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园,申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网络偷拍现象分析
——以法律视角分析
王海园,申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由于偷拍主体和行为的虚拟化、专业化,对其取证和执法困难重重。网拍偷拍传播范围广,传播迅速,危害严重,但我国法律的有关对策却显得滞后和无力,需尽快完善法律规定,保障行为人应有的自由。
网络偷拍;网络传播;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各种艳照及视频的传播,对于网络偷拍现象,公众已经不再陌生。2008年初被网络热炒的香港“艳照门”事件,继而“海师大艳照门”惊现网络,随后“兽兽门”、“北影门”、“工行女”网络偷拍数量之多、更新速度之快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网络偷拍就是指在没有告知被偷拍人的情况下拍摄其照片及视频,并通过网络进行上传的行为。依偷拍身体部位的不同可以将网络偷拍区分为对隐私部位的偷拍与对非隐私部位的偷拍。本文的网络偷拍指的是利用网络上传偷拍的他人隐私部位特别是裸照及性爱视频等的行为。
网络传播的范围是世界性的,所以这也导致网络偷拍的覆盖面极其巨大。比如在陈冠希“艳照门”中,据统计,在天涯和百度两大中文平台上关于“艳照门”的帖子点击量突破2000多万,尽管有专人负责删除这些不雅照片,但由于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传播面已不可控制。
网络偷拍的一个最重要的工具便是网络,网络的发展使偷拍现象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传递的速度成倍增加,加之其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当它被网民应用到传播偷拍资料方面时,它的传播特性会导致这些资料不加限制地快速传播。在“兽兽门”事件中,网络的这种作用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出来。
虽然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以及网络运营商等主体随时都在关注互联网动态,发现网络偷拍照片影响等马上删除封堵,但是由于网络偷拍数量太大且具有不可控性,偷拍资料一经发布,即遭到成千上万网民疯狂的浏览、下载和传播,等到采取措施时,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互联网具有技术性高、隐蔽性强的特点,侵权者也往往拥有高超电脑技术,这就使我们在对网络偷拍现象进行控制和禁止时也往往处于无能为力的状况。例如“艳照门”事件侦查的难度在于,侦查找人犹如大海捞针,勘查活动不便开展,技术含量要求高,侦查进程相对缓慢,网络犯罪侦查最终还需要从虚拟空间“落地”。
网络偷拍事件中,侵权行为的实施是无数网民和大量网络服务商共同完成的,网民通过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各种网站、论坛、空间、相册、在线传输系统、搜索引擎服务,利用邮件、BBS、网络空间、网络相册文件共享、搜索引擎、点对点传送等各种途径,使侵权行为发生、扩展,损害事实不断放大。
网络偷拍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为了诋毁或诽谤他人,但是更多的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例如广告网络商在网络自拍偷拍事件中通过吸引眼球赚了个盆满钵满,这也导致照片在网上迅速大量传播并且屡禁不止。
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且无国界,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执法都是疆界明确、属地管辖,这是警察在网络偷拍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难题。警察的许多执法行动只是“封堵”,这是治标不治本的行为。网络侵权还存在取证困难的特点,这是网络传播具有快捷性,使证据难以获取或保存。目前对互联网的管理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公安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信息产业部门都在管,应该改变这种多头管理局面,统一由一个部门去管理,并注重依法行政。
网络发布传播偷拍资料行为是滥用自由的行为,对社会道德秩序的侵犯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特别是当这种行为从恶俗娱乐变成牟利手段时,已经构成对主流道德观念的严重践踏和对社会秩序的有意破坏,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及制裁。
关于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予以传播的行为,《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两条规定不可谓不严厉,但用它们来对付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予以传播的行为,多少有些文不对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刑法》第363条、第364条的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防止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受到淫秽物品毒害,而不是保护公民私生活安全或者隐私权利。认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衡量行为人罪行的大小,主要的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而不是被偷拍、偷录者受到多大伤害。
第二,《刑法》第363条、第364条所禁止的是“淫秽”物品。可是,很难说人们的性隐私如正常性活动、裸体形象、身体隐秘部位是淫秽的。本身不淫秽,被偷录、偷拍进而制作成“物品”并加以传播就成为淫秽的?
第三,《刑法》第363条所规定之罪,必须以“以牟利为目的”方能构成,而现实中发生的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予以传播的行为,并不限于以牟利为目的。
虽然大多数人都明白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法律对“偷拍隐私”的惩罚还留有空白。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隐私”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刑法上就无法追究“偷拍隐私”行为的刑事责任。而在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中,民法虽然有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还没有针对性地对“偷拍隐私”问题进行规定,没有给公民提供明确的权利界定和权利救济途径,这样就使公民在向“偷拍隐私”者追究民事责任时困难重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见将偷拍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予以传播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这体现了尊重人权的立法思想,但是治安处罚相对较轻,仅仅依靠治安处罚不能有效地遏止这种违法行为。
法治国家以保障人权为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落实到民法上就是保护一般人格权。网络上传偷拍资料是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国家应该以法律来应对这种现象,解决新型纠纷,充分保障人权。
我国法律对网络偷拍的有关对策显得滞后和无力。法律在偷拍行为方面存在立法空白,难以针对这些行为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处罚。《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网络偷拍事件中,上传当事人的偷拍资料可从侵犯当事人名誉权方面来界定。名誉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常见的侵权形式为侮辱和诽谤。构成要件为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且上述行为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但是在主观认定方面,这种行为有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侵犯的程度如何不明确,而且不统一,不同的情况也有不同的结果。由上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三围、收入、性关系史等。其中与性有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称阴私,是隐私的核心部分。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是不一样的,越是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愈小,如名人与平民,明星与普通人,其隐私范围大相径庭。虽然隐私权已成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但我国立法迄今为止并未承认隐私权,法律保护只是以对公民的隐私利益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进行。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故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理论性概念。另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者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也可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个人信息泛滥、隐私权日益重要的今天,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却未对此做出规定,立法有待改进。偷拍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利用予以传播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侵害了他人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隐私权本身在民法中还没有确认,被偷拍上传的受害人虽然隐私权受到损害,但是难以获得民事救济。
目前,我国刑法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都有比较完备有力的保护,而对公民个人秘密的保护还很薄弱,只有保护通信自由或秘密的专门规定。对于偷拍、偷录和传播他人隐私照片、录像的行为,《刑法》第284条和第363条、第364条虽然有所涉及,但缺乏专门的针对性,内容也显陈旧。关于利用现代化设备对他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偷录,《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由于这个条文的立法本意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安全或者隐私权利,它强调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实际上把利用一般设备如手机窃听、窃照公民私生活的行为排除在外。而且,严格地说,这个条文所禁止的行为并不包括偷窥本身,“窃照”是否包括偷录也不确定。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条件,对惩治利用现代化工具偷窥、窃听、偷拍、偷录公民隐私的行为来说,也不是很得当。
中国法律虽然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但是《保护妇女权益法》明文规定保护妇女隐私权,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侵犯隐私的诉求法院应当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侵犯隐私的行政处罚。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列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打击力度对惩治严重的偷拍及传播行为显然是不够的。
总之,网络偷拍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现象,涉及网络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需要尽快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之中,尽早划定个人行为的边界,在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保障行为人应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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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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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0)05-0033-03
2010-07-11
王海园,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安全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申鹏,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治安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