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

2010-08-15 00:43张文勇
关键词:法学专业道德素质法学

张文勇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

张文勇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素质教育是当前的热门话题,本文从法学教育与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入手,阐明了“大法学”教育的观念,并从多方面论述了提高大学生法学素质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改革课程体系、改革课堂教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法学教育措施。

素质教育;法学素质;内涵途径

大学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之地,其任务不只是传授知识,更要传承文化,塑造人们人格和精神。爱因斯坦说:“只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很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美国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在论述法学等专业的教育时非常深刻地指出,“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所谓基础学科领域,是指那些能够提出最根本的和复杂的问题,从而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才能解答的领域。再重复一遍,教育的前提是提出问题和集中注意力寻找未知问题的答案。因此,建立在社会需求和人力分析基础上的本科生和专业教育的概念,根本不是优秀大学的教学方法。”[1](P20)身处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法学教育者更要有一种开阔的眼光和远大的志向,把法学教育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和平崛起联系在一起,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深厚的忧患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任务,也不仅仅是传授法律条文或规范性知识。我们的任务应该是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因此,如何进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新时期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塑造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具有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法学本科专业素质教育的首要内容。尊崇法治,就是崇尚法律,信奉法律至上,人们只能在法律面前完全遵从,而不屈服于任何权力与官位。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人类社会除道德舆论评判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外,法律制度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这种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要求学生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确立自己作为一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法律虽然是人类社会早就已存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却是始于11世纪末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法学院。由此在欧洲将分散的法律认知方法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式,给予法律人以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使法律知识成为至少在职业共同体内具有类似基础的共同语言,成为法律职业人沟通、交往的基本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运用共同法律思维交往作为促使法律知识增长的重要手段,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人的品性,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

3.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交融的文化素质。教育要促进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理解。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大学中的素质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文化素质教育,因为素质指的是人的本质,是文化,是内在精神——它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人的内在状态,是智慧、悟性、灵性、境界,表现为人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说到底,素质教育就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即广义的“素质教育”。从这个意义讲,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可称作人文教育,而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据此,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也就是文化素质。在科技与经济高度发达,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学专业人才如果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必须具有博大谦和的文化素质。

4.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法学专业的设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宗旨。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状况,培养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信息瞬息万变。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加快,给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对法律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更加高,法律专业人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也将更加细化、深入。因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要努力地与国际接轨。对法律专业人才素质的培养不仅要求学生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学生更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把习得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专业实践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用于社会实践中去。

二、目前我国高校法学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先导,它保证了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并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意味着不但要求他们具备社会一般人应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即以立法为公、执政为民为职业宗旨,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坚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认同职业伦理,形成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除了学生有意识地进行持之以恒的自我修养外,主要通过“两课”和专业课程的教学来进行。然而高校目前的“两课”教学是一般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之间缺乏有机的结合,存在着教师、课时、财力的高投入与学生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水平的低收获不成比例的现象。

2.文化素质教育方面。文化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一个从法学院走向社会的毕业生,无论他从事何种具体的法律工作,它所面对的都是社会,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文化素质,他们不但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有较深入地了解,而且还需要对自然科学知识有初步、重点的了解。当前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文化素质教育方面同样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学生的知识背景较为狭窄,尤其是自然科学技术知识的欠缺。二是学生的外语成绩与实际水平和应用能力不相对应。三是相当一部分学生缺乏对实际社会生活的了解,人际沟通能力不强,心理承受能力差。而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学生整天埋头书本和课程,缺乏社会实践,对社会缺乏应有的了解。

3.法律素质教育方面。法律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重在培养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能力。然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忽视法律素质教育的问题。从教师的角度来考察,教师重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缺乏对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训练。教师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从学生的角度来分析,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看重考试成绩,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实践性极强的法学教育也难摆脱高分低能的怪圈。从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法学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法律素质教育资源的发展相对缓慢,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法律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高校加强和改善法学素质教育的途径

加强和改善高等教育中的法学素质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涉及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甚至关系到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问题。笔者认为,要改变法学素质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高法学素质教育的质量,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必须紧紧围绕培养学生具备较高的法学素质的目标,从以下几个途径采取措施:

1.更新法学教育观念。传统教育是相对封闭的教育模式,教育过程相对单一,素质教育则是一种开放型的教育模式,能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构建学生的合理知识背景;传统教育过于依赖经验与传统,教育手段较为单一,素质教育则注重交叉与兼容,善于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实现本专业教育活动的合理化,从而克服专业培养模式下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知识含量,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优化课程体系。正如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目前,我国法学课程的设置僵化,法学教材汗牛充栋,但实践性不强,教学内容不能反映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全貌和活力。因此,要加快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由下列几个模块所构成:(1)专业平台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学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2)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14门课程所组成;(3)专业方向课程: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一旦选定,就列为必修课程;(4)选修课程: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所开设系列课程,可允许学生任意选修,如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类课程;(5)实践课程: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在具体的实践中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凝练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来支持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3.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证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改革的另一方面的确意味着法律教育注意力应更少地投入到以下知识教授:具体法规,二级立法的具体条文,详细段落。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供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2]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学生具有真才实学,而且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的社会问题,做到学以致用。如此也就要求法学教学方法必须是实践性的,必须推动灌输式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完成这一转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是在课程的安排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的时间,减少单纯教师讲授的时间,在教学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大量运用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方法。二是在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结合社会现实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三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大量的课外阅读材料,督促学生完成阅读,以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通过对个案的讨论而有系统地把握理论知识。

[1]教育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领导小组.中外大学校长论坛文集[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丹麦〕赫杰特·拉什穆森.培养合格的法律人[J].法学家,2000,(4).

张文勇(1975-),男,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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