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吴玉贵《唐书辑校》——兼就疑义三则与之商榷

2010-08-15 00:44尤炜祥
台州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新唐书旧唐书太平

尤炜祥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评吴玉贵《唐书辑校》
——兼就疑义三则与之商榷

尤炜祥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唐书辑校》出于宋代类书《太平御览》,推翻了岑建功关于《太平御览》所引《唐书》是《旧唐书》逸文的说法,同时指出岑仲勉先生认为《太平御览》所引《唐书》“兼举”韦述《唐书》、柳芳《唐历》和唐朝历代实录的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辑校指出了现行点校本《旧唐书》不少差讹。但在“条疏”、“请条”、“禁架”等词语上存在主观臆断。

评;吴玉贵;《唐书辑校》;校勘;《旧唐书》;疑义;商榷

吴玉贵先生撰写的《唐书辑校》,2008年12月由中华书局出版,该书主要是把《太平御览》所引《唐书》的内容辑出,然后与现通行的中华书局点校本《旧唐书》进行校勘,其中又用《册府》、《通典》、《唐会要》等上百种书籍进行比勘。皇皇巨著,八十余万字,先后花了十几年的时间,用功之勤,用力之深,令人敬佩。

我们知道《旧唐书》开修于五代后晋天福六年(941),成书于五代后晋开运二年(945),先后凡 4年。由于在修撰过程中,涉及众人,同时成书时间又速,再加上唐代经过安史之乱,史籍损失严重,故疏漏之处不少。前人钱大昕《廿二史考异》、王鸣盛《十七史商榷》、赵翼《廿二史札记》均有论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 《旧唐书》:“未能钩稽本末,使首尾贯通,舛漏之讥,亦无以自解。”[1]410宋人不满意《旧唐书》的编撰,认为“记次无法,详略失中,文采不明,事实零落”。[2]6471故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下诏重修,由欧阳修、宋祁领衔主修。嘉五年(1060)书成,先后凡十七年。后人称之为《新唐书》。前人本无新旧《唐书》之说,只是欧书出,才有新旧之分。

《新唐书》修成后,《旧唐书》读者日少,几至于湮灭不传。明嘉靖年中,余姚人闻人诠有“酷志刊复,苦无善本”之叹。后经“穷力搜索”,始得宋人翻雕,后人称闻人本。嗣后各种翻刻《旧唐书》皆从闻人本出。但闻人本“既非完本、善本,其讹脱残缺必不在少数;而再次翻刻中的鲁鱼亥豕又在所难免”[3]35因此造成今通行的点校本《旧唐书》文字错讹甚多。从这个意义上说,吴玉贵先生对宋代类书《太平御览》中所引《唐书》内容进行辑校,是良有以也。笔者认为吴书的价值在于三点:

一、校勘出了点校本 《旧唐书》不少错讹

对于《旧唐书》的错讹,除前文提到的钱大昕、王鸣盛、赵翼等人的著作有提及外,还有清罗士琳等的《旧唐书校勘记》、清王先谦《新旧〈唐书〉合注》、岑仲勉《唐史馀渖》、谭英华《两〈唐书·食货志〉校勘记》、李锡普《新旧〈唐书·地里志〉考异》等也有涉及。但通过宋代类书《太平御览》所引《唐书》来对《旧唐书》进行系统的校勘,因为工作量较大,还无前人做过。《太平御览》修于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与《旧唐书》的编撰时间差不多,故使《旧唐书》得以凭借的史料大量地保存了下来。吴书正是依靠这些史料,校勘出了点校本 《旧唐书》的不少错讹,使读者或治唐史者,对校点本《旧唐书》的错讹情况有了新的认识和警惕。如《唐书辑校》第16页:

点校本《旧唐书》卷二三《礼仪志》三:

登封坛南有槲树,大赦日于其杪置金鸡树。

如何在槲树的顶端置金鸡树,意不可解。《旧唐书校勘记》 卷一一指出:“于其杪置金鸡树,‘树’字疑衍。”点校本“校勘记”在“金鸡树”下引《旧唐书校勘记》注,无异议。按《太平御览》引《唐书》第2042条云:“万岁登封元年春,封嵩山,御朝觐坛,受朝贺。登封坛南有槲树,大赦日于其杪置金鸡,改名金鸡树。”两相比较,“树”字非衍文,《旧唐书》因涉二“金鸡”复出,夺“改名为金鸡树”五字,《旧唐书》及两“校勘记”俱误。

按:吴书无疑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吴书,我们至今仍认为“树”字是衍文。

其实这段史实的重心是要说明“槲树”已改名为“金鸡树”,同时记载了改名的由来。如果认为“树”字是衍文,那么文章的重心已失。《唐书辑校》中对点校本《旧唐书》这种精彩的校勘有百余处之多,往往令人对点校本《旧唐书》中原来一些百思不得其解的史实,有茅塞顿开之感。因限于篇幅,此不一一展开。

