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 勇
(1.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2.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1)
局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思想萌芽与初步实践
苗 勇1,2
(1.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2.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1)
局部执政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初尝试,而其间法制建设的尝试,表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开始萌芽;党领导的各根据地创制了大量符合中国实际,能够解决革命中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为以后在全国执政积累了宝贵经验。
局部执政;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萌芽;初步实践
政党一旦触及到政权,就必然会面临领导和执政方式的选择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尽管没有掌握全国政权,但党绝不是在野党。”因此,探寻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问题,应该追溯到党获取某些地方性政权、进行局部执政的时候。1927年 10月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后,党创建了第一个红色政权,开始了局部执政的历史。
局部执政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初尝试,而其间法制建设的实践,则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意识到法制建设在政权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表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开始萌芽,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党政关系、党法关系的初步认识上。
1.1 党政职能分开的思想
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产生,也是最为重视的思想。在党政关系上,毛泽东 1928年就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指明:“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认识到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危害。1940年,董必武又具体指出:“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团在政府中做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绝不能驾乎政府之上来直接指挥命令政府。”即必须让政府真正独立行使其职权。邓小平也对党内当时比较普遍存在的“以党治国”观念给予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以党治国”观念所造成的恶果不小,主要表现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使得“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他要求:党的组织和领导人应当根据政府的法令指示去指导同级政府党团的工作,强调必须分清党和政府的职能。此外,邓小平特别指出:我们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并非提倡以党治国、以党代政,因为以党治国和以党代政并非治理国家的最佳方式,反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
1.2 党员守法的思想
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最基础性的要求。以广大党员为主的革命分子在打破“旧法统”束缚的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不守法的习惯,这种惯性为新法制的实施带来了相当大的阻力,导致党内长时期形成了这样一种错误认识:法律和法令是党和人民制定的,是用来约束“专政对象”的,因此党员可以跳出约束之外,犯法了可以不受责任追究,甚至曾有“党龄可以抵三年罪”的说法广泛流传。这些错误认识一度给党造成相当负面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法令的权威,削弱了党群关系。正因为如此,当时党内部分主要领导人逐渐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下决心加以解决。董必武分析指出,因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秩序在形成之时已经融入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所以党员更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他特别强调:“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他还进一步指出,一般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中共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既然是觉悟分子,就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否则就是知法犯法,不光不能宽恕,反应当加重处罚。邓小平也明确要求:对于那些“犯法舞弊”的党员,“除了行政上应该依法惩治外,党内还应给以处分。”这些思想的提出非常重要和及时,经过后来多次酝酿和完善,最终在党内达成了共识: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在党员义务中明确规定: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
1.3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思想
法律的核心和权威源自于它的被执行,缺少了执行力度的法律必然沦为一纸空文。董必武指出:依法办事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他强调:“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在司法领域,陕甘宁边区也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改革措施,确保司法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党的早期领导人的上述论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萌芽时期的重要内容。虽然由于受到当时革命时期的特殊任务和环境所限,这些思想在实践中并没有产生明显效果,也没能在实质上改变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基本事实,但却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这些思想虽然零散和缺乏制度性保障,却为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依法执政思想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来源。
尽管在局部执政时期有不少党的领导人针对“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的倾向提出过批评,但是由于受限于当时的条件,党在当时所面临的革命形势和任务决定了这种一元化的领导合理而且必要,党政关系、党法关系也不是当时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因此,我们在承认党在这一历史时期主要实行的是一种政策型领导的同时,更多应看到的是党在处理党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即党在领导人民打破旧法统,建立新法制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在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的各根据地创制了大量符合中国实际,能够解决革命中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土地、刑事、民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成就斐然。
2.1 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
随着边区政权的发展壮大,规范性、制度性的要求提上了议事日程,1941年 5月 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著名的“五一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纲领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抗日民主政权的性质,确立了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策以及抗日人民的基本权利等。抗战胜利后,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又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用根本法的形式把民主宪政的成果巩固起来,并且进一步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广泛的人民民主权利,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等。这些类似宪法地位的法律和条例有效地规范了党的执政行为,为党依法执政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2.2 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
一是健全了边区的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干部管理法规及干部政纪法规。每一级行政机关的组织与活动都有相应的专门法规予以调整,使干部的选拔、任免、培养、考核与奖罚制度化。
二是建立了各种经济法规,规范了各种经济行为,堵塞了财政漏洞,有效防止了贪污浪费等行为的发生,这些制度不仅为当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为新中国的经济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是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1941年 5月,边区参议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明确规定:一切抗日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在政治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切抗日人民都有言论、出版、结社、居住、迁移、信仰及抗日自卫之自由;一切抗日人民都有人身不受侵犯之权利,等等。这部法令不仅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历史上书写了用法律形式保障人权的光辉一页,而且也是整个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2.3 确立了司法制度保障
在局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注重立法的同时,还很注重司法建设,进行了一些司法规范方面的有益探索。
一是采取了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当地的老百姓以贫困和不识字的居多,为保证广大边区人民更好地享受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1943年 6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草案》规定: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方式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及推行,引起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根本转变,使民、刑案件都大量减少。同时,边区政府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坚决废止肉刑,严禁刑讯逼供,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二是扩大了群众的司法参与度。边区政府采取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由审判人员和群众代表组织法庭,共同审理,民主判决。这种公开民主的审判制度,把法律交给群众,避免了少数人掌握司法话语权,肆意践踏法律尊严,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提供了保障。
三是初步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中央苏区执政时期,法律对于不同阶级成分的罪犯采取的还是“同罪异罚”的审判原则,直到边区高等法院在 1937年公审处决曾是革命功臣的杀人犯黄克功时,才明确宣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随后在 1941年,又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写进了“五一施政纲领”,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的局部执政期间跨越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的特殊任务,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时期不可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针对如何分开党政职能、保证党员守法以及保障司法公正等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实践,更不可能严格按照法律、法令规定的程序来贯彻党的主张,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思想,只能处在各方面都还不成熟的萌芽状态,并且这时期的一些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更多处于一种形式上的需求,在具体适用中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总之,“拿我们党来讲,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是靠政策办事,注重的是政策,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但它所体现出来的依法执政意识,已开始显露并明确存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从幼年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对执政方式的尝试和追求。这些最初的依法执政思想与实践,已无可争议地成为党的依法执政思想的历史源头,为党以后在全国执政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
[1] 李君如.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新认识[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284.
[2] 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关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01.
[4] 王家武.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史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5.
Bud of the Thought and In itial Attempt of Govern ing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During the Partial Ruling Period
M IAO Yong1,2
(1.Fudan U niversity,Shanghai 200433;2.W u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 uxi 214121,China)
Reg im e construction of the revolutionary bases during the partial ruling period w as the initial attempt of governing of the Comm unist Party of China.The attempt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how ed the beginning of the thought of governing in accordance w ith law s.U 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mm unist Party of China,the revolutionary bases m ade law s and regulations that tallied w ith the Chinese reality to solve the problem s in revolution and get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future governing.
partial ruling;the Chinese Comm unist Party;rule according to law;bud of the thought;initial attempt
D262.2
A
1671-7880(2010)04-0001-03
2010-05-10
苗 勇(1979— ),男,江苏徐州人,复旦大学硕士在读,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