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昕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天津 301800
《税法》课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的结合问题
李丽昕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天津 301800
案例教学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在财会专业主干课程《税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也已为许多学者论述,但是应用案例教学法,其与传统讲授教学法的关系却鲜有论述。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两者的异同、案例教学法的积极作用及其局限性,得出在税法教学中应以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教学的结论,以及两者结合需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教法;结合
我国会计人员的培养目标是能力培养,需要会计师具有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其专业课税法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必备专业知识,还要注重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处理相关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填列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等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将来能很快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如何解决税法教学中的理论与实践脱节问题,普遍认同的方法是在教学中推广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源于大约187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使用案例方法对学生进行教学,开展执业训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后通过案例教学的扩展,哈佛医学院、哈佛商学院也开展了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方法就是教师们以教学案例为基础,在课堂中帮助学习者达到特定学习目的的一套教学方法及技巧。”它力图促进专业知识(Professional Intellectual)和行为技能的发展,以焦点(issue)或问题为导向,在本质上关注解释现实生活经验。
在我国,将案例教学和演讲式教学相结合,发挥两种教学方法的长处,应成为中国教育的发展方向。在税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出现了以下具体问题需要探讨:认为引入了案例教学法,传统的讲授法就不再使用;认为应该以案例教学为主,讲授式教学为辅;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大环境之下,仍应以讲授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应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案例教学从根本上还是为基本教学服务的。
(一)案例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法两者之间的对比
在《税法》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方法,这一做法得到了大多数教师的肯定。但是案例教学中所占的总课时比例是多少,是不是应用案例教学就不再用传统的讲授方式,是实施案例教学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下面从两者之间的不同特点来分析。
1.从教学的目的来说,传统的课堂教学重在理论知识的传授,案例教学法重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传统课堂教学较注重知识的连贯性、系统性和逻辑性,有利于学生理论知识的系统建构和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税法课程具有概念多、理论较为抽象,对于学生来讲,社会阅历较少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对于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必须讲清讲透,还要从系统结构上给同学讲解,这样才能避免学生在理解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传统的讲授方式的缺点在于理论缺乏联系实际,案例教学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2.从教学材料和授课方式来说,传统课堂使用的教学材料是全国统编的教材,具有权威性,其典型讲授方式是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靠教师的权力和声望来维持,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使用的是独特的教学案例,全国尚无系统的教材或者案例数据库可供借鉴;而且案例教学的课堂教学主要靠学生的参与来维持,学生能否高水平的参与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
3.传统教学法突出的始终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活动的重心始终向“教”倾斜;案例教学法突出了学生作为教学主体的地位,教学活动的重心向“学”倾斜。传统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是尽可能把自己所知道的税法知识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学生,在传统的讲授方式下学生是认真的听讲者和知识的接收者,由于多年所受的教育,学生对于这一角色比较接受。案例教学法则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法这门课程专业性较强,学生刚开始接触这门课程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掌握知识,对于讨论疑难问题则力不从心。
(二)案例教学法的客观局限性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在我国税法课程应用有其局限性。
1.税法课程的性质决定不能只采取案例教学法。税法课程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其主要教学目的是掌握各种主要税种的计算,税法课有很多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离不开传统的教授法,而且只有在基本概念、原理理解透彻,才能充分开展案例讨论,取得实效。在理论知识普及和更新方面,传统讲授式教学法具有其不可否定的优势。加之税法课时有限,而采用案例教学法必然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不一定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2.教学环境因素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学规模过大,不利于组织案例讨论。由于近年来高校扩招,财会专业在校生规模达到空前。各学校由于受到教学资源(包括可用教室、可用教师等)限制,纷纷合班上课,少的两个班一合,多的三个班一合,人数可达上百人。这样进行案例教学,很难展开讨论。
