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红月
司法公正离不开媒体监督
文◎朱红月*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一些社会公共事件的发生,媒体监督司法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正是由于网民和媒体对“70码”的质疑,才使杭州警方为“肇事车当时车速为70码”的说法道歉,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正是由于网友和媒体对湖南罗彩霞案的不断批评,才使3涉案人员被迅速查处,各地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一再曝光;正是由于网友和媒体对“推坐”、“按到”、“精神病”和“故意杀人”等字眼的不断追问,才使得邓玉娇案的真相浮出水面,太多这样的事件。网友与媒体在这些案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事件最终公正地解决。从很多轰动全国的案件来看,媒体监督确实消解了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和错误判决,这进一步提升了媒体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和支持率。伴随着互联网媒体的公众影响力不可阻挡地扩大,媒体监督如虎添翼,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
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日益变得复杂化。媒体对有些涉及权力部门或地方豪强的个案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的不公。
(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要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活跃起来。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
随着网络的盛行,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以及随意性等特征,这决定了一旦发生负面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这必然引起高度重视。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媒体监督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近年来,随着一些社会公共事件的发生,公众透过媒体传递大众道德价值的愿望越来越强烈。通过这些舆论监督,司法回归大众道德范畴,但独立性却往往受到干扰。
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从而干扰了司法公正。由于媒体是“自由”的和“无限”的,它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而法官本应是冷静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媒体传播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事实,即使是客观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其有罪供述等事实都可能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更何况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矛盾尖锐化的产物,而媒体所具有的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媒体往往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而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媒体人员就哗众取宠地进行报道,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趁虚而入。
这些原因成为司法公正道路的挡路石,导致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混乱,从而做出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三)如何让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合理构建
在中国社会,媒体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所以,我们应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从而实现司法独立和媒体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是保持媒体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媒体作为一种舆论的承载工具,是相对独立的,不应成为任何其他的附属。应逐步放开舆论监督的种种限制,扩大媒体的行为空间,大力发展网络传媒,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当然这并不是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是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是媒体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同时还应该提高记者等媒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以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经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或者说高素质的记者群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
(四)如何把握媒体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媒体自由权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如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因此对媒体监督应当给其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之在这个限度内发挥其作用。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二是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
三是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是媒体监督应尽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民有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即使有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传媒没有必要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五是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时,监督者也应该接受监督。监督的主体不仅仅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同样需要来自其他媒体的舆论监督。现实中,媒体记者在很大程度上掌握舆论监督的主动权,但不该成为一个圈子,成为一个自身不受舆论监督的圈子。
司法需要独立,但这并不意味着 “两耳不闻窗外事”。司法独立是为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就必须接受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司法腐败。而如今的司法公开与司法监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媒体监督从来就不应是司法独立的障碍,只有受到监督的司法才能越公开,只有越公开的司法才能越公正。现在,司法要做的不是制约媒体的监督权,而是应该理清自己如何在社会舆论的道德倡议与司法的法治框架内,找到自己独立、公正的位置。
在今年年初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提出“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共鸣。
善待媒体,不是指招呼好媒体,接待好记者,而是尊重媒体内容,为媒体发挥职能营造宽松的环境;善用媒体,不是简单地把媒体当工具,而是尊重传播规律,配合媒体做好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善管媒体,不能简单地用管理行政机构的方式管理媒体,而应尊重媒体竞争的市场规律,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三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挥媒体“辅政亲民”的作用,凝聚力量,化解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发展。
总之,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当媒体监督权被正当行使时,无疑可以促进司法公正,而当媒体监督权被不当行使时,便会损害司法公正、独立。司法应该给媒体监督营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不断优化支持,不断拓展媒体监督的方式及手法,更好地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宽容新闻媒体评论,理性对待监督和批评,是司法成熟的表现。
更正声明
2010年5月20日出版的《中国检察官》第5期(下)第73页文章《他把自家老小五口送进监狱》中,“洛阳市委书记、河南省政协主席孙善武落马记”应为“原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孙善武落马记”。特此更正!
*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