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对策

2010-08-15 00:51:36王慧娟
卫生职业教育 2010年15期
关键词:做假账委派会计人员

王慧娟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 兰州 730000)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对策

王慧娟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 兰州 730000)

会计信息;失真;成因

会计信息失真,即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说明、披露)的数据、情况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一致,包括特定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整体信息相对于事实不完整、不充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秩序及其发展。因此,研究如何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及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成因

1.1 现行体制的弊端

在委托代理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且存在激励不相容。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所有者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者为了追求经营业绩和报酬最大化,未必会为所有者提供全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1.2 行政领导、经营者的功利主义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了在任期内显现“政绩”,热衷于搞虚报浮夸。当企业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时,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利润、隐瞒亏损。

企业经营者为了达到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得目标管理奖,于是置企业的长远利益于不顾,也掀起虚报浮夸之风。另外,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有者属于“外部人”,而经营者属于“内部人”。由于兼并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存在,经营者为了避免企业被兼并以致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中被淘汰而利用信息优势粉饰财务报表,夸大经营业绩。

1.3 企业为建立所谓的良好形象

在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过程中,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会给客户留下良好形象,从而有利于争取国家项目、银行贷款、其他企业贷款担保,也有利于吸引外资。

1.4 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道德水准不高

某些企业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任人唯亲现象,不重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致使其出现操作性、原理性错误。尤其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中新增内容较多,如无形资产、增值税等概念,给会计核算增加了难度。一些业务素质低的会计人员由于缺乏职业判断能力,无法正确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1.5 会计工作监督机制不健全

会计工作监督是指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检查账目。但目前主管部门作为企业的外部监督部门却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无法对所属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有些监管部门片面地以企业会计报表衡量企业领导的业绩,使得一些企业的领导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无法发挥,会计信息处理失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6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是造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之一。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下,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管理者在报酬等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1.7 会计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

几年来,我国在会计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目前,假账真算、假账假算的事件屡禁不止。

2 对策

2.1 加强会计制度规范化建设

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总体目标是:建立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在内,既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又体现我国国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我国实行以制度为依据,以准则为核心,以法律为保障的会计管理模式。但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且操作性不强,对做假账、伪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和具体防范措施,存在很多漏洞。另外,虽然《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对有关人员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均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不统一。更重要的是,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制裁的职能部门和专门机构,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人员缺乏明确的保护措施及规定。因此,要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应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使《会计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和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使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企业无法做假账;尽快将《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范围由股份制企业向其他企业扩展,以统一标准,使企业做假账无可乘之机。

2.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不同。企业管理主要是指经营班子对员工的管理,公司治理则是指股东、出资人、所有者(委托人)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代理人)的管理,强调的是经济逻辑、法律逻辑。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没有好的公司治理,很难有好的企业管理。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分为2部分:一是治理结构,二是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而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这2部分决定治理效率的高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责不明是造成公司治理以大股东利益为核心的主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以《公司法》为基础和指引,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明确治理机构并制定具体的运行规范,清晰地界定董事、监事以及经营班子重要成员在具体治理、决策中的权责关系,防止大股东或监事在治理机构中处于垄断地位,并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应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各自的权责,使三者形成制衡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另外,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应遵循以下4个原则。

(1)形式合理。公司治理架构及营运组织的设置形式必须符合企业所在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

(2)效率优先。公司治理结构中营运组织的具体划分、设置、运作必须以公司战略为导向,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效率为目标。

(3)实质和形式统一。法律规定是设计公司架构时的外生变量,而不是内生变量。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不限制商业决策的自由。在确定管理架构方向时,应以经营战略和企业价值创造的效率为导向,建立实质性的管理架构,最后将管理架构融入法律架构之中,保证实质和形式的统一。

(4)适时调整。不管是法律架构还是管理架构,在不适应相关的法律环境或整体市场经营环境时,应适时调整。管理者不应在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设置等问题上拘泥于已有的形式,而应以整体治理架构的完整、有效为优先考虑。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通过权利分配、权利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以缓解不利选择问题的管理结构。经理人股票期权通过合理设计激励机制,让管理层分享企业剩余,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以防止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不论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还是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机制设计,都离不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鉴于会计信息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或影响,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制衡管理层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方面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和规定均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主要职责就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我国也可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规范董事会建设。在一元化国有企业内部,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但一人身兼董事长、总经理两职或经营班子成员多是董事会成员等情况的存在,使得企业董事会徒有虚名。因此,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董事会建设,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保护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因此,应当加大公司责任,强化财务披露。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并明确管理层应对公司内部控制承担的责任,使其真正认识到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司虚假财务信息问题,强化公司治理才是根本所在。

2.3 健全会计监督体系

2.3.1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我国企业的自我监督意识比较淡薄,应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3.2 加强国家外部监督 国家外部监督包括财政部门、证监会、工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做假账,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3.3 加强中介机构监督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单位财务成果的确认、监督工作不再由政府的财政、审计部门承担,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负责。理论上讲,各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应该从外部对企业会计行为予以监督,以维持会计市场的公正、公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国家相关法律也赋予了注册会计师这方面的权力。但在现阶段,由于中介机构的运作尚未规范,加之受人员数量、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的影响,并未发挥应有的独立、公正的监督作用。所以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存的监督体系。

2.4 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

会计委派制即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直接由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会计人员由国家委派、统一管理,代表国家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单一身份。目前,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重大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是,会计人员在接受委派后,受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要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监督责任。在责权利的分配中,责任明显大于权力和利益。加之在缺乏有效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失衡的权责分配易挫伤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持续开展。因此要明确委派人员的权责。既要从制度上保证委派人员深入企业的各个环节,有机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又要从待遇上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另外,也可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从而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这样一来,会计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5 对财务造假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对财务造假企业的经济惩罚、警诫力度不够。根据《会计法》规定,对违法个人最高罚款是5000元,对违法企业最高罚款也不超过10万元。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使得企业做假账现象愈演愈烈。因此,加大处罚力度很有必要。只有对做假账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处以重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

F230

B

1671-1246(2010)15-01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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