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红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1)
新时期高校民主党派的社会生态分析*
刘亮红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1)
政治领域引入生态分析法用来解释社会环境同人们的政治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为高校民主党派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把新时期高校民主党派作为一个生命系统,用社会生态理论来分析高校民主党派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可以为进一步探讨高校民主党派同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社会生态环境对高校民主党派发展的影响,最后为揭示高校民主党派如何适应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不断自我改革和完善以达到中国社会政治生态平衡作个理论铺垫。
高校;民主党派;社会生态
政党作为一种政治事物,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取决于政党具有的自身条件 (如组织结构、成员构成及运行机制等),另一方面在于政党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客观要求及政党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在研究高校民主党派时引入社会生态系统分析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探究高校民主党派发挥作用的外部条件支持,为新时期高校民主党派加强建设,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和作用创造更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生态学概念是 1866年由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 (E·Hacekel)提出的,主要是指研究有机体和它们的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随着新兴学科及学科之间联系的紧密与发展,生态学的有关概念与方法被应用到相关领域,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范式。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生态方法在用于社会科学研究时,生态学原有的基本概念已发生了相应的转换。生命系统由原来的动植物个体或群体转换为人的个体或群体以及人所制造的各种制度系统,而环境则不仅或主要不是生物环境和动植物生长的无机环境,而是指人或特定制度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也就是说环境系统由生物圈转换成了社会圈,关注的焦点在于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用于社会学领域的社会生态分析强调的是对生态系统的综合关照。而当环境这一概念用于社会学领域时,指的是影响人类行为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主张把环境用于分析人的行为,强调人类的文化与制度同生物体的自身进化和社会发展的相互作用及一致性[1]。
而生态分析法被引入政治学领域,主要用来解释社会环境同人们 (包括各种政治组织)的政治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描述特有的社会环境变迁对政治环境、政治活动、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等的影响以及政治发展战略选择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高校民主党派作为一个生态单位,即一个生命体系,来分析高校民主党派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以期为揭示高校民主党派如何适应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不断自我改革和完善以达到中国政治生态平衡作个理论铺垫。
生态环境系统是生态环境中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生态环境系统各要素之间彼此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有其发生、发展、形成和深化的历史,在长期演化过程中逐渐建立起自我调节机制,维持自身相对稳定性;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体系。任何系统都具有相关性、阶层性及环境适应性。相关性是指系统内部各元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表现为各元素间的互相依赖和互相制约;阶层性是指构成系统的各个元素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环境适应性就是指系统总是存在于一个更大的系统 (即环境)之中,只有不断适应环境的变化,系统才有生命力,才能生存和发展。
(一)高校民主党派的相关性分析
200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中关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我国政党制度显著特征的精辟概括,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合作型政党关系中民主党派的生态定位及与参政党的关系。在生态定位上,高校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关系上,高校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与执政党有三重基本关系。首先,高校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与接受领导、执政与参政的关系。在我国政党制度中,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其领导权就是其执政权合法性的直接根据。各民主党派作为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所拥有的参政权,不是对共产党执政权的分割或分享,而是一种从属性和辅助性权力,因此,参政党以“一个参加、三个参与”为内容的参政,既不是“参与执政”,更不是“联合执政”。
第二,高校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合作协商关系。由于我国政党制度中的各政党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参政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所以,参政党参政的直接目的就是巩固和维护中共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社会和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是合作共事的关系,我国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只能是合作协商而非竞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完全不同,在运行中实现和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实质。
第三,高校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互相监督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长期共存”,以“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和态度去进行“互相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政治监督,而根本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中那种互相拆台、互相攻讦式的“生死监督”。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其目的是帮助中国共产党执好政、掌好权,巩固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以保证最集中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产主义目标的最终实现。参政党对执政党进行的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司法监督,而具有自己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另外,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态中,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还体现在两个层面: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关系与组织上的独立关系,即各政党都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的事物。