二、推翻了岑建功的 “逸文”说

清道光年间,扬州岑建功有感于当时通行的《旧唐书》“所据之书,止就残篇断简荟萃而成,初非全部”,“罗未备,挂漏良多”,于是萌发了对《太平御览》《册府元龟》所引《唐书》进行整理,以补通行《旧唐书》的不足。经过整理,他提出了关于《太平御览》所引《唐书》是《旧唐书》逸文的说法。据这些逸文,岑建功曾辑录为《旧唐书逸文》十二卷,对后辈学人影响很大,“以至于后来学术界大都据此将《太平御览》所引《唐书》与传世《旧唐书》视为同一部书。”[4]3吴书一方面据岑建功自己前后不一的说法,即既认为辑录是《旧唐书》“逸文”,又称辑录中有唐人韦述编撰的《唐书》,不全是《旧唐书》,“两说歧出,前后抵牾”;另一方面又引述了岑仲勉先生对岑建功的观点所提出的七个问题进行辨析,从而推翻了“逸文”说。[4]4

三、对岑仲勉先生的 “韦氏”说提出了挑战

如前文所述,岑仲勉先生在上世纪30年代曾专门研究了《旧唐书》的“逸文”说,从七个方面对“逸文”说不成立作了论述,并认为“《御览》之《唐书》,多韦氏旧著,非经刘增损后之《唐书》也”。这里“韦氏旧著”指的是唐人韦述所著的《唐书》。于是,有了《太平御览》所引《唐书》的“韦氏”说。吴书从五个方面对“韦氏”说不确进行了辨析,最后指出:“岑仲勉先生认为《太平御览》引《唐书》‘兼举’韦述《唐书》、柳芳《唐历》和唐朝历代实录的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4]11

经将《太平御览》引《唐书》的全部内容逐条与《旧唐书》对比研究,吴书认为:“《太平御览》引用的《唐书》既不是韦述《唐书》,也不是柳芳《唐历》,更不是唐朝历代实录,实际上它就是刘领衔修撰的《旧唐书》,只不过《太平御览》引《唐书》保留了《旧唐书》早期的面目,与我们今天见到的刻本《旧唐书》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引起了种种不同的推测。”“今天见到的 《旧唐书》,就是咸平三年(1000)作了大量修订工作后的《旧唐书》;而《太平御览》引用的《唐书》,则是修订前的《旧唐书》,更多保留了刘原书的面貌。”[4]12

《太平御览》所引《唐书》究竟属什么性质,还可以继续讨论,吴书敢于推翻旧说,挑战权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是难能可贵的。

四、吴书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们说吴书的确辑校出点校本《旧唐书》的不少错讹,但毋庸讳言,在辑校过程中,吴先生也存在一些主观臆断,造成了新的错误,或者说误导了读者。当然微瑕不掩大瑜,笔者在此提出数例,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例一:《唐书辑校》卷一

于是献书上事,日有数百,条流既烦[三],省览难遍,数日后不复更出。(第27页)

[三]条流既烦,《旧唐书》“流”作“疏”。(吴)按,“条流闻奏”为当时习用语,如《册府》卷九一“其度支、户部、盐铁应有悬欠,委本司具可征放数,条流闻奏”,卷九五三“其将校等合与改转,委本军条流具名闻奏”,具是显例。《通鉴》卷一八七武德二年四月《胡注》释“条流”称:“条流,犹言条派。”《旧唐书》当涉形近误。(第28页)

按:吴书所举《册府》二例及《通鉴》卷一八七《胡注》例均不错,但即使这样,就此证明《旧唐书》“条疏”当作“条流”,“疏”当是“流”之形近误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条疏”同样为唐宋时期所习用,如唐柳《上清传》:“会宣武节度使刘士宁通好于郴州,廉使条疏上闻。”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奉宣旨,不欲令及第进士呼有司为座主,兼题名、局席等条疏进来者。”《旧唐书·牛僧孺传》:“以州府刑狱淹滞,人多冤抑,僧孺条疏奏请,按劾相继,中外肃然。”[2]4469《旧唐书·武宗纪》:“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门下条疏闻奏:‘据令式,诸上州国忌日官吏行香于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圣尊容,便令移于寺内;其下州寺并废。其上都、东都两街请留十寺,寺僧十人。’”[2]604

总不能说这些“条疏”都宜作“条流”吧,把“疏”当作“流”之形近误来处理。因此,笔者认为“条流”与“条疏”都是当时臣子上奏时的习用语。甚至在《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二》中能看到先用“条流”,即“况累条流,就从减省,方当提举,宜振规绳。”[5]503后用“条疏”的例子,“朕自登宸极,常委钧衡,略无谦逊之辞,但纵贪饕之意。除官受赂,树党徇私,每亏敬于朕前,徒自尊于人上。道路之喧腾不已,谏臣之条疏颇多,罪状显彰,典刑斯举,合从极法,以塞群情。”[5]504

