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政之路

2010-08-15 00:49孙清华
关键词:违宪宪政宪法

孙清华

浅谈宪政之路

孙清华

自从“宪政”诞生之日起,经过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异彩纷呈,各具特色。分析各工业强国实行“宪政”的异同点及其对国家民族产生的影响,阐明完善而又理性的“宪政”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中兴的保障之一。中国应从工业强国“宪政”发展道路中,认真思索,努力寻求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宪法;宪政;违宪审查

一、“宪政”的含义及起源

什么是“宪政”?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限制城邦“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1],这也许是宪政的一种雏形理论构造。在西方,宪政就是控制政府权力。宪法是一种社会契约,人民通过宪法形成一种公共的契约,明确了政府权力的界限,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行使,用宪法规范的方式运做国家的权力[2]。而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践的产物。

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宪政”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但其表述的民主政体早在两千多年的古希腊就已呈现出耀眼的光芒。公元前594年,古希腊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他在执政期间,进行了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改革,将公民按财产分级,用“财产论”打破“身份论”,反对奴隶主贵族,创立“民众大会”、“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等一系列在当时极为先进的政法制度。紧随其后的克里斯特尼、阿菲埃尔特、伯里克利的数次改革,把古希腊的“宪政”推向了顶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贝壳放逐法”和“不法申诉制度”,其所蕴含的民主传统分别开创了近代“宪政”中的“弹劾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伟大先河。古希腊雅典完备的“宪政”制度为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希波战争后,弹丸之地的雅典一跃成为海上强国,国民经济进入最繁荣时期,为原始的“宪政”制度写下光辉一页。

二、西方主要国家的近代“宪政”及经验教训

(一)英国

17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把君主专制推向极限,激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从1640年开始,爆发内战,最终导致1688年的政变,即光荣革命,通过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两大社会力量的妥协,于1689年和1701年分别颁布《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首开“君主立宪制”和“不成文宪法制”的世界先河[3]。之后,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和君主权力的限制,在18-19世纪,逐步形成议会至上、议会民主、内阁制、议会两院制、两党制、选举和司法改革等重要“宪政”制度,为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发展树立了榜样。

对于英国“宪政”的特点,笔者认为在于“不成文宪法”。其优点在于灵活性,其缺陷在于不存在对滥用权力的约束。采用这种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与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君主制的重大影响分不开。除此之外的“宪政”制度已被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

(二)美国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是英国在北美的13个殖民地。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州的代表在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独立宣言》,揭开了美国独立和“宪政”的序幕。《独立宣言》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最进步的文件之一,主要内容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政府观”等,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政”原则[4]194。随后各州纷纷独立,结成同盟,战胜英国,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1777年11月大陆会议又制定一个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宣告当时的美国组成了一个具有独立主权、13州的国家联盟,使美国的“宪政”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随后十几年,美国经济得到迅速地发展,人口和领土不断扩大,过去那种松散的“邦联”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787年9月,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在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上获得通过,奠定了美国“宪政”的根基。

(三)法国

法国的“宪政”发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性和彻底性。18世纪的法国在路易王朝的统治下,可谓政局动荡、经济崩溃,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已开始逐渐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当时的法国社会存在三个等级:教士、贵族为第一、第二等级,居于统治地位,第三等级是城市平民、工人、农民和新兴的资产阶级,他们人数最多,但却处于被统治地位。第三等级由于不满封建专制的压迫,结成了广泛的革命联盟,其中资产阶级高举“平等”“自由”“财产”的旗帜,于1789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并颁布著名的资产阶级经典的宪法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从此揭开波澜壮阔的法国“宪政”之路[4]237。

法国现代“宪政”的特点有两点:(1)行政权与行政司法合二为一,即法国行政诉讼自成一体,不属于普通诉讼法程序,由各级行政长官兼行政法院院长,自审自律,保证依法行政。(2)由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并监督总统选举、公民投票等一系列公民公权的行使,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性。总之,法国作为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欧盟的主要国家,其“宪政”体系为同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仿效,影响深远。

