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探讨

2010-08-15 00:49
关键词:审理人民法院司法

汪 华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探讨

汪 华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近一段时期,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现了一些“异化”问题,有的企业通过造假来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的内外勾结造成司法腐败,不仅严重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认定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为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分析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完善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否则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

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强有力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三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主体具有选择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个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高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在本辖区选定1~2家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和操作空间。且申请人在一个人民法院诉讼失败,不影响到其他人民法院继续起诉直至胜诉。从理论上讲,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可以无限次数进行。如一些原告同时在多家法院提起诉讼,甚至选择到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备案制度,但依然难以改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泛滥状况。

第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主体过于分散,具有随意性。据统计,我国30多个高级人民法院,33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再加上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权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院个数达到400个左右。这么数量庞大、级别多的认定主体,再加上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差别,很难保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统一性。再者,各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把握非常不严格,容易导致主观上的随意性。而且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判例不具有先例性,在甲地不被法官所认可的案件,有可能被乙地的法官所认可。

第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漏洞,伪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现象严重。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其对于商标纠纷的真实性往往忽视审查,而仅对当事人提供的争议材料、证据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在法律方面的漏洞。个别企业通过设置骗局,人为制造纠纷来通过司法认定获得驰名商标。这完全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初衷。

第四,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缺乏事后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司法行为的被动性特点,使得相较于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而言,其无法对自己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而企业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信誉等都处于一种流变的状态,企业在判决时具有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但不必然意味着一直会保持这种状态不发生变化。在没有新的纠纷、诉讼的情况下,司法行为对企业失去了相应的监督与制约作用。而现行的双轨制认定制度,使得工商行政部门无法撤销法院系统认定的驰名商标,信息沟通的不畅通也导致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通过司法认定所获得驰名商标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

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之完善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中所隐含的一些漏洞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是在我国存在多年的司法实践,据此已经快速产出了大量的驰名商标,这对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有现实意义,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但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冒进现象和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大打折扣,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信用出现危机。若不恰当或者过滥地认定驰名商标,必将导致广大公众失去对驰名商标的信任,终将殃及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受害最深的必是驰名商标拥有者。因此,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须正确理解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础,明确司法认定的正当性,并遵循司法认定的原则,树立和稳固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平衡好驰名商标所有者与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进行一番制度上的完善。

第一,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信息交流机制。一方面建立法院系统的内部信息交流机制。考虑到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庞大、级别多,各级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且对案件的认定标准无法严格、统一把握,应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一个良好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信息交流机制,方便法官学习交流审判经验,同时还能防范异地多次诉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外部信息交流机制,法院系统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建立一个驰名商标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管理与规范工作。同时,给予工商行政部门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事后监督的权力,还可以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接轨,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法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改最高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备案制度为复核制度。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作为一项特殊的、专业性的司法行为,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备案制度为复核制度,可以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管理,有利于补救司法过程中的遗漏与缺失,减少司法认定过程中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和认定标准的不稳定性。

[1]胡俊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J].中华商标,2009 (7).

[2]李祖军,王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J].长沙大学学报, 2009(7).

[3]刘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证分析[J].中华商标,2009(6).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2mail:huhaohuan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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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

A

1673-1395(2010)04-0248-02

20100319

汪华(1983—),男,湖北浠水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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