所谓“条疏”,即一条条上奏,故也作“条奏”。《汉书·宣帝纪》:“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6]245《汉书·元帝纪》:“有可蠲除减省以便万姓者,条奏,毋有所讳。”[6]281《后汉书·侯霸传》:“霸明习故事,收录遗文,条奏前世善政法度有益于时者,皆施行之。”[7]902《清史稿·高宗纪》:“准本年新进士条奏地方利弊。”[8]1487/1

例二:《唐书辑校》卷三

开元十年,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绢五千匹。事发,景仙逃走,吏捕得之。玄宗怒,命集众决杀。大理卿李朝隐奏曰:“裴景仙缘是乞赃,犯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缔构,首豫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诛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有犯犹入议条。[一](第907页)

[一]有犯犹入议条,《旧唐书·李朝隐传》、《册府》卷六一七作“准犯犹入请条”。(吴)按,所谓“议条”,专指《唐律》“八议”之条文,《旧唐书·刑法志》:“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云云,即指此。“议条”是唐时较常见的专用语,如《唐会要》卷三九称“有内外同服者,皆在议条”,“如先任在朝三品,合在议条者”等,都是显例。此“议条”是指裴景仙祖裴寂为唐初开国元勋,属“议功”之条。《唐会要》卷四十正作“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议条”。“请条”不词,“请’应为“议”之讹文。《新唐书·李朝隐传》作“且承嫡,于法当请。”从《旧唐书》误。(第908页)

按:“有犯犹入议条”之“议条”,指的是《唐律》第八条:“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10]32“八议”,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也就是说属于皇上的亲戚、故旧,有大德行者、大才艺者、大功勋者,(三品以上)大官、大勤劳者、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犯了死罪,必须先根据实况,议其罪状,然后奏请皇上,由皇上裁决,有司不得决断。

吴认为裴景仙祖裴寂为唐初开国元勋,属“议功”之条。其实并不确切,因为能享受“议功”特权的,是指当事人本人属“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功太常者。”[10]18即当事人本人有大功勋者,“议条”并未提及能否荫及子孙后代。

吴又认为“请条”不词,“请’应为“议”之讹文?非也。“请条”为《唐律》第九条:“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所谓“上请”,是指第九条涉及的皇亲国戚等犯死罪后,有司无权审理,只能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奏请皇上裁决,而皇上往往会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大小,作出减免刑罚的决定。《旧唐书·李朝隐传》作“准犯犹入请条”。指的就是《唐律》第九条。

为什么说是《唐律》第九条,而不是第八条,关键是第九条中的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唐律疏议》作这样的司法解释:“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姐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10]33裴景仙的祖辈裴寂为唐开国元勋,属“八议之人”,他又“承嫡”,因此适合用“请条”。吴认为《旧唐书·李朝隐传》“准犯犹入请条”之“请’应为“议”之讹文,“请条”应改为“议条”,《新唐书·李朝隐传》“且承嫡,于法当请。”从《旧唐书》误。如此看来是没有认真研究《唐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不同,也可以说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相反,是《太平御览》所引《唐书》在适用法律上有误,应入“请条”而不是“议条。”

其实,“上请”制度由来已久,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如《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6]63《汉书》卷八《宣帝纪》:“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6]274《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7]35

这是皇上利用自己的权威,干预和侵犯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权,除了“议条”和“请条”外,还有“减条”,即《唐律》第十条:“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10]34第十一条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10]34“议、请、减”,这三条法律不仅使皇亲国戚享受到了特权,而且几乎使所有的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都享受到了皇上的恩惠。

例三:《唐书辑校》卷四

[五]禁术,《太平寰宇记》、《唐会要》作“禁咒之术”,《新唐书》作“禁架之术”,“架”当为“咒”之讹文。(第1017页)

按:“禁术”,《太平寰宇记》、《唐会要》作“禁咒之术”,两者都不错。本指同一种法术,只是不同的叫法而已。亦作“禁”,《魏书·释老志》:“有宾沙门昙摩谶习诸经论……又晓术数禁,历言他国安危,多所中验。”[8]924/7《旧五代史·唐书·庄宗纪三》:“或言能吐火焚舟,或言能禁兵刃,悉命试之,无验。”[5]395

亦作“禁祝”,晋葛洪《抱朴子·祛惑》:“或长于符水禁祝之法,治邪有,而未必晓于不死之道也。”[8]924/7《太平广记·医三》卷第二百二十:“陈寨者,泉州晋江巫也,善禁祝之术。”