(2)缺乏能够体现案例教学思想、目的的教学指导书。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情况下,必须有能与之相适应的案例教材。否则,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只能是一种模糊的意识,或者是教师在讲授中举例分析有关的案例,而不能形成程式化、系统化的科学教学方法。现在已经出版的税法案例选编数量不少,但大部分是适用于法学专业的,适用财经专业的并不多见。有关财经专业的税法案例教学也是致力于如何正确纳税,并不适合作案例教材用。
(3)缺乏必要的支持。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手段相比,是一种新的教学法,教学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案例教学需要物质设施的变化来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但是与之相关的必要物质支持往往为人们所忽略。例如多媒体信息技术设备、课桌椅的排列等等,来满足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无障碍的交流。因此在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只能起到辅助教学的作用,还是应该以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教学。
(一)采取案例教学法的时间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存在矛盾,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两者交替进行,相互弥补不足。案例教学法应在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采取,弥补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不足。教师应保证有足够多的时间系统完整地讲述教学内容后,安排案例让学生结合所讲内容加以分析讨论。只有在学生掌握了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以后的讨论,才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归纳分析能力的提高,案例教学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最重要的区别是课堂教学选取的材料不同,其他的区别都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想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必须重视案例的选择。
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教学目标。所选案例要与教学内容一致,学生不会对案例的理解产生歧义,这是选用案例最起码的要求。同时所选择的案例要与所学的知识点相匹配,这种讨论一定是与所学知识相关,不是随意的主观发挥。
案例的选择还要注意到经管类学生的特点,其选择的案例与法学专业《税法》课案例要有所区别,不能照搬法学专业的案例。不同专业的学生有其不同特点,课程设计必须要根据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法学专业的税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而经管类专业学的税法是专业课;法学专业税法只是法学知识的补充,而经管类专业税法是基础;法学学习税法以理论和征管法为主要内容,侧重法的应然性学习,经管类专业税法学习比较侧重税法的实然性研究以及税额计算,和会计专业要求联系比较密切。因此会计专业的税法课在案例的选择上必须考虑到其自身学生的特点,具有针对性,难易相当,贴近学生的生活。
(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要想通过两种教学法的结合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学生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案例教学法中,从过去的教师的“教”为主,变成学生的“学”为主,而且部分学生懒于动脑,习惯于传统的讲授方式,如何提高中等生和差生的发言积极性,是案例教学的关键所在。
1.教师需要科学的引导学生。虽然案例教学一改过去教师的“满堂灌”,而改为学生的讨论、辩论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自流,随学生自由发挥;相反教师要承担更重的任务,科学的引导学生,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成功。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是总设计师,在案例教学前对整个的案例教学要有一个周密、详细的教学计划,包括案例的选择、提出的问题、讨论如何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等等。
2.学生的考评与案例教学挂钩。在学生缺乏学习主动性时,学习成绩与案例教学相联系,可极大地促进学生的积极性。具体办法可以改变过去单一闭卷考试的评分方式,采取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相结合。开卷考试以撰写案例总结、纳税实际操作作为考试内容,可激励学生学习讨论案例的热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提高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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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继平 刘文华
Case Teaching Combining with Lecturing Teaching in Taxation Laws
LI Li-xin
(Zhujiang School,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Tianjin 301800)
Case teaching has advantage of connecting theory and practice closely,which improves students'ability of analyzing and solving problems.Applying case teaching in taxation laws,one primary subject in the major of finance,has been discussed a lot,while few attentions have been paid to combining case teaching with traditional mode of lecturing teaching.By comparing the two teaching mode and pointing out the positive role and limitations of case teaching,this article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in the course teaching of taxation laws lecture-based teaching should be the main mode,and case-based teaching the supplement one.It also mentions some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combining the two modes.
case-based teaching;lecture-based teaching;teaching method;combination
book=73,ebook=32
G642
A
1008-9055(2010)03-0073-02
2010-05-11
李丽昕(1976—),女,河北黄骅人,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基础课部教师,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