(四)德国

德国统一之前,诸侯林立,各自为政。19世纪初,法国大革命对德国影响巨大。拿破仑统治时代,推翻了封建的德意志帝国,在占领区实行法国民法典。1815年,拿破仑失败后,建立了德意志联盟。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工人运动开始兴起,至1848年普鲁士、奥地利相继爆发革命,促进了德国的统一。统一后的德国围绕领导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夺:资产阶级刚刚成长,比较软弱,极富妥协性;无产阶级尚未成熟,不足以形成力量;大权顺理成章地落在当时势力强大的封建贵族和军阀势力手中。1871年终于以“铁和血”的方法建立了德意志帝国,颁行1871年《帝国宪法》,由于当权者的封建性和军阀性,这部宪法在巩固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也埋下了德国未来“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的祸根。直至挑起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使战败后的德国陷入政治、经济危机之中。在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影响下,德国1918年11月爆发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次年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并于1919年7月在魏玛通过新的宪法,史称《魏玛宪法》[4]296。

1945年5月,法西斯德国战败投降,领土被分割,主权遭限制。1949年在美、英、法占领当局的同意下,施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波恩宪法》,基本完成了战后德国的“宪政”之路,并建立“宪法法院”来保证“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

(五)日本

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是按照中国隋唐封建制度建立的封建岛国。由于长期受中国儒家思想和本民族固有的传统和习惯的影响,从统治阶层到广大民众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虽然在1868年3-4月间,明治天皇宣布“五条誓文”,公布改革政治制度的“政体书”,揭开了日本近代“宪政”的序幕,但由于日本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武士集团的浓厚封建意识,造成了近代日本法制明显的“军事封建”色彩。

1945年8月,在美国占领军的胁迫下,制定《和平宪法》。该部《宪法》基本参照美国宪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而天皇地位有仿效英国女王,统而不治,其最大特点是放弃战争权,这为战后日本经济的复苏创造了良好的和平环境。

三、中国“宪政”之路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农业大国,其“宪政”之路任重道远;近代中国虽然在1911年推翻帝制,但仍然没有真正走向法治,其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令人欣慰的是,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体制的改革已逐渐向前推进,开始走上法治之路。但无庸讳言,中国要走向法治,完成国家的现代化,仍存在以下几大“阴影”:

第一,礼法文化——中国走向法治的“文化阻隔”。传统的封建礼法在意识形态上束缚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中国古代的儒家伦理与近代法治思想相对立,滞缓着中国法治的进程。

第二,权力至上——中国走向法治的“沉重枷锁”。“权力至上”在中国近代化进程中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法律的地位虽有所提高,但仍不能起到约束权力的作用,权大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第三,政治高于法律——中国走向法治的“巨大障碍”。在中国的法文化中,政治高于法律,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法院和检察院虽已建立,但仍缺乏独立的法律精神和品格,在某些方面仍依赖于地方政府。

为了摆脱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有宪法无宪政、有宪法无法治的现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笔者认为,应加强全民素质教育,改变权力至上的观念。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有了《宪法》,要落到实处,即应建立独立的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还比较脆弱和模糊。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解释宪法的唯一机关。(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和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含宪法解释)。(3)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消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4)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改变和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制度暴露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二是“违宪审查”的最后决定权模糊。三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理论上权力循环、交叉,有决定权无解释权,有解释权无决定权。四是违宪法规定审查的范围不完整。五是对公民的宪法意识不够重视,没有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宪法控诉权”,会产生宪法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错误结论,从而丧失对整个法制的追求和憧憬。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完善这一重要制度:其一,借鉴各强国的宪政历史,设立一个独立于其他机关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一切作为被审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其二,建立宪法控诉机制。赋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宪法控诉权”,从而从观念上改变整个社会对宪政和法治的信赖,推进国家的宪政进程。

我国“宪政”之路虽然曲折,但我们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78.

[2]任兰.当代中国宪政问题探讨[J].经纪人学报,2005(3).

[3]沈宗灵.比较宪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4.

[4]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D908

A

1673-1999(2010)24-0072-02

孙清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46)侦查系系办公室主任,助研。

20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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