亦作 “禁架”,《后汉书·方术传下·徐登》:“登年长,炳师事之。贵尚清俭,礼神唯以东流水为酌,削桑皮为脯。 但行禁架, 所疗皆除。”[7]2742唐李贤注:“禁架即禁术也。”《新唐书·后妃传上·韦皇后》:“国子祭酒叶静能善禁架,常侍马秦客高医,光禄少卿杨均善烹调,皆引入后廷。”[11]3486

吴指《新唐书》作“禁架之术”,“架”当为“咒”之讹文,是指《新唐书·西域上》:“乌茶者,一曰乌伏那,亦曰乌苌,直天竺南,地广五千里,东距勃律六百里,西宾四百里。山谷相属,产金、铁、蒲陶、郁金。稻岁熟。人柔诈,善禁架术。国无杀刑,抵死者放之穷山。”[11]6239这段文章中之“禁架术”。然据上分析,此“架”绝不是“咒”之讹文。因形近而判断为讹文,没有证据,只能是主观臆断。其实,关键是对“架”的词义不甚了解。

“架”,从“加”,从“木”。《尔雅·释诂》:“加,重也。”注:“重,叠也。”《玉篇》:“加,盖也。”《论语·乡党》:“加朝服,拖绅。”皇疏:“加,覆也。”以一物放在另一物之上叫“加”。因此有放在人脖上叫“枷”,即“枷锁”;马轭放在马上叫“驾”;木材相乘加叫“架”,如有“架屋”、“架梁”等。引申为“架构”、“构筑”;再引申为“虚构”、“捏造”,如《封神演义》第六回:“杜元铣与方士通谋,架捏妖言,摇惑军民。”《金瓶梅词话》第七十四回:“金莲道:‘各人衣饭,他平白怎么架你是非?’”。“架” 有了 “虚构”、“捏造”的意思,就很自然与具有“禁咒”义之“禁”字构成词,因为“法术”、“咒语”本来就是虚妄不实的。刘乐贤先生在《〈新唐书〉“符架”考》一文中指出:“‘架’可能是‘格’的通假。……古代‘格’、‘禁’二字都有禁止之一义,‘禁架’可能是同义复词。”非也,一方面“禁架”的“禁”,并不是“禁止”的意思,而是指施行一种 “法术”。《后汉书·方术传下·徐登》:“(徐)登乃禁溪水,水为不流,(赵)炳复次禁枯树,树即生荑,二人相视而笑,共行其道焉。”[7]2741这是讲徐登对溪水施行了法术,水为之不流;赵炳对枯树施行了几次法术,枯树重新长出了嫩芽。《北史·张文诩传》:“文诩常有腰疾,会医者自言善禁,遂为刀所伤,至于顿伏床枕。”[8]919/7“善禁”,即擅长于法术。另一方面也是对“架”字的本义及引申义不够了解。

正因为“架”字本身具有“法术”、“咒语”的意思,所以它又与“符”字构成“符架”,同是方士的禁咒之术。《新唐书·方技·叶法善传》:“高宗时,又有叶法善者,括州括苍人。世为道士,传阴阳、占繇、符架之术,能厌劾怪鬼。”[11]5805宋罗泌《路史》:“然观三皇经文,虽号三坟,多是符架之事……”[12]116

[3]武秀成.旧唐书至乐楼抄本与叶石君校本考略[J].古籍整理研究,2004(1).

[4]吴玉贵.唐书辑校[M].北京:中华书局,2008.

[5]薛居正.旧五代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6]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7]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8]罗竹风.汉语大词典[Z].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6-1993.

[10]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1]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2]刘乐贤.新唐书“符架”考[J].中国史研究,2005(1).

A Brief Riview on Compilation and Collation of Tang History by Wu Yugui——with A Discussion on Three Doubtful Points

You Weixiang
(Zhejiang Police Academy,Hangzhou,Zhejiang 310053)

Compilation and Collation of Tang History,included in Imperial Reading of Taiping Era published in Song Dynasty, overthrows the argument put forward by Cen Jiangong that Tang History quoted in that ecylopedia is the scattered part of the Old Tang History.It also takes the view that Cen Zhongmian’s conclusion about Tang History together with Wei Shu’s version of Tang History and Li Fang’s Tang Historical Records does not stand well. It illustrates a few errors in the present collation of Old Tang History.However,its views on some phrases such as “ tiao shu”, “qing tiao” and “jin jia”are kind of subjective assumptions.

comment;Wu Yugui;Compilation and Collation of Tang History;collation;Old Tang History;doubtful points;discussion

K237.1

A

1672-3708(2010)02-0048-04

2009-12-13

尤炜祥(1953- ),男,江苏无锡人,浙江警察学院《公安学刊》编辑部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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