(二)高校民主党派的阶层性分析
民主党派自成立以来一直联系着一部分知识分子,而高校民主党派的构成是以知识分子为主要来源,高校民主党派成员是一个富有创新精神的阶层,他们中绝大部分人具有高学历、高层次、代表性强的特点,符合民主党派发展高层次代表性人士的要求。
民主党派作为政治联盟,具有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征。我国各民主党派的进步性和广泛性的内涵也随着民主党派的历史进步不断发展变化的。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是与它们积极参加我们党领导的建立新中国和建设新中国,实现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历史伟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阶段,这种进步性集中体现在各民主党派同我们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在经济与教育改革和现代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高校民主党派,伴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与社会地位的提高,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价值实现等都要求得到表达、尊重和保障。高校民主党派在坚持其进步性方面,要进一步利用好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发挥着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与共产党的政治协商、参与人大和政协等多种制度化渠道,表达其成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是同其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的反映和代表它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2]这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时期,各民主党派的进步性,主要指它们能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八个民主党派组织中,全国部属高校中基本都有 6至 7个民主党派组织,都建有民主党派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其领导班子也较为健全,一般都设主委 1人,副主委 1-2人,委员 3-7人。高校各民主党派成为了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的政治联盟,是这部分人士的广泛代表,由此决定各民主党派具有以下基本属性:一是广泛的代表性,二是广泛的社会联系性。各民主党派广泛的代表性是其发挥社会整合作用的必要条件,因为各民主党派能充分发挥各自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党和政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民主党派因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具有了广泛的社会联系性,各民主党派广泛的社会联系性是其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的基本条件,其在多党合作中参政党的地位,又为其所代表的阶层提供了广泛的政治参与渠道,正是这种广泛的政治参与起到了整合特殊阶层和群体的作用。
高校民主党派在政治上的广泛性,有利于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更多高学历、高层次、代表性强的代表性人士纳入到体制中来,发挥团结、包容、教育和引导的作用,使高校民主党派成为中国共产党团结高校中一部分代表性人士的桥梁和纽带。高校民主党派的这种代表性、广泛性,是它们的一个历史特点,也是它们的重要作用之所在。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是民主党派长期存在的理由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政治生态系统中的重要单元存在的基础。
(三)高校民主党派的环境适应性分析
当前,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内改革的深入发展,全面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都对我国政党制度建设提出了比过去高得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更透彻地阐释我国政党制度的合理性;更切实地提高参政党的优越性;更全面地加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更切实地提高参政党能力和水平;更坚定地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更有效地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高校民主党派只有顺应新的时代政治环境特征和发展要求,不断调适自己,才能在与时俱进中创新实践、大胆探索,紧扣中心参政议政、服务大局,在多党合作事业中不断发展自己,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丰富民主政治的内涵。
在政治文化生态中,高校民主党派是政党文化生态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在政治文化生态中应当构建富有特色的政党文化,加强参政党文化生态环境的优化。因为文化生态环境主要是指一个机构或一项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思想意识、文化心态和观念形态的总和,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化过程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价值取向。作为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一道,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参政党,其优化参政党文化生态环境的过程,实际上是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及政党文化积淀、构建的过程。
当前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尤其是民主党派的特点与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也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拥有不容分割和分享的领导权和执政权有关,也与参政党的参政权是一种从属性和辅助性权力(利)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参政党的政党意识不明显,处处以维护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为宗旨,这种与国家政权之间的不同地位和关系,在客观上就容易促使人们不是忽视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摆设”地位,就是把参政党置于自己可以随意指挥或摆布的地位,从而有使合作型政党制度陷入名存实亡的危险[3]。因此,在这种政治生态下,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尤其是作为当代党外“干部型团体”“源头”的高校民主党派,更应致力于政党文化,尤其是参政党政党文化的建设,因为文化环境是生命系统的依托,在决定高校民主党派生命系统品质的问题上,生态学赋予文化环境要素相当重要的地位。事实上,能否与环境特质相协调并积极构建自己的政党文化决定着高校民主党派的发展大计。
根据政党文化的定义,“先进政党文化的形成取决于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政党意识的形成环节,二是政党意识向二级标示要素的转化环节。第一个环节解决的是科学政党意识的形成问题,第二个环节解决的是二级标示要素的先进性问题。”[4]政党文化是政党意识的外化形态。对于具有进步性的参政党来说,外化形态主要指参政党的制度规范、党风党纪、参政理念与参政方式等这些政党文化的二级标示要素。要保持参政党政党文化的进步性,就要在政党意识向二级标示要素转化过程中防止和避免随时发生的政党文化流变现象,只有保持这些二级要素的进步性,才能确保政党文化的进步性,进而保持参政党的进步性。
