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业霞
(聊城大学外语教育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谈翻译批评主体中译者权限的多元性
李业霞
(聊城大学外语教育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翻译行为的特殊性就在于译者同时面临两个客体:一个(原作)是认识对象,只能被认识、理解、阐释,本身已不可改变;一个(译作)是实践对象,可以被改变。译者的主体性实际包括两个方面:就原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解读;就译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翻译实践。为促进我国翻译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对翻译批评的译者权限加以探讨,以期对翻译批评的研究有所帮助。
翻译批评;批评主体;译者权限;多元性
翻译批评作为连接翻译理论与实践的纽带,不论对译者还是读者都有重要作用。翻译批评是翻译理论的重要分支,也是翻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批评对翻译质量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虽然在翻译批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面对蓬勃发展的翻译事业与译学理论建设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翻译批评显得软弱无力。由于对翻译批评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系统的研究,以前的翻译批评虽然对促进翻译事业的发展起了较好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翻译批评的译者权限设定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翻译批评是翻译研究和翻译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长期以来,由于翻译批评的定义界定不清,阻碍了翻译批评的健康发展和对其进行理论探讨。
有学者根据比较文学家、文学批评史家韦勒克对‘文学批评的看法,提出“:从广义上讲,翻译批评就是理解翻译与评价翻译’”。国内外的翻译家和学者都曾对翻译批评作出不同的界定。《中国翻译词典》对翻译批评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翻译批评即参照一定的标准,对翻译过程及其译作质量与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因社会历史背景而异,评价的目的旨在促使译作最大限度地忠实于原作,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王恩冕把翻译批评定义为:“所谓翻译批评,是指根据有关理论和观点对翻译思想、翻译活动和翻译作品进行分析和评论,以提高翻译者的整体素质和翻译的整体质量,是翻译研究的组成部分。”凡是与翻译有关的评议都可视为翻译批评。
要阐明翻译批评中的译者权限,首先要确定翻译批评的主体。传统观念认为译者应该没有自我,完全充当原作者或原语文本的奴仆。其实不然,既然任何行为都需要有一个行为主体,翻译是通过译者进行的交际活动,那么,从翻译行为的角度审视翻译实践,译者就是翻译行为的主体。
译者作为翻译行为主体的核心地位,其权限实际包括两个方面:就原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解读;就译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翻译实践。译者的解读与一般读者的最大差别就是译者的解读目的非常直接,是为了其本人以另一种语言为工具,以另一种文化背景的受众为接受主体的实践。译者的翻译实践与一般主体的能动和创造性活动的区别是,译者的翻译实践必须以其对原作的解读为前提,这就意味着译者的翻译实践要受制于原作,不能完全脱离限制,自由发挥。译者终究要顾念原文,不能随兴演绎。全面激活译者在原文解读和译文表达两个过程中的主体性,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高度的文字敏感;二是完善的职业素质。没有对文字的高度敏感,就不可能知道哪些文本片段需要激发主体性,进行创造性的解读和表达。一个被动而迷糊的译者,即便责任感强,语言水平也不差,其翻译活动也难以得偿所愿。
虽然事实上译者享有原作的阐释权,译者发挥主体性既要能动地解读,又要能动地翻译。文学文本内涵深刻复杂,文体和语篇特征多样特殊,所以,就文学翻译实践而言,能动地解读,深入发掘原文的文本意义,全面把握原文的文体和语篇特征,是能动地翻译的前提和根本。译者对原作的解读与其他读者不同,译者的解读是为了后续的翻译活动作铺垫,所以其解读必须是详尽的、分析的。这种分析性的解读可称为“译前分析”,是发挥译者主体性的核心环节,且关系到翻译活动的成败。
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在个人决断与对作者、读者负责两个层面之间找寻平衡点:既能独立决断,又忠有所本,还要对读者有所照顾。于是,译作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原作和目的语读者间的纽带。这就是翻译活动和译者权限纠缠复杂的现实。使情况进一步复杂化的,还有翻译活动本身的复杂性:翻译活动牵涉众多,主客体关系复杂。而通常为人们所忽视的,还有诸多主体间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翻译活动中译者权限的圈定问题,最关键的是主体间关系的处理和诸多因素的权衡。
对于口译活动而言,其实现难度、原口语材料的不完善性、模糊性及达成交流的鲜明目的性,使人们对译者的权限有较为宽松的看法,而译者往往也自认拥有逻辑强化、语言优化、意义明确化等权力。
对于笔译活动而言,人们普遍对译者制造译文过程中享有的自由与权力持怀疑态度。尽管东西方都对译者忠于原作者怀着伦理期待,可现实情况却往往与预期不同。正是由于伦理设定和现实情况之间的差距,招致了忠实与自由之间打不完的官司。
问题的关键是译者策略选择背后的理据是否充分。评估译本,首先要看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是否合理,而不是急于追究译者忠于原作或原作者的伦理或道义问题。在关注形式与意义的问题之前,译者首先应该对异国文化与本土文化间的不平衡权力关系持批判态度,公正对待译语和被译语言。译者既不能屈从异国文化,削本土文化之足以适异国文化之履,也不能偏心本土文化,倒过头去削异国文化之足以适本土文化之履。从这个意义上说,译者权限不仅意味着对翻译行为主体(即译者)的主体性的界定,更意味着对译者与作者、译者与译作读者两对主体间关系的界定。
译者多半要考虑其译文的接受情况,不管该译文是文学还是非文学文本。文学译本的接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测的,取决于预期效果的达成或预设目的的实现,意味着与之相应的社会政治效应或经济回报。非文学文本也不例外,其接受情况也可根据专业价值的体现或实际目标的设定进行预测。
探讨译者权限必须明确基本的判断原则:译者的双重身份及由相应身份决定的职能。作为原语文本的解读主体,译者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解读原文。译者首先享有解读原语文本的解读权。译者在作出自己的解读的时候,并不能完全抛开原语文本的文本意义。也就是说,译者的责任是要尽量贴近赋值意义。
作为目的语文本的生成主体,译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翻译。译者有权选择合适的表达手段,享有与不合口味的现存写作规范决裂的权力,有权坚持自由思想及坚守自己的某些价值观念偏好。当然,译者的权力从来都不是天马行空、无所羁绊的。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始终承受着双重限制:一方面,译者必须尊重原语文本的文本意义、语言特点、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另一方面,译者不能完全无视目的语语言规范、目的语文化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倾向。译者在评价时必须将译语的社会文化因素纳入评价体系中,以作出更全面、科学、辩证的翻译批评。
翻译不是单纯机械的语言转换,而涉及到译者的文化背景、审美情趣、自身气质风格等因素。翻译活动是决策活动,涉及多个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并从跨文化交流的角度构成社会文化现象,翻译批评应包括主体间权力关系或权力结构的探索、译者权限设定的现实问题。主体的因素是变量,不但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因人而异,而且译者的翻译目的、语言修养、审美体验、个人经历都不同,这些都是影响翻译标准的主体因素。因此,同一原作,不同的人翻译,必然有不同的译文。
[1]杨晓荣.翻译批评导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2]王恩冕.论我国的翻译批评——回顾与展望[J].中国翻译1999,(4).
H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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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4-018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