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2010-08-15 00:48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加害人犯罪行为补偿

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在被害人权利日益得到重视和保障的国际背景下,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犯罪人,被害人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要性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基于国家援助对犯罪被害人以国家和地方专项基金的方式,为补偿其因犯罪遭受的重大损失而向其及其家属支付金钱的一种制度。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汉谟拉比法典,近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是边沁,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各国对犯罪被害人权利的重视。在立法上,自从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补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律以来,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种制度,不仅在诉讼权利上而且在经济利益上,更彻底地对犯罪被害人的被侵害了的权利予以国家救济,因而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法制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就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而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已大为提升,但在对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被害人被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制裁和诉讼中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尤其是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加害方得到损害赔偿,又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补偿的情况下,由于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导致被害人生存或生活出现危机,正是这样一种对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忽视才导致了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失衡,要打破这种失衡,使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关系重新回到平衡的状态上来,最好的方法不是削减加害人的权利,而是可以通过与加害人的权益有较少冲突的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与救济,以此来寻求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与加害人的保护的平衡。

探究我国当前现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无论是从应对现实需要,还是实现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应对现实需要之必要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即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越来越恶劣,手段越来越残忍。在杀人犯罪中,以极残忍的方式连续杀死多人的恶性案件连续发生,如马加爵案、邱兴华案、艾绪强案等,此类案件往往造成多人死亡、受伤,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财产上的损害。针对此种损害,我国在刑事司法设计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赋予了被害人获取赔偿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受害人拥有的这一获偿权,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以上,破案率均为40%-50%。那么即使不算已经破案的,我国每年大约有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以2004年为例,全国进入诉讼的刑事死亡案是2.4万余件,刑事伤害案是14.8万余件,前后相加,除了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受害人外,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的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1]。

尽管针对当前中国缺乏国家补偿制度的情况,社会对于这些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采取了多种救助方式,如社会公众的捐赠,一些基金的援助等,或由其他相关主体进行适当补偿(如在马加爵案中,由马加爵所在的学校云南大学对4名被害人家属进行了从6万元到11.5万元不等的补偿)。固然,这些救助方式解决了一部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但也应当意识到,这种救助对于整个被害人群体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很多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同时,这样的救助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而有必要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将这部分救助资金纳入国家补偿基金中,实行规范化管理。也就是在犯罪人无力赔偿、无法赔偿的时候,由国家出面,对被害人进行物质上的救助,实现被害人获得赔偿心理的满足,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实现人权保证之必要

刑事案件涉及三方利益,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在我国的现行刑事理论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国家追诉主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国家公诉制度的正当性,在这种司法模式下,所强调的主要是国家利益的实现,个人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而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这一格局正在改变,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令人遗憾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一直未能受到足够重视,一套完善的刑事司法程序理应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同等对待,一体保护。虽然,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对被害人的权利也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但与相关国际公约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依然不够完善、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实际保护力度不够,因而需尽快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给予精神抚慰和经济援助,则是完善这一保护体系的一项有力措施。

三、提高犯罪控制水平之必要

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其人身或财产权利因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在损害发生后,其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复仇和赔偿必然成为其主要的心理动机。

在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下,实现被害人的复仇和赔偿心理主要是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的,而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被害人是这一程序的“守门人”,绝大部分案件是通过被害人的报警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因此,被害人的及时报案、如实陈述,对于整个侦查阶段的及时、准确破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因此一般对案件事实了解得比较详细、具体,通过对物证的指认,对案发过程的陈述等,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准确地定罪量刑,从而实现诉讼目的,也进而满足被害人的复仇与赔偿心理。

据统计,全国2003年共立刑事案件4393893起,破案1842699起,破案率为41.9%;2004年立案4718122起,破案2004141起,破案率为42.5%;2005年立案4648401起,破案2097369起,破案率为45.1%[2]。破案率如此低下,主要是由于许多被害人在复仇与赔偿心理无法全部实现时,便选择满足赔偿心理,因而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选择是加害人私了,或虽然报了案并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由于担心加害人被判处刑罚后无法进行赔偿,因而不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甚而在犯罪人答应进行高额赔偿的交换条件下,被加害人收买,为其开脱罪责,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司法机关破案率的低下。

刑事案件被害人所具备的这种复仇与赔偿的双重心理在有些时候是一致的,并行不悖的,但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二者也是有矛盾的,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被害人复仇与赔偿的愿望可能侧重的方面不同,如在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中,在损害结果已经发生的前提下,被害人的求偿心理相对于惩罚心理而言,其欲望明显增强,在二者无法兼顾的前提下,部分被害人会选择满足其求偿心理。而建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则可以解除被害人所面临的这种困境,不用担心犯罪人被判刑后自己在经济上得不到赔偿,在其求偿心理获得保障后,在复仇心理的驱动下,将更有利于提高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提高诉讼效率。

四、防止被害人转化之必要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其人身、财产或其名誉、隐私等受到损害,这谓之被害人的第一次被害,在第一次侵害发生后,被害人及其遗属等还有可能遭受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后续性损害,即为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如因遭受精神刺激或伤害而导致的生活障碍,因支付犯罪行为而使得高额医疗费用等而陷入经济困境,或因社会舆论压力而造成的心理压力等,以及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因保障诉讼的顺序进行而不得不陈述其受害经过而产生的精神压力,或是因担心犯罪人的报复而产生的不安和恐惧感,这一切都将对被害人的生活带来极其严重的伤害,并极可能将长期存在,在此伤害的影响下,部分被害人还会丧失对正义、法律、国家等的信任和认可,而逐渐脱离社会,导致自身的社会存在被破坏或丧失,这就是被害人的“第三次被害”。

实践中,还有部分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有一种恶逆变行为,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由于遭受多重被害而导致生活困难或精神压力加重,又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得以解决,极有可能对加害人及其亲属甚至整个社会产生敌对、仇视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实施私自复仇,或者行凶、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因此,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消除或减少此类隐患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害人的第二次、第三次被害现象,抚平其心理创伤,帮助他们重塑对社会的认同感,让其尽快地恢复原有的生活秩序,同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可以缓解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冲突,防止恶逆变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傅剑锋.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N].南方周末,2007-01-18.

[2]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年鉴(1997-2006年)[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 刘 红)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Crime Victims Compensation

YANG Li-qing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Taizhou Jiangsu 225300,China)

The increasing importance in the victims rights and prote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text,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a crime victims compensation system,and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erpetrator,the victim's rights are often not effective relief,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in our country for criminal victims compensation system is absolutely essential.

the victims rights;compensation system;necessity

D920.0

A

1671-0142(2010)06-0024-03

杨荔晴(1978-),女,江苏常熟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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