因此,高校民主党派在政党文化建设中,一方面需要不断增强政党意识,构建参政党政党文化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参政党党风党纪和制度规范建设,树立参政党参政理念,不断完善和改进参政方式,努力树立参政党参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参政方式,实现科学参政、民主参政、依法参政,构建参政党政党文化外化形态,从而形成参政党政党文化体系。只有形成了参政党政党文化,并努力保持参政党政党文化的进步性,才能进一步增强参政党的进步性,并促进其进步性建设。
保持生态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生态法则。生命系统在外界条件下通过自身调节达到健康的成长,这是生态平衡;外部环境系统通过合理的建制积极地影响并创造有利条件,促使生态系统中各组成部分的结构与功能发挥最大的作用,这也是生态平衡。只有实现了生态平衡,生态系统才是安全、健康、高效的。如果将高校民主党派成员组织作为一个社会的“生命系统”,那么,只有为其构建良好的“环境系统”才能确保其动态的“系统平衡”,而使高校民主党派保持系统平衡的就是政治制度保障。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与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5]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态中就发挥了这种“好的制度”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政党制度在规范我国政党政治运行方面仍有不少待完善之处,而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生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党活动有重大的影响,法律能使参政党的利益要求、权利地位和权利资格法规化,“对政党活动有无法律规范,怎样规范,都决定着政党起作用的方式和范围。”[6]法律法规不健全,参政党参政就会受到限制,参政能力必然要受到影响。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能为参政党参政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参政平台。在法律体系的规范下,参政党能很好地发挥参政水平。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多党合作开始走向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使中国政党制度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的内容,将多党合作制度纳入了宪法的框架体系,这在政党制度发展史上具有质的飞跃,把“政党制度向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方向推进了一步,为今后这个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基础。”[7]继此之后,2005年初中共中央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着眼于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指导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但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多党合作制度,仅以宪法和中共中央的文件的形式来指导工作是不够的,对政党制度和参政党的活动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江泽民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9]
在我国多党合作的操作性规定中,各种重大事项的处理往往不仅仅涉及某一个党派,而常常关乎所有各个民主党派,因而也需要有各党派之间的共同协商与步调一致。在这方面,一些相关工作的章程 (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与地方实施意见 (如中共湖南省委在 2005年下发的《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各民主党派的座谈会纪要 (如 1996年、2000年、2004年分别出台的三个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各政党的党章、各政党内部各级组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都为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软法依据与保障,使得我国政党政治的作用与功能规范化、法律化。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领域,已经存在着一整套以宪法为根本根据,以不同层次的“软法”(“软法”指由多元主体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的一般性行为规范。与硬法相比,软法在制定或形成主体、产生程序、表现形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更加多样化,也更富有弹性。)为主体内容的较为系统和成熟的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不同层次的软法为主体内容,主要包括根本法 (宪法)、基本法 (两个中央 5号文件与政协章程)、操作法 (中发 5号文件的地方实施意见、各民主党派的联合座谈会“纪要“、全国政协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等)、特别法 (各政党的党章、各政党内部各级组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层次[10]。也因软法在制定或形成主体、产生程序、表现形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更加多样化,也更富有弹性的特点,在今后的多党合作事业中我们不断完善规范各民主党派包括高校民主党派的政治行为的空间巨大,大有可为。
[1][美 ]鲁斯·A·华莱士.社会生态学和对它的攻击[J].国外社会学,1998,(2).
[2]江泽民.在第 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2000-12-04.
[3]王继宣.合作型政党关系中的执政党与参政党[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6,(4).
[4]桑玉成,李冉.政党文化与中国共产党政党文化研究[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1).
[5]钱灵犀.社会分化与政治整合[A].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党制度研究中心.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与政治文明建设[C].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6]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7]梁琴,钟德涛.中外政党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8]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R].2002-11-08.
[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Z].2005-10-12.
[10]罗豪才,胡旭晟.对我国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的法学考察——以“软法”为主要分析工具 [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6).
(责任编校:谭纬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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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8-4681(2010)01-0047-03
2009-12-17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编号:08YBB108。
刘亮红(1977-),女,湖南桃江人,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部讲师,学报编辑,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统战学及中国思想文化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