史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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