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宏光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文◎邓宏光
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1993年和2001年不同,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是主动性的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历史定位,决定了我们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一,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来看,应当删除商标法中“加强商标管理”之条款。与此相对应,应删除商标法5个质量保证条款,修改该法第44条的规定,从而为修改商标侵权标准扫清最后的障碍。第二,将调整对象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修改为“商标法律关系”,将保护范围由“商标专用权”修改为“商标权”,以符合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的现实,以符合商标权权利的性质,彰显立法的严肃与严谨。第三,重新校正和完善其利益平衡机制。这包括:吸收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模式的精髓,并避免这两种模式的缺陷,采取“使用+注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明确规定“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因此,简化审查程序,借鉴欧盟只审查驳回商标注册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的确权模式,简化确权程序,完善商标异议的条件等在内的各项措施,都是行之有效的对策。
(摘自《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